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四条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作者:法逐年华日期:2017-08-29一、公司决议的效力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
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
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有限公司中,股东⼀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股东对其投资公司所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对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利益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不⾜的补⾜: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五条: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公司债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提出相同请求的,⼈民法院不予⽀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号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实施日期 : 2008.05.19发布日期 : 2014.02.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0•【文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保理】

母子公司相关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
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和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
母公司通过和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
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
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法14条

公司法14条公司法14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第14条规定,其内容主要涉及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的类型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本文将从公司法14条的具体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14条的具体内容公司法14条共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的类型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法14条规定,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只承担其出资额的风险;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仅承担其所持有股份的风险。
此外,公司的组织形式还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二)股份的类型公司法1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是普通股份和优先股份。
普通股份是指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普通权益;而优先股份则是指股东在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时享有优先权。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优先股份的种类和权利。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14条规定,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享有公司的利润和剩余财产等权利。
同时,股东还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利益等。
二、公司法14条的实施情况公司法14条的实施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组织形式不断多样化。
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出现了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种形式。
这些公司组织形式的不断丰富,为企业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二)股份类型的多样化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份类型也不断多样化。
除了普通股份和优先股份,还出现了可转换债券、股权基金等多种形式。
这些股份类型的不断丰富,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落实公司法14条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为股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公司子公司如何注册 子公司怎么注册

公司子公司如何注册子公司怎么注册一、子公司注册流程法律常识:子公司的注册流程如下:(1)到工商局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就会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3)到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刻章登记备案。
公安审核通过后,开具《刻章许可证》就可以刻章了;(4)按银行要求填写表格后,取得《开户许可证》。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二、公司子公司如何注册法律常识:需要子公司注册地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母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年检后的)、母公司公章、子公司法人代表身世分量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等材料。
先到子公司注册地的区级工商局核准名称,按普通公司注册只是出资人写成公司就行了。
到时候会要求填写公司名称、注册号信息等按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即可。
名称通过后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会要求出具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领到名称核准通知书了再去当地工商局指定的入资银行办理验资户,需母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公章(具体材料以当地银行为准)。
户开好了,又母公司的基本户将注册资金转到子公司的验资户账户即可完成入资。
入资完成领取入资单再办理验资报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子公司如何办理注册法律常识:子公司注册办理的方法如下:(1)去工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核名,需子公司携带核名材料前往工商部门提交核名申请,进行名称核查,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办理营业执照,只有注册材料符合工商部门要求,才能顺利办理子公司注册业务;(3)领取营业执照,收到工商部门通知后,申请人携带《企业准予设立通知书》及申请人身世分量证原件前往工商部门领取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4)印章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0•【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规定。
一、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分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的意志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活动的机构。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为扩张自己的实力,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子公司的设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设立程序要复杂些。
2.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子公司具有法人资
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总公司直接控制分公司的财产、业务、人事等;母公司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间接控制子公司。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分公司的债务以总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子公司的债务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三、拓展延伸:选择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主要考量因素
1.成本、责任因素: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初期需要大量投入,而后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管理因素:分公司设立程序、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相对简单,无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总公司直接控制分公司的财产、业务、人事等。
3.税收因素: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无需承担税收,且若分公司出现亏损情形,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子公司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居民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