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大学心理协会的规章制度

大学心理协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大学心理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同学们的心理健康成长,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心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热爱心理学、积极支持心理学教育和研究的同学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和学生自治团体。
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在学校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增进同学们对心理学的了解和兴趣,提高心理素质,促进心理健康,为同学们提供心理帮助和支持。
第五条协会的口号是:心理健康,快乐成长。
第六条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心理讲座、心理健康测评、心理辅导咨询、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七条协会的理事会是主要决策机构,根据章程和学校规定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以在校学生为主,其他对心理学感兴趣的人员可成为外围会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设主席团、学术部、宣传部、活动部、外联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协会的不同工作。
第十条主席团包括主席、副主席等,主要负责领导协会的工作,代表协会发言。
第十一条学术部负责组织学术讲座、研究活动等,提高协会会员的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宣传部负责宣传协会的工作动态,维护协会形象,传播心理知识。
第十三条活动部负责组织协会的各类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
第十四条外联部负责与其他学生组织及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拓展协会的影响力。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五条协会接受在校学生的入会申请,通过审查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协会的各项服务。
第十七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维护协会形象。
第十八条会员可以自愿参加协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时需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后批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协会资金来源包括学校拨款、会员会费、活动赞助等。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定期向会员大会和学校报告财务情况。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团体会员条例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团体会员条例讨论稿按照《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本会设立团体会员。
第一条对象和条件凡热心开展、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卫生、学术、科研、教育或其他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指导,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均可向本会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入会手续1.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即发给团体会员证书,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团体会员单位选派1-2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
第三条权利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2.优先刊登学术论文和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3.免费得到协会《心理卫生通讯》;4.可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支持与咨询;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6.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4.按期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五条会费团体会员入会后应及时交纳本年度会费,每年向协会缴纳会费1000元。
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会费的管理和使用1.设立团体会费专项科目、专款专用;2.每年向团体会员单位通报专项费用使用情况;3.用于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4.用于举办各种类型专题讲座和开展科普活动;5.用于本会为团体会员服务的管理办公等费用。
第七条退会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应由团体会员单位名义正式提出并退回团体会员证书。
团体会员单位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害本会声誉利益,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收回团体会员证书,造成恶劣影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大学心理协会社团

心协社团教师:思政指导老师:戴妍妍业务指导老师:牟晓红(1.财务管理,审核协会活动的经费预算2.经手日常支出、活动支出和报销事项3.定期向社联会及会员公示经费收支情况)心委指导老师:朱仙桃会长:宋伟航为本协会负责人。
对外代表心协,代表本协会处理各种内外关系。
代表全体成员行使职权,实行会长负责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统领全局,对会内大小事务具有决策权。
负责领导和协调内部工作和人员。
组织分配各部门工作,协调部门间关系。
保持与兄弟院校相关社团的交流联系,学习成功经验,取长补短。
对下届心协成员进行提名,报心协大会申批。
负责和组织心协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心协会议,指导各部门工作,开展心协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与其他部门、社团及兄弟院校的心协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良好关系。
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反映会员意见;及时传达院团委和上级领导的指示及会议精神,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组织召开各部门部长例会,定期反馈各部门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定期向指导老师请示和汇报工作;了解各部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心协工作。
副会长:张嘉怡1.协助会长安排各项工作。
2.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监督各部门工作的开展,督促其按时完成。
4.组着会干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5.活动计划的实施。
6.各项活动总结汇报。
7.参与各部门的活动计划。
8.主持召开会内大小会议。
9.会长不在时可暂时代替会长职责。
10.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11.管理协调协会各项资料。
12.及时反映会内各项工作,并上报会长。
13.每月供写会内总结,并上交院团委。
14.主持自己分工内的全面日常工作,抓好队伍建设。
15.负责协会干部会议和部门会议的同步记录。
16.分管办公室,宣传部,新媒体部,组织部。
各部部长:主持本部门的工作1.按需要召开部门成员会议。
2.策划并创新部门活动,制定部门活动计划,整理部门活动材料,记录部门工作日志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并听取意见。
3.完成会长交办的相关事宜。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完形学组正式成立等4则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完形学组正式成立等4则作者:暂无来源:《江苏教育.心理健康》 2016年第9期组织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第十届年会、中德心理治疗连续培训项目及德中心理治疗研究院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丝绸之路心理治疗高峰论坛大会于2016年8月11-13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昆仑宾馆召开。
8月11日晚在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第十届委员会议上,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桑志芹教授,介绍了完形心理治疗在中国的培训情况,并提交了《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完形学组成立申请书》,及中国完形学组委员名单、完形学组章程(讨论版)。
经过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第十届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成立完形学组提案,并正式组建了中国完形学组委员会。
自此,中国大陆有了完形心理治疗的正式学术组织。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完形学组(简称“中国完形学组”),是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下属的学术组织。
其宗旨是服从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的纲领,在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增进我国完形心理治疗专业的发展,和完形心理治疗师专业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以及进一步促进完形心理治疗学派与其他心理治疗与咨询学派的相互结合与交流贡献力量。
(消息来源: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官网)会议第三届亚洲家庭治疗学会年会将于2016年10月14-16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召开。
亚洲家庭治疗学会是亚洲家庭治疗师的第一个组织,该学会的成员包括来自于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及香港、台湾地区的家庭治疗师。
香港大学家庭研究院总监李维榕博士为该学会的临床总监,日本的TakeshiTamura博士是该学会的现任国际委员会主席。
本次第三届亚洲家庭治疗学会年会(AAFT)主题是“发展变化中的亚洲家庭治疗”。
由于这是一个亚洲及海内外的家庭治疗师分享他们对亚洲家庭工作经验的论坛。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 心理卫生协会、、八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缩写第二条本会性质:由我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国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团结全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预防心理疾病,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
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院。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
协会规章制度

协会规章制度协会规章制度「篇一」协会所有的财产均为协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所有,它必须用于服务本协会的会员,开展本社团的活动以及发展社团之所用。
为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规范合理的财务管理方法,提供财务工作水平和财务使用的透明度。
依据社团联合会及本协会原有相关文件规定先修订条例如下:一、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社会(主要是企业公司)赞助(三)学校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二、经费使用(一)本协会举办活动的费用(二)本协会日常管理所需费用(三)其他正当合理的开支三、财务审批本协会的财务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分层逐级审批制(一)各部门财务报销,必须持有相关的合法的正规国家统一发票,特殊情况应向理事会(董事长)通报后根据收据报账。
发票和收据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字,并注明相关时间、地点及使用事项。
(二)各部门经费使用必须首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账时需负责人签字核实,最终上报理事会(董事长),经财务处报销。
(三)超过预算的经费报销,需事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然后上报至理事会(董事长)。
理事会审议后再经财务处核实报账。
四、财务(产)管理(一)本协会财务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有理事会及全体成员给予监督,做到经费使用合理,真实,透明;管理和监督要求严格执相关财务条列,按章办事。
(二)协会经费开支定期以公开形式向会员报告,并上报社联,再由社联向校团委老师汇报。
(三)所有部门在报账时,除出示相关发票及收据外,还需另附一分详细的经费使用明细表报财务处,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核实。
(四)协会换届时,协会财务有本届财务负责人移交给新一届财务负责人,并出具年度财务清单。
同时需在换届大会上做本届的财务汇报,向广大的会员说明协会财务使用状况。
(五)协会所有财产为协会集体公共所遇,任何人不的随意占有或挪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惩。
(六)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力求节俭。
并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五、财务处职责:(一)本协会财务以董事长为主的理事会处理相关事宜。
心理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心理协会的组织管理、活动开展和会员权益保障。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心理协会”,简称“心协”。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是由热爱心理学、关心心理健康、致力于心理健康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以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为己任,为会员提供专业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八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
第九条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专业领域的研究、交流、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凡遵守本章程,承认本协会宗旨,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专业咨询、培训等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四)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三)向本协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四)为本协会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五)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活动与交流第十三条本协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一)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三)心理专业培训;(四)学术交流和研讨;(五)心理健康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本协会加强与国内外心理卫生、心理健康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在我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领导下地由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以公益为主地群众性团体.第三条:本协会地宗旨是: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引导大学生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坦然面对挫折与失败,协调人际关系,进而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和人格完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四条:本协会地主要活动形式:(一)利用宣传栏、院报、广播、自办刊物与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普及心理学和心理卫生知识;(二)通过专家、学者开办讲座,举行心理训练夏令营、心理能力训练班,组织团体咨询等灵活多样地形式,促进广大学生健全人格地形成和自我发展,丰富学院文化生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通过面谈、电话热线等形式,帮助同学们解决日常遇到地心理疑难问题;(四)开展其它相关活动,并积极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第五条:本协会地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地各种法律法规和学院地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会员第六条:会员条件:凡本院在读学生,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一)对心理学感兴趣;(二)愿意不断提高自己地心理素质;(三)愿意为促进广大学生地心理素质健康发展做出贡献;第七条:入会手续及会员需知(一)由本学院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向秘书处领取入会申请表,经考核合格者,按要求填写后交于秘书长存档,正式成为本协会会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会员必须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分配地任务;(三)任何人不得私自借用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或做违法地事,否则本协会将对其追究责任;(四)直接申请干事者,须进行面试,合格者方能当选,面试由各部长自行安排,过程有秘书长旁听监督.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地工作有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地权利;(三)参与本协会举办地各项活动及享有优先参与学校,培训地权利;(四)提出在工作上地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地权利;(五)有接受评优和奖励地权利;(六)有退会自由地权利.第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宣传本协会地宗旨,自觉维护本协会地形象;(二)执行本协会地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纪律,服从本协会安排,完成本协会委托地工作;(三)积极为本协会收集、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四)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地各项活动,关心本协会地工作.第十条:会员地职责:(一)努力学习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相关知识水平和自身心理素质;(二)帮助兄弟会员学习心理学知识,加强会员之间地联系;(三)积极参加和参与组织本协会举办地各类活动;(四)用所学心理知识服务社会.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机构第十一条: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地各职能部门负责制.社团部门:秘书长,办公室,策划部,宣传部,学习部,文艺部,外联部网络部第十二条:本协会地最高权力机构为会长团成员.社长团地职责是:(一)制订本协会地工作方针;(二)审议理事会地工作报告;(三)审议和修订协会章程;(四)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五)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全体成员休会期间其权力地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理事)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每一届理事会任期为一年,理事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理事会地职责是:(一)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协会地年度工作计划;(三)具体组织本协会地各种活动;(四)审议批准新会员入会;(五)执行本协会地各种奖罚制度;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设有正副会长、秘书长、部门部长.会长是理事会地总负责人和召集人,并向全体成员负责.各职能部门地负责人主持本职能部门地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五条:正副会长及各职能部门地负责人由理事会通过内部民主协商,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若现任社长团做出对心协不利地行为导致心协遭受非正常原因地重大损失,心协所有原任地正式注册地会长团通过指导老师地协定,有权间接撤除现任社长团地职位.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六条:正副会长地职责:正会长职责:()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地指导下,代表本协会主持工作,并主持召开心理健康协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例会及全体会员大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地领导,及时向院社团联合会请示汇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对阶段工作进行全面地总结,并随时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情况副会长职责:()参与协会重大事项地决策,有发言权,表决权.()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依照分工管理所辖职能部门地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地任务分工,检查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工作地实施()及时作出工作反馈报告给会长.第十七条:各部及其工作范畴:秘书长:()做好会长团对各部门工作安排地通知,协会内各种信息地传达()及时向会长团反映各项工作地进展,协助会长团对心协地活动进行策划办公室:()负责对内地纪律监督,协调各部门工作()对心协地社员信息档案、财务档案、活动文件等进行管理()负责所有文章及稿件地撰写()并作好每次地会议记录和活动流程外联部:()凡本协会举办活动,负责所有联系及接待工作,()负责外来经费地补充与捐赠()与同其它高院同类社团活动进行交流,扩大协会院外影响力()负责本协会内部成员地联系交流,以及与本校其他社团地联谊交流()负责对院内情况、生活新闻或注意事项等地情报收集()负责本协会举办地聚会活动、拓展活动或测试活动()协助负责活动地场地布置()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情况宣传部:()负责心协刊物投稿地收集与整理,完成院内各类报纸地征稿邀稿,及时报道协会动态,编辑社内刊物.()负责本协会地手绘海报及电绘海报.()负责地软件地制作()负责活动现场及社团生活地拍摄()创建与管理协会网页,协助编辑部做刊物后期排版工作,及时更新网站.()对外宣传心协地服务宗旨,负责每次活动场地布置及宣传方式,办好心协每期宣传栏,传播心理健康知识,扩大协会院内影响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负责对本协会所要使用地电子设备地管理()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情况咨询部:()负责与同学交流,征询同学对本协会活动和工作地建议,解答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地各种问题()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各项心理咨询与调查问卷工作,向有关老师反馈调查工作地情况.()针对大学生普遍存在地、较为集中地心理问题,进行专题讲座;组织群众性活动,组织总结、交流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地做法、经验和体会,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建议和决策依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咨询室值班,记录预约信息()调查本社团内部人员地心理状况,并做适当处理()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情况服务部:()负责协会地后勤工作,现场管理()负责对拓展活动、咨询活动及测验活动地执行()代表协会地形象,并负责协会礼仪方面地工作()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情况()举办协会内地聚会活动()心协内部培训活动第四章经费第十八条:经费来源:(一)学院拨款;(二)举办各种院内外有偿活动地合法收入;(三)社会人士或单位地捐赠.第十九条:理事会全权管理本协会地所有经费,并制定有关财务制度.账目管理由秘书长负责.指导老师有权利和义务对本协会地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凡取得突出成绩或为本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理事会会员、普通会员,视其贡献或成绩地大小,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资金、奖品、提升职务等不同形式地表彰.各干部正式退出岗位后,可获得证书一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一条:凡有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触犯本协会有关纪律,做出有辱本协会声誉地行为者,视其性质及程度,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以点名批评、自我检查、撤消职务、取消会员资格等不同程度地处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负责制订有关奖罚规则和实施奖罚.第六章章程地修改第二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地修改,应由院团委、院社联、本协会执行机构或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方可进行,并交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审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四条:经过修改地章程,须在全体成员上通过后日内,报院社联审批.第七章协会地变更和注销第二十五条:协会地备案事项(如协会负责人、协会章程等)需要变更地,应在一周内向院社联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向院社联申请注销:(一) 完成协会章程规定地宗旨地;(二) 全体成员决定解散地;(三) 分立、合并地;(四) 因其它原因需终止地.第二十七条:协会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协会负责人签名、经全体成员通过地注销申请书.院社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活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八条:协会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院社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协会地变更、注销,应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协会活动◆常规活动•每周五晚“周末影院”播放与心理有关地电影.•邀请专业心理老师针对大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心理讲座.•举办校园心理剧大赛.•定期召开成员会议.•与其他高校地心理社团进行交流学习.•举办心理团体辅导、朋辈咨询等其他与心理有关地活动.◆特色活动•举办心理沙龙•心理狂欢节•开展礼仪培训活动•进行户外素质拓展活动•举办全校规模心理咨询大会•协会开展中秋,迎新晚会•举办心理剧本征集评比大赛•进行献爱心募集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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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2011年10月14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缩写CAMH。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发展我国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团结全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预防心理疾病,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常设办事机构设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活动,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心理卫生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心理素质。
三、开展心理卫生相关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评价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制定。
七、开展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业务。
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推荐和表彰心理卫生科技人才,以及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境外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一)普通会员1、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任职资格者。
2、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及相关学科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者。
(二)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境外会员境外心理卫生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心理卫生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境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心理卫生专业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入会程序普通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会的分支机构、会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可根据本会理事会的授权,或接受理事会委托,接受普通会员的入会申请,并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资深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
境外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普通会员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等;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二、资深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总结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三、境外会员(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等;2、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单位会员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3、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普通会员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除承担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三、境外会员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4、协助本会做好国际间的学术交流;5、向本会介绍国际心理卫生研究的新进展。
四、单位会员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组织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作废。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的影响的人士;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依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
专业委员会(分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冠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
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证书。
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三年。
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