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组织机构与职责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通市政办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5〕14号),设置通化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强化招商引资统计,为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和通化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与振兴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二)启动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加强商品房销售情况统计监测,及时反映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
(三)开展旅游业抽样调查统计和星级以上宾馆统计调查,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发展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四)做好实施《通化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评估工作,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支持。
(五)开展全省民主评议政(行)风抽样调查工作,并负责对我市各县(市、区)的乡(镇)站、办、所政(行)风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统计,为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提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
(六)严格规范县(市、区)GDP核算方法,认真做好县(市、区)GDP季报核算联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
统计工作制度及职责

统计工作制度及职责统计工作制度及职责一、前言统计工作是国家基础性、先行性和战略性工作之一,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工作的正确开展,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撑和政策参考,保障国家及社会各界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了解和把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统计工作的制度及职责进行探讨。
二、统计工作制度1、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我国的统计工作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地方分级管理、统一标准、部门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对统计工作实行整体领导和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的统计工作主要由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具体实施由省级以上统计机构负责。
2、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我国的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相关法规制度,保障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务院发布的《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条例》等法规,规定了统计机构的职责、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要求统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统计工作,维护全国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3、统计机构职责我国的统计机构主要负责整个国家统计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规划和指导全国统计工作,掌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为国家决策提供统计依据和参考。
(2)制定并公布全国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统计分类,并加强对各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
(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各商业、工业、服务等经济单位进行调查、核算、统计,形成各类统计资料和数据。
(4)开展统计信息服务,向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类统计信息和数据,为公众了解国情、把握市场提供重要依据。
三、统计机构职责1、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是全国统计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1)组织协调宏观经济、社会和环境统计工作,定期制定各种统计标准,组织编制全国统计年鉴等各种统计报告。
(2)监督统计调查和资料收集,负责国家统计规划、管理、发布和质量控制。
(3)协助及时发布国家重大宏观经济数据,提供数据服务和咨询,以支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决策。
统计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范文最新推荐------------------------------------------------------统计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根据《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号),设立区统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统计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区统计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监督全区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统计局的各专业报表制度,组织实施统1 / 6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指导全区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七)组织指导全区统计教育、统计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的设置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由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三部分组成的统计组织体系。
1、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这为国家统计局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国家统计局的职能、编制和内设机构都做出了规定。
《统计法》第二期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这为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的设立提供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原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这两个文件对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设立做出规定。
2、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这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3、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这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部门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
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大多设有统计机构,一些设有司级统计机构,如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大部分在有关司级机构内设立统计机构,没有设立统计机构的也配备了专职统计人员,并制定了统计工作负责人。
教育统计工作机构设置规定

教育统计工作机构设置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设置1. 教育统计局教育统计局是教育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2. 统计办公室学校、教育机构等单位应设立统计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相关教育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执行。
3. 统计人员各级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办公室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具备相关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教育统计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1. 教育统计局的职责教育统计局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收集全国范围内的教育统计数据;- 整理和分析教育统计数据,并制作相应报告;- 提供教育统计数据的相关咨询和支持服务;- 审核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统计办公室的职责统计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协调本单位的教育统计工作;- 收集和整理本单位的教育统计数据;- 提供统计数据的相关报告和分析;- 协助教育统计局审核本单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统计人员的职责统计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收集、整理和分析教育统计数据;- 编制和提交教育统计报告;- 参与教育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提供教育统计数据的相关咨询和支持服务。
四、监督与评估教育统计工作应定期接受监督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督和评估机构应定期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已设立的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办公室,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 编制部门:教育部统计局**- 发布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广东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0]38号发布日期:2000-3-31执行日期:2000-3-31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统计局。
统计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工作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资料进行综合。
(三)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1.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2.企业景气调查、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
3.工业产品定货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实施统计工作规章、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批省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方案。
(三)组织实施重大省情省力普查,组织、协调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和企业调查;汇总、整理全省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监督执行各市县、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县统计局三定方案

县统计局三定方案
一、县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和省、州统计局及县委、县政府规定和
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社会经济调查、社会监测;审查和审批各乡镇、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县统计报表
的管理工作。
(五)逐步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县统计数据
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六)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统计专业
职务资格的统一考试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及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切实抓
好对统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管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及《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实施,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八)指导县内中央、省、州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统计局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泰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泰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部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管理,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
2.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涉外调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统计数据的公开发XXX服务力度。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政策、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并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市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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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
1、宣传贯彻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条例;起草法规文件;报告法规工作。
2、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查处统计执法案件。
3、负责全区的统计登记工作。
业务科:
1、负责所属基建、更改及房屋开发企业的统计执法检查。
2、负责所属的工业、交通运输及相关单位的执法检查。
3、负责所属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事业单位的执法检查。
4、负责所属独立核算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劳动工资执法检查。
5、对辖区所属服务业等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6、辖区内三资企业等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