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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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协会规章制度_1

2024协会规章制度_1

2024协会规章制度2024协会规章制度1为规范协会日常管理,进入本协会的成员,请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协会成员应按时进行本社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若请假可代请或自己当面请假。

第二条、协会成员应热爱本协会所组织的授课和组织的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好学、积极进取,努力打造一个易于大家兴趣培养好发挥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协会成员应关心协会的成长和发展,自觉维护协会的荣誉和利益,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若用好的工作建议、活动改善,及时交流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协会是供社成员增加兴趣爱好,互相交流的团体,协会活动时不得大声喧哗、聊天、随意外出走动。

第五条、在本协会内完成的作业,统一交由社长、副社长保管。

第六条、协会成员应自觉爱护本社公物及美术活动用具,如发现有损坏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社里如发现打架斗殴,偷窃等不良行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八条、协会成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社长,副社长。

第九条、多次不参加本社活动的(3次),经提示后仍违规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补交书面通知。

第九条、协会成员应遵守本2024协会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第十条、协会成员有维护协会荣誉和财产的义务。

第十一条、协会成员按值日表的设置对教室环境进行打扫。

第十二条、对本协会活动表现突出者,学期末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协会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搞好自身的情况,严格的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

带领协会成员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如果有成员对协会干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直接向社长反映或集体会议时公开提出讨论,由协会全体成员进行商讨。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对全体协会成员生效。

2024协会规章制度21、凡是学院各个系部在籍的学生,并且对书法有浓厚兴趣的学生都可以申请加入我协会2、凡是本协会成员,必须严格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协会,护协会。

3、每个会员必须参加会议,如没有特殊情况均不可迟到或早退。

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章程

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章程

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全称是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

第二条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是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及《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由全省中小学校及校内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团结全省中小学校心理咨询室及广大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及关心支持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进行学术指导,以促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繁荣和发展,为我省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指导。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本会筹备办公地点:海口市海秀路18号教师之家6楼606房。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经验交流会议及研讨会;(二)在全省中小学中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科学知识,举办专题讲座;(三)在全省中小学校推广普及国际流行的“体验式心理健康教育”模式,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在我省各中小学健康发展;(四)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国际、省际、地(市)际、县际的交流与合作;(五)开展全省中小学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培训工作。

(六)协助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做好各中小学校心理健康咨询室的建立和评估工作。

(七)组织编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所需资料和相关教材。

(八)建立“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网站”。

(九)承办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个人会员包括我省从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或德育工作者;(四)单位会员包括本省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及有关的学术团体、社会福利团体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心理规章制度(4篇)

心理规章制度(4篇)

心理规章制度(4篇)心理规章制度(通用4篇)心理规章制度篇1一、保密性原则咨询人员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

如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应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二、理解支持原则咨询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的眼光批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三、积极心态培养原则咨询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时间限定的原则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

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初次受理时咨询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五、“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原则上讲,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

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者不会去主动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心理咨询室的大门向任何人都是永远敞开的。

六、感情限定的原则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

但这也是有限度的。

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在终止咨询之前也是应该予以拒绝的。

个人间接触过密的话,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者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心理规章制度篇2第一章管理制度第一条咨询室认真学习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认真完成心理健康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热爱当事人,用爱去感化当事人,帮助当事人,用爱给当事人力量,让当事人信任,使当事人恢复自信和自知。

第三条尊重学生、平等地对待学生,并认真遵守心理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情况。

心理卫生协会管理制度

心理卫生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心理卫生协会的管理,规范协会内部运作,提高心理卫生工作水平,保障会员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心理卫生协会全体会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心理卫生协会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致力于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心理卫生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事项;(五)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心理卫生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二)获得协会提供的心理卫生知识和服务;(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研讨等活动;(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三条心理卫生协会定期举办各类心理健康讲座、培训、研讨等活动。

第十四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制定活动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活动方案应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等。

第十六条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效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心理卫生协会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财务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拨款;(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心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心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心理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心理卫生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心理协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心理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协会财务状况。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协会资金安全。

(五)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四条心理协会设立会计岗位,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

第五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心理协会收入来源包括:(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条心理协会支出包括:(一)办公费用;(二)人员工资、福利;(三)业务活动费用;(四)捐赠、资助等。

第十一条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心理协会资产包括:(一)流动资产;(二)固定资产;(三)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二)保值增值;(三)合理使用。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十四条心理协会内部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财务监督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审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心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大学心理协会社团

大学心理协会社团

心协社团教师:思政指导老师:戴妍妍业务指导老师:牟晓红(1.财务管理,审核协会活动的经费预算2.经手日常支出、活动支出和报销事项3.定期向社联会及会员公示经费收支情况)心委指导老师:朱仙桃会长:宋伟航为本协会负责人。

对外代表心协,代表本协会处理各种内外关系。

代表全体成员行使职权,实行会长负责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统领全局,对会内大小事务具有决策权。

负责领导和协调内部工作和人员。

组织分配各部门工作,协调部门间关系。

保持与兄弟院校相关社团的交流联系,学习成功经验,取长补短。

对下届心协成员进行提名,报心协大会申批。

负责和组织心协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心协会议,指导各部门工作,开展心协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与其他部门、社团及兄弟院校的心协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良好关系。

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反映会员意见;及时传达院团委和上级领导的指示及会议精神,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组织召开各部门部长例会,定期反馈各部门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定期向指导老师请示和汇报工作;了解各部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心协工作。

副会长:张嘉怡1.协助会长安排各项工作。

2.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监督各部门工作的开展,督促其按时完成。

4.组着会干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5.活动计划的实施。

6.各项活动总结汇报。

7.参与各部门的活动计划。

8.主持召开会内大小会议。

9.会长不在时可暂时代替会长职责。

10.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11.管理协调协会各项资料。

12.及时反映会内各项工作,并上报会长。

13.每月供写会内总结,并上交院团委。

14.主持自己分工内的全面日常工作,抓好队伍建设。

15.负责协会干部会议和部门会议的同步记录。

16.分管办公室,宣传部,新媒体部,组织部。

各部部长:主持本部门的工作1.按需要召开部门成员会议。

2.策划并创新部门活动,制定部门活动计划,整理部门活动材料,记录部门工作日志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并听取意见。

3.完成会长交办的相关事宜。

深圳心理卫生条例

深圳心理卫生条例

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注释稿)对“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名称的说明:心理卫生和精神卫生两个词,在英语中同为mental health,“精神卫生”就是“心理卫生”,二者没有语义上的区别。

国内目前已通过精神卫生立法的省市均采用“精神卫生条例”名称。

我市就立法工作向卫生部作汇报时,卫生部的意见是采用“心理卫生条例”名称也没有问题,更容易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还可为国家精神卫生立法作参照。

《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下简称《条例》)的适用区域为全市,而非限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主要是考虑特区外各区人口众多,心理卫生工作任务繁重,而现有心理卫生服务基础薄弱,需要通过立法保障以促进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心理卫生工作,规范心理咨询和医疗服务,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保障心理咨询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指出要“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2、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卫疾控发[2002]96号)(下简称《规划》),在“总目标”第二条提出“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

3、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下简称《意见》),在第一条要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

在第八条要求“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

4、《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下简称《纲要》)第十三条,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与精神卫生工作有关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完形学组正式成立等4则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完形学组正式成立等4则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完形学组正式成立等4则作者:暂无来源:《江苏教育.心理健康》 2016年第9期组织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第十届年会、中德心理治疗连续培训项目及德中心理治疗研究院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丝绸之路心理治疗高峰论坛大会于2016年8月11-13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昆仑宾馆召开。

8月11日晚在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第十届委员会议上,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桑志芹教授,介绍了完形心理治疗在中国的培训情况,并提交了《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完形学组成立申请书》,及中国完形学组委员名单、完形学组章程(讨论版)。

经过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第十届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成立完形学组提案,并正式组建了中国完形学组委员会。

自此,中国大陆有了完形心理治疗的正式学术组织。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完形学组(简称“中国完形学组”),是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下属的学术组织。

其宗旨是服从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的纲领,在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增进我国完形心理治疗专业的发展,和完形心理治疗师专业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以及进一步促进完形心理治疗学派与其他心理治疗与咨询学派的相互结合与交流贡献力量。

(消息来源: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官网)会议第三届亚洲家庭治疗学会年会将于2016年10月14-16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召开。

亚洲家庭治疗学会是亚洲家庭治疗师的第一个组织,该学会的成员包括来自于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及香港、台湾地区的家庭治疗师。

香港大学家庭研究院总监李维榕博士为该学会的临床总监,日本的TakeshiTamura博士是该学会的现任国际委员会主席。

本次第三届亚洲家庭治疗学会年会(AAFT)主题是“发展变化中的亚洲家庭治疗”。

由于这是一个亚洲及海内外的家庭治疗师分享他们对亚洲家庭工作经验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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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2006年9月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缩写CAMH。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我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国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团结全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预防心理疾病,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

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安康胡同5号,邮编100088。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

三、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学科发展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标准制定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认证。

七、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业务及兴办实体。

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1、高等院校毕业,具备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医疗、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

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四、外籍会员外籍心理卫生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心理卫生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经常务理事会审批,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资深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

外籍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

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并进行监督。

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1、执行本会决议决定;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三、资深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作废。

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六、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设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依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

但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专业委员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冠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

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证书。

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干部,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中国科协项目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经费管理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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