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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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对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

国家历来十分关心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极为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为此,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具体要求。

职工伤亡事故不仅造成劳动者的伤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调查事故不仅仅要注意职工的伤亡情况,着眼于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等等。同样要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认真统计,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客观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搞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在原有《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新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3]文件批准执行。

伤亡事故统计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统计内容: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1.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报表》(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

(2)《从业人员、人口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3)的填报单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煤矿从业人员、产量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4)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伤亡事故情况》趴—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5)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6)《消防火灾事故》D1,由公安部消防局报送。

(7)《道路交通事故》D2,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报送。

(8)《水上交通事故》D3,由交通部海事局报送。

(9)《铁路运输事故》D4,由铁道部安监司报送。

(10)《民航飞行事故》D5,由民航总局安全办公室报送。

(11)《农业机械事故》D6,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

(12)《渔业事故》D7,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送。

(13)《综合报表》(按地区E1)、《综合报表》(按行业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2.报表的报送程序及时间

伤亡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类企业和企业级伤亡事故统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报表的报送周期、报送单位等见表2—1。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

(3)国务院负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统计的部门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1—D7表)。

(4)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7)中,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5个方面:

(1)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2)物资损失。

(3)生产成果的减少。

(4)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②丧葬及抚恤费用。

③补助及救济费用。

④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②现场抢救费用。

③清理现场费用。

④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①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②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6)其他损失费用。

3.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公式:

i d E E E +=

式中 E ——经济损失,万元;

Ed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 ——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

)/(SD M D V L W =

式中 Vw ——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 L ——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 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国家标准(GB /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d ; M ——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 ——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 ——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d 。

(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4.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①千人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

1000)‰(?=

S E R s

式中 Rs ——千人经济损失率;

E ——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 ——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②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 100)‰(?=V E R V

式中 Rv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 ——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 ——企业总产值,万元。

(2)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①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②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④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在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 /T 15499

—1995)中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该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该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标准共分以下方面来计算损失工作日:

(1)肢体损伤。

(2)眼部损伤。

(3)鼻部损伤。

(4)耳部损伤。

(5)口腔颌面部损伤。

(6)头皮、颅脑损伤。

(7)颈部损伤。

(8)胸部损伤。

(9)腹部损伤。

(10)骨盆部损伤。

(11)脊柱损伤。

(12)其他损伤。

在每一类中又有许多小的类别,在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时,可以从大类到小类进行查表得到。

四、伤亡事故的分类

目前,对事故的分类大致有按严重程度分类,按伤害部位分类,按受伤性质分类,按事故起因物分类,按不安全状态分类以及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为便于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进行分级管理,在调查事故时通常按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按事故严重程度的分类虽是人为的分类,是为了便于事故严重程度的区别、事故的分类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分析研究事故对策。事故包含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两个方面,因此,对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来进行衡量。

目前,我国主要是按行业对职业事故进行分类,不同行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又有所不同。我国有关法规、标准中对伤亡事故的分类有详细规定。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 d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d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23号)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解释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4.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1)一般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

(3)特大火灾事故。

依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9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公发26号文):

第五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

分为3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1997年)中规定:

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3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5.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将飞行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重大飞行事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2 250~50 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重量50 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一般飞行事故: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

6.触电事故分类

《触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 000万元及以上。

(3)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

(2)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

(3)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4)25 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 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能力和安全水平。

(5)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

7.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8.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1)重大事故。

(2)大事故。

(3)一般事故。

(4)小事故。

9.铁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一般事故。

(2)险性事故。

(3)大事故。

(4)重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节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目前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是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以及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等等,在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CB/6443—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事故的调查分以下几个步骤。对于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1)事故的现场处理。

(2)物证搜集。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4)证人材料搜集。

(5)要尽快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有以下论述: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注:依据目前国家机构设置,本节中所指的劳动部门现应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

在第三章有关特大事故的调查的描述:

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注:依据目前国家机构设置,本节中所指的劳动部门现应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计划综合部门不再涉及。

四、《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有如下论述: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第十九条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

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一条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第二十三条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2004年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五章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有如下论述: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伤亡事故调查的步骤

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法规,其中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5)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6)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7)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

(8)事故图(表)的绘制。

(9)事故原因的分析。

(10)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1)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第三节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

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在第二节叙述有关事故调查的法规时,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本节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一般原则和任务加以说明。

1.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任务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②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对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不分亲疏,一视同仁;

②对信息、事实或物证不得采取歪曲、隐藏或销毁的态度;

③力求将所有可用于确定事故原因的、经证实的、记录下来的信息,提供给调查组的任何成员;

④处理任何可能不利于某些人、单位或机构的信息要特别谨慎,必须有事实证明。时刻记住调查过程中的批评始终是对事不对人(包括单位或机构);

⑤调查过程中要查明和分析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事实、情况和状态。必须注意,并善于否定那些不真实的情况;

⑥完全依据个人的经验作出判断和评估要特别谨慎,因为个人的经验往往并不是最正确的;

⑦不要匆忙地作出结论,特别是在调查的初期。积极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事实,即使它们初看起来似乎与事故无关。必须注意,如果只从个人看来是正确的一个方向寻求答案,可能发生差错并使一些初看并不重要的信息丧失掉;

⑧与其他单位参加调查的人员讨论问题时要委婉和客观,当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时要拿出论据,平静地进行商讨;

⑨凡是提出来商讨的问题,自己首先要把它弄清楚。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组在最终完成事故调查时,应当形成一份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呈报。报告的格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有时可能需要对报告进行扩展的描述。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应当是严谨科学的。主要包括封面、标题页、摘要、目录、注释或叙述部分、可能事故原因的讨论,以及结论和建议部分。通常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包括主要的信息有:

(1)背景信息。

①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③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④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⑤操作人员及证人。

(2)事故描述。

①事故发生的顺序;

②破坏的程度;

③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故的类型;

⑤事故的性质;

⑥承载物或能量(能量或有害物质)。

(3)事故原因。

①直接原因(能量源);

②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4)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预防事故再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

(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方法

1.事故树分析方法

事故树分析方法(Fault Tree Analysis,FTA)也叫故障树分析方法,是对既定的生产系统或作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灾害后果,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制程序方框图,表示导致灾害、伤害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它由输入符号或关系符号组成,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系统的运行功能问题,为判明灾害、伤害的途径及事故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为事故分析提供了一种最形象、最简捷的表达形式。

事故树分析法也是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常用的方法。通过事故树分析方法,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识别导致事故的基本事件(基本的设备故障)与人为失误的组合,可以提供设法避免或减少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线索,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对导致灾害事故的各种因素及逻辑关系能够作出全面、简捷和形象的描述;

(3)便于查明系统内固有的或潜在的各种危险因素,为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4)可使有关人员、作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防范灾害的要点。

事故树分析方法的程序如下:

(1)熟悉系统,详细了解系统状态及各种参数,绘制工艺流程图或布置图。

(2)分析相关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从而设想可能发生的事故。

(3)确定顶上事件,要分析的对象即为顶上事件。

(4)确定目标值,根据经验教训和事故案例,经统计分析后,求解事故发生的概率(频率),以此作为要控制的事故目标值。

(5)调查原因事件,调查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原因事件和各种因素。

(6)画出事故树图,从顶上事件起,逐级找出直接原因的事件,直至所要分析的深度,按逻辑关系,画出事故树。

(7)分析,按事故树结构进行简化,确定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

(8)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所有事故发生的概率,标在事故树上,并进而求出顶上事件(事故)发生的概率。

2.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方法是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为分析确定飞机发动机故障而开发的一种方法,许多国家在核电站、石油化工、机械、电子、电气仪表等工业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是系统安全工程中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是一种系统故障的事前考察技术。该方法是由可靠性技术发展起来的,只是分析目标有了变化而已。FMEA的基本内容是从系统中的元件故障状态进行分析,逐次归纳到子系统和系统的状态,主要是考虑系统内会出现哪些故障,它们对系统产生什么影响,以及怎样发现和消除。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是按照预定的程序和分析表进行的,应用步骤如下:

(1)明确分析的对象及范围,并分析系统的功能、特性及运行条件,按照功能划分为若干子系统,找出各个子系统的功能、结构与动作上的相互关系。

需要收集有关的资料,如设计任务书、设计说明、有关标准、规范、工艺流程、设备图纸以及同类系统和设备的事故案例等,并了解故障的机理。

(2)确定分析的基本要求,通常应满足:

①分清系统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在不同阶段的任务;

②逐个分析易发生故障的零部件;

③关键部分要深入分析,次要部分可简捷;

④要有可靠的检测方法和处理措施。

(3)详细说明要分析的系统,包括两部分内容:

①系统的功能说明,包含各个子系统及其构成要素的功能叙述;

②系统功能框图,通过分解方式形象地表示出各个子系统在故障状态时对整个系统的影响。

(4)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这是实施FMEA的中心环节。通过对系统功能框图所列全部项目进行分析,判明系统中所有实际可能出现的故障类型。为使所有的故障类型不会产生遗漏,应按照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表逐项填写。

(5)根据分析结果填入故障类型等级。

3.变更分析方法

从该方法的名字就可以看出,该技术方法重点在于变更。为了完成事故调查,查找原因,调查人员必须寻找与标准、规范相背离的东西。调查有非预期变更所导致的所有问题。对每一项变更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其发生的原因。这种技术方法应遵循以下步骤:

(1)确定问题,即发生了什么;

(2)相关标准、规范的确立;

(3)辨明发生什么变更、变更的位置以及对变更的描述;即发生什么变更、在哪儿发生的变更、什么时间发生的以及变更的程度如何;

(4)影响变更的因素具体化的描述和不影响变更的因素描述;

(5)辨明变更的特点、特征及具体情况;

(6)对发生变更的可能原因作一详细的列表;

(7)从中选择最可能的变更原因;

(8)找出相关变更带来的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方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方法 在工作中感到有必要对事故调查处理一些认识上的盲区、误区加以纠正,现将个人想法谈出来,请同仁斧正。 一.工伤事故的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各子公司在册员工或外协单位员工(按照合同约 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二.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是指负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是指负伤后医师诊断成为残废、可能成为残废、虽不致成为残废但严重的伤害;(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3。死亡。 三.工伤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人数分为五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无人数限制)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的事故(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无人数限制)。 .3。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重伤2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四.事故上报

1.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员工轻伤事故登记表》上报。 2.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抢救,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和政府有关部门,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以最快 速度查明死亡地点、死亡人数、死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 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准备协助调查。 3.发生重伤和死亡1~2人的重大事故,要按照国家关于事故上报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事故严重,自己公司抢救有困难时, 请求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同时做好后勤准备。五.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整改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填写《事 故调查报告书》。 2.按照事故轻重程度分级组织调查: 轻伤事故由车间、采区及负责组织; 重伤事故由子公司负责组织; 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由安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 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负责组织; 重大死亡事故,有安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部门 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调查组的成员应该是和该事故无直接关系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有人力、安全、生产、保卫、和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社管中心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文件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文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 第一章目的: 为全面提高公司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流程的了解,避免一系列的纠纷发生,本公司依据《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细化。 第二章定义 一、事故等级: 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第493号令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 二、根据GB6441—86《企业职工事故分类》规定的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如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官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受伤职工一般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2.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不超过105个工作日的损失伤害; 3.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事故。该事故一般伴有轻伤,但无人员伤亡。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超过105日,但小于或等于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4.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死亡: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损失工作日”的概念,其目的是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 5.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篇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篇一: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事故整改、预防措施 一、事故整改 1、对发生的事故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四定”、“三不推”(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落实、定完成期限和凡班员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 2、对较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事故项目,由安全部门下达《事故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单位在期限内整改后,要将“整改回执”上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组织验收。 3、对物质技术条件暂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厂无能力解决的重大事故事故,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再书面向董事会和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的事故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再由厂级检查,由安全部门存档,各类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均由安全部门汇总存档。 二、事故预防措施 1、规章制度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其作为有效约束、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这种人为不安全行为的主要措施,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每一个员工在安全工作上的规范标准和行为准则,而建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则是预防事故的必需条件。根据公司内部安全工作实际和生产发展情况,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要求,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汇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体系,从而使公司的安全生产有章可循,安全管理得到了制度化、标准化。 2、安全教育措施 违章作业究其根源,在于操作者安全意识的淡薄。要控制和防止违章作业,就必须认真抓好安全教育,本公司坚持实施入厂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坚持对调岗和换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而抓好安全教育,首先要抓好领导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人都经过了厂长经理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取得相关的资格证。公司安全主任参加了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车间、部门一级安全员,班组一级安全员得到了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有效地增强了公司领导、安全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意识。其次,公司还积极组织职工进行日常性安全教育,要求各生产班组每周进行安全学习活动,员工之间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心得。公司也积极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编号:SM-ZD-959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 序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现场应急处置 1)安全作业条件检查。由现场作业监护人根据特种作业审批文件,进行现场作业前安全条件检查,对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监护人下达指令,准许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开始作业。 2)作业过程中检查。监护人坚守工作现场,查看作业设备、作业环境是否存在隐患,作业人员是否违规操作,对作业环境、作业设备处于安全临界状态的,及时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调整,消除事故隐患。对操作人员违规作业行为,监护人及时制止。 3)作业结束后检查。由监护人、操作人员对已经结束的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理作业现场遗留的危险物品,保障作业过程不留后患。 如果执行以上程序,还不能及时消除设备危险状态,应及时关掉电源或发动机,停止作业。 如果采取关掉电源、停止发动机还不能消除作业现场危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程序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程序简易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 程序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 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 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 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 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

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一、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明确事故分类,管理 机构、事故调查、等级划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在日常运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 故。 2、安全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3、与事故相关联的车间(部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负 责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负责本车间(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4、财务部负责核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5、企划部负责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一般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一般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500——3000元内的

事故(含3000元)。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3000—— 10000元的事故(含10000元)。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000—— 50000元的事故(含50000元)。 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的事故。 5、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声誉的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领导组研究后也可认定为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一般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本车间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车间主任)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由车间主任立即向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报告。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采取停产等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报、以及相关分管副总报告。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立即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减少损失和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生产部、相关分管副总报告,由分管安全副总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事故情况,安全管理部要在第一时间派出人员赶到现场协助车间工作,并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与统计职工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与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项目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指挥长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事故报告: (1)发生一般事故,指挥长应向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 (2)发生一般(初步核实情况不明)及较大(含)以上事故时,须由发生事故得集团公司安质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后分别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 (3)须在事发3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超过3小时未报,认定为内部迟报。 2、工地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处理。 4、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得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程 序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拨打110、119、120等急救电话。 事故现场负责人立即向当地安监局、项目建设和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告。3、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通厅。(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 4、发生较大事故,建设单位应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交通厅和省交通质监站;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6、事故快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工程名称; (二)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

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流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流程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流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臵、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3)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即事故的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安全事故处理流程与风险控制图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与风险控制 不相容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与审批权限划分 阶 业务风险
经理 导组 开始 1 接到事故报告并 纪录事故基本情 况 赶赴事故现场组 织救援 2 积极配合 上报安全生 产事故 D1 安全生产领 安全科 相关部门

事故基本情况纪录不 详细,会影响事故救 援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如果事故调查的过程 3 不按规范的程序进 行,就很难找到事故 发生的真正根源 审查 形成《事故调查 分析报告》
上报事故情况
配合工作
D2 公布事故 如果不严格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不认真 总结事故教训,整改措 施落实不到位,就很难 审批 真正防范事故再发生, 企业安全生产仍然存 在安全隐患 6 监督检查整改措施 执行情况 落实整改措 施 审核 调查结果 4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5 总结事故教训并提 出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措 施 D3
结束

2.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控制表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控制
控制事项 详细描述及说明 1.安全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纪录事故单位、事故类型、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 D1 故伤亡情况等信息。 2.安全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3.安全生产领导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包括勘察现场、收集资料、提取物证、 纪录证人证言、计算损失、进行技术鉴定等;安全生产领导组开展事故调查时应按规定的 程序和职权进行, 以保证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 安 阶 段 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纴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 控 措施等;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应提交经理进行审查。 制 4.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界定责任程度并罗列其违法违规事实,按相关 程序和处理建议追究其责任。 5. 安全科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及处理经验,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提交安全领导组审核 D3 和经理审批。 6.安全科应积极组织和落实整改措施,加大安全监督和检查力度,最大程度防范同类事 故再次发生。 应建 相 规范 关 D2 全生产领导组通过调查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
?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规 范
参照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资料 责任部门 及责任人
?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安全生产领导组、安全科、相关部门
? 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委会成员、安全科长、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及时有效的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生产现场人员不受伤害,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报告程序 一、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3)事故的简要经过; 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即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要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外,更重要的是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精选文档 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厂、部门。第三条:伤亡事故的认定及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下列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岗位的负责人(班长、值长、工长或其他名称的岗位当班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给厂调度室(厂未设调度室的或公司技改等部门立即向总调度室报告)和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厂长。最长呈报时间的延时不得超过20分钟。

2、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 抢救,并通知厂安全科,重伤以上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向厂厂长(总调向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报告情况,并向总调度室报. 精选文档 告。接报告后对上汇报的时间延时应在1小时之内。 3、厂安全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在 接通知后1小时内向安全监察部简明汇报情况。事故单位必须在16 小时之内将书面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4、死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监察部、安全副总、 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乡政府、安监局、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所在岗位和调度室应做好有关事故的各种详细记录。第三章事故调查的权限与标准程序 第七条:当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和权限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全权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人和处理意见进行调查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事故调查的权限: 1)发生两人(含两人)以下轻伤事故,由厂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应有主管安全的厂长(副厂长)组织生产、安全、设备、技术人员组成,分析事故时必须有当班调度员、和事故所在岗位的所有当班人员及事故发生车间的负责人参加。 当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调查组由所在厂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内容结构: 1. 事故调查的程序 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任务以及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方法 3. 事故调查的取证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摘录如下: 1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2事故的现场处理。 3物证搜集。 4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5证人材料搜集。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8 事故原因分析。 9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0 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六写出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程序

事故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事故处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对已发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结案、预防措施、工伤保险待遇理赔、事故档案、统计等内容。建国以来,我国有关事故处理颁布了各种相关规定,主要有: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增强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约束力,使企业事故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事故处理工作内容从事故发生到事故结束整个过程中 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主要有:事故发生后的报告、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事故分析、事故处理、事故报告书的撰写、事故材料归档等,其工作程序如图20—21所示。

图20—21所示的程序只是相对的处理流程、步骤,在实际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些处理步骤是交叉进行的,如事故的善后处理可能会贯穿于事故处理的整个过程,又如事故的调查与事故的分析也常常交叉进行。 二、事故的报告与登记

事故报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逐级报告的程序与报告内容要求。 1.事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71条、72条对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作了法律规范,如图20—22所示。 事故报告总的要求是“快”和“准”。“快”就是要迅速及时,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车间主任等,班组长等人应立即逐级上报至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情况严重时可越级上报。报至企业领导的时间最迟应在当班下班之前。如系死亡事故,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上报的时限与部门 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又关部门报告。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

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所谓“2 小时”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按照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管理部门,直至最后报至国务院,总共所需时间为 9 小时。之所以对上报事故作出这样限制的时间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于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及时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发挥更多的人了,物力等资源优势,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尽快组织实施有效救援。 二、事故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应当遵照完整性的原则,尽量能够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概况包括公司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事实求实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公司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 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三、事故的应急处置 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 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后,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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