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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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一、引言公民环境权利是指每个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生活在一个清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中。

环境保护则是指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探讨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及其重要性。

二、公民环境权利的定义与意义公民环境权利是指每个公民对于健康的生活环境、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以及其他与环境相关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呼吸新鲜空气、饮用干净水源、不受污染物侵害、享受自然景观等。

保障公民环境权利对于个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至关重要,同时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法律框架与环境保护罗列出本文相关附件:1. 《环境保护法》2. 《大气污染防治法》3. 《水污染防治法》4. 《生态环境保护法》5. 《草原法》6. 《森林法》7. 《海洋环境保护法》8.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与实现1. 公众参与a.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b. 环境管理决策公众参与c. 环境信息公开2. 环境监测与治理a. 大气环境监测与治理b. 水环境监测与治理c. 土壤环境监测与治理d. 噪声环境监测与治理3. 公民环境权利救济途径a. 环境公益诉讼b. 行政救济c. 举报投诉五、公民环境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 法律保护不完善2. 缺乏监管机制3. 公众意识不足4. 建议完善的措施a. 加强环境监管b.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c. 提高公民环境意识与教育六、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1.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2. 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3.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环境保护法》2. 《大气污染防治法》3. 《水污染防治法》4. 《生态环境保护法》5. 《草原法》6. 《森林法》7. 《海洋环境保护法》8.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文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指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积极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引言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和适宜居住环境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保护公民环境权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应当在法律体系中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探讨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的保护方式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公民环境权的保障1. 环境保护的宪法原则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得到了充分体现。

例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这一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基础。

此外,宪法第33条还规定:“国家开展教育,使公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对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视。

2. 环境权利的确权与保障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环境权利需得到相应的确权与保障。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在享受人权和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公民义务。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需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环保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例如,向环保部门投诉环境污染或侵害环境权利的行为。

3. 环境监测和评估宪法还规定了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宪法第56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行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

”这一规定要求国家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

以下是环境保护的几个重要方面。

1. 健康与生活质量良好的环境质量对公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空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会导致各种健康问题,如呼吸系统疾病、水源污染等。

因此,保护环境是维护公民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

2. 生态平衡与物种多样性环境保护也关乎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维护。

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物种灭绝会导致生物链的崩溃,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挑战。

因此,环境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至关重要。

小学三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公民权利与义务——保护环境

小学三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公民权利与义务——保护环境

小学三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公民权利与义务——保护环境公民权利与义务——保护环境一、介绍在小学三年级的道德与法治教育中,教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让学生了解并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之一就是保护环境,这不仅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教案将以小学三年级为目标群体,对公民权利与义务中的保护环境进行深入浅出的探讨。

二、了解环境保护1. 环境保护的概念环境保护指的是保护和改善我们所处的生活环境,包括空气、水源、土地等。

它关乎到人类能否健康地生存和发展。

2. 为什么需要环境保护学生们需要明白环境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如果我们不好好保护环境,空气会污染、水源会受到污染、动植物会失去家园。

这些都会对我们自身以及其他生物造成伤害。

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1. 公民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生活在一个洁净、健康的环境中。

这是我们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承诺。

2. 公民有义务保护环境除了享受好环境的权利之外,每个公民还有责任保护环境。

我们无法依赖他人去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反而应该从自己做起。

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还为了后代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

四、小学三年级如何保护环境1. 不乱丢垃圾学生们可以从不乱丢垃圾开始,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这样可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提高资源再利用的效率。

2. 节约用水和用电学生们需要养成良好的用水和用电习惯。

尽量减少洗手、刷牙时流出的水量;节约电源,开灯“明亮”,关灯“熄火”。

这样既可以降低资源消耗,也可保护大自然。

3. 种植绿色植物学校或者家庭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种植绿色植物的活动,如开展植树造林或种植小型花园。

通过亲自动手,培养学生对大自然的关爱和保护意识。

4. 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学生应该积极参加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如义务清理垃圾、参观环保科普馆等。

这样可以增加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并通过实际行动来践行公民的义务。

五、案例分享教师可以选择一些环境问题的案例或者事例与学生分享,并引导他们思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环境法中的生态公民权利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

环境法中的生态公民权利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

环境法中的生态公民权利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近年来,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持续增加。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国际社会开始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并在全球范围内推进环境法制建设。

环境法作为一门专门研究环境问题的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中,环境法中对生态公民权利的探讨和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备受关注。

生态公民权利是指每个人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环境法中,生态公民权利体现为个体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了解周围环境的情况,包括空气质量、水源是否受污染等。

参与权是指个人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保护活动,包括举报环境污染行为、参与公众听证会等。

监督权是指个人有权监督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包括监督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环境行为。

这些权利的确立,使生态公民可以在环境问题中主动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而环境资源保护作为环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环境资源包括大气、水体、土壤、森林、草原等。

在环境资源保护中,法律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修复进行规范,旨在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通过制定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可以保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

在环境法中,生态公民权利与环境资源保护紧密相关。

生态公民权利的确立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个体的生态公民权利通过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活动,推动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也为个体的生态公民权利提供了保护。

只有通过合理的环境资源保护,才能保证每个人的生态公民权利得以实现。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态公民权利和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

首先,需要加强生态公民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民权利的认识。

通过教育,引导公众将环境保护作为一种价值观和行为习惯,以更主动的姿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

其次,需要不断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制度保障。

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落实环境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从根本上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小学三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公民权利与义务——保护环境

小学三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公民权利与义务——保护环境

小学三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公民权利与义务——保护环境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而孩子们作为未来的公民,也应该接受关于环境保护的教育,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本教案旨在通过小学三年级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让学生了解公民的环境保护权利与义务,并培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二、公民的环境保护权利公民的环境保护权利是指每个人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在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有权享受清洁的环境和健康的生活条件。

而要保护这一权利,我们需要从小做起。

1.了解不同环境污染源首先,学生需要了解环境污染的来源。

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污染源,如工厂排放的废气、机动车尾气、垃圾的乱扔等。

学生可以通过观察周围环境,了解这些污染源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接下来,教师可以通过图片展示和小故事的形式,向学生传达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告诉他们环境的恶化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质量,而保护环境则可以让我们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3.探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此之后,教师可以与学生一起探索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引导学生查阅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了解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

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作用,以及如何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是指每个人对环境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通过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1.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学生需要学习如何节约资源,减少能源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

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可以培养关灯、关水龙头、步行或骑自行车等良好的节能习惯。

2.垃圾分类,保护环境学生应该学习正确的垃圾分类方法,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湿垃圾分别丢弃。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一起实践垃圾分类,让他们亲自体验垃圾分类对环境的积极影响。

3.参与环保活动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参与一些环保活动,如植树造林、清理垃圾、节约用水等。

通过亲身参与,让学生感受到环保行动的意义和乐趣,从而培养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的意识和习惯。

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挑战,全球迅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带来的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

作为全球公民,我们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也有责任参与环境保护。

因此,关注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是指每个人参与和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

这一权利不仅仅关乎个人的生活质量,还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

例如,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呼吸健康,水污染危害农田和水源,土壤污染削弱农作物的产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粮食安全。

因此,公民的环境权利保护应成为社会的重要议题。

然而,公民的环境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却经常被侵犯。

由于环境污染源众多,公民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监督难度很大。

同时,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跨界合作和共同努力,而这也给环境权利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这方面,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基石。

它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规范和保护环境,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环境法律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比如,加强大气污染防控,加强水污染治理,加强土壤保护等方面的行动。

然而,当前的环境法律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环境法律制度的立法水平需要提高。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关联性,环境法律制度需要涵盖多个领域和层面,如大气、水、土壤、噪音、废弃物等。

此外,环境法律制度还需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新的问题。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利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另外,环境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

即使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如果不能有效落实和执行,环境权利的保护也是空中楼阁。

要加强环境执法,重视环境监察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

同时,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激发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摘要: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而存在和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也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

目前最首要的就是建立系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责。

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实现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合理配置。

环境行政权在环境保护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公众环境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权利;但公众环境权的行使往往有其独立性一面,构成对环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行政权公民环境权环境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立法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是两大首要问题。

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应为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提供有效的法权模式,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从而保障环境法保护下社会秩序的良好实现。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各国均在立法上做出了积极的反应,确立了环境行政权以保护环境。

同时,由于环境民主理念的兴起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上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

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我国也应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国家职能的地位。

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我国必须建立并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各机构相应的职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要实现对环境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而这也需要制定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

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使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都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完成各自职责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浅谈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

浅谈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

浅谈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重要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

简单来说,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那么,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如何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呢?其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向公众公开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这使得公民能够了解到与自身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项目情况,从而有机会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

例如,一个新建的工厂项目,如果可能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居民就能够提前知晓,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其二,赋予了公民参与权。

公民不仅有知情权,还有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权利。

他们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表达自己对项目的看法和意见。

这种参与权使得公民能够直接影响项目的决策,确保项目的实施不会对自己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

比如,在某地区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厂时,周边居民通过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合理的选址建议和污染防治措施,最终使得项目的建设更加符合公众的利益。

其三,为公民提供了救济途径。

如果公民认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项目建成后对自己的环境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他们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为公民提供了最后的保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法能够真正发挥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保护公民环境权益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质量有待提高。

虽然法律规定了要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公开的信息不够详细、准确,或者公开的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公民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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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

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

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

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

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

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

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

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

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

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

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

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

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

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

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

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

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

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

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

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

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

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

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

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

在宪政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

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

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

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

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主权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

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

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

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

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

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

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 (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

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

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

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

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

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

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

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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