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既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等重要问题做出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日常工作由药学部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第三条组织机构: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
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医务部和药学部主任担任。
委员若干名,秘书(兼职)1名。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临床合理用药督导小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特殊药品管理工作小组”和“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六个工作组。
每个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
各组长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工作制度: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方面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纪委、经管、医保部门的负责人及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原则上每季度须召开会议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
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学部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学部可以在其权限内,履行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药学部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药事管理委员会是一个负责制定和监督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机构。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要求。
一、委员会组成1.1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层代表:确保医疗机构管理层在委员会中有代表,以便制定和推动药事管理政策的执行。
- 药剂科主任:负责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 临床医生代表:确保药事管理政策与临床实践相结合,提供专业医疗意见。
- 药师代表:提供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
- 护士代表:负责药物的储存和给药,提供药物管理方面的专业建议。
- 病患代表:代表患者利益,提供患者的需求和意见。
1.2 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制定和修订药事管理政策和程序。
- 监督和评估药事管理的执行情况。
- 提供药物安全和合理使用的指导和培训。
- 处理和解决药物使用中的问题和投诉。
- 与其他相关委员会和部门合作,确保药事管理与整体医疗质量管理相协调。
1.3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选举:-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普通为两年,可以连任。
- 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由医疗机构内部进行,确保代表各个职能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平衡。
二、委员会会议2.1 会议召开频率:-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普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暂时会议。
2.2 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
- 议程内容包括药事管理政策和程序的讨论、药物使用中的问题和投诉的处理、药物安全和合理使用的培训等。
2.3 会议记录:- 委员会应指定一位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和决策的过程,以备将来参考和审查。
三、药事管理政策和程序3.1 药事管理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和修订药事管理政策,确保其与法规和最新的临床实践相符合。
- 药事管理政策应明确规定药物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的程序和要求。
3.2 药物使用的审核和监督:- 委员会应建立药物使用的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药物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药事管理,提高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用药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二、机构设置1. 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内部专门负责药事管理的机构。
2.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药学专家、临床医生和护士组成。
3.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位,由医疗机构领导任命,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1. 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
2. 监督和评估药事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药物采购计划,并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4. 指导和培训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5. 审核和监督医疗机构内的药物使用,确保用药合理、安全。
6. 协助医疗机构进行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7. 组织开展药物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播,提供临床用药的参考依据。
四、工作流程1.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2.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决议和行动计划。
3. 委员会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信息系统,用于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五、药事管理人员1. 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的药事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策和工作安排。
2. 药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3. 药事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药物使用信息。
六、保密和安全1. 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保守药事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
2.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物管理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药品的储存、配送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委员会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药物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药事管理规定的行为,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
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第三条组织机构 1. 药事委员会由院长和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 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3 人。
委员 7-9 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 10 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
秘书 1 人,特邀委员若干人,每次参加药事委员会人员可以采取固定或部分固定并从药事委员专家库中抽签组成。
3. 药事委员会分别在朝晖院区、望江山院区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和“合理用药管理小组”三个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 1 名,组员若干名。
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工作制度1.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 药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检查、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
遇特殊情况可由 3 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 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 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加强药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本章程旨在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和运作方式,确保委员会的有效运行。
二、组成1. 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a.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协调各项事务。
b.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履行职责,代理主任委员职务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c. 委员: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负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d. 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文件记录。
2. 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解职:a.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b. 委员由各相关部门推荐,经委员会批准任命,任期为两年,可连任。
c. 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三、职责与权限1. 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
2. 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计划和药品清单。
4. 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药品库存管理、药品使用情况和药品质量控制。
5. 组织药事管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6. 推动和支持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品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7. 协调处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中的纠纷和投诉。
8. 提出药事管理改进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升。
四、运作方式1. 委员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2. 主任委员可以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解决紧急问题。
3.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具体事务的研究和处理。
5. 委员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决策。
五、附则1. 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2. 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章程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3.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合理性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本章程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组织架构1.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成立,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由医院领导任命。
2.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工作任务。
3. 委员由医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药剂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等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职责权限1. 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负责医疗机构内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处方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3. 开展药品临床使用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等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水平。
4. 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内药品质量,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5. 组织开展药事管理相关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水平。
四、工作程序1.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
2. 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3. 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委员的同意方可生效,并进行书面记录。
4.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收集等。
5. 委员会每年向医院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领导的指导和检查。
五、附则1. 委员会成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医疗机构的内部信息。
2. 委员会应密切配合医院的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药事管理工作。
3.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委员会的讨论和医院领导的批准。
4.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确保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委员会将通过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监督和评估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提高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水平,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章程。
二、委员会的设立1. 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机构,负责药事管理工作。
2. 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层组织成立,设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职务。
3. 委员会主任由医院管理层任命,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三、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3. 审核医疗机构的药品目录,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
4. 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
5. 组织开展药品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事件。
6. 定期组织药学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药学水平和药品管理能力。
7. 推动药事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药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8. 协调解决药品供应短缺等紧急情况,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临床药师、药品采购人员、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
2. 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期限为两年,可连续任职一次。
3.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履行委员会的职责。
五、委员会的工作机制1. 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2. 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提前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和提案。
3. 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会议,安排议程,记录会议记要,并将会议决议上报医院管理层。
4.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
六、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1. 委员会的工作应接受医院管理层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向医院管理层报告工作发展和成效。
2. 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医院管理层的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医院的发展和改进提供支持。
七、附则1. 本章程经医院管理层批准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废止。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负责协调和监督药事管理工作的机构,旨在保障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和合理使用。
本章程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力和运作机制,确保委员会的工作高效、透明、公正。
二、组成1.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医务部门、药学部门、护理部门、质控部门等。
2. 委员会由一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由医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主任具有丰富的药事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3.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任期结束后需重新选举。
三、职责1. 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 审查和监督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配送、存储和使用情况,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指导和培训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人员,提升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4. 协调和解决医疗机构内部药事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
5. 监测和评估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绩效,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6.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推动药事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权力1. 委员会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与药事管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并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2. 委员会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3. 委员会有权向医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药事管理制度的改进和药品采购的优化等。
4. 委员会有权组织和开展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五、运作机制1. 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和工作计划。
2. 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暂时会议,讨论和解决紧急事务。
3. 委员会成员应当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药事管理工作的开展。
4. 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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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作者:Tong,Sun 发布时间:2008-07-2416:38:11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医院访问次数: 5276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第三条组织机构1. 药事委员会由院长和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 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
委员7-9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
秘书1人,特邀委员若干人,每次参加药事委员会人员可以采取固定或部分固定并从药事委员专家库中抽签组成。
3. 药事委员会分别在朝晖院区、望江山院区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和“合理用药管理小组”三个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工作制度1.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 药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检查、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
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 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 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 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
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浙江省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第五条药事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会各1-2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的知识及技能,同时定期对临床进行合理用药检查,对不合理用药予以评价。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委员专家库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库实行兼职聘任制。
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特殊情况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八条药事委员会的职责在医院院长及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事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九条药事委员会的任务1.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
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 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3. 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4. 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并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5. 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6. 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 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十条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自制药品(制剂)及化学试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十二条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1. 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 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 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 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的义务1. 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 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 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 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 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 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 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 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委员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1. 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对医院用药相关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2. 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
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1、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2、处方内容应填写完整,不得缺项,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处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8、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9、已调配的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药事委员会批准销毁并记录。
10、电子处方格式内容与书写处方一致,必须设置处方正式开具后不能修改的程序。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执行)和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4日公布执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浙江省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请全院医务工作者遵照执行。
1、组织管理和培训管理1) 医院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
2) 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定期检查、记录结果,及时纠错。
3) 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临床如何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知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管理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及时记录项目变更及购买情况。
2) 在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携带本院的身份识别器(U盘)插入到供应商已登陆特殊药品管理系统的计算机USB插孔上,在确认资源信息无误后进行网上购货交易。
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验收后应与网上采购数目核对,无误后进行网络勾对确认。
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
5)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进出库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 定时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效期及质量情况。
8) 按照省药监局“网络特殊药品监管系统”进行网上操作,严格监控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向。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1) 院内各部门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不超过医院医务科的规定,其数量须每日清点。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住院病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凭长期医嘱领发,出院带药需开“精二”处方。
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由采供部负责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 执业医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处方权。
5) 医生应按专用处方的要求书写处方、不得缺项。
6) 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应为其建立专用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7) 门诊办公室每月30日前将新建专用病历的患者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8) 应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