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就“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问题是对所有股东权益的⼀种保护。
在很多情况下特别重要的是对中⼩股东的保护,⼤股东知情权⼀般不会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过⾃⼰的权利保障他的知情权,更多的是中⼩保护的问题。
谈到知情权,⾸先是知情权的价值是什么所谓知情权,就是了解公司情况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对于这样⼀种权利,有的⼈看中,但更多的⼈并不太看中。
特别是公司的当事⼈和股东,对于他的股东权利他也许更看中的是分红权、他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他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他的选举权、罢免权等等。
对知情权很多⼈并不以为然,觉得⽆所谓——不就是打听事、了解事的权利,知道也⾏,不知道也⽆所谓。
其实从法理上说知情权是⾮常重要的权利,知情权与股东其他权利之间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是股东⾏使和实现其他权利重要的前提和条件。
如果⼀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不知道公司是盈利了还是亏损了,不知道公司赚了多少还是赔了多少,公司明明盈利⼀千万,董事长硬说今年就赚⼀百万,⼤家随便分分就完了,这时候股东分红权还如何实现呢;假如⼀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的管理⼈员,是否忠实的履⾏了⾃⼰的职责,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占有公司财产等不当⾏为,股东⼜怎么⾏使⾃⼰在股东会上的选举权,对管理⼈员的罢免权。
开股东会时候⼩股东是很⽆奈的,是很茫然的,这正是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
为什么很多股东不愿意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出席的⽐例很低,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了解情况,他觉得开会没什么意思,他根本不了解情况。
从这⼀点来说知情权很重要。
股东查账权的保护原来《公司法》对知情权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远远不够,只在第32条有⼀个⾮常简要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实际上股东需要了解的信息很多,⽽最重要的信息莫过于财务信息,⽽且这种财务情况绝不限于原来《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更重要的财务信息是公司的财务账薄。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司法实务中,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文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整理、归纳、提炼,供读者参考。
一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1.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基于上述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法条解读】《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具体包括:收益权、管理权、知情权、诉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为了私利或追求公司、其他股东不利而对股东权利的随意使用。
如: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的某种目的,恶意运用自己的股权优势,迫使股东会无法召开、召开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达成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的行为。
为了有效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投资人应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做出限制。
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的忠实义务,不得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在某些重大事项决策中股权代表表决权比例可作适当调整,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的制度限制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2002年5月13日,甲与原告乙公司签署设立被告丙公司的章程,主要条款约定:被告丙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甲与原告乙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002年6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被告营业执照。
原告分别于2007年7月9日、24日两次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拒不提供。
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的了解和监督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内部主体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行使知情权,特别是大股东对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代表大股东凭借所持股份比例可以在公司管理层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有权获悉关键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会通过控制公司管理层,放弃对于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因此,要保障股东知情权,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并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大股东违规行为。
在股东会议中,公司应当向股东全面、真实的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应当向股东提供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官方文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此外,股东还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疑问,对管理人员的表现提出质疑,以及对公司经营状况提出建议等。
除股东会议外,股东还应当通过依据《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管理架构和监管制度,加强公司的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比如: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相关信息;通过制定透明、公开的决策程序来确保公司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通过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股东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等措施,来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仅要关注公司内部的股东权益保护,还要关注公司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
公司在向股东全面、真实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以及持久推进透明度和公开度,从而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关于股东知情权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律师函

关于股东知情权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律师函标题:股东知情权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代表某公司向贵公司发函,就股东知情权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一事向贵公司提出以下的法律问题和要求,希望贵公司能给予合理解答和积极响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作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享有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
公司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然而,我们作为公司的股东,发现贵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缺乏透明度,严重影响了我们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的某些行为可能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作为股东,我们有权要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
然而,我们发现贵公司的某些决策和行为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损失、声誉受损等不良后果。
我们要求贵公司对这些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错误,保护公司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积极回应以下问题:1. 关于股东知情权:a. 请提供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重要合同、决策文件等相关信息,以满足我们作为股东的知情权需求。
b. 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如有,请详细说明。
2. 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利益:a. 请解释贵公司的某些决策和行为,如何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
b. 请说明贵公司是否意识到这些决策和行为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以及贵公司是否已经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在收到本函后的合理时间内,给予书面回复。
如果贵公司无法提供满足我们要求的合理解释和证据,我们将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我们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贵公司能够妥善处理上述问题,确保公司的经营状况透明、合规,并保护股东的利益。
请注意,本函仅代表我们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非构成法律意见或法律行为。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知情权难以落实等。
为了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导致股东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让股东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场所,但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股东大会议程过于简单、议案设计不合理、决议执行不到位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应当加强对股东大会的监督,规范股东大会程序,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制定决策,同时加强对决议执行的监督,确保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股东知情权的严重威胁,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发现工作,确保股东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行使知情权。
四、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他们可以起到监督公司管理层和维护股东权益的作用。
目前,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真正履行监督和维权的职责。
五、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投资者教育是提高股东知情权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还不够完善。
应当加大对投资者教育的宣传力度,提供更多的投资者教育资源,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股东知情权。
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需要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股东大会、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等方面的改进和调整,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股东知情权上诉状

股东知情权上诉状原告:XXX公司股东被告:XXX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案号:XXXX尊敬的法院:本案涉及XXX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并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原告XXX公司股东向贵庭提起上诉,希望得到合理的解决和公正的裁决。
一、背景及案件事实陈述1. 原告XXX公司股东,持有XXX公司对应股权,合法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相关重要决策。
2. 被告XXX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存在着对原告股东知情权的侵害行为,未及时、准确向股东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
3. 被告XXX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借口,包括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等为由,对原告隐瞒了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内容,导致原告无法及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重要事项,并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等披露重要信息。
”3. 公司章程与相关合同规定,股东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请求与理由原告请求贵庭判决被告:1. 立即停止对原告的知情权的侵害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内容。
2. 补偿原告因为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减少、投资机会损失等方面的损失。
3. 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上述请求的理由如下:1.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被告的侵害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使得原告无法及时获得关键信息,影响了原告行使知情权,损害了股东权益。
3. 被告以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等为由拒绝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证据1. 原告提供的相关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等文件。
2. 证人证言及相关邮件、通讯录等邮件通讯记录。
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的抗辩理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的抗辩理由1. 股东说我们不让他知情,那他有按规定流程来申请吗?就好比你去别人家做客,不先敲门能怪主人不让你进吗?比如某股东没走正规程序就要求看这看那。
2. 公司的有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呀,难道能随便给看吗?这就像你自己的宝贝,能随便给别人乱翻吗?像我们公司一些核心数据怎么能轻易示人呢。
3. 他说知情权被侵犯,那他有没有积极和我们沟通呢?难道就直接闹上法庭吗?这就像两人有矛盾,不先谈谈就直接干架一样。
比如那股东啥都不说就起诉了。
4. 我们公司一直都是依法依规办事的呀,怎么就被说不让股东知情了呢?这不是冤枉人吗?就好比一个好学生一直认真学习,却被说不努力。
像我们平时都按要求操作的。
5. 股东自己对公司事务不关心,现在倒来怪我们,这合理吗?这就像你自己不关注天气,下雨了却怪天气预报没告诉你。
比如有的股东平时都不怎么参与公司活动。
6. 公司有自己的运营节奏和安排呀,总不能他随时要看什么就给看什么吧?这不是乱套了吗?就像一场演出,不能观众想什么时候看就什么时候演吧。
比如正忙着一个大项目的时候股东来要求看这看那。
7. 他所谓的不知情是不是他自己理解有误呢?难道我们还得给他从头解释一遍?这就像他走错路了却怪路牌不清楚。
像之前有股东就对一些规定理解错了。
8. 公司那么多股东,要是都随便来主张知情权,那还不乱了套?这就像一群人都在乱指挥,事情还怎么做呀?比如有些股东跟风起哄。
9. 他要求的知情权范围是不是太宽泛了呀?什么都要知道,那公司还有没有隐私了?这就像有人要窥探你所有的生活细节一样。
像有的股东提出的要求明显不合理。
10. 股东知情权也得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呀,总不能任由他乱来呀!这不是破坏规则吗?就像玩游戏,都不遵守规则还怎么玩?比如有些股东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规定。
我的观点结论: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有很多合理的抗辩理由,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公司就是有错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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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股东知情权如何执行问题,目前《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有明确的规定。
而在股东知情权的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诸如查阅围不明确、查阅方式有争议、账簿缺失如何继续执行、结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法律规定的阙如、理论探讨的冷清,极大影响了股东知情权执行的规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笔者结合自己的执行工作实践,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几点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一、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执行现状和各地法院执行分歧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容。
目前对股东知情权制度,法律规定很简单,仅《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法条的规定很简单,导致执行实践工作中执法尺度不一问题非常突出。
此类型案件的数量虽然不多,但纵观网络平台对全国各地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的报到,可见各地法院对该法条的理解不同导致执行方法花样百出,主要分歧如下:1、查阅的主体和提供查阅容的义务人不统一各地法院执行实务中一般认为查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股东,即判决书确定的原告。
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股东本人可能很难鉴别其真实可靠、完整合法,实践中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协助其行使知情权?目前,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或不能委托协助行使,在被查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协助行使知情权会对其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准许。
很多学者认为可以引入检查人制度,笔者认为也是可行的。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由法院确定一个中介部门选任一位专业人士参与到执行过程中,既可以知道指导申请人的查阅行为、又能替代法院做到监督工作,确实是两全其美的。
只是费用问题由谁承担,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由申请人作出选择。
如果申请人有需要,可以启动这一程序,由申请人负担费用,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派出专业人员作为检查人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的义务主体即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的被告,一般为公司。
但实践中,公司往往被人所操控,有些公司已经转移或关闭,如何确定执行义务主体。
有法院在判决时,将公司的控制股东、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三人,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其协助义务。
在第三人拒不协助造成无法执行的情况时,法院可以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但是实践中,很多判决是直接判决公司提供账册给股东查阅,这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向实际持有公司账册的控制股东、法定代表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交出的,可以强制执行该个人。
2、查阅的时间和地点难确定《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重要不利影响。
股东查阅的应当是和其欲知情的事项相互关联的材料,而并非对公司财务的全面审计,故其查阅的时间应安排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且不宜冗长拖沓,无休无止。
对此,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淑君、吴湘等诉佳德公司股东查阅原始帐据知情权纠纷案中,即判决佳德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淑君、吴湘、杰、王国兴查阅,上述材料由四上诉人在佳德公司正常营业时间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但是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这个问题的判决仅凤毛麟角,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阳明与启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执行长达2个月之久,司法资源严重浪费。
现实中有些公司也存在经营问题而导致运营不正常,公司已经无经营场所。
因此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就时间、地点问题重新进行确定。
3、对查阅的围理解不一致《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原始会计凭证是否纳入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围,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2007年10月26日,在省市召开的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学术会议中,有代表认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围除了会计账簿,还应当包括会计凭证。
因为:其一,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一览无余,因而小股东的知情权也应当同等对待;其二,如果亲亲围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那么股东就不能真正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这显然有违于股东账簿查阅权立法的本意;其三,借鉴公司法律较完善的美国的做法,不应限制查阅的账簿容。
美国商法上规定的账簿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账簿,包括股东、基本章程和附属章程、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合同书、纳税申报表等等,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账簿,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各种公司记录。
相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的文义,在该条中有关财务资料的用词与会计法完全相同,法官不能对两部相关的法律中的用词作出含义不同的解释。
笔者查阅了《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该条规定的会计账簿确实并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
但是该规定是关于会计人员和单位如何做账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作为公司法关于保护股东查阅权中的会计账簿的适用根据。
会计法和公司法具有各自的功能和适用围。
4、查阅的方式不一致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等,也可以复制公司章程等,而第二款则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股东仅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不能摘抄呢?对此,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摘抄,仅仅是允许查阅,所以不能由股东摘抄会计账簿。
这个看法是对法律的曲解。
所谓查阅,其本来含义是包括查找、阅览、摘抄甚至复制的。
如果说根据其前一款的规定,认为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不包括复制的话,但绝不能得出股东不能摘抄的结论。
面对繁多的数字记录,如果股东无法摘抄会计账簿,其所为查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二、股东知情权执行穷尽问题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得到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所以整个执行程序的构建就是朝着千方百计地去向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容的方向靠拢。
但是现实中,法律文书确定的容并非仅仅依靠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即能够实现的,有时候客观现实、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问题使得很多案件无法有效执结,“执行穷尽”理论应运而生。
如何在执行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执行穷尽”,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两个方面:1、穷尽执行程序和手段。
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正执行。
如在法定期限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期交出财物通知书等。
值得一提的是,股东知情权案件,因为执行标的特殊,需要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时间、地点作出统一,故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入一个约谈程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同时,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全的情况,执行法官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搜查等手段、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等。
2、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执行机构应依法采取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此类案件中,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就是对特定物的强制交付。
当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执行机构必须用制裁的手段(例如罚款、拘留等)来排除妨碍,这些制裁手段以人身强制为原则(也有例外,例如罚款),称为执行制裁措施。
三、结案方式和标准股东知情权案件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结合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该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具体应当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如笔者看到的一则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股东知情权案中,黄浦区法院遇到一个被执行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全的问题,由于案件申请人没有异议,黄浦区法院将案件结案掉了。
但是带出来的问题,即如果被执行人的会计资料不全,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放弃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申请人的知情权?法院如果实现结案的目的。
对此笔者自己在执行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按照本院执行令的要求提供了大部分的会计账簿供申请人查阅,但仍有部分账册发生毁损、灭失。
经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向本院提交上述账册。
但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因为包括申请人、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方面的原因,被执行人现在仅存的账册已经全部提供给法院了,其余无法提供。
因该案被执行人公司已经歇业,没有经营地点和专门的财务室,无法启动搜查措施。
而被执行人所举的无法提供剩余账册的事由属于实体问题,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案,以追究相应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执行标的物客观上已经毁损、灭失,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法院终结了本案的执行,并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对账册灭失后无法继续执行,可以终结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第一步,发出司法建议书。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既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账册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而又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形。
那么就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行使权力,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百九十五条:“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股东知情权案件,本质上就是由股东对公司账册进行查阅。
如果公司账册毁损、灭失,客观上就造成股东无法查阅的结果,也就无法实现股东的知情权。
这虽然不同于特定物交付的执行或者指定交付财物、票证的行为履行的执行,但是其导致的后果确是执行不能。
所以可以参照上述两条规定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