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设计方案缺陷及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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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作者:王慧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年第03期[内容提要]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

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

美国把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对缺陷认定有一定的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借鉴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关键词] 产品缺陷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971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32-0 5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

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近代法院往往采取“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够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威胁。

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 ,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

在追究产品责任的过程中,美国的产品缺陷理论值得借鉴。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的追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 ,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 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

缺陷状态就是最后的消费者根本不期望的状态, 这种状态对他会构成不合理的危险。

化验员考试理论-选择题

化验员考试理论-选择题

1.质量检验的基本任务之一是()。

A。

生产组织出具检验人员检测能力的凭证B。

出具检测器具适用性的凭证C。

出具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的检验凭证D.出具产品使用中质量状况的凭证2.1。

企业标准由()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A.产品质量监督部门B.产品标准主管部门C.企业D.政府相关部的3..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方可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A。

省,计量认证B.市,审查认可C.县,审核批准4. 1.省级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中的样品到达日期应为()A。

样品被放上抽样机构样品运输车的日期B.办理样品入库的日期C。

实验室接收样品的日期D。

检测人员从样品库领取样品的日期5. 1.当标准或有关文件中对极限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

A.修约值比较法B。

全数值比较法C.修约成与标准限值相同的有效位数比较6. 1.处理()以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A。

产品质量争议B。

检验结果异议C。

供需双方纠纷D。

产品质量事故7. 1.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

A。

进行修订B。

自行废止C.继续使用D.公告废止8.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以下哪种标准不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A.企业标准B.地方标准C.国家标准D.行业标准9.合格质量水平的表示符号是()A。

PQLB。

CQC。

AQLD.IQL10.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A.检验机构B.产品质量监督部门C。

检验人员D.政府机关1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

A。

发布质量信息B。

发布风险预警C.推荐生产者的产品D。

发布消费指南12.在检验依据对临界数值的修约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如对临界数值修约将改变判定结论,应采用()。

产品设计评审管理

产品设计评审管理
第八章主要步骤
设计评审、验证、确认流程图
第十九条准备评审。
评审组长确定评审会议的时间、地点、设备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包括评审员、记录员、主讲者、旁听者等),并告知所有相关人员。
(一)设计者把设计工作成果及相关材料发给评审员。
(二)评审员阅读(了解)设计工作成果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举行评审会议
(一)评审组长宣讲:评审组长宣讲本次评审会议的议程、重点、原则、时间限制等。
(三)设计工作的成员不能担任评审员。评审员的人选以及分工都由评审组长来确定。
(四)评审小组的总人数一般在3~8人之间。
第八条记录员:由评审组长指定一位评审员或专人来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如实地将评审过程记录在指定的文档中。
第四章评审原则
第九条评审人员从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创新性、技术先进性、工艺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评审:如果是重要项目,由研发部组织研发、工艺、质量、售后、销售、生产单位、验收等相关部门及分厂进行评审,编制《评审意见表》,由总工程师进行审阅;
第十四条如果是重大项目,由工厂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评审,编制《评审意见表》,由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会签确认;
第十五条根据《评审意见表》的建议,项目小组进行研讨,对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后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如无意见直接进入下一阶段设计。
×××××××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产品设计评审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尽早发现设计工作中的缺陷,帮助开发人员及时消除隐患,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是否满足功能、性能等要求,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制定本办法。

电子产品设计中的设计缺陷分析与解决方案

电子产品设计中的设计缺陷分析与解决方案

电子产品设计中的设计缺陷分析与解决方案引言:在快速发展的科技时代,电子产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许多电子产品在设计阶段存在着各种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可能影响产品性能和可靠性,还可能对用户体验和安全造成影响。

因此,在电子产品设计中识别和解决设计缺陷是至关重要的任务。

一、常见的设计缺陷问题1. 功耗过高:功耗是一个困扰电子产品设计的重要问题。

由于功能增加、芯片工艺进步以及用户对设备耐电量需求的提高,为了满足这些需求往往会导致功耗过高,从而导致使用时间短、充电频繁等问题。

2. 散热不良:随着处理器性能不断提升,散热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如果未能有效解决散热问题,则可能会导致设备温度过高而引起性能下降、系统奔溃甚至损坏。

3. 操作不便:一些电子设备在操作界面上存在设计不合理之处,例如按钮布局混乱、操作步骤繁琐等。

这可能会影响用户对产品的使用体验,降低产品的易用性。

4. 安全漏洞:在网络连接和智能化时代,电子产品面临着安全威胁。

一些设计中存在的漏洞可能被黑客利用,从而危及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二、设计缺陷分析1. 功耗过高分析:功耗高通常是由于电路设计不合理、组件选择不当或程序效率低下等因素引起的。

例如,芯片制程工艺较老旧、电源管理系统不完善或软件设计过于复杂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功耗增加。

2. 散热问题分析:散热不良往往是由于散热器大小与处理器功耗不匹配或散热材料导热性差等原因引起的。

当处理器负载过大时,无法通过有效散发热量来保持设备温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3. 操作不便分析:操作不便通常是由于设计师未能充分考虑用户操作体验而造成的。

过多复杂的功能设置、按钮布局混乱或界面设计难以理解都可能导致操作麻烦。

4. 安全漏洞分析:安全漏洞可能是由于软件设计中未能考虑到各种恶意攻击和黑客行为引起的。

例如,未加密的网络连接、弱密码保护或未及时修补已知的漏洞等都可能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和设备被入侵。

三、解决方案1. 功耗过高解决方案:采用低功耗芯片、优化电路设计、合理选择组件以及优化程序代码可以降低功耗。

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售后服务问题引发用户诉求

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售后服务问题引发用户诉求

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售后服务问题引发用户诉求随着消费者对品质、外观、价格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产品设计也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产品的设计缺陷还是时有发生。

而这些缺陷不仅会影响用户的购买体验,还会导致售后服务问题,引发用户的诉求。

本篇文章就将通过分析产品设计缺陷引发的售后服务问题来探讨如何解决用户的诉求。

一、产品设计缺陷产品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设计缺陷不仅会降低产品的可靠性和性能,还会影响用户的购买体验和使用感受,进而引发售后服务问题。

例如,智能手机是现代人离不开的一项必需品,但是在智能手机的设计中,存在许多缺陷。

例如,一些手机的电池寿命较短,导致用户需要频繁进行充电;一些手机的屏幕容易受到碰撞损坏,导致需要更换屏幕等。

这些缺陷不仅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还会导致用户的投诉和售后服务问题。

二、售后服务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是指用户在购买产品后,在使用或维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向厂家或相关的服务机构进行投诉或寻求解决方案。

售后服务问题包括诸如退换货、维修、保修等服务。

在产品设计缺陷存在的情况下,售后服务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在智能手机的设计中存在电池寿命短、屏幕易碎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用户需要更换电池、更换屏幕等。

这些售后服务问题,可能会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甚至会导致用户的不满和投诉。

三、解决用户诉求针对产品设计缺陷引发的售后服务问题,如何解决用户的诉求?首先,企业应该正视产品设计缺陷的存在,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产品改进和升级。

企业需要倾听用户的需求和反馈,对设计缺陷进行修正和优化,推出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

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性能,还可以减少售后服务问题的发生。

其次,企业应该加强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团队应该及时响应用户的请求,提供周到的服务,解决用户的问题。

缺陷产品实施方案

缺陷产品实施方案

缺陷产品实施方案1. 引言产品缺陷是在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事情。

虽然我们尽力保证产品质量和可靠性,但有些缺陷仍会发生。

当缺陷出现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并避免反复发生缺陷,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如何开展缺陷产品实施方案。

2. 缺陷认定在处理缺陷时,首先需要确认缺陷的存在和性质。

如果发现缺陷,请立即记录缺陷,并尽快进行分析确认。

2.1 缺陷定义缺陷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设计、材料、加工、安装、测试等环节出现的缺陷,而导致功能失常、性能降低或安全隐患等问题。

2.2 缺陷分类缺陷可分为以下三类:•设计缺陷:由产品设计问题造成的缺陷,如不合理的设计,不考虑实际使用环境等问题。

•制造缺陷:是由于原材料问题、生产过程不合理等导致的缺陷。

•运输、储存和安装缺陷: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储存方式不当、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的缺陷。

3. 缺陷管理针对发现的缺陷,应该及时进行管理。

3.1 缺陷管理流程缺陷管理的流程包括:•确认缺陷•分析原因•制定修复方案•实施方案•测试验证•关闭缺陷记录3.2 缺陷管理工具我们建议使用以下工具进行缺陷管理:•缺陷数据库管理系统:可用于缺陷记录、缺陷的状态追踪和缺陷解决方案的存档和查看。

•Bugzilla、Jira等缺陷管理工具:这些工具可帮助团队协作和缺陷的跟踪、分析和解决。

4. 缺陷解决方案当缺陷被确认后,必须要制定相应的缺陷解决方案。

4.1 制定修复方案一旦缺陷被确认,需要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

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缺陷的原因分析:需要找出问题是什么,问题的来源是什么。

•解决方案:列出修复缺陷的计划和工作流程,包括谁来负责,何时完成,使用什么资源和成本等。

•测试计划:需要确认修复方案的有效性并确保缺陷不会再次发生。

4.2 实施缺陷解决方案修复计划制定好后,需要实施和跟踪计划,跟踪方案是否按照计划实施。

当方案实施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解决方案的可行性:方案的实施是可行的,并且有足够的资源来支持。

产品缺陷件做分析报告

产品缺陷件做分析报告

产品缺陷件做分析报告1. 简介本文对某款产品的缺陷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报告,旨在提供对该产品存在问题的全面了解,并为相关部门提供改进和解决方案的参考。

2. 问题描述2.1 缺陷1:频繁崩溃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崩溃的问题。

用户反馈称,无论是在启动应用程序、进行操作还是切换界面,都有可能导致应用程序崩溃,严重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体验。

2.2 缺陷2:界面冗杂产品的界面设计存在冗杂的问题,各个功能区域的布局不合理,菜单选项过多,操作路径不直观。

用户反馈称,在查找和使用功能时经常遇到困扰,导致使用效率低下。

2.3 缺陷3:功能缺失产品在某些方面或功能上存在缺失的问题。

用户反馈称,某些常用功能未提供,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

这些缺失功能包括导出数据、数据同步等。

3. 分析原因3.1 缺陷1分析频繁崩溃问题可能是由于代码编写不严谨、资源管理不当或者存在无效的操作导致。

针对该问题,可以通过分析崩溃日志、进行代码审查或者增加异常处理机制来解决。

3.2 缺陷2分析界面冗杂问题可能是由于设计团队未能充分考虑用户的使用习惯和操作路径,导致界面过于复杂。

解决该问题可以通过重新设计界面,优化布局,简化操作步骤,提高用户体验。

3.3 缺陷3分析功能缺失问题可能是由于产品设计过程中对用户需求的了解不足或者产品开发时间不充分导致。

解决该问题需要重新评估用户需求,确定功能优先级,并通过迭代开发的方式逐步补充缺失功能。

4. 改进方案4.1 缺陷1改进方案- 进行崩溃日志的收集和分析,找出崩溃的原因并修复相关代码。

- 加强代码审查和质量控制,确保代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 引入合理的异常处理机制,提高系统的容错性和稳定性。

4.2 缺陷2改进方案- 进行用户研究,了解用户的使用习惯和操作路径,重新设计界面,优化布局。

- 精简菜单选项,提供更直观的操作路径,减少用户的操作难度。

- 与用户进行多次反馈和测试,不断改进界面设计,提高用户体验。

产品结构设计缺陷与改良方法集粹(doc 11页)

产品结构设计缺陷与改良方法集粹(doc 11页)

产品结构设计缺陷与改良方法集粹(doc 11页)产品结构设计缺陷及改良方法集粹1. 结构优化装配工艺及结构可靠性在我们的结构设计目标中,除了保证结构的功能外,简化我们的装配工艺和保证结构的可靠性也是结构设计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案例i).设计要求和背景:悬臂梁能轻松装配进轴孔,并且能够承受一定的拉力而不掉出来。

我们先来看一下常见的两个设计方案。

对于方案1,显然可以变形的部位长度偏短,变形比较困难所以导致装配比较难,而且装配的过程中很容易会给零件造成永久性损坏。

而对于方案2,因为开了一条通槽,使得发生变形的部分长度大为增加,从而使得在装配过程中变形比较容易,换言之就是装配比较容易,但也正因为通槽的存在,装配好之后轴的受力稍大便会因两侧的变形而造成脱落。

方案1:装配困难且容易损坏零件方案2:装配容易但容易脱落案例iii).设计背景:长键体导电硅胶要装配进一系列的孔上。

分析:因为长键体硅胶是软胶,而装配的键体长度比较长,要对正的是一系列的孔,如果不作任何保证措施,在装配的过程中开始装配的时候如果稍有错误就会导致硅胶键体的变形而使得装配困难。

改良方案:在装配孔周围添加一些用于导向的斜筋,有利于把键体导向正确的装配孔位置,大大降低装配的对正要求,从而提高装配效率。

长键体导电胶难以对正装配孔,加斜导向筋方便装配过程的对位。

加扣位销以引导装配案例iv.设计背景:在产品装配过程中,装配工人未必清楚某些部件的装配方法,作为设计者应该在结构上做处理尽量避免因工人的误装配而导致装配错误导致产品不合格。

3. 结构改善成品注塑缺陷案例i).设计背景:如左下图零件,筋的高度比较大,通常需要再顶部添加扁顶针来辅助顶出。

同时因为高度和出模角的影响导致顶部料厚比较小填充不容易。

筋的高度比较大改良方案:加顶销垫改良方案:如右上图,添加一些顶销垫(圆柱),一方面可以使用圆顶针辅助顶出,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善顶部的填充情况。

案例ii).设计背景:在实际的产品设计过程中,有的场合无法避免出现比较厚的料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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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设计缺陷及其判定-法律论产品设计缺陷及其判定冉克平*内容摘要:现阶段,我国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判断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

针对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以改变产品责任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面。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足以适应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欠缺说服力,可以借鉴“风险—效用”标准予以完善。

在运用“风险—效用”规则时,受害人原则上应该提供缺陷产品的“替代性设计”,并由法院对该替代设计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予以权衡,以此作为认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设计缺陷严格责任风险—效用合理替代设计过失责任不合理危险一、问题的提出在产品责任之中,缺陷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它决定了责任与非责任的界限,是产品责任案件的最基本要求。

〔1 〕比较法上,产品缺陷通常被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

〔2 〕就制造缺陷而言,通常可以根据偏离预期设计这一外部标准来衡量,即原告可以通过对比缺陷产品与正确制造的产品,使缺陷得以呈现;与制造缺陷相比,设计缺陷引发的危害更为广泛,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是一种更加严重的产品缺陷,例如汽车上的安全气囊无法正常打开,电动工具缺乏适当安全防护装置等。

由于产品设计缺陷不存在比较的对象,也就没有类似制造缺陷的客观标准,其判定因而被认为是产品责任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3 〕现阶段,我国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判断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

例如,近年来见诸报端的“奥迪斯”电梯因设计缺陷致人损害的案件、丰田汽车因油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伤人的事故等。

从我国现行法律看,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采取的都是笼统的“产品缺陷”一词,并未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

对于产品缺陷的认定,以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与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依据。

〔4 〕由于该认定标准忽视了设计缺陷的特殊性,针对日益增多的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产品设计缺陷的判定往往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不利于产品消费者、使用者权益的后果。

鉴于产品设计缺陷在产品责任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笔者拟采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对发达国家立法与判例中的设计缺陷及其认定进行论述,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评析,以期从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发展与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

二、产品设计缺陷的涵义与类型(一)产品设计缺陷的涵义产品设计是在制造产品之前预先形成的构思、方案、计划、安排、图样等,其是产品制造的前置阶段,任何产品均需要经过设计才能投入生产、制造。

在产品责任法上,设计缺陷通常是指由于设计的原因,使得产品具有内在的缺陷,从而会给使用者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可以通过切实可行的替代设计有效地消除或减低。

〔5 〕设计缺陷与制造缺陷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因为设计方案如产品结果、配方等问题缺乏科学合理的考虑,从而导致同批次产品均有缺陷;后者是因为没有按照良好的设计方案进行制造,通常仅有部分产品具有缺陷。

设计缺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设计缺陷是由于产品的设计方案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导致,因而基于该设计方案生产的所有产品均属于设计缺陷产品。

第二,设计缺陷的判断相比其他缺陷而言更为复杂。

对于制造缺陷而言,可以根据偏离预期设计这一外部标准来衡量,即原告可以通过对比缺陷产品与正确制造的产品使缺陷得以发现。

但是,对于设计缺陷而言,由于设计缺陷是一条生产线的全部产品均具有缺陷。

这意味着需要证明的范围较广,难度更高,因而设计缺陷的判断被认为是产品责任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

〔6 〕第三,设计缺陷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产品在本质上是诸如安全、效用、成本、美观、经济性及市场需求等多种功能或要求的有机统一体,而这些因素对产品设计来说具有几乎同等的重要性。

因此,生产者在进行设计选择时,必须对上述种种因素进行慎重的权衡取舍。

〔7 〕设计缺陷的上述特征意味着设计缺陷的认定不应该以绝对安全为基准,而应该以社会最优的安全水平为根据。

(二)比较法上设计缺陷的案件类型设计缺陷案件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出现了爆发性的产品设计诉讼案件。

以设计缺陷为由提起的诉讼,只在两类有限的案件中获得过胜诉。

具体而言:第一,瑕疵设计案件。

如果原告可以证明产品设计导致产品无法发挥预定的功能,即设计存在弄巧成拙的危险以致于造成损害,法院会将设计缺陷像制造缺陷一样来对待。

甚至考虑到制造缺陷和粗心造成的设计错误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很难看出缺陷属于制造缺陷还是设计缺陷。

在Greenman v. Yuba PowerProducts, Inc.案中,加州法院的判决指出,造成原告损害的缺陷是家用动力车床上一根固定螺丝发生松动,造成木头片飞出了车床,打中了原告。

意见书没有澄清的问题是,原告所用机械上的螺丝是否存在安装错误,如果是,这个车床就存在制造缺陷;或者螺丝符合车床的规格,这种情况就属于缺陷设计。

无论如何,由于固定螺丝自身存在违反自身用途的特征,法院也就毫不费力地认定了产品存在缺陷。

〔8 〕《侵秘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承认了产品故障背景下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的可互换性。

因此,在第3条评论b的“事实自证”部分中,允许根据产品无法按明显的预定方式发挥功效推定产品存在缺陷。

第二,传统上,法院要求被告为缺陷设计承担责任的第二种案件类型是明示保证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出售者明确地保证产品工作的安全性,不会对原告产生损害。

因此,只要致害性设计没有达到被告作出的安全承诺,受伤原告都可以以明示保证起诉。

例如,在Forbes v. General Motor Corp., 2006Miss. LEXIS 285案中,原告汽车的前端撞上了另一辆汽车,造成原告严重受伤。

虽然碰撞的强度足以损坏汽车,但是汽车的气囊却没有发挥作用。

初审法院指示陪审团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断。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撤销了初审判决,要求重审,认为陪审团能够发现制造者违反了使用者手册上的明示保证,该明示保证规定,如果前端碰撞“足够严重”,气囊就会打开。

三、产品设计缺陷适用的归责原则:对严格责任的质疑(一)比较法上产品严格责任的突破1963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最高法院在Greenman v.Yuba Power Products, Inc.案中正式确立了严格产品责任原则。

在该案中,法官认为,即使制造者并无过失,公共政策也要求责任由在某一件产品投入市场前最能有效减少产品所含有的致人身伤害危险的人即制造者来承担。

〔9 〕1965年《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A条遂将严格责任作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后,美国多数州均接受了该条规定的严格责任,从而使严格产品责任在美国多数州得到实施。

在产品因制造缺陷致人损害时,无论制造者对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是否满足了合理谨慎的标准,均对其施加严格责任。

在此情况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能够使其在产品的安全方面有更多的投入。

在严格产品责任确立的初期,绝大多数的产品责任案件是针对产品中的制造缺陷而进行的诉讼,针对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诉讼比较鲜见,而关于产品缺陷类型划分的理论发展尚不充分。

〔10 〕20世纪70年代以后,有关产品存在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发生。

所谓产品设计缺陷、通常是指由于设计的原因,使得产品具有内在的缺陷,从而会给使用者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可以通过切实可行的替代设计有效地消除或降低。

〔11 〕从类型上看,产品设计缺陷包括结构设计具有缺陷、缺乏保护装置以及缺乏足够的适应性等。

产品设计缺陷类型的出现,理论上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否应统一适用严格责任产生了显著的分歧。

有学者认为,《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的起草人并没有考虑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第402A中的规则旨在适用于制造缺陷,而非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

〔12 〕多年来,许多法院虽然声称已经将严格责任适用于设计缺陷案件,而实际上适用的是类似过失的责任原则。

〔13 〕许多人已经意识到虽然法院在名义上对于设计缺陷适用严格责任,但实际上在决定是否承担责任上适用的是过失责任的标准。

〔14 〕在Nacci v. Volkswagen of America Inc.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产品设计缺陷而言,适当的标准是看该设计是否具有如此大的损害风险,以致一个通常谨慎的人,如果作为制造者会采用一项不同的、当时存在的设计从而大大降低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15 〕在General Mptors Corp. v. Edwards一案中,法院认为,要证明设计缺陷的成立,原告必须证明一项更合理的、实际可行的替代设计在制造商制造该汽车的时候存在。

制造商的法律义务的范围取决于两个因素:(1)危险的可预见性;(2)可以避免该危险的替代性设计的可行性。

〔16 〕上述理论上的争论与司法中的判例极大地影响了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

1997年《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第2节a款虽然沿袭了对制造缺陷适用严格责任的做法。

但该节b款和c款却明确指出,为制造缺陷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并不适用于解决因设计缺陷和基于缺乏使用说明或警示的缺陷引起的赔偿请求。

相反,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要求原告举证证明产品可以被更加合理地加以设计或者更加合理地提供使用说明或警示,从而使之更为安全。

易言之,对于产品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其采取的是传统上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的合理性标准。

〔17 〕由此可见,在严格责任被适用30年之后,《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对于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从严格责任转换为过失责任。

在德国,因生产者责任适用的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由此导致受害人就过错的证明比较困难。

〔18 〕1968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鸡瘟案”中正式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任何人依正确的方法使用工业产品,因该产品具有制造缺陷,致使该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时,生产者必须阐释产生缺陷的事实过程,并证明其对于缺陷的发生并无过失”。

〔19 〕后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从制造缺陷扩张至设计缺陷。

〔20 〕但是,随着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实施,整个欧洲的产品质量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欧盟指令明确采取严格责任。

〔21 〕为使产品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指令的要求相一致,德国在1989年制定《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制造者责任适用严格责任。

依据该法第3条,对缺陷的定义从以制造者的行为作为基准转变为以产品缺陷为基准。

因此,在适用产品责任时,只要能够肯定是由产品的客观缺陷导致的损害,则受害人不仅无须举证制造者的过错,也无须举证生产者客观上违反了注意义务。

〔22 〕易言之,只要产品有缺陷,制造者的行为就被认定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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