规章制度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
税务局的规章制度

税务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税务局内部工作人员及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促进税收法律的落实,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税务局实行依法治税的原则,严格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打击偷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税务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税收、商业秘密,勤勉、廉洁公正履行职责。
第六条税务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理制度,规范税收征管程序,提高税收征管理水平。
第七条税务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职责,依法保守税收、商业秘密,坚守岗位,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第八条税务局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征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规范化。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九条税务局实行以法律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以政策为指导、以制度为保障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
第十条税务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促进税收工作的合法化、规范化、透明化。
第十一条税务局对纳税人征税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查处,并依法追缴税款、处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税务局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鼓励纳税人主动遵纳税法、诚实纳税。
第十四条税务局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合作,优化办税服务流程,提高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第十五条税务局要建立健全征税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障税收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三章稽查监督第十六条税务局要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工作公正、廉洁、高效。
第十七条税务局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激励税收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税务分局遵守的规章制度

税务分局遵守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税务分局内部管理事务。
凡有关税务分局内部管理事务的规章、规定和通知,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条税务分局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税务分局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第五条税务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确保税收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税务分局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内部培训,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税务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行为规范,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坚决维护税收征管工作的纯洁性。
第八条税务分局应当加强对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纠正错误,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税务分局设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设副局长、处长等职务,具体职责由局长指定。
第十条税务分局设立办公室、征收管理处、税务专业处等职能部门,具体职责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税务分局设立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税务分局内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税务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内部协调,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税务分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税务分局应当依法合规使用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监管。
第十五条税务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财务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税务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税务分局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四章纳税服务第十八条税务分局应当积极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规程⽬录第⼀章总则第⼆章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第三章各部门(机构)职责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政府采购⼯作,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的采购,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章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第三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的组成(⼀)总局设⽴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作的总局领导担任,领导⼩组成员为集中采购中⼼、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信息中⼼负责⼈。
根据不同采购项⽬的需要,项⽬使⽤部门负责⼈参加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
(⼆)政府采购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政府采购⽇常⼯作由集中采购中⼼负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审议制度总局机关的政府采购⼯作,实⾏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采购⼯作组提出的采购⽅式;(⼆)采购⼯作组提交的招标或采购原则;(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作的重⼤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各部门(机构)职责第五条集中采购中⼼的职责(⼀)负责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采购⼯作组⽇常事务性⼯作。
(⼆)制定总局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订并调整部门集中采购⽬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查进⼊总局政府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组织办理总局集中采购项⽬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来源采购等有关报批报备事宜。
市区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_规章制度_

市区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区局督办检查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八)批评、建议类事项;(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一)领导负责。
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
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
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
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
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制员工等。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税收职责,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责:1. 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 负责办理纳税人申报、缴税、退税等业务,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3. 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税收风险,确保税收安全;4. 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5. 参与税收调研,为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参考;6. 承担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权限:1. 对纳税人申报、缴税、退税等业务进行审核;2. 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 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保密;5. 参与税收业务培训、研讨等活动。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七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税务机关形象。
第九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在税收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工作要求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税局考勤管理制度

国税局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国税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团队纪律,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通过明确考勤管理相关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员工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国税局全体在职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以及实习生等。
三、工作时间1. 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09:00 - 12:00下午:14:00 - 18:00根据季节变化,工作时间可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国税局另行通知。
2.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履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3.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加班,并按相关规定领取加班工资。
4. 国税局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员工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为确保员工出勤情况的准确性,国税局实行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需在每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签到方式由国税局指定,如使用指纹识别、刷脸识别、IC卡等物理方式或电子方式进行签到。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08:45至09:15,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3:45至14:15。
(3)签到时应确保签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员工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时,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外出事由及预计返回时间,并在外出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外出记录。
未提前报告的外出视为旷工。
4、忘记签到处理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经核实后由考勤管理员进行手动补签。
无正当理由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签的,视为旷工。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人力资源部门为考勤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考勤管理制度,监督考勤工作的执行,处理考勤异常情况。
国税局工作制度篇

国税局工作制度篇第一篇:安全保卫制度为加强我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或下班后要随时锁好门,关好窗,并将电器的电源切断。
(二)任何人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在机关留私客住宿,并严禁在单位聚餐、喝酒、聚赌等。
(三)综合业务股、计统、征管、大厅及各基层单位对各种发票、票证及现金要严格按照领、用、存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
办公室要加强发票库房、财务室、档案室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五防:防盗、防潮、防水、防火、防虫,装配防盗门、报警器、灭火器等,保证处于良好状态,警卫人员按时做好警报器的开启和解除。
(四)警卫人员要详知本单位干部及住宅楼的居民情况,做到知人、知户、知情。
(五)警卫人员要认真登记来访、来客人员,对可疑人员要认真盘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推销物品的外来人员及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
(六)警卫人员要每晚11点锁大门,早5点开大门(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外单位或个人车辆在院内存放,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门卫登记后,方可存放。
县局要经常对警卫进行检查,发现脱岗或不负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工资或辞退。
(七)警卫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值班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
(八)坚持值班报告制度,如有意外情况发生,警卫人员或值班人员必须向单位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九)实行干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安全情况,做好记录,带班领导随时检查情况,如发现空岗要对值班人员进行处罚,一次空岗罚款50元,因玩忽职守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二篇: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机动车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二)机关车辆主要用于局领导出差、下乡等公务活动、职工福利以及其它用车。
(三)机关用车实行派车制,各股室用车一律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主任确定派车。
税务局各部门规章制度

税务局各部门规章制度勤制度一考勤由分局长室负责,建立考勤登记表,每月进行一次汇总,由***负责整理与装订并报送人教科。
二、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未驻乡干部每天上午8:00前到分局长室签到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代签到者扣代签人1分。
三、临时性请假须向分局长申请,由局长决定批准与否和替换人员,擅自外出每次扣2分。
四、事假三天以内必须写出局面请假条,由分局长批准,三天以上报县局人教科批准,擅自旷工一天扣5分。
五、县局、分局会议、学习及集体活动时间一律不允许缺席,每迟到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
办税服务厅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办税服务厅的管理,使办税服务质量更上一个台阶,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纳税人来大厅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坚持首问责任制,不得与纳税人发生争吵。
二、纳税大厅必须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厅内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干净的座位、必备的纸笔。
三、大厅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中途有事请假需向局长说明,一天以上需凭请假条向分局长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工作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听音乐吃零食及早餐,不得串岗,不准大声喧哗,必须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
五、服务大厅实行卫生责任制,坚持一天一扫,专人负责,每周五下午5:00进行全面清扫。
六、大厅必须设立来电登记薄和意见箱,电话记录由胡蓉管理,不准乱打与联系工作无关的电话,接来客电话要做到文明礼貌、用语礼貌。
七、大厅服务人员上班时间一律着装。
八、大厅服务人员应遵守县局有关税收操作程序,爱护好一切办公用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下班离开时要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闭。
财务经费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和执行《会计法》,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收入及时入帐,支出严格审批。
二、规范会计凭证,支付款项时,取得的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的签字,缺一不为合法凭证,会计有权拒付。
三、分局经费单项开支在**×元以下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元以上报县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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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机关人员守则第三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
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第十三条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
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
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
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
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二十四条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局长碰头会。
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
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
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
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
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
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局务会。
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
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会议纪录。
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
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
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系统专业会议。
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
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
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
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
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
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
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
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
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
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
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
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
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xx]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