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法------------杭科计[xx]110号、杭财企一[xx]646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xx]47号)和市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xx]5号)及《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xx]20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为加强市创新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1、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2、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配套。
二、资助条件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与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信息来源:杭经技术[2003]601号杭质质[2003]341号杭财企一[2003]1092号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促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一、资金来源: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金用途(一)、技术中心项目:1、新认定建立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市级投入的资助。
2、“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配套资助.(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1、“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项目”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中市级项目的配套资助;2、“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验收合格项目实际投入的资助;3、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实际投入(指企业针对技术进步、重大装备研制、生产工艺改进和质量水平提高、质量赶超所购置的关键设备及检测仪器的支出)的资助.(三)、承担技术创新重大应用调研课题项目单位实际投入(指由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承担或与大专院所合作,对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并取得成果的支出)的资助。
(四)、技术创新项目及技术中心项目的奖励。
三、资助条件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2、资助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投入额在财务上必须单独核算和反映。
四、资助标准1、国家项目,地方配套额度与省配套额度相等;省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为省资助标准的50%。
2、技术中心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和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资助额度为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5%,其中:技术中心项目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

关于发布《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大我市对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的防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杭州市开展住宅分户检验以来出现的缺陷统计情况,和多年来各地对防治住宅工程质量缺陷的一些先进经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了《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现予以发布,用以指导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和部门进行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五日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0年8月目录一、序言二、编审人员三、结构常见缺陷1.砌体裂缝(6)2.现浇混凝土结构裂缝(8)四、使用功能常见缺陷3、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偏差(10)4、外墙渗漏(11)5、门窗渗漏(13)6、屋面渗漏(15)7、楼地面渗漏(19)8、管道渗漏(21)9、地漏排水、除臭(21)五、安全功能常见缺陷10、安全玻璃(22)11、栏杆、栏板、扶手(23)12、电气接地、敷设(24)13、防雷接地(24)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序言建筑工程常见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较为常见的质量问题。
例如:墙面开裂、渗漏;混凝土楼板裂缝;卫生间楼板、屋面渗漏;给、排水管道渗漏;阳台护栏高度不足;电器设备无防雷接地等。
这些质量缺陷,有的影响观感质量,有的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将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寿命。
仔细分析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总离不开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法、环”这五大因素,这些缺陷大多数成型在施工实施阶段,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加以预防、控制和治理就变成尤为重要。
2007年以来,杭州市出台了住宅分户检验制度,为住宅工程质量提升到了积极作用,推行住宅分户检验以来,从各年度分户检验缺陷的统计看,砌体、混凝土构件及粉刷裂缝;外墙、门窗、楼地面渗漏;管道渗漏和电器接地;栏杆扶手高度和安全玻璃应用占据着缺陷的主要项。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推动杭州市的创新发展,促进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
强专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杭州市特制定了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专利相关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并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
管理。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拨款:杭州市政府将设立专门的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支
持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2. 企业自筹:企业可以自行筹措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研发和
应用。
三、资金申请
1. 资金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在杭州市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且具有合法的专利权。
2. 资金申请流程:
(1)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a) 申请书:详细描述申请的资金用途和计划;
b) 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c) 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d)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杭州市专利局,并按照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3) 杭州市专利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四、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范围:专利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专利申请、专利维权、专利交易等方面。
2. 资金使用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正>杭政办函〔201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5日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
【总页数】3页(P37-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J], 陈少杰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J],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服务业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杭财企〔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8〕37号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经发)局: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制定了《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8月7日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信专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工信领域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使用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政办函〔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积极作用,规范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支持对象包括:(一)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投资领域明确,拥有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4.成功创业企业投资案例3个以上。
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二0一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二0一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杭经技术[2010]393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二0一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通知(杭经技术〔2010〕393号)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3〕601号、杭企财一〔2003〕1092号)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审核程序,严格按《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范围2009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以前年度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但没有得到资助,并在2010年评价中成绩合格的企业。
三、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杭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附件1);2、财政资助情况说明(附件2);3、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情况表(附件3);4、技术中心2009年1月到2010年8月从事其他研发项目情况。
如专利、获奖证书等;5、2009年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技术中心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发票复印件;6、2009年度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7、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8、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还需提供2010年评价结果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13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政办函〔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经信局制定的《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全力推进工业有效投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项目范围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实际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以立项备案时间为准),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和其他项目等6类。
二、项目资助形式(一)事前、事中资助。
前置条件:项目已立项备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浙江省公共信用征信平台中均被评定为“优秀”等级;属地政府已对项目进行预资助并拨付到位;属地政府向市经信局提交优质项目推荐书,并承诺项目履行不到位,市级补助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追回责任。
市经信局对同时符合上述前置条件内容的项目,按政策等比例预拨资助金额,但预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60%。
待项目完成后,市经信局根据审计情况按规定结算剩余资助额度。
(二)事后资助。
前置条件:项目已立项备案且完成投资(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信息来源:
杭经技术[2003]601号
杭质质[2003]341号
杭财企一[2003]1092号
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促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金用途
(一)、技术中心项目:
1、新认定建立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市级投入的资助。
2、“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配套资助。
(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项目”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中市级项目的配套资助;
2、“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验收合格项目实际投入的资助;
3、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实际投入(指企业针对技术进步、重大装备研制、生产工艺改进和质量水平提高、质量赶超所购置的关键设备及检测仪器的支出)的资助。
(三)、承担技术创新重大应用调研课题项目单位实际投入(指由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承担或与大专院所合作,对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并取得成果的支出)的资助。
(四)、技术创新项目及技术中心项目的奖励。
三、资助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2、资助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投入额在财务上必须单独核算和反映。
四、资助标准
1、国家项目,地方配套额度与省配套额度相等;省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为省资助标准的50%。
2、技术中心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和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资助额度为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5%,其中:技术中心项目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技术创新重大应用课题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
4、对同一个项目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5、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含配套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含配套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审理程序:
企业申请杭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2、列入“杭州市技术传信项目计划”的批复文件;
3、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材料;
4、《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5、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财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企业申报除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外的资助项目,其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市经委,一份送市财政局。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市技术质量措施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和区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质监局(分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分别送市经委、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由三部门共同审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六、资助程序和财务管理:
1、由市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的审批结果直接将市级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2、企业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向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和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
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属核销部分冲销“专向应付款”。
七、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具有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内的项目并已完成验收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条件
1、“技术中心项目”奖励:一等奖5万元(在考核评价为“优秀技术中心”的企业中择优给予奖励);二等奖3万元(在考核为“合格技术中心”的企业中择优给予奖励)。
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2、“技术创新(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奖励;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资助知识产权、对产品质量水平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的且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择优给予3-5万元奖励。
(三)项目奖励面控制在20%以内。
八、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一经发现挪用,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推荐申报资助资金资格。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经委、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