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第一条为保证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综合监督管理子系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列简称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业务部分规范、高效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下列简称企业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要求,以动态巡查为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为平台,设置企业监管基础数据,录入日常企业监管信息,建立完善企业监管数据库,留存企业监管痕迹。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管辖范围内承担企业监管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下级企业监管机关在上级企业监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企业监管工作。
第七条实施新办企业复查、日常监管、年检验照、无照经营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涉案检查、案后回访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需应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管子系统(下列简称企业监管系统)。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一节监管初始设置第八条监管初始设置要紧包含监管小组、监管片区的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监管小组设置。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按照科学设置、合理调配、简洁高效的原则,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与“删除”功能设置监管小组。
每个监管小组应很多于二人,并指定组长;一个监管小组可监管多个片区,每个监管小组对所辖监管对象数量务必明晰。
为了操作的方便性与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尽量不要把同一个监管人员配置到多个监管小组。
监管小组名称应统一设置:即局简称+工商所(或者内设机构)简称+第*巡查小组。
第十条监管片区设置。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停用”与“合并”功能设置监管片区。
监管片区应按行政区域或者市场布局设置(个别专业性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按行业或者市场主体类型进行设置)。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分类标准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分类标准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方面的指标构成。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一、守信(A级)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
具体标准为:1. 企业依法设立满3年,且3年内无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2. 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3. 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4. 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5. 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6. 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7.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不合格项。
二、基本守信(B级)标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的企业。
具体标准为:1. 企业依法设立满2年,且当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2. 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3. 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较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4. 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5. 能够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6. 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7.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严重不合格项。
浅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浅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浅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过几年的实践,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已成为提高工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和一种创新模式。
也是鼓励守信,惩罚失信,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
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若不正视和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有可能导致监管流于形式,结合我州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实际,分析当前实务操作中存在的局限,提出解决的对策,抛砖引玉,以期共识。
一、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信用信息有误企业申报信息不实。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掌握除系统内行政管理信息外,大多局限于企业年检期间企业自行申报的资产负债额、合同履约和荣誉资质等商务信息内容,一些企业在填报这些内容时,往往随心所欲填写或故意歪曲事实,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商务信息只是形式审查,没有进行实质检验,使这些不实的信息非常顺利地记载到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从而导致影响信用评价的信用积累、信用流失和信用能力分值不准确。
尤为突出的是,年检期间企业提交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有关财务数据失实现象屡见不鲜,因企业弄虚作假,申报信息往往和实际不符,最终评价得出的信用等级难以真实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
工商采集信息不全。
现阶段,虽然我们与有关部门实行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但我们采集信用信息还只是停留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内,对司法、质检、税务、金融等领域涉足不深。
企业触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也许件件记录在案,但企业民事纠纷、刑事处罚情况或者产品质量低劣、偷税漏税、雇用童工、逾期还贷等不属于职能管辖内的失信行为却掌握不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内往往缺少这些内容。
我们对企业荣获“守合同、重信用”、“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荣誉称号了如指掌,但对行业资质、银行信用等级、管理认证状况、社会公益活动等信用情况却了解甚少。
部门共享信息不畅。
近年,许多部门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但由于缺少协作,部门之间掌握的信用信息没有实现共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的信用评价活动始终处于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状态。
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

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各类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信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信用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合作、市场竞争等方面。
因此,对信用行为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二、意义1.促进市场秩序。
通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可以促进市场主体间的诚信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降低交易风险。
对信用不好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可以减少交易风险,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3.规范行业发展。
通过分类监管,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遵守法规,提高行业发展的规范化水平。
三、分类标准1.根据信用记录。
根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将其分为信用较好、一般、较差等不同等级。
2.根据行业特点。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信用问题和规范要求,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对信用进行分类监管。
3.根据信用行为。
对于涉及到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进行特殊分类监管。
四、监管措施1.奖惩分明。
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对信用不良的实施惩罚,限制其相关活动。
2.配套服务。
为信用较差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信用修复服务,帮助其改善信用状况。
3.公示透明。
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让市场主体可以了解到信用信息。
五、监管机构1.行政部门。
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2.行业协会。
行业组织可以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内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3.第三方机构。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提高信用监管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六、案例分析以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例,近年来因为信用风险问题频发,相关部门开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进行分类监管。
对于信用较好的机构,可以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融资便利;对于信用较差的机构,会遭受审查、处罚等后果。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监管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提升信用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本实施方案提出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市场主体的守信行为,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实施目标1.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应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
2. 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针对性。
3. 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意识,提升整体信用水平。
4. 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
三、实施步骤### 1. 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1.1 确定征集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情况、失信记录等。
1.2 建立信用评价模型:根据征集到的信息,利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建立信用评价模型。
1.3 开展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模型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信用评价,形成信用报告。
### 2. 信用等级分类及监管措施2.1 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报告,将市场主体分为AAA、AA、A、B、C等不同信用等级。
2.2 制定监管措施: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
### 3. 信用信息应用与反馈3.1 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相关服务。
3.2 实施联合奖惩:对守信主体给予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和惩戒措施。
3.3 建立反馈机制:定期收集社会公众对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实施工作。
2. 完善法规保障: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提供法制保障。
3.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和参与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需要针对其数量巨大、点多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水平差异化的特点,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浙江省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

浙江省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一、评价指标: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二、辅助指标:信用能力三、等级标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十一月一、评价指标: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序号编号指标项计分标准分值1 基础信用给予所有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100分2 信用积累(加分指标)在基础信用上加分2.1 历史记录01 2.1。
1 连续合法经营年限从2000年开始计算每年1分 02 2.1。
2 工商年检等级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2分/4分/6分/8分/10分 03 2。
1。
3 上年信用监管评价结果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1分/2分/3分/4分/5分 04 2。
1.4 国税纳税信用等级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1分/2分/3分/4分/5分 05 2。
1.5 地税纳税管理分类级别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1分/2分/3分/4分/5分 06 2。
1。
6 贷款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连续AA级及以上 2分/连续A级从第二年起在2分上按每年0.5分加分 07 2.1。
7 拥有商标荣誉县/市/省/国家商标荣誉 2分/4分/6分/8分/ 08 2。
1.8 拥有知名商号县/市/省/国家知名商号 2分/4分/6分/8分/ 2。
2 资质水平09 2.2.1 现有的行业资质等级水平次高级/最高等级/连续最高级 2分/4分/连续最高级从第二年起在4分上按每年0。
5分加分 10 2.2。
2 自愿申报的管理认证状况获得管理认证每项加2分 11 2.2。
3 执行商品准入制度荣誉情况作为示范或受表彰:乡镇/县/市/省/国家级 1/2/3/4/5 12 2.2。
4 执行商品准入制度情况按执行情况:一般/较好/好 1/2/32。
3 社会影响13 2.3.1 获得政府扶持成为重点骨干企业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 1分/2分/3分/5分 14 2.3.2 认定为行业优强企业市级/省级/国家级 2分/3分/5分 15 2。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辽工商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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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
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
第一条为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2003年10月31日)的要求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鄂工商
注〔2004〕204号2004年11月3日)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基层,包括城区工商分局所属的工商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所属的基层分局,以及具有经济户口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
(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
)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距离监管。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认领经济户口;
(二)制订监管计划;
(三)监管计划的执行;
(四)录入巡查结果;
(五)反馈监管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技术支撑。
第二章经济户口的认领
第六条企业经济户口是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形成的企业电子档案,由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负责在营业执照发放的当日登录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基层监管”子系统。
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将核准企业按照所居行业的风险等级予以分级,并原则上将其列为企业信用的A类。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应每日在“基层监管”子系统查询新登记的企业,并通过“监管助手”项中的“户口认领”模块,在3日内认领属于自己管辖的企业。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对认领错误的企业,通过档案移交模块移转。
对有认领争议的企业,由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裁决。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在30日内对所认领的企业进行一次回访,并以巡查结果的形式登录。
第三章监管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第十条监管计划是各基层单位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的规定,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所制订的阶段性的企业巡查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确定当年内进企业巡查的次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A类守信主体:
1、Ⅰ级低风险企业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全年免于巡查。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项目;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二)B类警示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三)C类失信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并适时安排抽查。
(四)对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同时采取案后回查,实施后延监管:
1、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将未进行清算的投资人纳入警示系统。
2、对吊销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对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时限制其投资。
第十二条监管计划的制订应该在认真分析辖区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必须注重执行效果,其基本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目的、巡查时限。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必须按照监管计划所要求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查任务。
对于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该如实记录,认真核实,及时分析,迅速汇报。
第四章巡查结果的录入和反馈六亿范文版权所有
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在巡查结束的次日内核对巡查结果,并将其录入到“基层监管”子系统的规定模块,同时保存书
式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巡查结果的录入要求表达准确,用语简明,作为经济户口的动态信息由“基层监管”子系统所规定的程序上传,并直接影响企业信用分类状态。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可以符合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等形式向企业反馈阶段性的巡查情况,通报信用评价,提出执法建议。
对于企业信用评价
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和外部门提供。
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的,应按照规定报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办法。
城区各工商所的实施办法按本规范统一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