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
分析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分析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在我国发展史上,个人破产制度大概已经建立两千多年,破产起源于法人,同时也是当前一些外国家非常普及的一种破防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它是很多法学研究者的智慧结晶,它无时无刻在诠释正义、公平公正。
现在很多外国家的政治体系相对来说已经很是完善,遥遥领先于我国,我国至今为止制度还是没有准确确定下来,侧面说明了我国在法律制度体系上存在很大的缺陷。
但是,时代会不断再进步,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一定会越发完善。
本文章将大力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深入探讨研究。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引言:个人破产制度现已在世界各国普遍应用,它是市场发展交换的媒介。
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破产法最先推出的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并且个人破产制度无论是在哪些国家,其所占地位都是重中之重。
目前从我国法学发展前景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经济发展需求,于国际法律相结合是必然走向。
1.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1.1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求自从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在我国很多中型企业公司因为防控性管理,导致很多公司无法运行,进而出现大额债务偿还危机,虽然有创新型企业使用破产法对公司进行了周转,但是却将个人置身事外,如果此等情况继续恶化,便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想要解决债权问题,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改变社会债务问题,大力推动社会群体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1.2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关于破产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债权个人、债务个人以及社会。
在社会发展中没破产免责有着非凡的影响力。
破产主要体现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财产的分配情况,这种分配对个人或者家庭来说非常重要。
想要实现财富收益就一定要在信用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
同理,此破产制度要与破产程序相对应。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破产程序的大力应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小债务者的负担,进而使免债权人追债,相反债务人个人也应得到相应的权力保证。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个人破产的经济法理论措施研究

个人破产的经济法理论措施研究个人破产的经济法理论措施研究在当今经济社会中,个人破产问题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个人破产不仅会对个人带来沉重的负担,还会对家庭、社会和国家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解决个人破产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不可忽视的经济法理论问题。
一、个人破产的概念及影响个人破产指个人无力偿还自己的债务而被宣告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的一种法律程序。
一旦个人破产,借款人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车、存款等都将被法院宣告为破产财产,并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出售或清算,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个人破产对于个人来说是极为沉重的打击,这种打击不仅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会对个人的生活、职业发展等带来重大的影响。
对家庭来说,个人破产也会对配偶以及子女造成影响;对社会来说,个人破产会增加社会治安的不稳定性,对经济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破产的法理措施1.法律框架的建立建立合理、完善的法律框架,是解决个人破产问题的前提。
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个人破产法律体系,规范破产申报和破产程序。
同时,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破产清算机制,合理地分配破产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个人破产的预防和管理个人破产应该采取预防和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
从预防方面来说,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个人破产的风险。
比如让个人建立起健康的消费观念,规范消费行为,避免高风险的投资,提高收入水平,积累财富等。
从管理方面来说,需要加强对个人破产的法律管理。
鼓励个人破产申报,及时实施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破产者的负担。
3.个人破产的国际合作个人破产是一项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来解决个人破产的问题。
比如在财务危机时期,国家可以采取国际贷款的方式,为破产者提供支持和援助。
同时,国际合作还可以转移和分享破产者的债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破产者的负担。
三、个人破产问题的解决方案在上述法理措施的基础之上,个人破产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案来解决:1.个人破产重组个人破产重组是指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对个人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以实现化解债务危机的方法。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摘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一是和解,二是重整。
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产财团有管理和处分权。
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其既要对申报债权行为进行核实,因此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代表,又要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追回,因此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
从务实角度说,“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务说更符合立法实际。
因为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中立的、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
其实现在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义的诟病,并不在其性质,而是在于这种制度操作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法律责任模糊、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状及建议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看,并没用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职业资格”,除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外,仍然保留了“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基本使用原企业留守人员,这其中的弊端清晰可见,债务人的员工作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论文摘要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立法中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系破产清算程序的主体,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
我国颁布的《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也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
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应增添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即指定临时破产接管人接管破产企业,全面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管理和经营事务,直到破产程序依和解整顿方式终结,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清算组产生之时为止。
立法还应对破产管理人规定一个总的义务规则,即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清算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并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立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为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提高清算的效率,先后颁布了《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专业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具体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宜,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破产宣告的裁定一旦作出,债务人企业的权力机关即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和管理事宜转由破产清算组接管。
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简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帮助个人负债超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重新开始经济生活。
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法律程序,以清除或减轻他们的债务,并为他们重新建立信用和财务稳定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也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个人负债过重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除或减轻部分债务,从而避免陷入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还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律程序获取债务偿还。
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条件个人破产制度并非人人都适用,它往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通常,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使个人有资格申请破产:1.个人已尽力支付债务但无法还清;2.个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支付债务,同时预计未来也无法支付;3.债务超过个人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条件可能略有不同,具体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来确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个人破产制度通常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实现。
以下是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程序:1.申请:个人需要向当地的破产法院提交申请,包括个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相关文件;2.管理和清理资产:破产法院将委任一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和清理债务人的资产。
这些资产将被出售或分配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3.确定债务的优先次序:根据当地法律规定,破产法院将确定债务的优先次序。
通常,税款、员工工资和债权等享有优先权;4.制定还款计划:债务人需根据法院的要求制定还款计划,并按时偿还债务。
还款计划将基于个人收入和其他财务状况制定;5.破产宣告和解除:在完成还款计划后,法院将宣布个人破产,并解除其法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债务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减轻或免除部分债务,重建信用和财务稳定的机会。
同时,个人破产也给予债务人重整经济生活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以中国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为例

(1)破产申请主体和条件 香港《破产条例》规定债权人 和债务人均有权申请破产,破产申 请的理由在《破产条例》第 6 条和 第 10 条分别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 角 度 予 以 列 举。《 破 产 条 例 》 第 6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就一笔或者多 笔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该到期债务中的某笔债务数额或某 几笔债务总额必须大于或等于 1 万 港元或某个已事先约定的金额 ;该 到期债务经过审计确定,并且没有 经过抵押 ;该到期债务存在债权人 不能清偿的可能性。第 10 条规定, 债务人只得因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而提出破产申请 ;在提出破产申请 时,债务人应当提交资产负债情况 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债权人 的详情、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其他 负债的详情、债务人资产的详情以
中国经济报告 2018年第9期
政区自 1932 年颁布《破产条例》 以来,几经修订,不断适应社会的 发展,80 多年的实践探索,为中国 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良好 的借鉴经验。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1. 个人破产制度 由 于 香 港 曾 受 英 国 殖 民 统 治, 因此不论其政治体制还是法律制度
都受到英国的直接影响。英国破产 法起源于 1542 年,其早期的破产 立法只适用于欺诈转让财产而应当 受 罚 的 商 人, 直 到 1861 年, 英 国 颁布新的破产法,将破产法的调整 对象扩展到所有的债务人,不论债 务人是否具有商人身份,由此奠定 了英国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基础。 1914 年,英国又颁布了现行破产法, 仍然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由于香 港《破产条例》是以英国破产法为
经济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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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Y OUTLOOK
法治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以中国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为例
个人申请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在面对无法偿还的债务时,部分个人可能会选择申请破产。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实现经济重生。
然而,个人申请破产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涉及诸多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个人申请破产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与审查1. 破产申请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
2. 破产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否达到破产界限;(2)债务人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3)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破产清算与破产财产分配1.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现,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权。
2.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如下:(1)优先偿还破产费用;(2)优先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3)偿还其他债务。
三、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务清偿个人申请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偿还债务。
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的债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清偿。
然而,破产并不能免除所有债务,如税款、罚款等不得通过破产程序清偿。
2. 债权人权益受损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一方面,破产财产有限,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过程中,部分债权可能因时间延误而无法得到清偿。
3. 个人信用受损个人申请破产将对其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破产记录将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影响个人在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等信用活动中。
4. 失业风险增加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可能面临失业风险。
一方面,破产企业可能被清算,导致债务人失去工作;另一方面,破产记录可能会影响债务人找到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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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破产法》 中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中国需要个人破产法 。 当汶川大地震把很 多人的房屋夷为 指导 , 执行破产 程序 以后, 根据法律要 求设 立的全面接管债务 清理 、 估价、 处理 和分 配等 事 平 地后, 即给按 揭贷款 购房 的受灾群众带 来了一个 困境 , 立 怎 人 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 的保管、 样才 能按月归还按揭款成 为现 实的难题 , 而且很多人的所 购房 务 的专 门机 构。 采用管理人制度 , 以看作是 同国际破产制度 可 同时也是 新 《 破产法 》 旧破 产制度 的一次彻底 对 产化为乌有, 有的则严重损毁 , 的成了危房。 』地震造 成的 衔 接的标志 , 有 汶 I l 严重经济损 失, 使个人 不能清偿债务 的现 象比比皆是 。 给通 变革 。 这 当然 , 《 新 破产法》 关于管理人制度 的描述仍然存在较大 过诉 讼方式追索 和判决的执行带来了极 大困难。因而 , 只有建 的不足, 需要进 一步修改完善 。
立长期 的制度性 法律保障 , 即个人 产法 的保 障, 能使全体 破 才
缓 解, 障社会经济秩 序的正常运行。 保
第一 , 由相关 部 门、 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充 当管理 人 角 机 清算组或依法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会 破产清 算事 从中 以看出, 可 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仍然可 以由有关部门、 机
点
视
产 法与破产 管理人制度探析
李继业 马丽 丽
【 摘要 】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 “ 半部破产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实 , 现主体问平等保护有着不
可或缺的作用, 而且 对满足 社会发 展 的需要 具有重要意义。 《 新 破产法》 增加破 产管理人制度是该领域的一项重大进 步, 但是新规定存有法院在 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 力过 大, 以及 旧破 产法中行政干预 经济 的痕迹 , 因此 , 《 产法》 新 破 还 有待 于进一步完善。
债权人 的权 利得 到公 平的保 护, 并使个人的债务危机得到有效 色。 《 新 破产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 , 由相关部 门、 机构人 员组 成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 的深入 , 国的经济结 务所等社会 中介机构担任企业破 产管理人。 我
构发 生了根 本性 的改变 , 突出的表现就 是市场交易活 动中自 最
与经 验, 很难将 破产、 重整、 和解等事 项妥善安排 。 此外 , 出 破产事务 管理局 , 提 这是司法 部内长期设 置 的一个管理机 构, 其
与此同时, 在各 州 ( 省)设 破 产 申请 的企业 主管领 导部 门与企业之 间, 或多或少存在利益 目的就是 为了方便管理 的顺利实施 ,
【 关键词 】 破产法》 新《
个人破产法 破产管 理人
新《 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 国企业依法破产时代 频 出现 自然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 间因无法完成债务清 偿而 产生
的来 临, 它意味着在我 国企 业破 产实践中, 根据 企业性质采用 矛盾 的情况 , 如果这种 矛盾 没有得到有效 的解决 , 可能使 矛盾
区别性做法 的时代 已经 完结。同时也应该看 到, 我国新 《 破产 升级 , 为社会不安定 因素; 成 另一方面,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企 法》 在实 施过 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 如, 例 破产企业职 工合法权 业公司破产 法的保障下, 无破产 的后顾 之忧, 市场 经济活动 在 益 的保 护问题 , 中国是否应当建 立 自然人破产制度 的问题 以及 中可以放 开手脚灵活经营。 相比之下, 不能使用破产法保护个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等 。
关系 , 企业在实施破 产过程 中,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当地政府 的 立相 关的垂直管理分支机构 。 破产事务管理 局的工作人员隶属 财政、 税收及职工安置 。 如果组 成清算组 的人员来 自政府的不 同 于国家行政机 关, 其主要 职责是监督企业公司破 产案件 审判、 部门, 很难保证企业破 产工作管理人 的独立性。 总之 , 清算组成 执行, 同时也对 破产管理人 的选 任和工作 过程进行监 督。 此机
然人 成为主要 的市场 经济活 动主体之一 。 由此 , 现实生活中频 构人员组成 , 进行企业破产清 算工作 。 产管理人 员来 自上级 破
6 人论 61民 坛
责 编/ 王胜源 ( '  ̄- - 3
主 管部门或政府 的工作人员, 并没有处理 专业破产 事务 的能力 人监督机制方面, 常会设立专 门的破 产管理人管理 办公室或 通
利益的 自然人在经营 活动 中充满顾虑 , 手畏脚 , 以从事 具 畏 难
有一定 风险性的行业。 这对 于深 化体 制改革、 发展市场经济 是
中国应有个人破 产法
相当不利的。
除此之外, 经济 全球化 的趋势 日益 突出, 国际贸易中, 在 以 个人破产 法是解 决丧 失偿债 能力 的个人或 家庭债务 问题 自然人为主体 的经济活动规模逐渐扩大, 交易次数也越加频繁。 的一个法律途 径。 它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能剥夺 债务人的全 部 如果没有有效 的个人破产制度 , 后果也是难 以想象的。 例如 , 中
财产, 应该给予其第二次新生的机会, 允许破产个 人保留特定的 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陷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的困境 时, 并不能从
财产来维系生活。
我国得到破产补助, 法院也无权对此类事件进行受理, 如果该外
个人破产 时, 并非所有 的债务 都被豁 免 , 产法对债务人 国自 破 然人的债权人为中国法人或中国公 民, 都无法要求债权人清 的正当权益 予以公正维护 , 凡诚实而不 幸的债务人可依个人破 偿债务 使我 国法人或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④ 产法公平地解决 债务问题 。 破产程 序终结 后, 符合法定条件的 债务人在一定 时期后就可 以免 除未能还 清的债务。 但是 , 对债 务豁免 应有严格 的法律限制, 只有诚实、 无欺诈和无破 产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