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一)
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中考道德与法治试卷与参考答案

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道德与法治中考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1、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A. 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B. 学校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C. 邻居窃听他人电话D. 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突发事件2、以下哪项行为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A.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B. 公民有财产权,但不得用于非法目的C.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得传播邪教D. 公民有受教育权,但不得违反学校纪律3、下列哪种行为体现了诚信的原则?A. 考试时偷看同桌的答案。
B. 借了同学的东西按时归还。
C. 在老师提问时假装知道答案。
D. 承诺别人的事情总是忘记去做。
4、在社会生活中,遵守公共秩序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以下哪个例子展示了良好的公共秩序意识?A. 在图书馆大声喧哗。
B. 排队等候公交车时插队。
C. 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过马路。
D. 随地乱扔垃圾。
5、下列哪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A. 张某因言论被罚款,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B. 李某拒绝接受社区志愿者服务,认为这是浪费个人时间C. 王某非法集会,要求政府改变某项政策D. 赵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A. 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B. 学校对学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但不进行处罚C. 社会组织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D. 家庭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安全保障7、下列哪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A. 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拍照B. 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的身份证号码C. 在家中与朋友通话D. 在公共汽车上对他人进行善意提醒8、以下哪项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A. 人身自由B. 言论自由C. 宗教信仰自由D.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9、题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C. 宗教信仰自由D. 财产权 10、题干:在法治国家中,下列哪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正义原则?A. 公民依法参与政治生活B. 法院公正审理案件C. 公务员依法公开招投标D. 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信息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哪项职权?A. 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B.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C. 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D.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2、以下哪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A. 未经他人同意,在公共场合大声播放音乐B. 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C. 在学校内打架斗殴D. 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二、非选择题(本大题有5小题,第5小题12分,其他每题10分,共52分)第一题阅读材料:在我国,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2第一单元 《公民的政治生活》单元检测题(解析版)

《公民的政治生活》单元检测题一、选择题1.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以作风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直击积弊、扶正祛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反腐成为新常态,彰显中国共产党以“零容忍”立场将反腐败进行到底的决心和信心。
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这充分说明()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通过制裁犯罪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②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只要不履行公民义务就要受到查处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A.①③ B.②④ C.③④ D.①④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描述的是我国的()A.根本政治制度 B.国家性质 C.政权组织形式 D.民主主体3.近年来,山东某县探索实施以“阳光理财、民主议事、群众公决”为主要内容的村级事务“两公开一会审”的管理制度,实现了村级事务村民自治。
这说明()①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②村民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③村民通过民主形式管理村里的事务④村民自治逐步制度化、规范化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4.漫画《网议两会》表明()①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②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专政职能③社会主义民主是全民的民主④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5.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表明()A.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B.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C.履行义务必能实现权利D.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6.下列对区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认识正确的是()A.选民多、分布广的区县采取间接方式选举人大代表B.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选民直接投票的方式进行C.是选民间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种重要体现D.采用差额选举方式可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7.某些人利用各种借口和原因,要求在我国全社会范围内推行直接选举,认为只有直接选举才能保证民主。
第3课《公民意味着什么》教案

5.增进团队协作:课堂活动中,鼓励学生积极交流、合作,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提升沟通能力。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
1.教学重点
-公民的定义与内涵:理解公民不仅仅是拥有国籍的人,更重要的是具备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意识和能力。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掌握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3.重点难点解析:在讲授过程中,我会特别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公民责任与担当这两个重点。对于难点部分,我会通过举例和比较来帮助大家理解。
(三)实践活动(用时10分钟)
1.分组讨论:学生们将分成若干小组,每组讨论一个与公民相关的实际问题。
2.实验操作:为了加深理解,我们将进行一个简单的角色扮演活动,模拟公民在社区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场景。
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我注意到学生们在分组讨论和角色扮演活动中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这说明他们渴望参与课堂,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我将在后续的教学中,更多地采用互动式、参与式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然而,我也发现部分学生在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今后的教学中,我需要更加关注这部分学生的需求,通过生动的例子和形象的解释,帮助他们突破这个难点。
-在培养公民责任感方面,可以通过组织课堂讨论或辩论,让学生针对社会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从而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应用方面,可以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法庭等活动,让学生在具体情境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提升思辨能力方面,教师可以设计一些开放式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如“在什么情况下,公民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
2023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法律知识专练(1)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含答案+解析)

(1)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2021年4月1日,在“海空卫士”王伟烈士壮烈牺牲20周年的日子,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西城公安分局抓获一名在微信群聊中辱骂烈士王伟、侮辱烈士遗孀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男,63岁)。
该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革命英烈权利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被称为“英烈条款”。
这一条款( )①是对英烈人格权、名誉权的保护②旨在用法律规范尊重和保护英雄的隐私③表明英雄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④能够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2022年中国选手谷某某在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决赛中夺得冠军,受到极大关注。
随后有网友发现,某企业未经谷某某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嵌入促销广告并恶意抢注“谷某某”商标,对此网友纷纷发表评论。
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①该企业应该对谷某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③该企业涉嫌侵犯了谷某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④谷某某能以荣誉权受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该企业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3.《民法典》实施之后的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非法出售4万余条个人信息并获利3.4万元,判决孙某赔偿损失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件的公开宣判( )①有助于促进公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守法②彰显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③为今后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理依据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推进依法治国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周某系知名影视演员。
上海某口腔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90后周某自信微笑夺影后,2016年你收获了什么?》的文章,擅自使用周某的8张照片进行商业宜传,造成了公众对周某的许多误解。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①该公司用周某的名字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周某的姓名权②该公司擅自使用周某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③该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公众对周某的误解,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④该公司擅自使用周某的照片进行宣传,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A.②③B.②④C.①④D.③④5.某小区业主吴亮与该小区宠物店老板赵勇因服务问题发生几次争执后,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指责赵勇,使用“欺骗客户”“装疯卖傻”“人格分裂”等言辞,并用赵勇的照片作配图。
水权体系分析

水权体系分析要想从全局和总体上制定水权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政策,必须用系统论和一体化的思想综合研究水权问题,防止在水权问题上的片面性和行业化倾向,从立法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体系。
根据各国法律,水权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权利:(一)水环境权水是人维持其生命和生存的必要条件,每个人都有享用江河湖水体的自然权利,包括:有享受、亲近、欣赏、体验适宜的水生态环境的资格和自由,如有享受水自然景观、清洁水体以及亲水等权利;有利用水环境资源或水环境功能以维护其自身基本生活、生存发展需要的资格和自由,包括利用水体的自净功能而排放适量污染物的资格和自由(如向水体排放生活、生产废物);有要求维持河流流量和湖泊正常水位的权利;有通过环境权的行使而获得水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利,如获得江河湖海的恩惠,获得安全、无污染、无害、清洁的水环境条件等效益。
我们把这种水权称为水环境权,它是环境权的一种。
最初,水环境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天赋权利,不需要法律规定或政府恩赐,政府和法律也不能否认或撤销。
例如,在瑞典,自古以来就承认水环境享受权(主要表现为习惯),人们可以在他人所有的水域里取用饮水、游泳或乘船游览;同时,人们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注意保护植物和水域。
城乡居民不经许可即有权直接从江河湖海等天然水体中获取其基本生活、生产用水,这是许多国家的传统或习惯,并且这些习惯一直得到法律的承认或保护。
例如,《俄罗斯联邦水法》第27条规定:“除本水法另有规定外,俄罗斯公民有权自由使用水体水源满足自身需要”。
《西班牙水法》(1985年)第48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不经任何批准授权的情况下,依照现行法律和法规取用沿自然河道流动的地表水,以满足饮用、浴用、家庭使用和牲畜饮用的需要。
”美国许多州的法律都规定了“水的豁免使用权”。
例如,俄勒冈州的法律规定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豁免使用权:个人或集体的生活用水,如不超过15000加仑/天,则享有豁免用水权;如果在水源处没有引水和其他改造的设施,牲畜可直接从地表水源饮水;为保护鲑鱼的鱼孵化工程也享有豁免权。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立法论析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是环境 行政 公益诉讼证据制度的 :
核心 问题 ,因为举证责任 的分配与诉讼 成败与否有 着密切 的联 。
系 。一般 而言 .在 环 境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中 ,应 同 普 通 的 行 政 诉 讼 一 ・ 理 秩 序 存 款 是指 存入 金 融 机 构 保 管并 可 以 由其 利 用 的货 币资 金 或 有 样 .实 行 举证 责任 倒 置 的原 则 .即对 被 诉 的行 政 行 为 当 然 应 由 被 ・ 价 证 券 .它是 吸收 存 款 的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 金 的 主要 来 源 。 根 据 我 告 行 政机 关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因 为在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中 .原 被 告 实 力 . 国有 关 金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商业 银 行 、城 乡信 用合 作 社 等 非 比较相差悬殊.行政机关有能力获得优势证据. 而原告方的取证 : 银 行 金融 机 构可 以经 营 吸 收 公众 存 款 业 务 ,证 券 公司 、证 券 交 易 能 力相 对 较 弱 .在 这种 情 况 下 让较 少 有条 件 获 取 信 息 的 当 事人 提 ‘ 所 、保 险 公司 等 金 融 机 构 以及 任 何 非 金 融 机 构和 个 人 则 不 得从 事
供 信 息 ,既 不 经 济 .又 不 公 平 。且 由于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目的 是 为 ・ 吸 收 公 众 存款 业 务 。如 果 上 述可 以经 营 吸 收 公 众 存款 业 务 的 金融
了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基 于 对 价 值 取 向的 衡 量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 机 构 采 取 非 法手 段 吸 收 公 众 存款 .或 者 不 得 经 营 吸收 公 众 存 款 业
高考政治 考点一遍过 考点19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含解析)

——————————教育资源共享步入知识海洋————————考点19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1.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基础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的。
2.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法定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内容: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3)地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4.人民、选民、公民的区别(1)内涵不同人民是泛指一切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成员的总称。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主人翁地位。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
我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是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都是中国选民。
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分离的,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到刑法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依法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依然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24年最新人教版初三道德与法制(下册)期中试卷及答案(各版本)

2024年最新人教版初三道德与法制(下册)期中试卷及答案(各版本)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A. 受教育权B. 劳动权C. 言论自由权D. 知识产权2.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C. 依法纳税3.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监督权C. 参政权4.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A. 生命健康权B. 名誉权C. 人格尊严权5.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A. 财产权C. 社会保障权6.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A. 受教育权B. 知识产权C. 文化权利7.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A. 信仰宗教的自由B. 宗教活动自由C. 不信仰宗教的自由8.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A. 结婚自由B. 离婚自由C. 家庭权利9.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环境权利?()A. 环境知情权B. 环境参与权C. 环境监督权10.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消费者权利?()A. 安全权B. 知情权C. 选择权11.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劳动者权利?()A. 劳动权C. 休息休假权12.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利?()A. 受教育权B. 受教育机会平等权C. 受教育条件保障权13.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A. 著作权B. 专利权C. 商标权14.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财产权?()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15.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继承权?()A. 继承权B. 继承顺序权C. 继承份额权16.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诉讼权利?()A. 起诉权B. 申诉权C. 代理权17.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仲裁权利?()A. 仲裁申请权B. 仲裁参与权C. 仲裁裁决权18.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行政复议权利?()A. 行政复议申请权B. 行政复议参与权C. 行政复议裁决权19.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A. 行政诉讼起诉权B. 行政诉讼参与权C. 行政诉讼裁决权20.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A. 刑事诉讼起诉权B. 刑事诉讼参与权C. 刑事诉讼裁决权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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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一) 论文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宪政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主权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