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资料
我国主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我国主要的环境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主要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介绍。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对环境管理有着全面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的方针,实行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政策。
"这一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在环境保护法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具体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经验了全面的规范和指导。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防治水污染的原则,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任务和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防治水污染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还对几类特定的水污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如排放废水行为、河湖污染行为等。
同时,该法还对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经费、技术、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提出了以治理大气污染源头为重点、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方针。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防治大气污染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同时,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并对大气污染源进行了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程序,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法定的程序。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引言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缺陷分析1. 缺乏信息公开透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保护部门对于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评估等结果的公开不够及时,导致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程度有限。
其次,环境保护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众无法获取到真实、准确的环境信息。
再次,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不够及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2. 参与机会有限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要以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为主,但参与机会有限。
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听证会、座谈会规模较小,无法容纳更多的公众参与。
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公众参与的机会受到限制。
3. 参与结果不被重视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结果往往不被重视。
环境保护部门常常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视为形式主义,缺乏实质性的回应和采纳。
这导致公众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信任度降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热情减退。
二、完善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透明为了解决信息公开不及时、缺乏透明度和反馈不及时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开,提高环境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设立环境保护部门的在线平台,方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扩大参与机会为了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扩大听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形式的规模,提高公众参与的容纳量。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介绍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介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介绍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一个全面、系统的体系,涉及了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职责分工。
它规定了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主要针对大气污染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
它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标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主要针对水污染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
它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水污染源的排放标准、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主要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
它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采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二、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1. 环境保护部(现国家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等工作。
2.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省级行政区划内设立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开展工作。
3.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不会超过一定的标准。
三、环境污染责任与惩罚1. 环境伤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伤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环境并赔偿相关损失。
2. 环境违法行为惩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
四、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1. 自然保护区制度我国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来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人们对于环境保护认识的逐步提升,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
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则显得尤为重要。
现已有多个法律法规管控着环境保护,但随着环境形势的变化与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也需要同步完善。
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建立起来,相关法规也纷纷出台,如《环境保护法》、《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此外,还有详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配套政策,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资源税制度等。
然而,当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依然存在:1.法律法规缺乏实施力,执行力度不够,甚至出现法律效应不明显的情况。
2.环境治理缺乏协调性,各个部门间不够配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影响环境治理效果。
3.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缺乏相应的管控措施,有时需要依靠高压手段来解决。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路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加强执行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工作方案,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与检查,对违法行为严格打击。
2.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搭建跨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实现协作治理。
此外,还应该注重公众的参与,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3.加大投入力度,实现环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环保产业的发展需要政策支持和足够的资金投入。
政府应当制定财政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加入环保产业,提高环保技术研发能力。
4.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要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其产生必要的震慑作用。
特别是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事件,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
三、未来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面对世界各国面临的环境挑战,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未来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强化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和质量。
在制定相应政策时,要注意兼顾其可操作性和公众满意度,切实落实法律环保规定,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基础。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修正稿)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1989年修改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1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日渐突显,通过对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现状的深入调研,对《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比对研究,我们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急需进行修改。
一、《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失衡。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计划经济色彩,该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实际执法过程中也有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牺牲环境的弊端。
(二)调整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
政府对地方经济实行保护主义、环保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导致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之一。
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环保监管与执法脱节,责任主体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3.3 限期治理旳法律要求
所以《环境保护法》第29条要求:“对造 成环境严重污染旳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也是这么要求旳。
但何为“严重污染”,目前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污染物旳排 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 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不大于环境危害所造 成旳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 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第四章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
证明现环境法旳目旳和环境法基本原则旳
实施,而制定旳一些法律制度旳总称。
我国环境法旳基本制度主要有: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
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原则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等。
4.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才干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旳设施不得私 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旳, 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旳同意。
4.2.3 “三同步”制度旳法律要求
以此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 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种月内组 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订意 见。
如淮河流域旳水污染治理及流域内“十五 小”企业旳关、停等。
4.3.2 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旳意义
经过把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结合起来,有 力地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域旳主动性,选 择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 反应强烈旳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和 关、停。完毕好旳奖,未完毕旳予以处分,这 么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行业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 质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集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 预防为主原则B.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C.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D. 可持续发展原则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能?A.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B. 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C. 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D. 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工作3.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排污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B.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C.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D.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排污者返还排污费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进行事先的调查、预测和评价,下列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仅限于建设项目B. 所有建设项目均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C.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的规划阶段D.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避免与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重复5.下列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B.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C.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D.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6.下列关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所有建设项目均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B.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C.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不要式行政行为D.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7.关于限期治理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B.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C. 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D.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8.下列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B.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C.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D.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9.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环境行政处罚只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B.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责令停产整顿C. 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D. 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原则10.下列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B.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C. 环境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D.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得进行调解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__________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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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内容摘要】:“要向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向雾霾宣战。
“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报告时这样说。
就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雾霾”一词成为最热的话题,人人谈“霾“色变。
在两会召开前夕,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正笼罩在雾霾之中,而且这种现象一直持续,给人们的出行以及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这是自然向人类敲响了警钟,向环境发出了红色预警信号,引发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同时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更符合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治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使人类永久的存续下去。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引言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的相关背景。
正文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当前环境的现状并由此引发对现行环保法的重新定位;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目的、颁布时间、内容和法律责任四方面介绍了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的弊端及不足,进而提出我国现行《环保法》需要修改的紧急性。
第三部分又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四大方面对其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
结语总结了环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完善以及自己的期待。
【关键词】:雾霾环保法法律法规不足完善建议【引言】我国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去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分析《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入手,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薄见。
【正文】:一当前我国环境的现状使现行《环保法》的修改提上议程。
马年伊始,雾霾笼罩整个中国,我国北京、天津、石家庄等中原和华东部分城市多次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的雾霾天气。
春节期间,全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除夕夜,邢台、济南、南京、西安等众多城市遭遇“爆表”,从腊月二十九到正月初七,湖北六天连续雾霾,在这场遍及全国的雾霾中,北京污染尤甚。
山东、湖北等省份的高速公路封闭,北京至武汉的动车被雾霾“拦停”。
雾霾天气是一种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的产物,是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颗粒大量积聚,在大气空间内造成能见度模糊的一种天气现象。
据专家介绍,此次雾霾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污染物排放量大,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这些污染源排放量大,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根本原因;扩散条件不利,近期极端不利的污染扩散条件是形成污染过程的直接原因,由于地面闭合低压控制,地面风速减少,湿度加大,并且逐渐形成了进风逆温和大雾极端天气扩散,持续积累造成本次污染过程;区域污染和本地污染贡献叠加。
严重的雾霾天气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由于雾霾中混有大量有毒有害的小颗粒,人在呼吸的时候就随着空气进入呼吸道和肺部,轻者会引进气管炎、肺炎等疾病,重者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疾病。
雾霾天气能见度低,给航空、铁路、海运、公路等各类交通运输行业造成影响,容易导致交通安全事故,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同时,对建筑物、车辆等固体物也具有一定的腐蚀性。
面对如此严重的雾霾天气,环保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新的《环保法》被提上议程,我们应该重新解读1989年颁布的《环保法》,该法颁布到现在,已有22年,这22年正是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迁的历史时期,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也的确存在诸多问题。
从2012年开始,我国立法部门就开始着手修订《环保法》,至今已经四次审议。
今年“两会”上《环保法》的修订又成了热门话题,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环保法亟待修改。
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是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种种迹象表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现代化的需要,其内在存在诸多弊端亟待修改。
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从立法目的上看, 我国传统的环保立法观念多是重利用轻保护。
《环境保护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都过分注重对资源的利用,而轻保护,且体现不出对下一代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是不符合现代环境立法趋势的。
2、从颁布的时间上看,颁布较早,大多是应急立法,工具性意味浓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于1985年,这些都是在1992年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前颁布的,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
更不用说科学发展观思想了。
像1994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虽然在1992年之后颁布但是也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
而且这些法规本身存在着大量不适应保护资源的诸多有待进一步修改之处。
3、从内容上看,我国许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还存在着规定不全面不完善的特点且原则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去年刚刚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回收方面只有第十五条有相关规定,而且规定比较笼统,再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
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
在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第52条也分别规定了对围填海工程1中使用非环保填充材料和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违法排放从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何为“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
4、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不足。
我国现行法格式单一,内容笼统,其中的环境责任就更不用说了,具体表现如下:①责任标准定位不准。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就是一部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通篇都在倾斜性地叙述污染防治与处罚;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是行政机关(特别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本位观”。
2虽然环境保护需要确立政府机关一定的权力,但这种观念对政府的不利行为规范或约束力要小得多,因为他们很难自己放弃已经既得的权力利益;环保责任的确立着重以是否造成污染、造成污染的程度、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标准,而轻视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环境质量的保障和提高。
虽然《环保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质量”一词仅仅是作为一句口号被提出.因为具体情况是政府哪个部门负责或是整个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如何?环境质量本身如何界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善环境质量?环境质量的改善与否应当以什么为标准?②责任主体规定狭窄。
对于环保主体给人的错觉是有关环境事宜就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事情,和其他行政部门好像关系不大或没有关系,因此,对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力未有充分体现,更不用说规定它们的职责了。
事实上很多国有公司、企业造成的资源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更为明显,政府部门的相关决策效应造成的环境损害更为严重。
③责任内容规定上不明确、不全面,甚至存在着失衡和缺陷。
受传统“宜粗不宜细”3立法思想影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用词简单、笼统,根本不能表达所需要表达的立法意思,概念的范围和内涵没有界定,使得权力(利)和责任主体模棱两可,造成了好像都有责任,实则谁也没有责任的局面,同时还造成责任内容和标准上的理解混乱;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或很少规定环境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对自然人的环境责任也未详尽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环境责任只是在作为一种环境主管机关行政职权相对面,而对其具体责任很少体现。
同时因为权力本位观的影响,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环境责任几乎没有体现;污染治理法律责任不完善,在责任形式上依赖行政处罚,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既不利于受害人的追偿,也无法对恶意偷排、反复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形成威慑。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多不足与缺陷,这些不足与缺陷严重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进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如今环境问题频频发生,正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我们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加强环境立法的修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给人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存环境。
因此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深化,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制度建设也面临着新挑战,《环保法》如何修订才能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在本次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仍一如既往的关注《环保法》的修改,专家认为《环保法》出现了空心化,忽视了政府履职的规范,存在很多缺陷,在《环保法》的修订方面应查明并保留《环保法》的特殊功能,应修订《环境法》代替原来的《环保法》。
人大代表黄河认为,应在总则中增设基础性规定。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一)提高立法质量(1)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
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
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2)地方环境立法要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出发,坚持为保护环境服务,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以环境的保护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要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
(二)改进执法与司法(1)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2)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
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4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