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物业费收取标准也备受关注。
物业费是指由业主按照其持有的房产面积或套数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保洁等费用支出。
合理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既能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又能减轻业主的负担,因此,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物业费的项目构成。
物业费的项目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内道路、绿化、电梯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费用;二是公共设施使用费,包括小区内的健身设施、游泳池等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用;三是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费用;四是保险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保险费用支出。
以上几项费用构成了物业费的主要内容。
二、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根据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和保险费等项目,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小区的规模、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太原市,一般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10元不等,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针对一些高档小区或者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但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过高损害业主利益。
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调整。
物业费收取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小区的发展和配套设施的完善,物业费收取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公开透明地进行调整方案的讨论和公示,确保调整后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合理合法。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在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时,也应当充分考虑业主的支付能力,不应将物业费收取标准提高至超出业主承受范围的水平。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避免因物业费收取标准调整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四、加强物业费使用管理。
为了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暂行)(并价房字[2005]108号)关于发印《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并价房字〔2005〕108号二OO五年九月六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局、建设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涉价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所称普通住宅小区,是指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二、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合同约定后执行。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定后执行。
四、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尚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号晋价服字[2015]12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住建局、房产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号)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住建局、房产局: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在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区数量的增加,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成为了社区居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太原市物业费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居民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根据太原市相关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项目和个性化收费项目两部分。
基本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公共能耗费用等,这些费用是由整个小区的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均摊。
而个性化收费项目则是指一些特定的服务项目,如停车费、垃圾处理费等,这些费用是根据居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其次,太原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受到了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社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和制定收费标准。
因此,不同社区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居民在缴纳物业费时需要留意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再次,居民在缴纳物业费时,也需要注意一些常见问题。
首先是费用清单的透明度,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是费用的合理性,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增加费用项目或提高费用标准,一切费用调整都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通过。
最后是费用的监督,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对物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
总的来说,太原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需要政府、物业公司和居民共同努力来维护。
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监管,确保其合理性和透明度;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收取物业费,并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检查;居民则应当自觉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也应当关注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太原市的居民更加全面地了解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

xx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
费标准(暂行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
(一)基本要求
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xx
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
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四)协助维护xx
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五)保洁服务
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六)绿化养护管理
按照小区内的绿化覆盖率及日常养护程度,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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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进行统一规定和管理。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的良好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一、物业管理费。
1. 小区环境卫生费,按照小区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确定,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包括垃圾清运、道路清扫、绿化养护等。
2. 物业维修基金,按照小区建筑面积确定,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例如电梯、水电设施、楼道照明等。
3. 绿化维护费,按照小区绿化面积和绿化设施数量确定,用于小区内绿化植被的养护和维护工作。
4. 保安服务费,按照小区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确定,用于小区内的保安巡逻、门卫服务等。
5. 管理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确定,用于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费用。
二、其他收费项目。
1. 车位管理费,按照停车位数量和使用情况确定,用于小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
2. 电梯维护费,按照电梯数量和使用情况确定,用于小区内电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 公共设施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以上是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各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确定。
希望各位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

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发布日期:2014-5-22 来源:原创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形式是如何规定的?答:《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综字〔2002〕290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正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或年收取。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内涵是什么?答: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律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管理。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有哪些?服务成本有哪些?答:(一)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4、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5、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7、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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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发布日期:2014-5-22 来源:原创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形式是如何规定的?答:《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综字〔2002〕290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正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或年收取。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内涵是什么?答: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律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管理。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有哪些?服务成本有哪些?答:(一)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4、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5、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7、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此次新出台的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物业综合服务费、装修服务费、住宅电梯运行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中的别墅、商业务性住宅(商住房)及非住宅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收费的办理和审批过程、要求等内容。
五、哪些情况必须实施《办法》?答:(一)根据《办法》规定,2014年7月1日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有明确期限,没有到期并且在新标准范围内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但高于新的标准的,应在7月1日前履行《办法》中的程序进行确认。
否则,应将到新标准以内按新的《办法》重新约定。
(二)根据《办法》规定,2014年7月1日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严格执行《办法》。
(四)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执行《办法》。
六、如何实施、执行《办法》?答:(一)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持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在《标准》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持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居民委员会签署盖章的证明及其它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太原市服务价格登记表资料。
(二)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组织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的内容、停车收费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征求的修改意见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示。
公示后,可持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居民委员会签署盖章的证明及价格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申领太原市服务收费登记表并办理收费手续。
(三)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款方式征求意见并公示后,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居民委员会在证明资料中予以明确意见,并提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手续并申领太原市服务价格申办登记表资料。
七、现有的未实现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是否执行《办法》?答:现有的未实现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尽快聘请或组建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可按照《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所辖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实行。
《办法》第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确定。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表述是“委托管理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如何界定其何时执行《办法》?答:《办法》规定,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应当严格执行《办法》。
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委托管理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没有明确的具体期限的,当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的,应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前期物业超过三年愈期未办,视为不执行《办法》应予纠正。
九、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应当执行《办法》具体内涵是什么?答:《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符合此条件之一的,视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且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应当执行《办法》,以避免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成立而导致无限期不执行《办法》。
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能否拒绝执行《办法》?答:《办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对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同样具有法定约束力。
所以,只要实行正规物业管理的小区都要严格按照《办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十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研究收费标准,能否超出《标准》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答:《标准》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是经过严格测算成本,而确定的,既保证物业服务企业有规定的合理利润,又兼顾业主实际承受能力。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必须在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否高出《标准》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应如何申办?答:(一)原则上新建住宅销售和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标准》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方可以收费。
(二)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测算的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高出《标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超出物业服务等级部分报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小区超出部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
由价格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测算,单独核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三、物业服务单位申请单独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交哪些材料?答:共四大项;一是书面申请,介绍清楚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备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收费标准对应的成本构成情况说明等有关内容;二是提交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三是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四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住宅交付使用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以哪个为准?答:两个合同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执行。
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择低执行。
这里要说明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则建设单位和所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收费标准低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所产生的差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五、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可否高于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最高限价?答:《办法》和《标准》是以太原市规范性的政府文件公布的,对太原行政区范围内从事与《办法》中规定相关内容的企业、法人、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不得与《办法》相矛盾,其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标准》规定的指导价范围。
十六、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办法》中应该做好哪些工作?答:一是符合实施《办法》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会同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标准》规定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是严格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将服务的等级、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三是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报备,不得随意违规收费。
四是对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收费。
十七、物价部门将采取哪些积极措施推进《办法》实施?答: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办法》实施内容、操作规程、操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宣传、积极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二是规范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严格明码标价和收费报备制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自2014年7月底开始将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标准全面检查,会同物业管理部门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办法》,不落实《标准》等行为,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全力推进《办法》顺利实施。
十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答:为坚持物业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大力推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在办法规定的最高指导价内,鼓励通过市场竞争合理收费。
我们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之前,参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