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新近修改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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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及启示

日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及启示

日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及启示发布日期:2009-03-27 17:36:462 006年6月7日,日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之为日本版“萨班斯法案”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将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及审计的要求列入法律。

此后,日本审计准则制定机构企业会计审议会于2007年2月1 5日正式发布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评价与审计准则》以及《财务报告控制的管理层评价与审计准则实施指引》,该准则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以及公认会计内部控制鉴证提供了技术规范和指导。

而内部控制及其相关规范的建设,也一直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近年来的工作重心之一,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也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评价、鉴证指引的征求意见稿。

日本也深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多方面与我国有相似之处,相类同的环境必然使得内部控制框架、审计准则的制定等方面有着共同的特性,因而,研究日本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对我国相关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由“内部控制结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及报告”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审计”--音13分构成。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本部分主要明确了内部控制的目的、基本要素等内容以及经营者对内部控制的构建责任。

在借鉴美国sox去案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日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提出了建立内部控制的四个目标、六个控制的六项基本要素。

关于目的方面,除了国际通行的提高业务的有效性及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信度、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三个目的外,考虑到日本资产的取得、使用及处分时,适当的程序及确认等非常重要,又增加了“资产保全”的目标。

同时,列示了内部控制的要素,除了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控等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五要素外,考虑到由于信息系统反馈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密切相关,加入了“信息技术反馈”这一新的基本要素。

日元升值的经验及其政策启示

日元升值的经验及其政策启示

日元升值的经验及其政策启示内容提要目前人民币升值与当年日元升值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存在诸多相似性,日元升值的经验教训可为应对人民币升值提供有益借鉴。

日本应对日元升值的主要经验教训有:货币政策缺乏独立性、金融自由化过快、监管放松、产业政策与货币政策调整失误等。

从这些经验教训中可获得重要政策启示:应对人民币升值应实行内部均衡优先的独立货币政策,实施稳健的金融改革和有效的金融监管,采取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产业政策以及推行渐进式的货币调整政策。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日元升值货币政策产业政策金融自由化根据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一个强势经济必然带来一个强势货币,即成功的经济发展会引起汇率升值,而本币的升值对该国或地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既提供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现阶段人民币面临较长时期的升值压力,人民币升值已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重要影响,同时还引发了国际政治压力。

目前人民币升值与当年日元升值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存在诸多相似性:都经历了长达二十几年的经济高增长,都有着巨额的国际贸易顺差,都拥有巨额的美元外汇储备,都呈现国内经济过热迹象等。

日本应对日元升值的经验教训可为我国有效应对人民币升值提供有益借鉴。

因此,如何以日元升值经验教训为鉴,探讨应对人民币升值的有效政策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如何借鉴日元升值的经验教训应对人民币升值的研究,可以发现:这些研究多是从某一角度分析日本当年应对日元升值的经济政策失误,并在此基础上,对人民币升值的幅度、汇率制度安排以及汇率变动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较少对日元升值相关经济政策及其政策效果进行经验总结,以及对人民币升值的政策启示开展研究。

因此,有必要对日元升值的经验教训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以为我国有效应对人民币升值提供有益借鉴。

一、日本应对日元升值的经验教训审视“广场协议”揭开了日元升值的序幕,日本政府为应对日元升值压力,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尽管这些政策具有好的出发点,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最终导致日本经济陷入萧条。

“放松管制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

“放松管制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

“放松管制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12月31日浏览:149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的背景下,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为金融改革的法治保障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我国金融服务法的进一步发展,2013年12月28日,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放松管制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202室举行。

本次研讨会主题为放松管制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下设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与金融法治创新、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与法治保障和金融服务法体系的构建三个专题。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毕颖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等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以及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理事、特邀代表和媒体代表一百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杜石平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

我校法学院副院长吴韬副教授、院党总支副书记尹飞教授,相关专业教师张琪副教授、王克玉副教授、陈飞副教授、历咏博士、杜晶博士、缪因知博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在郭锋院长的直接指导下,我院董新义博士等十余位师生为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充分准备。

本次研讨会第一单元“开幕式及基调发言”环节,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主持了开幕式,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主持了基调发言。

在开幕式上,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杜石平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分别致开幕词。

杜石平副会长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希望与会的众多专家学者整合研究力量,搭建更多平台,凝聚首都的学科优势,与法律实务部门、中央监管部门的众多领导、同仁一起,合力关注和支持金融服务法的发展与进步,并预祝年会取得圆满的成功。

日本证券交易所法制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证券交易所法制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证券交易所法制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樊纪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0)摘要:1998年以来,日本证券市场经历了从集中交易到市场间竞争、从证券交易所到综合交易所的变革,这一时期,日本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赋予了交易所自主选择的自由,使证券交易所可以自主选择采取会员制形式或者股份公司制形式。

同时,为保障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还要求证券交易所或其持股公司设立自律监管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内设立自律监管委员会,并规定了保障自律监管法人和自律监管委员会独立开展监管活动的配套制度。

借鉴日本证券交易所法制改革的经验,将有助于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会员制;公司制;自律监管Abstract: The securities market of Japan has witnessed a change from centralized trading to market competition and from securities exchanges to comprehensive exchange since 1998 during which the securities exchanges are granted the right to freely select their organization module from two options, that is, the membership-participating system and corporate-based system. Meanwhil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 of Japan,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imparti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self-regulation institution, requires that the exchange or its holding company establishes self-regulatory legal person or self-regulatory committee as a part of the exchange. Some measurements are also stipulatedin the law to assure the self-regulation institutions to perform their function independently and effectively. Studying the experiences of Japanis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nd the securities market of China.Keywords:securities exchanges, membership-based system, corporate-based system, self-regulation作者简介:樊纪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第5章の4証券金融会社(最低資本金の額)第156条の23証券金融会社は、資本金の額が次条第1項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ため必要かつ適当なものとして政令で定める金額以上の株式会社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令】第19条の5(免許及び免許の申請)第156条の24金融商品取引所の会員等又は認可金融商品取引業協会の協会員に対し、金融商品取引業者が顧客に信用を供与して行う有価証券の売買その他の取引(以下「信用取引」という。

)その他政令で定める取引の決済に必要な金銭又は有価証券を、当該金融商品取引所が開設する取引所金融商品市場又は当該認可金融商品取引業協会が開設する店頭売買有価証券市場の決済機構を利用して貸し付ける業務を行おうとする者は、内閣総理大臣の免許を受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令】第19条の62前項の免許を受けようとする株式会社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申請書を内閣総理大臣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1.商号及び資本金の額2.本店、支店その他の営業所の名称及び所在の場所3.役員の氏名又は名称《改正》平9法1023前項の申請書には、定款、業務の内容及び方法を記載した書面その他内閣府令で定める書類を添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改正》平9法1024第81条第3項の規定は、前項の定款について準用する。

《追加》平13法129(免許審査基準)第156条の25内閣総理大臣は、前条第2項の規定による申請書の提出があつた場合において、その申請者の人的構成、信用状態及び資金調達の能力に照らし、その申請書が証券金融会社としての業務を行うにつき十分な適格性を有するものであるかどうかを審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改正》平10法1072内閣総理大臣は、前項の規定により審査した結果、その申請が同項の基準に適合していると認めたとき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を除いて、その免許を与え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1.免許申請者が資本金の額が第156条の23の政令で定める金額以上の株式会社でないとき。

日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最新动态

日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最新动态
关键词 : 日本 金 融衍 生品 市 场 发展 中图 分 类 号 :8 1 F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 9 420 )3 12- 1 4 4 1(0 90 — 0 - 0 01


日本 金 融由于证券交 易法 的禁止 , 本 在二 战结束 日 后一直没有金融期货市场 。 进入上世纪 8 年代后 , O 随着金融 自由化的浪 潮和 日本经济的逐渐成熟 , 日本国内对创设金融期货市场 的呼声 日 益高
易。
在完成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后 , 日本证券及金融期货市场相继推出许
多 金融 衍 生 品。
20 年 , 0 6 日本将《 证券交易法》 改为《 金融商品交易法》 证券交 易的 , 适用对象“ 有价证券 ” 围扩大 。 范 2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9 9年 4月债券期权在柜 台市场开始交 . 18 易, 标志着金融衍生 品场外市场的启动。进入上世纪 9 o年代后 , 率 自 利 由化 的深化以及 国际间交易规模的扩大 ,大大增加了汇率和利率风 险。 19 9 4年 7月 日本 大藏省通 过修改 条例 ,放 开 了柜 台市场 的利 率远期 ( R 及汇率远期 (xA) F A) F 两种产品, 充实 了金融机构规避风险的工具。 19 9 7年 ,金 融系统 改革法进一 步开放 了柜 台市场 中的有价证券类 金 融 衍 生 品交 易 。 二、 日本 金 融 衍 生 品 市 场 的 最新 动 态 1 . 市场规模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排名有所下降。 随着 日 本经济进入十 年衰退期 。 其金融衍生品市场在 国际上的地位有所下降。从市场 占有率 看 ,从 19 9 8年 到 20 0 4年 ,排 名从第四位下降到第六位 ,市场份额从 8% . 下降到 2 %; 市场交 易量看 ,0 1 日 8 . 从 6 2 0 年 平均 交易额与 1 8 9 年相 9 比几乎减少 了一半 , 虽然 2 0 0 4年有所回升, 但还是低于 19 年 的水准 。 98 究其原因 ,首先是 日 本经济发展的停滞导致资本市场规模 的缩小。 其次是 由于 日本央行实行零利率政策 , 针对利率风险的套期保值需 求大 大减少 , 从而导致利率衍生品的交易额大幅减少 。最后是国际市场上金 融衍 生品尤其是利率衍生 品交易大 幅增 加 ,使得 日本市场相对地位 下 降。 比如 , 国在 2 美 0世纪 9 o年代 由于经济持续 向好减少 了国债发行量 , 长期 国债作为保值工具的有效性降低, 因此 , 利率互换交易急剧增加。 又 如欧洲 , 由于 国债市场在欧洲 国家 中没有统一 , 以欧元为主的利率互换

[外汇法,日本,人民币]浅析日本外汇法改革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启示

[外汇法,日本,人民币]浅析日本外汇法改革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启示

浅析日本外汇法改革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启示2007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充分说明改革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稳健发展的当务之急。

为此,我国领导人于2008年的峰会上呼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兼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我国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进程从而开启。

目前,我国通过鼓励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以及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协定的方式使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取得了较快发展。

然而,在未来,人民币国际化的成功最终还需依靠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

那么,健全并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尤其是外汇立法,为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清除障碍并提供安全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日本外汇法的两次修订在日元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作为我国改革外汇立法从而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国际经验予以借鉴。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金融路径选择及其法律限制对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可能路径,较为成熟的有三种以供选择,分别是:金融市场路径①、国际贸易路径②以及国际协议路径③。

在实践中,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在这三条道路上都有进展,并取得了一些成就。

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人民币已经被蒙古、巴基斯坦、泰国以及越南接受为结算货币,另外,伊朗也宣布在与外国进行贸易时以人民币等货币代替美元进行结算。

而在国际协议方面,人民币双边互换协议正不断深化,截至2013年底,已经有23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央行签署了总规模超过2.5万亿元的货币互换协议,其中包括英国、欧元区、澳大利亚、韩国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同时亦包括印尼、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

进而,在金融市场方面,我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放松资本管制,支持香港建设成为离岸人民币中心,在上海自贸区鼓励和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开展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

二、推动日元国际化发展的日本外汇法改革的经验考察(一)日元国际化的第一次努力: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外汇法修订日本政府并非从一开始就支持日元的国际化发展,相反地,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日本政府对日元的国际化发展始终采取限制的态度,滇重地保持着交易和资本管制。

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以日本金融交易法修正为例

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以日本金融交易法修正为例

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以日本金融交易法修正为例作者:余德厚来源:《武汉金融》 2017年第6期雷曼兄弟破产冲击以来,急速扩大的世界金融危机,给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同时也波及到了实体经济,造成了经济衰退的恶果。

基于该危机的教训,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和监督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议题。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修正法案是在世界金融危机以及日本国内金融资本市场出现问题的背景之下出台的。

2010年1月由日本金融厅牵头主持“金融资本市场有关制度修正”项目。

该项目旨在通过修正金融商品交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场外衍生品交易结算的稳定性、透明性,加强证券公司的综合监督与监管。

一、修正案提出的背景(一)应对世界金融危机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导致了世界各国金融资本市场的混乱,2008 年9 月,美国雷曼兄弟破产,世界金融危机影响迅速扩大,给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全球范围的经济不景气。

在国际协调合作之下,各国政府与央行拿出相对应的财政、金融政策,稳定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但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仍然存在。

本次世界金融危机中,暴露出商品证券化和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新型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与风险评估存在漏洞①,作为金融中介主体的银行缺乏监管。

为了加强世界范围内金融领域的监管和监督,2009年4月开幕的G20世界经济首脑峰会(伦敦峰会)发表了“强化金融机构,重建信任”的宣言,同年9月在匹兹堡召开的G20峰会首脑宣言中提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和金融系统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此外,美国和欧盟针对金融系统存在的风险,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措施来重构监管体系。

美国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概要,针对新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特点,为了改善金融监管的协调体制,增设了金融服务监管协会,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推进构建新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

针对有可能对金融系统稳定造成的威胁,将监督权限授予美联储(FRB),对金融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本、流动性以及风险管理,强化证监会(SEC)对对冲基金的监督职能,引入包括对信用违约掉期合同在内的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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