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条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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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21年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欧阳光明(2021.03.07)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商业医疗保险哪种比较好

商业医疗保险哪种比较好

商业医疗保险哪种⽐较好⽬前,虽然社保的参保⼈群范围不断扩⼤,但社会医疗保障采取“保⽽不包”的原则,存在“⾼覆盖范围、低保障⽔平”的特点。

单看社会医疗保险,⽆论是报销⽐例还是保障的范围,都有⼀定的风险缺⼝,这就需要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加以补充。

投保指南:商业医疗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哪种⽐较好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前,虽然社保的参保⼈群范围不断扩⼤,但社会医疗保障采取“保⽽不包”的原则,存在“⾼覆盖范围、低保障⽔平”的特点。

单看社会医疗保险,⽆论是报销⽐例还是保障的范围,都有⼀定的风险缺⼝,这就需要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加以补充。

投保指南:商业医疗保险哪种好?普通医疗保险、重⼤疾病险还有意外医疗险是商业医疗保险中最常见的险种,采取购买主险或主险配着附加险购买。

据了解,⽬前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住院津贴型和费⽤报销型,前者保险公司以每天固定⾦额,对被保险⼈住院治疗期间损失进⾏补偿,此类产品不与社保或其它类别的商业医疗保险重复,是上佳选择。

买费⽤报销型险种需慎重,它可报销住院医疗费⽤,但报销范围不同产品有不同规定。

部分合同约定,实际医疗费⽤须在社保报销范围内才能报销。

若已从社保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赔偿,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社保不能报销的(进⼝药、特效药、特护病房等),商业保险同样不能报销。

其作⽤仅在于对社保报销后,需按⽐例⾃负的部分进⾏赔偿。

⽬前也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不受医保范围限制的费⽤报销型医疗险,只要是实际发⽣的合理费⽤,都可按⽐例或在⼀定免赔额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重疾险有哪些?⽬前国内市场上的重⼤疾病险,从保险期限上⼜分为两种:终⾝的和定期的,按保险合同,⼀般保终⾝的是不返本的,定期的多是返还的。

被保⼈⼀经确诊罹患该合同所定义的重⼤疾病之⼀,⽴即⼀次性⽀付保险⾦额,以缓解重⼤疾病所产⽣的巨额医疗费⽤给病⼈及其家庭带来的经济压⼒,随后保险合同将被终⽌。

保险知识:商业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只要在县级以上医院,商业医疗保险⼊院不设“门槛”,在参保范围内,投保者⼊院可按80%的⽐例“逢进必报”。

商业三责险条款

商业三责险条款

《商业三责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成立2.3 合同的效力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3.2 履行期限3.3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四条合同的变更4.1 变更的条件4.2 变更的程序4.3 变更的效力第五条合同的解除5.1 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的程序5.3 解除的效力第六条合同的终止6.1 终止的条件6.2 终止的程序6.3 终止的效力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的定义7.2 违约责任的形式7.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保管9.1 合同文件的保管9.2 合同信息的保密9.3 合同资料的移交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的条件11.2 生效的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2.2 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1 修改的条件13.2 补充的内容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本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构成要约。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构成承诺。

2.2 合同的成立自乙方承诺甲方要约之日起,本合同即告成立。

2.3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履行合同。

3.2 履行期限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冠心病的医疗保险指南

冠心病的医疗保险指南

冠心病的医疗保险指南近年来,冠心病的发病率逐渐增加,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重要疾病之一。

为了应对冠心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和医疗费用,购买适合的医疗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冠心病的医疗保险指南,以帮助大家做出明智的保险决策和选择。

一、了解冠心病及其治疗费用冠心病是一种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导致心脏供血不足的疾病。

患者可能需要进行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手术、介入治疗、心脏搭桥手术等,医疗费用较高。

在购买医疗保险前,了解冠心病的治疗方式和相应费用是必要的。

二、选择适合的医疗保险计划1. 保险责任范围在选择医疗保险时,要仔细研究保险责任范围,确保涵盖冠心病相关的医疗费用。

保险计划应包括手术治疗、药物治疗、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等。

2. 投保年龄和等待期注意保险公司对投保年龄的限制,有些保险公司可能对年龄较大的投保者设置限制。

此外,还要了解保险合同中是否有等待期的规定。

等待期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享受保险赔付,通常为30天至180天。

3. 保费和赔付比例保费是购买保险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建议在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保费时,捋清楚各家公司的保障范围和赔付比例。

有些保险在保费较低的情况下,赔付比例相对较低,需要在此方面做出权衡。

三、注意购买保险时的细节1. 健康告知在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

不实的健康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核赔时拒绝支付赔偿,因此务必如实填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 理赔申请一旦发生冠心病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费用清单、处方等材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理赔要求进行审核,并及时赔付。

3. 理赔限制和免赔额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理赔限制和免赔额条款,这些条款会对赔付产生一定的影响。

有些保险公司对特定治疗方式或药物设定了限额,需要特别注意。

四、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在冠心病的治疗过程中,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1. 选择合作医院和医生一些医疗保险会有指定医院和医生的要求,如果满足条件,可在指定医院和医生就诊,以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指南

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指南

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门诊部医疗保险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普及和应用。

为了帮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门诊部医疗保险的结算流程和相关要求,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的指南。

二、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的基本流程1. 身份验证在进行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之前,您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前往指定的保险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身份验证。

常见的身份验证方式包括刷身份证、人脸识别等。

2. 医疗费用结算医疗费用结算是门诊部医疗保险的核心环节。

在门诊就诊结束后,您需要向医疗机构提交病历、处方、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保险机构将根据您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费用结算。

通常情况下,您需要承担部分费用或支付起付线金额后,保险机构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3. 报销和理赔在医疗费用结算完成后,保险机构将根据您的保险合同约定,将应报销金额返还至您的个人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理赔。

您可以通过保险机构提供的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查询和领取。

同时,需要注意陪同材料的准备,以便保险机构做出快速理赔。

三、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的常见问题及解答1. 什么是起付线?起付线是门诊部医疗保险中的一种费用承担方式。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起付线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费用额度。

超出起付线的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报销。

2. 如何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通常由保险合同约定,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时,建议您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报销比例,以便在门诊部就诊时能够准确了解自己的费用承担。

3. 如何避免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纠纷?为了避免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过程中的纠纷,建议您在就诊前咨询医疗机构或保险机构,了解医疗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要求。

同时,在就诊过程中注意妥善保留病历、处方、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以便提供给保险机构核实和审查。

四、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的注意事项1. 准备充足的材料在进行门诊部医疗保险结算时,确保携带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以便保险机构进行核实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要求,我委总结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6月5日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

四、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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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福利指南(2009年01月01日起实施-2009年12月31日止)主险:人身意外保险问1:什么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伤残提供经济补偿。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情况。

若员工不幸身故,则其保障金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若员工不幸因意外导致伤残,则会根据伤残程度,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照附件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来计算保险金。

问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是谁?依照《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哪些情况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1、受益人或投保人对受保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受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3、受保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受保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受保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受保人流产、分娩;7、受保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8、受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受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受保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13、受保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14、受保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罹患疾病。

问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围?全球24小时保障,但是不包括战争等高危国家。

问5:报案时间?出险之日起48小时要进行报案登记。

附加险:综合医疗保险问1:被保险人及投保围是什么?1、如果您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可由您的单位统一为您在保险公司投保。

2、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资料,包括本人的、性别、号、工作单位、保险类别,以及十八周岁以下连带被保险人的、性别、出生日期和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贵公司投保员工需参加每年一度的员工体检。

如果您喜得贵子,请将新生儿的、出生日期、性别及出生证明的复印件于出生当月报给外企公司,外企公司将以出生日期作为新生儿投保日期起保,如果您未及时在新生儿出生当月通知的,将以收到您实际通知日期为新生儿投保,投保前所发生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问2:连带被保险人指得是谁?连带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

问3:投保容是什么?如果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要到医院就诊,包括门诊和住院,您在医院里所发生的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检查费和住院床位费,都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如果您公司为女员工投保了生育保险,则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期检查费,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上环、取环、结扎的费用,保胎、安胎的费用,住院床位费等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问4:保险额度有多少?每一A类、B类被保险人(纯商业保险)每年报销最高额度为RMB2万元。

每一C类被保险人(商业+统筹=两种都报)每年报销最高额度为RMB2万元。

每一E类(连带被保险人)每年报销最高额度为RMB2万元。

问5:责任免除包括什么?1、凡曾患有以下疾病者(含子女)不得投保: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II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2、人身保险责任免除之所列情形;3、受保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4、受保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5、受保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6、受保人患艾滋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等所有与精神疾病有关的);7、受保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8、受保人在非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9、受保人未经同意的转院治疗;10、受保人在中国境外、、、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1、其他免赔事项:☆特需、特诊病区就诊的:各医院的特需病区、特诊病区(包括门诊绿色通道)、温馨病房、特殊治疗中心、外宾病区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发生的所有费用,需由您自己承担。

☆代诊的:有的员工由于种种原因,让家属或他人代为就诊开药。

请注意:非本人就诊的费用是不能得到正常赔付的。

为了更好的保障您的健康以及保险福利,请勿让他人代您就诊。

☆外配药或药店自行买药的:在医院药房以外的机构购药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即使有医院开具的外购单,我公司也不负责赔付药店费用。

☆无病症单纯开药的:有的员工看病时让医生开一些与病情不相关的药品,以备病时用或日常保健,这些费用也需由您自己承担。

☆更换退单中相关任何资料的:不管由于何种原因,经保险公司审核后退回的单据,员工不得私自撤换(比如病历、处方等),撤换资料保险公司将拒绝给付。

☆外院注射的:在诊病医院开出的注射药品请在就诊医院注射。

如需在外院注射,请保留注射费收据。

☆简易门诊就诊的:各医院的便民号、取药号、老干部号、低保号等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请员工正常挂与疾病相关科别门诊号。

问6:赔偿标准?一、门诊治疗相关费用:1、门诊药品费、治疗费、材料费:A类被保险人的费用,本公司按90 %的比例赔偿;每日赔偿限额为RMB300元。

B类被保险人的费用,本公司按100 %的比例赔偿;每日赔偿限额为RMB350元。

C类被保险人门诊起付线(RMB800元)以下的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赔偿,每日赔偿限额为RMB350元;C类被保险人门诊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费用并且属于保险合同围的费用,本公司按50%的比例赔付;封顶线以上的属于保险合同围的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赔付,每日赔偿限额350元。

E类连带被保险人的费用,本公司按50%的比例赔偿;每日赔偿限额为RMB300元。

药品费、治疗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有每日赔偿限额,门诊检查费、门诊手术费无每日赔偿限额。

2、门诊检查费:A类被保险人的费用,本公司按90 %的比例赔偿;B类被保险人的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赔偿;C类被保险人门诊起付线(RMB800元)以下的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赔偿;C类被保险人门诊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费用本公司按50%的比例赔付;封顶线以上的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赔付。

E类连带被保险人的费用,本公司按50%的比例赔偿;除急诊外, 每次单项检查费超过RMB700元者, 应先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3、门诊药量的规定:一般常见病一次性门诊开药不超过七天;慢性病一次性门诊开药不超过十四天;急诊一次性开药不超过三天;出院带药及出差带药不超过十四天。

4、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门诊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赔偿,当天没有门诊赔偿限额。

转天即按以上普通门诊规定比例赔偿。

二、住院治疗相关费用:员工如需住院治疗需先办理社会保险住院登记手续,社会保险不承担的但属于保险责任围的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否则保险公司将拒付该笔医疗费用。

1、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A类、B 类被保险人的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赔偿。

C类被保险人住院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赔偿;C类被保险人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费用,本公司按15%的比例赔付;封顶线以上的费用本公司按20%的比例赔付。

E类连带被保险人的费用,本公司按50%的比例赔偿。

2、住院床位费:A类、B类、C类被保险人的床位费按100%赔偿,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天RMB100元。

E类连带被保险人的床位费按50%赔偿,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天RMB100元。

三、女工生育相关费用: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并属于保险公司赔付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社会保险给付后保险公司按100%比例赔偿。

每一女性被保险人以下的费用以不超过RMB8000元为限:—孕妇孕产期检查费;—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上环、取环、结扎;—床位费: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天RMB100元。

2、孕产期检查费及分娩费在分娩后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已婚者的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每次发生后索赔。

3、生育保险不提供给连带被保险人。

4、员工怀孕需按社会保险要求办理社保生育妊娠登记(84天)。

生育保险需要先申报社会保险再申报商业保险,期限为社保回单60日。

四、急诊治疗:急诊是指病历上有急诊章的以下情况:1)高热(成人38.5度,小儿39度以上)。

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各种原因的休克。

4)昏迷。

5)癫痫发作。

6)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7)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歇、严重心律失常。

8)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10)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

11)各种急性中毒(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自缢、剔颈)。

12)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其他急性外伤。

13)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

14)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眼红肿,突然视力障碍以及眼外伤。

15)两个月以婴儿疾患。

16)其他危、急、重病者。

五、进口材料费的使用:在没有同类国产医疗材料可以替代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时需使用进口医疗材料,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付。

六、诊疗项目围(一)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费用:a 服务项目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包括护工陪护、随访、上门、母子全程服务、点名手术附加、优质优价费等)。

3、病历、各种账单工本费。

b 非疾病治疗项目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如: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穿耳、鞍鼻、隆胸、割双眼皮、按摩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

如:割腋臭、补兔唇、正口吃、矫斜、切多指(趾)、包皮环切、“O”形腿“X”形腿等手术项目。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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