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有关医院:为做好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9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评估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审核与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是指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设立,以三级医院或区域医疗中心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市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工作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
第五条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鼓励区政府、各办医主体出资支持所属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药品的质量管理和对上述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药监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由药学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中医(民族医)诊所可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或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含二级)级别的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应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调配等重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本市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5]106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本市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5]10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bde0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4.png)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本市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本市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5]10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保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我委对此前本市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废止《北京市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
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国家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此前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feec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17.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适时调控。
二、配合预警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注意捕捉市场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监测报告,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价格异常波动不蔓延。
三、为保证预警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实价格监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从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价格监测工作开展”的要求,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
附件: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1•【字号】京价[医]字[2001]307号•【施行日期】200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07号)各有关单位:为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保障本市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行,根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确定了药品价格监测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2、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点名单附表: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备案表(略)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1: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一、为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保障本市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市物价局负责本市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
委托市物价局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监测数据的汇总、整理、报送和向社会公示等工作。
三、监测内容:1、在本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及其各剂型、规格的零售价格;2、本市大型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批发价格和销售数量;3、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格和销售数量;4、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和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5、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政府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的情况等。
四、药品价格监测主要采取定点监测、企业备案、市场调查三种方式。
1、定点监测:本市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部分大型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本市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具体名单附后),要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向市物价局报送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药品的销售数量和实际购销价格的变动情况。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5.01

【法规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发改[2009]36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8.12.17 【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机关工作【唯一标志】17088909【全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9]36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切实履行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根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入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本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包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公诉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含采取行政执法措施等)。
(三)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
(四)国家机关办理的对价格鉴定结论和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有争议的复核裁定案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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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
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4]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4〕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相关17家医院、北京金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医保全新大药房、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同仁堂药店:
为适应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需要,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和医疗费用变动情况,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及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件有效期5年。
为保证此项制度贯彻落实,请各单位做好内部协调,确认负责人,并于10月 24日前
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电传我委,以便我们开展业务培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8日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定点单位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本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含燕山物价检查所)。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涉及的提供价格相关信息的单位。
二、价格数据监测种类及内容
(一)药品监测。
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自制药和低价药价格的监测。
药品价格监测的报告单位为16个区县发展改革委(含燕山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北京金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医药公司、17家医院。
报告单位应在辖区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1家药店作为药品监测定点单位,采集数据为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同3家医药公司报送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和低价药品等四类相关数据。
17家医院报送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和自制药品等四类相关数据,医院上报的自制药品的名称、剂型和规格由医院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个自制药品。
药品价格监测报送频率为月报。
报送时间为每月10日。
通过远程网络报送监测数据(监测目录见附件1,低价药品监测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
执行)。
(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监测。
医疗服务价格的监测报告单位为16个区县发展改革委(含燕山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17家医院。
报告单位应选择辖区1家二级(含)以上医院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医院门(急)诊医疗服务收费和单病种手术费(各医院也可选择本院单病种病案较多的手术添加到规定目录下)的采集数据为上月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监测周期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次月20日;住院费用的采集数据为上季度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监测周期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
通过远程网络报送监测数据(监测目录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确定与更换。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选择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医疗医药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应及时报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备案,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如定点单位不能满足价格监测工作需要的,确需更换或撤销的,经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同意后办理定点单位变更手续。
(二)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1.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品牌、规格、剂型的药品,一律按规定的代表品填报,不得随意更换。
2.在监测目录中未明确品牌、规格、剂型的药品,本报告单位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可以自行确定代表品,确定后报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3.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确需更换代表品种的,由报告单位或定点单位提出申请,经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调查同意后统一安排更换。
四、第一批市级药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定点监测名单:
北京金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医保全新大药房、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同仁堂药店、北京同仁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宣武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五、本报告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本报告制度内容、具体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的修订,需结合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本市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的要求,由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
本报告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药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2.北京市门急诊医疗服务收费监测目录
3.北京市单病种医疗服务收费监测目录
4.北京市住院费用监测目录
5.北京市中医医院住院费用监测目录
附件1
北京市药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单位:元/盒·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