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锚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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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机安全操作须知范本

锚机安全操作须知范本

锚机安全操作须知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锚机安全操作,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安全操作须知。

第二条锚机操作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锚缆工等相关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严格按照作业证的范围进行作业。

第三条锚机操作人员必须熟悉锚机的结构、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不得擅自进行改动或维修。

第四条锚机操作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五条锚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纪律,服从指挥,严禁酒后操作,严禁操作过程中犯懈怠、疏忽大意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锚机操作安全规程第六条锚机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滑鞋、救生衣等。

第七条锚机操作前必须进行开工交底,并使用通用语言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大家都清楚作业过程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在锚机操作前,必须对锚机设备、锚缆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锚缆无损伤,能够正常工作。

第九条锚机操作人员必须熟悉锚机的启动、停止、紧急制动等操作程序,并能够熟练操作相关按钮和开关。

第十条锚机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警觉,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上报相关负责人。

第十一条锚机操作人员不得在操作中离开自己的岗位,不得将自己的职责交流给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锚机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设备的停止和锁定,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三条锚机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上报相关负责人,不得擅自继续作业。

第十四条锚机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反事故应急措施第十五条锚机操作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操作,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报警求助。

第十六条锚机操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组织船员进行疏散,并进行初步的灭火、救援等应急措施,等待救援。

起锚机检验须知

起锚机检验须知

起锚机检验须知(送审稿)目录1.适用范围2.参考标准3.制造厂必要基础条件4.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要点5.认可典型样品选择6.型式试验7.现场审查8.产品检验9.证书签发10.报告填写11.检验标记1.适用范围1.1 本检验须知适用于海船和内河船舶的电动、液压、蒸汽或外力驱动的起锚机。

1.2 本检验须知所指的“起锚机”在适当处应理解为“起锚机和起锚绞盘”。

1.3 对于起锚系泊组合机,除本检验须知外,还应参阅“绞车检验须知”。

2.参考标准2.1 对适用于本检验须知的起锚机,除应符合CCS《起锚机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中的认可和检验依据外,还可参考下列标准:(1)GB/T3893-1998《造船及海上结构物-甲板机械-术语》;(2)GB/T4447-1992《海船用起锚机和起锚绞盘》;(3)GB/T6918-1993《手动起锚机及起锚绞盘》;(4)CB/T3179-1996《锚链轮》;(5)CB/T3242-1995《电动起锚机和起锚绞盘试验方法》;(6)CB/T3827-1998《绞缆筒》;(7)CB/T3858-1999《起锚机和起锚绞盘性能参数》;(8)CB/T3877-2005《甲板机械一般要求》;(9)JT/T262-1995《内河船舶起锚机和起锚绞盘》。

(10)CPZ31025-88《验船师须知-起锚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3.制造厂必要基础条件3.1 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的适宜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手段。

3.2 具有符合认可和检验依据的适用规定的制造质量控制。

3.3 试验和检测设备的基本条件如下:(1)起锚机试验场地应包括试验台和满足加载重块有效升降行程的台架;(2)具有相应的试验锚链(或绳索)、起吊设备和经标定的试验砝码(重块);(3)为试验提供的测试设备,计量器具、仪表应经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且在适用性上能满足所有测试需要。

4.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4.1 图纸和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要求。

CCS对船舶建造检验的具体要求(转载资料仅供学习)

CCS对船舶建造检验的具体要求(转载资料仅供学习)
焊丝除锈、气体干燥)和使用应符合焊接材料制造 厂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低氢碱性焊条应按以下要求储存和使用: (1)使用前处于密封容器中或者按使用说明要求进行 焙烘。
(2)打开密封容器后应存放于不低于120℃的烘箱中 贮存。
(3)焊条进行再焙烘的次数不多于一次。
4.焊接过程
1) 控制基本要素:焊接规范(电流、电压、焊接速 度),层间温度(焊接工艺适用时),焊接设备, 焊接接头(装配、形状和清洁度)焊接件厚度和焊 接位置。
5.几种焊接方法的控制要点 1)手工电弧焊SMAW
(1)碱性薄皮焊条(低氢型)焊条的防潮很重要,其焙 烘和保温要按焊条使用说明书操作。而其它焊条放入烘 箱可能是有害的。有的还要保持一定潮湿度。总之按焊 条使用说明书操作。
(2)及时彻底清渣非常重要。 2)CO2气体保护焊GMAN
(1)CO2气体的纯度很重要,其中水气能对焊接质量有 很大危害。
3)预制件组装:
(1)检查预制件材料,如高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钢等特别标识。
(2)检查预制件尺度和结构,注意非对称构件的 方向不能有误。
(3)检查预制元件有无损伤与变形。
(4)抽查构件定位精度,避免合拢时发生大的偏 差,注意定位焊质量。
(5)检查构件的对位情况,特别是强力构件如大 型桁材的对位十分重要。
(6)构件必须坐落于焊缝之上时,应要求将交叉 点焊缝余高铲平避免将构件切口。
(1)必须注意所用钢板的材料和厚度与批准图纸 一致,并确认签字。
(2)如采用高强度钢时,必须给予特别醒目的标 识,在板件上,且该标识能被焊工发现。
(3)注意机加工(如:剪边,折边)造成的机械 损伤。
2)预制件加工:
通过控制焊接顺序或预变形设计以及预制后的 校正,来控制预制件的角变形和预制件的不对称性。 一般船厂均对制件加以编号,以利控制。

锚机操作规程

锚机操作规程
注意事项:
1、
2、注意四周有无阻碍物;
3、
4、检查齿轮箱油位是否正常;
5、
6、检查各油杯内润滑脂是否饱满;
7、
8、起动主令开关并
11、
12、注意机组的工作情况(有无不正常的声音和振动);
13、
14、注意各轴承的运转情况(轴承工作温度不宜超过65℃);
3)
4)视情况也可采取把船对地停住,用锚机动力倒出锚和锚链的方法使船锚泊,直到所需的锚链长度完全松到海床上。
5)
6)抛妥锚后,擎上制链设备,刹好刹车带,离合器脱开,切断锚机电源。
7)
8)大风浪中,船舶一般不宜在无遮蔽区抛锚,以避免断链、丢锚和损坏锚机。
3.
4.起锚操作:提前通知供应动力及锚链水,合上离合器,打开刹车带及制链设备,按指令进行起锚操作。收绞过程中注意观察,避免超负荷运转,收妥锚后刹车,擎上制链设备,脱开离合器,关闭电源,做好收尾工作。
锚机操作规程
实施步骤
使用前检查刹车带、制链设备、导链设备、离合器等是否正确,马达正反空转试验并确认正常。
1.
2.抛锚操作:根据锚地及周围情况、风、流、压及本船状况选择抛锚方法。
1)
2)把船舶对地停住,用锚机倒出锚和锚链至适当位置,用刹车刹住锚链,脱开锚机离合器,把握时机,用刹车控制出链速度,将锚抛下,松链时把锚链拉紧伸直,避免锚链在海底堆积起来,如为深水抛锚,应尽早将锚链松至海底后再按上述步骤抛锚。另外,在已松出两节锚链或足以使锚抓底之后,暂停松链,使船舶回转到朝着顺行的风或流作用力的方向上,然后再继续松出锚链,必要时根据需要运用主机实现或制止对地移动。

船用锚链检验须知-中国船级社

船用锚链检验须知-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船用锚链检验须知目 录A 、适用范围B 、规范及标准C 、产品概述D 、工厂认可E 、产品检验F 、证书及标志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部工业产品部工业产品部制订制订 版本号: XMPM11-1.0-2001生效生效日期日期2001.06.01A、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闪光焊接船用锚链和锻造附件的工厂认可和产品检验。

B、规范及标准B.1船用锚链及附件的有关规范及标准:CCS《材料与焊接规范》(1998)IACS W18 《Anchor Chain Cables and accessories》GB/T549-1996《电焊锚链》GB/T14526-93《船用转环卸扣》GB10101-88《浮筒卸扣》ISO1704-1991《Ship building Stud-link anchor chains》* GB549-83《电焊锚链》* GB549-77《电焊锚链》* GB/T549-1996已代替GB549-83和GB549-77,但有时这两个旧标准可能会被使用。

GB549-83与GB/T549-1996要求相近,而GB549-77与其后的两个标准要求相差较大。

B.2 本社检验船用锚链的依据为CCS规范,等效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ISO1704及IACS W18仅作参考。

C、产品概述C.1锚链的分类如下表所示:名称级别公称链环直径(mm)一级有档电焊锚链 CCSAM111-162二级有档电焊锚链 CCSAM2三级有档电焊锚链 CCSAM3一级无档电焊锚链 BM16~50二级无档电焊锚链 BM2锚链由若干节组成,有档锚链节与节之间用肯特卸扣连接,无档锚链节与节之间用连接卸扣连接。

船用锚链及附件的名称如下:普通链环(C) Common Link加大链环(EL)Enlarged Link末端链环(E) End Link连接链环、肯特卸扣(KS) Kenter Shackle连接卸扣(JS) Joining Shackle末端卸扣(ES)End Shackle [有的写成Anchor Shackle,但易与锚卸扣混淆]转环(SW) Swivel转环卸扣(SWS)Swivel Shackle浮筒卸扣(BS) Buoy Shackle无档链环 Studless Link or Open Link*链环及附件的型式尺寸参见规范及标准。

CCS钢质海船船舶建造规范轮机

CCS钢质海船船舶建造规范轮机

CCS钢质海船船舶建造规范轮机篇一: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一、新建船舶需送审图纸和资料:1、全船电气说明书(备查);2、电气设备明细表(备查);3、电力负荷估算书;4、电气设备备品明细表(备查);5、短路电流计算书;6、应急蓄电池组(包括临时应急蓄电池组)容量计算书;7、主配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包括电力推进装置配电板(若设有时)原理图外视图; 8、应急配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9、电力推进装置电路(包括主电路、操纵控制和信号电路)原理图和操纵台面板布置图; 10、应急蓄电池充放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11、电力系统图(包括电缆型号、截面积、电流定额及保护电器的定额); 12、电力设备布置图;13、全船主照明、应急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14、船内通信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包括舵角指示器、推进轴转速指示器、广播、传令钟、电话和轮机员呼叫等);15、船内报警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包括探火和失火报警、二氧化碳和卤代烃灭火剂施放报警、通用报警、冷库误关门报警及水密门关闭报警等); 16、主干电缆布置图。

二、制造、安装的一般要求:1、凡具有内部接线的电气设备,均应附上带有接线编号的原理电路图或接线图。

电气设备的接线端头,应具有与图纸相符的耐久标志或符号。

2、应急警报装置的控制器,应涂上红色和设有标明其用途的耐久标志。

在水密的舱壁、甲板、甲板室的外围壁上,不应钻孔以镙钉坚固电气设备及电缆。

3、4、设备的按钮颜色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变压器并联运行要求:1、变压器的绕组联接应该相同;2、变压器应有相同的额定电压比(偏差在允许范围内);3、变压器应有相同的阻抗电压(相互之间阻抗电压比值应在0.9—1.1的范围内);4、当多台变压器并联运行时,该组中最小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应不小于并联运行中最大变压器额定容量的一半。

四、总配电板试验:1、试验各保护装置动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2、试验并车装置动作的可行性;3、检查联锁装置动作的正确性和可行性;4、作接岸电试验;5、测量绝缘电阻。

CCS锚机规范

CCS锚机规范

第2章锚机装置2.1 适用范围2.1.1 本章适用于海船的电动、液压、蒸汽或外力驱动的锚机装置。

2.1.2 本章所指的“锚机装置”在适当处应理解为“起锚机和起锚绞盘”。

2.1.3 对于起锚系泊组合机,除本章外,还应参阅本篇第3章绞车。

2.2 认可和检验依据2.2.1 本章采用的认可和检验依据如下:(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及其修改通报(2007);(2)CCS《材料与焊接规范》(2006)及其修改通报;(3)ISO4568-2006《造船-海船-起锚机和起锚绞盘》。

2.3 定义2.3.1 ISO3828、ISO4568和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中给出的定义适用本章。

2.3.2 本章有关定义如下:(1)跳链:起锚机在起锚或抛锚的过程中,因锚链与锚链轮的啮合发生错位,锚链向其抛出方向窜出一节或数节的现象。

跳链现象对起锚机会产生较大的冲击。

(2)卡链:起锚机在起锚的过程中,因锚链与锚链轮的啮合原因,锚链在进入锚链舱方向与锚链轮不能正常脱开的现象。

卡链现象对锚链筒和分链器(链舌)会产生冲击。

2.4 图纸资料2.4.1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产品主要性能规格;(2)总装配图;(3)主要零部件图;(4)主要系统原理图及安全报警装置;(5)计算书;(6)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7)型式试验大纲。

2.4.2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备查:(1)有关主要的验收标准;(2)产品使用说明书。

2.5 重要零部件2.5.1 起锚机中的下列(如有)外购件应持有CCS产品证书:(1)电动机(50kW及以上);(2)液压泵;(3)液压马达;(4)齿轮箱(100kW及以上);(5)电气控制箱;(6)主令控制器。

2.5.2 起锚机中的下列(如有)外购件应持有制造厂证明文件:(1)电动机(50kW以下);(2)电磁(液)换向阀;(3)齿轮箱(100kW以下);(4)液压缸;(5)安全阀。

2.5.3 起锚机中的下列(如有)外协件的材料应持有CCS产品证书:(1)主轴;(2)锚链轮;(3)传动齿轮。

XX海运有限公司锚机操作须知

XX海运有限公司锚机操作须知

1 目的本文件对锚机操作规程作出规定,旨在使船员能正确操作锚机,保障船舶安全营运。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船舶。

3 锚机操作须知3.1 操作负责人:大副;操作人:木匠、水手长;3.2 启动前准备工作3.2.1 锚机启动之前,应检查各固定部位螺母、螺栓是否正常,检查并加足各转动摩擦部位的润滑油脂;3.2.2 检查锚机的转动及传动部位有无障碍物,附近有碍起锚、绞缆操作的物品应清理移开;3.2.3 退出离合器,使链轮与锚机的转动轴脱离开;3.2.4 接通电源,启动电机,依次一档、二档、三档作空车正反向运转试验,若空车运转正常,准备投入使用。

3.3 起锚操作3.3.1 转动离合器的手轮,使锚机轴与锚链盘的离合器接合到位,并可靠固定。

立式锚机在对接离合器时,禁止先将离合器手轮松开,然后开机使绞鼓自重落下对接;3.3.2 脱开锚链制止器。

松开锚链盘的刹车装置;3.3.3 打开冲洗锚链水阀门;3.3.4 启动锚机,用一档速度起锚,待锚爪出土(必要时应调正船位以减小锚的抓力,以利锚爪出土),锚链呈垂吊状态时,方可逐渐增速二档、三档起锚,(用三档速度不得超过五分钟)。

当锚杆出水时,应即减为一档,禁止用二档、三档速度使锚杆进孔。

使用时,应注意轴承和运转部位的润滑情况以及空转声音是否正常,防止摩擦部位发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3.3.5 锚到位后,锚链盘刹紧制动,放下锚链制止器并插入插销固定;3.3.6 离合器退出到位,锚机试空转;3.3.7 关闭电源;3.3.8 关闭锚链冲洗阀,清除现场的泥污、杂物。

3.4 抛锚操作3.4.1 脱开锚链制止器;3.4.2 锚链盘与锚机轴离合器脱离到位并固定;3.4.3 松开锚链盘刹车带,抛锚;3.4.4 抛锚完毕,放下锚链制止器并插好销子;3.4.5 刹紧刹车带制动锚链盘。

3.5 绞缆操作3.5.1 检查锚链盘与锚机轴的离合器,应脱开到位并锁紧;3.5.2 绞缆受力时,负荷不宜过大,不得超过电动机的额定电流;3.5.3 绞缆操作完毕,应将缆绳从绞鼓上取下,不准将绞鼓当作系缆柱使用;3.5.4 非紧急情况下,不得超负荷施绞;在紧急情况下,施用时间不得超过3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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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锚机装置2.1 适用范围2.1.1 本章适用于海船的电动、液压、蒸汽或外力驱动的锚机装置。

2.1.2 本章所指的“锚机装置”在适当处应理解为“起锚机和起锚绞盘”。

2.1.3 对于起锚系泊组合机,除本章外,还应参阅本篇第3章绞车。

2.2 认可和检验依据2.2.1 本章采用的认可和检验依据如下:(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及其修改通报(2007);(2)CCS《材料与焊接规范》(2006)及其修改通报;(3)ISO4568-2006《造船-海船-起锚机和起锚绞盘》。

2.3 定义2.3.1 ISO3828、ISO4568和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中给出的定义适用本章。

2.3.2 本章有关定义如下:(1)跳链:起锚机在起锚或抛锚的过程中,因锚链与锚链轮的啮合发生错位,锚链向其抛出方向窜出一节或数节的现象。

跳链现象对起锚机会产生较大的冲击。

(2)卡链:起锚机在起锚的过程中,因锚链与锚链轮的啮合原因,锚链在进入锚链舱方向与锚链轮不能正常脱开的现象。

卡链现象对锚链筒和分链器(链舌)会产生冲击。

2.4 图纸资料2.4.1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产品主要性能规格;(2)总装配图;(3)主要零部件图;(4)主要系统原理图及安全报警装置;(5)计算书;(6)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7)型式试验大纲。

2.4.2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备查:(1)有关主要的验收标准;(2)产品使用说明书。

2.5 重要零部件2.5.1 起锚机中的下列(如有)外购件应持有CCS产品证书:(1)电动机(50kW及以上);(2)液压泵;(3)液压马达;(4)齿轮箱(100kW及以上);(5)电气控制箱;(6)主令控制器。

2.5.2 起锚机中的下列(如有)外购件应持有制造厂证明文件:(1)电动机(50kW以下);(2)电磁(液)换向阀;(3)齿轮箱(100kW以下);(4)液压缸;(5)安全阀。

2.5.3 起锚机中的下列(如有)外协件的材料应持有CCS产品证书:(1)主轴;(2)锚链轮;(3)传动齿轮。

2.6 设计技术要求2.6.1 起锚机的技术要求见表2.6.1。

表2.6.12.6.2 起锚机零件的应力必须低于所用材料的弹性极限,并满足下列3种情况:(1)当用原动机额定力矩计算传动装置及其它受影响零件时,受力零件的应力不应超过材料屈服极限的40%。

(2)当原动机以设定的最大转矩作用时,计算受影响零件的应力不应超过材料屈服极限的95%。

(3)在支持负载的作用下,计算受影响零件的应力不应超过材料屈服极限的95%。

2.6.3 制动器的强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采用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的紧边和松边拉力应采用下列欧拉公式求得:F1 = F2²eμα其中:紧边拉力:F1=T³eμα/( eμα-1)松边拉力:F2=T /( eμα-1)圆周制动力:T=F支D L/D T式中 F支——支持负载;D L ——锚链轮节圆直径;D T ——制动轮毂直径μ——制动带摩擦系数;α——制动带接触角;e ——自然对数的底数。

(2)制动带的最大比压应以紧边拉力计算,其计算值应小于制动带许用比压。

(3)采用其它型式的制动器时,应采用公认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计算。

(4)制动器的制动钢带、紧边销轴、紧边拉杆、松边销轴、制动螺杆等受力零件的应力应满足本节第2.6.2(3)条要求。

2.6.4 底座固定螺栓强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固定起锚机于甲板上的螺栓和止推块上的力应予计算。

(2)螺栓组(或螺栓)的轴向力及合成剪切力应按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篇3.2.5.5和3.2.5.6 给出的公式计算。

(3)相对于螺栓强度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2.0。

2.7 型式试验2.7.1典型样品的选取(1)申请方申请单一规格的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时,任意抽取一台进行型式试验。

(2)申请方申请同型号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时,抽取系列中一台最具代表性或最大规格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2.7.2 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1)整机空载运转试验;(2)工作负载试验;(3)控制制动装置试验;(4)过载拉力试验;(5)负载限制装置试验(如适用);(6)制动器效用试验;(7)制动器支持负载试验(可免做,见2.7.3(7));(8)液压系统试验(如适用);(9)其它装置功能试验(如适用);(10)试验后的拆检。

2.7.3 型式试验的方法和要求(1)整机空载运转试验①起锚机必须以不低于公称速度的速度空载运转30分钟,每一转向15分钟。

30分钟的试验后,尽快进行变速,每一级转速每一转向运转5分钟。

②试验时应检查油密封情况、轴承温升,各运动零部件应运转正常,无异常噪音。

(2)工作负载试验①按实际上船的安装包角安装锚链,合上链轮离合器,松开链轮制动器。

②以公称速度将工作负载连续起升和下降,累计30分钟。

其中,应进行一次应急停车试验,检查应急停车的可靠性。

③试验时应测量公称速度值、电动机电流(或液压系统压力)值,检查锚链与锚链轮的啮合情况、油密封情况、轴承温升,各运动零部件应运转正常,无异常噪音,无跳链和卡链现象。

(3)控制制动装置试验①电动起锚机应以电动机低速挡将1.5倍的工作负载起升2m以上,然后切断电源,控制制动装置应立即制动电动机,无滑移。

②液压起锚机应将1.3倍的工作负载起升2m以上,然后操作液压马达控制手柄到中位,控制制动装置应制动液压马达,负载滑移量不应超过1m/min。

(4)过载拉力试验①以1.5倍的工作负载减速连续工作2min。

②试验时应测量电动机电流(或液压系统压力)值,检查锚链与锚链轮的啮合情况、油密封情况、轴承温升,各运动零部件应运转正常,无异常噪音,无跳链和卡链现象。

(5)负载限制装置试验①对电动起锚机的负载限制装置应进行效用试验。

②负载限制装置的设计负载为1.6倍工作负载,在100%设计负载时负载限制装置无动作,而在120%设计负载时起作用。

(6)制动器效用试验①在锚链上施加1.5倍的工作负载,刹紧制动器,脱开链轮离合器。

②制动后应无滑移现象,受力零件无永久变形。

(7)制动器支持负载试验①如制动器采用成熟设计,并符合本章第2.6.3条的设计计算及强度要求,该试验可免做。

但对新颖设计的制动器,该试验则应进行。

②刹紧制动器,脱开链轮离合器,以适当的加载方式在锚链上施加支持负载,保持2min。

③制动器后应无滑移现象,受力零件无永久变形。

(8)液压系统试验①对液压起锚机的液压系统应进行系统管路的耐压试验、系统密性试验、系统安全阀(溢流阀)性能试验和各种保护功能试验。

②装配前,以设计压力的1.5倍(但不超过设计压力加7MPa)对液压系统的管路进行耐压试验。

③装配后,以设计压力的1.25倍(但不超过设计压力加7MPa)对液压系统进行密性试验。

(9)其它装置功能试验①起锚机如有遥控或其它特殊装置,应对其操作进行检查。

(10)试验后的拆检①检查齿轮副(或蜗轮副)、主轴及其轴承、开式齿轮副、制动带及其制动轮毂的接触情况,不得有异常磨损及明显损伤。

②检查齿轮箱的油质情况,清洁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8 单件/单批检验2.8.1检验内容(1)锚机装置的检验包括资料审查、制造过程中的检验及功能试验。

(2)制造过程中的检验主要包括材料试验、重要零件的探伤(如有要求)、零部件的制造及装配质量检查等。

(3)主轴、锚链轮、传动齿轮等主要铸锻件如在未经CCS认可的工厂采购,则应进行材料机械性能试验。

(4)起锚机以结构型式和规格、等级来分,首台产品的试验应按本章第2.7条进行型式试验。

后续产品的试验按认可后的产品试验项目进行。

2.8.2 制造厂需提交的记录或报告,至少应包括:(1)在制造厂完成加工的主要产品零件的材料质量保证书和/或理化性能复验报告;(2)主要外购件或外协件的合格证明及有关证书;(3)制造厂检验、测量、试验条件,并提供所使用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及有效的检定证明复印件;(4)制造厂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中应包括产品或样品型号、规格、编号、试验地点和试验日期、试验环境、试验项目和各项试验数据、试验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试验的结论。

2.8.3 认可后的产品试验项目如下:(1)整机空载运转试验;(2)工作负载试验;(3)控制制动装置试验;(4)过载拉力试验;(5)负载限制装置试验(如适用);(6)制动器效用试验;(7)液压系统试验(如适用);(8)其它装置功能试验(如适用)。

2.8.4对已完成型式试验后设计改型的起锚机,如采用的锚链规格、等级相同(或降低)并且与原型产品结构相似或主要部件借用,CCS在检验时可以减少相关试验项目。

2.8.5对于起锚工作负载300kN及以上的大型起锚机,如果制造厂无足够的试验设施,则可在空载条件下进行试验,其余试验项目在船上进行。

2.8.6对于液压起锚机,如制造厂未采用其配套的液压泵站进行配套试验,则应提供泵站流量换算说明,以证明起锚机实际速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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