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自首制度(论文正文)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制度正文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我国刑法理论界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基于一般自首基础上的自首,具有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准自首的选择与竞合。
【关键词】特别自首;竞合;中外对比一、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外在表现形式(一)构成自首应具备的条件1、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自首,本质在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与违背犯罪人意志的被动归案是无法相容的。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或为坦白,或为供认,不能认定为自首。
何为自动投案?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最高法院《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这是典型的自动投案行为,另外《解释》的第3款和第4款还规定了7种视为自动投案的行为,也可称之为“准自动投案行为”。
①《解释》所概括列举的种种自动投案的情形,较好地把握了刑法典设立自首制度,鼓励犯罪人认罪悔过、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旨。
论唐律中的自首制度

论唐律中的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框架中的罪行赦免制度,也是唐律中重要的一部分。
自首制度自上古以来就存在,中国古代君主政治制度的演变使的法律发展出一种制度让罪犯自首。
到隋古代,自首制度已经到达完善的阶段,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唐朝,唐朝的自首制度对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自首制度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在唐朝,自首的机会是为了使被告人避免被判处死刑或治罪。
当控方掌握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时,被告可以自首来挽回即将到来的严重的法律判决。
只要被告能够坦诚地陈述他的犯罪事实,就可以减轻罪行。
其次,自首制度在唐朝延续了古代的罪行赦免制度。
唐律规定,罪犯如果比其他罪犯更早自首,并且坦诚认罪,那么他们便可以享受罪行减轻的待遇。
因此,自首制度提供了被告人自愿投案认罪的机会,而不必完全依靠政府的司法机关抓捕罪犯。
这使得这一制度具有了社会宪法层面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司法行为。
再次,唐朝实行的自首制度有助于建立合理的审判程序。
自首制度提供了一种案件审理方式,使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执行法律。
从相关案例浅谈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本文从几个案例着手,尝试厘清自首制度。
一、案例的引出我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自首制度的构成条件、处罚原则。
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及时侦破和审理案件,以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涉及自首认定的案件纷繁复杂,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分歧在所难免,为此本文将从四起案件谈起从而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几点思考:案例一:2009年5月23日,被害人陆某的妻子发现陆某失踪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赖大光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月2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赖大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赖大光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经对赖大光驾驶的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发现有残留血迹,即对赖大光进行讯问,赖大光随即供述了杀害陆某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等方法,共骗取他人人民币80余万元。
2010年1月22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余某某的母亲江某询问相关情况,江某向侦查人员反映:余某某可能住在邻县表哥家中;侦查人员经过侦查,于当天下午3时许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
余某某被抓获时未作任何反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三: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梁某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内将店员韩某杀死后将尸体埋藏在菜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到被告人梁某家调查,从洗衣机中查获了带血迹的短袖衬衣。
公安人员据此对被告人梁某进行传唤,梁某面对短袖衬衣即供认了其作案的经过。
案例四:被告人盛某某因有抢劫嫌疑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其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盛某某另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在此期间,被告人盛某某以自首书的形式向警方如实交待了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自首案例分析及其法律影响(3篇)

第1篇一、引言自首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以减轻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自首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一个自首案例的分析,探讨自首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其对犯罪预防和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发后,李某潜逃至外地。
在逃亡期间,李某得知被害人王某伤势严重,心生愧疚。
2019年,李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决定投案自首。
三、案例分析1. 自首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李某在犯罪后,因愧疚之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2. 自首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 自首的法律影响(1)犯罪预防自首制度有助于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本案中,李某因自首而免受重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
(2)司法实践自首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
在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自首,使司法机关能够迅速掌握案件情况,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自首制度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社会影响自首制度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在本案中,李某因自首而得到从轻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宽容和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
四、结论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犯罪预防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自首制度

论述自首制度1. 引言自首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鼓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追究的机会。
自首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并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自首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方式、优势和不足等方面进行论述。
2. 自首制度的定义和历史背景自首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的一种特殊待遇。
自首制度早在古代就有了雏形,例如中国古代的“投案自首”和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教堂庇护权”。
3. 自首制度的运作方式3.1 自愿性原则自首必须是主动发起并真实全面地交代犯罪事实,不能是被动被捕后才交代。
自愿性原则是判断自首的一个重要标准。
3.2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首必须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真实全面地交代了犯罪事实,才能获得自首的待遇。
3.3 时限要求自首通常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
超过时限的,将不能享受自首待遇。
4. 自首制度的优势4.1 预防和打击犯罪自首制度能够鼓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从而帮助预防和打击犯罪。
通过自首制度,可以迅速揭露和查处更多的犯罪行为,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4.2 减轻司法负担自首制度能够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由于自愿性原则和主动交代事实的要求,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调查和审判程序,节省司法资源。
4.3 增加社会和谐稳定自首制度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担责任。
通过接受法律制裁,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自首制度的不足5.1 自愿性原则的难以判断在实践中,判断自愿性原则存在一定困难。
有些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来自首,而不是真实悔过。
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5.2 自首对其他被害人的影响自首可能对其他被害人造成伤害。
例如,一个杀人犯主动交代了一个谋杀案,但另外还有其他未解决的类似案件。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自首的条件1. 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犯罪后企图逃避处罚的人。
2. 自首的时间必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3. 自首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犯罪分子在投案时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虚构事实。
4. 自首的动机必须是为了悔过自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情节较好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免除其处罚。
3. 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刑、假释。
五、自首的特殊规定1. 重大犯罪案件的自首。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自首。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未成年人自首。
对于未成年人自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认定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中国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包括自首的概念、自首的类型、自首的认定标准以及自首的法律后果。
一、自首的概念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二、自首的类型1.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自首于司法机关、自首于群众以及自首于其他机关。
2.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三、自首的认定标准1. 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没有等待司法机关的追捕、传讯,而是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
自动投案的表现形式有:犯罪分子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分子通过亲友向司法机关代为投案;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对司法机关提出的问题,不隐瞒、不歪曲、不虚构,如实地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等;-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后果;-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
3. 犯罪分子自愿供述:犯罪分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自愿供述是指犯罪分子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免除处罚: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3. 对特别自首的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1000字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1000字
一、自首制度的概述
自首制度是指犯罪人于犯罪后未被依法抓获、但自行到案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它要求犯罪人对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有关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定,自首制度为犯罪人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避重就轻的司法减轻方式。
二、自首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后,犯罪人投案
自首,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而不处罚量刑的,应当受到准予免予处罚的政策性待遇”。
这一规定明确了自首制度在我国刑法中
的位置,强调自首制度的重要性,也从侧面表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宽容政策。
三、自首制度的利与弊
从法律的角度看,自首制度既有利也有弊。
从利的角度来说,自首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减轻犯罪惩罚的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希望自行投案、认罪悔罪的犯罪人,它可以减轻他们受到的处罚。
此外,自首制度还能够起到更强大的震慑作用,能够使更多的犯罪分子有所畏惧、不敢再犯罪,也有助于犯罪分子改正邪恶之心,从而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从弊的角度来说,如果我们过度依赖自首制度,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使犯罪分子犯下罪行时就能逃脱处罚的现象,令法律遭到质疑。
同时,滥用自首制度也会使犯罪分子学会“逃罪”,久而久之也会损害正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自首制度的改进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自首制度的监督,避免滥用自首制度,使之不致成为犯罪分子逃罪的捷径,使之不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积极推进自首制度的改进,如更完善司法减轻的制度规定,更清晰地界定自首者和自动投案者的范围;保护自首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减轻罪行处罚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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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别届学号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姓名邹丰波系别、专业法律完成时间2015年 3月目录内容摘要 (1)1.自首含义的确定 (1)1.1 自首的本质 (1)1.2 自首的构成要件 (2)1.2.1 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2)1.2.2 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2.实践中准自首的认定 (3)2.1 准自首的对象 (3)2.2 如实供述的内容 (3)3.自首量刑的处罚................................................... .. (4)3.1关于自首的从宽处罚 (4)3.1.1 犯罪以后自首的 (4)3.1.2 犯罪较轻的自首 (4)3.1.3 犯罪较重而自首的 (4)3.2 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况.................................... (5)总结 (5)参考文献 (5)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内容摘要: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源远流长,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自首制度的雏形,自首的立法化始见于秦律,秦律称自首为“先自告”、“自告”或“自出”,有关于此的理论研究也随着历久而弥新.自首制度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
但在犯罪的实际情况中,纷繁复杂,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了正确的认定自首,本文对自首的构成要件、特殊自首的认定,自首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加以阐述,粗浅探讨。
关键词:自首自动投案准自首量刑自首是刑法领域里面非要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各国刑法对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预防犯罪结果。
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自首可以减轻或者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人悔罪向善。
自首者得到从宽处理,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对自首者从宽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给犯了罪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促进其认罪服法,使案件尽快侦破,减少社会危害性,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一、自首含义的确定(一)自首的本质自首的本质,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它能准确地体现自首制度立法的精神实质。
即设立自首制度的基本指向、基本目的应当在本质中得到体现;第二,它贯穿于自首行为的始终,同时普遍适用于自首的各种情形,普遍适用于各类自首;第三,它是自首本身的特质,能将自首与其他现象或制度区别开来。
自首的本质是“如实供述”。
1.如实供述能准确体现自首制度立法的精神实质。
国家设立自首制度就是为了正确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以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
只有犯罪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才能使国家设立自首制度的意义得以充分实现。
2.如实供述贯穿于自首行为的始终,同时普遍适用于自首的各种情况。
自首制度都是一种发展变化的制度,这种变化,主要包括自首范围的变化、成立要件的变化等等。
但是无论自首制度如何变化,能适用于自首制度的通则性内容就是如实供述。
不管是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和特别身首,唯一不变的要件就是如实供述。
(二)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者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
自动投案一般是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检查、司法审判机关投案,并自愿置于其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机关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可认为是自动投案,但其主观上必须出于自愿、主动。
1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代所知的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是主犯必须交代、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构不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代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则是检举揭发,应为立功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代了一种罪行,对其所供述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如果数罪中的一种罪行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75页2王艳,《论自首的认定与处罚》当代法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45页—148页的其他罪行主动供述出来,对其交代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3犯罪分子如果只交代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以上条件是我国当今刑法对自首所规定的自首必需条件,缺一不可,符合了才可以认定是自首。
二、实践中准自首的认定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4它是新刑法增加的内容,扩大了自首的范围,对进一步了解自首做了必要的补充。
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及早破案、审判。
认定准自首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准自首的对象有三种:准自首的人必须是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包括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正在被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缓刑的已决犯),这是准自首成立的主体要件。
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包括对特有刑事案件享有侦察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强制性方法。
“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对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权的人,也应当作为准自首的主体看待。
52.如实供述的内容:一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则不能作准自首对待;二是所供述的其他罪行,既包括同种类罪行,也包括他种类罪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3款规定中的“还未掌握”是认定准自首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足以合理的,有客观根据的怀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还实施有其他3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2000年版,第205页4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5杨文杰,《论准自首》,宁夏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29页罪行的线索、证据。
“还未掌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二是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判刑,是因为他们犯了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和证据,如果其本人出于悔过,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罪行,只能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如不属同类罪行,则属自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三、自首量刑的处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一)关于自首的从宽处罚,各国的专家说法不一致。
有的主张相对从宽原则,有的主张绝对从宽原则。
我国刑法实际上是采取了相对从宽的原则,把自首分为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以后予以从宽处理所做的原则性规定。
对此规定的理解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不论情节,只要是自首,一律从轻、减轻处罚。
这很显然是绝对的从宽处罚原则,与我国刑法的观点不一致。
第二种观点就是主张根据情节,认罪态度。
这是我国刑法所采纳的。
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是客观的,投案自首可以从轻,但绝不是必须从轻,对待特殊情况,也存在有例外,可见我国对自首采取相对从宽主义原则,是合理的,有利于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2.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较轻是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前提,主要是对犯罪较轻进行评估。
何为较轻的犯罪?通常认为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的为较重之刑。
以此为标准,来衡量自首的情节用以决定处罚。
3.犯罪较重而自首的。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是说,犯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从轻处罚。
只有当犯罪分子自首的同时又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样不仅能使司法机关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提高办案质量,还可以鼓励其他犯罪人自首,预防犯罪,减少社会危(二)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况:1.对于从事暴力性犯罪且情节、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考虑自首为量刑的从轻、减轻条件。
犯罪嫌疑人投案后想利用自首隐瞒其从事的更为恶劣的犯罪活动的,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等。
62.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查才能最终认定为自首。
7如果其投案后,又畏罪潜逃,或者委托别人而自己拒不到案的,不能构成自首。
3.自首是必须贯穿整个司法程序的,在各个阶段自首的内容必须相同,并且是案件的正确反映,对于那些在侦查、起诉阶段供认不讳的问题,到了法庭又反供的,可以不予以从轻处罚,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分子本性不改,若对其从轻处罚将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综上所述,自首制度是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坚持自首政策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现实的意义。
真正理解并在实际中运用是本文的目的。
自首从宽是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政策,具体体现了刑法的直接目的,因此把握好这一政策才能真正的理解刑法的初衷,加强这一政策的理解,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有利于预防犯罪,进一步稳定社会,减少人民的损失。
总之,自首政策是推动刑法完善、完整、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篇章。
参考文献:(1)孙光妍,《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黑龙江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75页(2)王艳,《论自首的认定与处罚》当代法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45页—148 页(3)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2000年版,第205页(4)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5)杨文杰,《论准自首》,宁夏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29页—33页(6)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8页、393页(7)周道鸾等主篇:《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