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编码规则
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编码规则1: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编码(讨论稿)3.1 一般规则3.1.1房地产登记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为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编排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3.1.2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固定不变。
每一房地产基本单元与所描述的房地产基本单元空间具有确定、唯一并且不变的对应关系。
3.1.3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3.2 分段规则3.2.1 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必须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两个码段组成。
3.2.2 行政区划代码由三级行政区划代码9位组合构成。
第1-4位为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5、6位为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7-9位为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GB/T1011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的相应代码。
3.2.3基本单元代码由基本单元栋号代码和户号代码组合而成。
3.2.3.1 栋号代码以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栋为单位,在3.3各种不同编制方法中按一定顺序的编号。
3.2.3.2 户号代码以每栋房地产内基本单元为单位,按一定顺序的登记流水编号。
3.3 基本单元代码编制方法分类及组合结构3.3.1基本单元代码编制可采取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栋地籍宗地代码定法位(简称分宗法),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栋房产分幅分丘代码定位法(简称分幅法),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栋横纵坐标代码定位法(简称坐标法)。
a) 分宗法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栋号代码采用土地地籍分宗图为基础编制,由街坊号(3位)、宗地号(4位)、栋号(4位)构成。
分宗法组合代码共24位结构,示例见图1。
行政区划代码(9位)︱地籍宗地代码(11位)︱户号代码(4位)××××︱××︱××××××︱××××︱××××××××户号栋号宗地号街坊号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图1 分宗法组合代码结构示例b) 分幅法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栋号代码采用房产分幅分丘图为基础编制,由分幅图(6位)、分丘图号(4位)、栋号(4位)构成。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XX年7月目录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24.1 地籍区划分24.2 地籍子区划分25 宗地(宗海)划分35.1 宗地划分35.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36 定着物单元划分46.1 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46.2 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46.3 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47 不动产单元设定58 不动产单元编码58.1 代码结构58.2 编码方法58.3 过渡期编码78.4 代码表示方法78.5 代码变更规则78.6 代码表8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18A.1 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18A.2 宗地编码示例18A.3 宗海编码示例21A.4 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21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26 B.1 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26B.2 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26B.3 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2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XX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关于规范业务编号的说明

关于规范业务编号的说明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方便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现对业务编号的规范录入做出说明。
业务编号在系统中简称为业务号,该编号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中主要出现,如下图红框处:
在内部交流中我们也可以称其为收件编号,办件编号,登记编号。
业务编号编码规则采取全省统一且不重复编码的形式,编码长度16位,由行政区6位代码+2位年份代码+2位月份代码+2位收件人使用编号+4位流水号编码组成,如: 5203261507000011。
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系统1.95版已支持业务号的自动编码,不需要手工录入,但可在自动编码生成后手工修改。
但手工编码需按照上述所说的规则进行编码,如果检测手工编码与管辖行政区代码、当前登录用户的使用编号不一致,则会提示不能保存。
用户使用编号也是1.95版提供的新特性,可在设置菜单中的用户界面处进行设置,如下图:
使用编号可从0编到99,每位用户的使用编号不能重复。
启用用户使用编号的主要作用在于,当有多个工作人员同时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时,每位工作人员用自己的用户名登录后,会有属于自己的使用编号,当涉及到业务号,证书号,证明号进行自动编码时,编码中会使用用户的使用编号,这样就可以保证多个用户同时操作登
记软件时,所办业务的相关编号不会重复。
所以未能在实际操作中能正常操作,各地每一位登记人员都要单独分配登录用户,且为该用户配置不重复的使用编号。
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系统1.95版已提供数据导入导出支持功能,但要使用数据导出功能前,必须先规范业务号的编码,否则不能导出。
各地方可以使用“数据导出”功能,将多台电脑上的登记数据汇总到一个总库,然后需要上报时,再从总库导出上报。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6)5 宗地(宗海)划分 (7)5.1宗地划分 (8)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10)6 定着物单元划分 (11)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11)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3)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3)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5)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5)8.1代码结构 (15)8.2编码方法 (16)8.3过渡期编码 (21)8.4代码表示方法 (21)8.5代码变更规则 (22)8.6代码表 (28)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4)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34)A.2宗地编码示例 (34)A.3宗海编码示例 (41)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42)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61)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定着物单元划分及编码研究

图2 宗地内多幢非全部房屋归同一权利人所有
(2)一宗地内同一权利人拥有多间不连续的非 成套住宅,如图3所示,F1幢含3间房屋A、B、C,每 一间单独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A、C为同一所有 权人,B为另一所有权人。因为3间归属同一幢,幢号 应保持一致,故将A、C编制同一个定着物单元代码 为F00010001,另一间B编码为F00010002。若C间在 另外单独一幢,则编码可参照1。
1 引言
不动产单元是不动产物权的客体,属于法律上 的特定物,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权利人对其享有 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防害的权利[1]。不动产 单元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编码作
为不动产登记中最重要的关键字段,具有唯一性, 是识别不动产的“身份证号码”[2]。2019年3月25日,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出台,并于2019年10月1日正 式实施。《规则》的正式实施,为不动产单元设定和 编码的标准化明确了方向。
① 工业厂房类宗地内部分幢房屋归甲权利人 所有,部分幢房屋归乙权利人所有的情况下如何编 码的问题。
② 非成套住宅的,同一权利人拥有多间非连续 房屋时,如何划分定着物单元及编码问题。
③ 写字楼、商业门面房共用宗内,如何划分定 着物单元,并进行编码。
100 2021年第5期(上) / 总第582期
严剑锋: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定着物单元划分及编码研究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地籍区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地籍子区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宗地(宗海)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宗地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精品文档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1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术语和定义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房屋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3.6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不动产单元代码ide 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二、主旨: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要求。
三、条文释义: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的,对某一特定地域辖区内的不动产及其上的权利状况加以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记录。
不动产登记簿既要反映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还要反映其上建立的各类法律关系,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统一的登记簿册的样式予以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单元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单元及其编码制度。
不动产单元,是指使不动产特定化,以便以之为基础设立登记簿簿页,并将不动产相关信息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基本单位。
不动产单元是《条例》首次提出的概念。
建立不动产单元制度是物权客体特定性的要求。
不动产之间在空间上相互连接,必须通过测量等手段从空间上将其相互区分,使之成为独立的物。
建立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制度,既有利于区别不同的不动产,也有利于政府对不动产进行管理。
(一)不动产单元的特征。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一般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具有明确的界址或界限。
该特征是为了将特定的登记单元与其他登记单元区分开来,土地和海洋在平面空间上必须是权属界限封闭的,而房屋则必须具有明确的四至界限,可以是墙体,也可以是其他的固定界限。
二是地理空间上的确定性与唯一性。
土地是通过地籍测量的方式,形成地籍图或地籍册,并赋予每一个地块唯一的、确定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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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编码规则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2——3—2.1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2.2不动产单元代码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2.3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3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d)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4—4宗地(宗海)划分4.1宗地划分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4.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a)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
b)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5定着物单元的划分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5.1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5—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5.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5.3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每个定着物可各自单独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属于同一权利人全部同类定着物(如:水塔、烟囱等)可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不动产单元设定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
b)无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c)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7不动产单元编码—6——7—7.1 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a )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
b )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c )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XXXXXXXX X XXXXX XX XXX XXX XXXXXX定着物单元编号宗地(宗海)特征码地籍区7.2编码方法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d)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
其中:1)第1位用G、J、Z表示。
“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2位用A、B、S、X、C、D、E、F、G、H、W、Y 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8—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 表示。
“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
1)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编号。
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
3)其他的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
4)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00000000”表示。
7.3代码表示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
c)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
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编号共同组成。
—9—e)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位数。
如:—10——11—7.4 代码变更规则8.4.1 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8.4.1.1宗地代码的变更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代码不变。
8.4.1.2定着物代码的变更a )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和空间范围均未发生变化的,定着物代码不变;b )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发生变化的,先确定新的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新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c )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幢、层、套、间房屋的定着物单元编号变更情形如下:定着物代码宗地号340103 F00280016GB00025 002001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行政区划1)整幢房屋内的层、套、间界线发生变化的,房屋幢号不变,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的最大户号后续编。
2)新增的整幢房屋,房屋幢号在宗地(或地籍子区)内最大幢顺序号后续编,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3)整幢房屋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房屋幢号不变。
该幢房屋内新增的层、套、间,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最大户号后续编。
d)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立成片的林木等其他独立定着物的空间范围发生变化的,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e)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着物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代码变更情形如下:1)定着物全部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2)定着物部分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按照8.2中的要求编码。
3)定着物发生新增、拆除、改造等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未发生转移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12—8.4.2宗地特征发生变化、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8.4.2.1宗地代码的变更在地籍子区内,确定新的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在新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8.4.2.2 定着物代码的变更定着物代码按照8.4.1.2的要求变更。
8.4.3宗地特征未发生变化、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8.4.3.1宗地代码的变更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8.4.3.2定着物代码的变更a)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未发生变化,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的,则房屋幢号与房屋户号不变;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的,则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按照8.2的要求编码,房屋户号不变。
b)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已发生变化,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的,房屋幢号不变,新的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的最大户号后—13—续编;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的,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按照8.2的要求编码,新的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的最大户号后续编。
c)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在新宗地内,定着物代码按照8.2的要求编码。
8.4.4宗地特征、界址均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8.4.4.1 宗地代码的变更在地籍子区内,确定新的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在新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8.4.4.2 定着物代码的变更定着物代码按照8.4.3.2的要求编码。
8.4.5县级行政区界线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8.4.5.1 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划入a)宗地代码的变更:在确定新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后,重编地籍区代码和地籍子区代码,宗地号不变,形成新的宗地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