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建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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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第四条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也可以实行代建。

第六条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稽察;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第八条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展代建工作;(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代建工作;(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资产移交工作;(七)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第九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搬迁、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三)参与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监督代建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六)负责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工作;(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八)与代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九)负责项目工程验收移交后的接收工作;(十)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十一)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想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想方案、工程勘察设想招标、签订勘察设想合同并监督施行,参与设想单位进行工程设想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掌握;(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卖力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计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卖力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想、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事情;(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情。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代建制度1. 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2. 代建方式: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1)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从项目策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项目管理。

(2)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施工阶段,包括施工组织、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等。

四、代建单位的选择1. 代建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2.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2)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

(4)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

五、代建单位职责1. 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3. 对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概算不超支。

4. 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5. 按照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

六、监督管理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进行。

2. 对违反本办法的代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遵守本办法的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XX公司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壮大集团公司项目代建管理业务板块,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明确工程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的责权利,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降低项目投资成本,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单位)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集团下属公司韶关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战略定位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承接主体,主要职责为: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签订、项目过程实施、交工(含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预结算以及档案移交完成为止等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公司实施代建,前期相关工作可由下属实体子公司负责实施或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条项目委托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无实体运作的委托单位,项目的相关权利由集团统一履行。

项目建设的委托代建内容、投资金额和工程建设时间由委托单位确定后交由代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以最新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为标准。

委托单位为出资方,代建单位为项目管理方并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四条委托单位委托代建项目时,应先明确资金来源。

公司承接的集团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集团统筹解决,承接的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公司向其项目委托单位申请,集团公司不承担资金筹集责任和建设资金兜底义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单位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严格按照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章、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章代建管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委托代建协议应在集团公司提供的框架下进行协商签订。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第四条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资质,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代建项目第七条代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工程项目;(三)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代建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二)代建单位未具备相应资质的;(三)代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四)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代建档案的。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项目代建制概述项目代建制是指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代替委托方进行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或个人完成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种合作模式。

在实践中,项目代建制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建设方式,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二、项目代建制的主要特点1.分工明确:委托方和代建方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避免责任模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2.效率高:代建方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高效率地完成项目建设,节约时间成本。

3.风险控制:代建方承担项目建设的风险,委托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承担的压力。

4.质量可控:通过合同约束和监督措施,可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符合要求。

三、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在进行项目代建制管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签订: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建设的范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内容,确保合同具体明确。

2.监督检查:委托方应加强对代建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技术支持:委托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4.风险评估:在项目代建制管理过程中,各方需认真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安全顺利完成。

5.经费管理: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建设所需经费,避免因经费问题影响项目进展。

四、项目代建制的应用范围项目代建制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需要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建设的项目。

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均有广泛应用。

五、结语项目代建制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建设模式,在当前的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管理办法和有效的监督措施,能够有效地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建设的质量、效率和效益的提升。

希望各方能够在项目代建制管理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项目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一、概述工程项目代建是指由专业代建机构或个人承担施工总承包合同,代建业主方委托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施工的管理形式。

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代建效益,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动了更好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不断完善和更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变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明确代建单位和业主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代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代建项目。

四、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1.代建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2.代建单位应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责任;3.代建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五、业主方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方应对代建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2.业主方需按时足额支付代建款项,确保代建单位正常施工;3.业主方需提供项目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协助代建单位顺利完成工程项目。

六、代建工程管理流程1.办理工程代建登记手续;2.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签订工程代建合同;4.开展工程施工准备工作;5.实施工程施工;6.完成工程验收和交付。

七、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督1.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代建单位的资质和行为;2.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3.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代建单位的评价和考核。

八、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需求,本管理办法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九、结语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对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各相关方需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制含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例外]市本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上且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代建制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前款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具体适用范围]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5)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并负责牵头制订代建政策,确定代建项目,进行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下达投资计划,管理履约保函,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组建和管理代建机构库,并对入库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财务、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事项实施管理和监督。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加强项目监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三条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投资项目代建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相关责任,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选定第五条项目选定应遵循市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招标或谈判等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资质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项目备案、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项目组织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项目组织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项目计划、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管理、变更管理、成本控制、进度管理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等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应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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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资料管理办法
一、代建单位资料管理职责
1、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报批,保证开工、竣工手续内容齐全,资料完整,设专人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工程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4、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5、监督和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著录和立卷工作。

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著录和立卷工作。

6、在应签认的工程资料上签署意见。

7、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8、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的资料,编制工程建设档案。

9、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备案机构提供相关工程备案文件,办理备案
手续。

10、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
计单位绘制,并按相关规定承担费用。

11、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文件资料档案,代建单位应在组织工程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2、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代建工程管理资料:
1、代建部资料:
2、代建项目现场资料:
代建工程项目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管理资料
及监理资料具体按《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2/T2 5—3016—2005的要求执行。

三、其它管理用表:
1、会议签到表;
2、发文登记表;
3、收文登记表;
4、(资料盒内)目录;
5、考勤表;
6、备忘录;
7、工程联系单;
8、停工令;
9、复工申请表;
四、代建项目现场资料归档目录第一部分:招投标文件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招标文件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投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文件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合同文件第三部分:收发文登记及会议签到记录
1、收文登记表
2、发文登记表
3、会议签到表
4、会议记录第四部分:勘察及设计文件
1、地勘报告
2、静载实验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图纸会审纪要
5、设计变更联系单
第五部分:投资控制文件
1、工程预付款文件
2、工程款支付及工程量审核第六部分:进度控制文件
1、项目管理计划及各分计划(安全、质量、进度管理计划)
2、项目进度计划及各施工承包单位(单体)进度计划
3、施工承包单位每周报表及工程进展汇报第七部分:工程施工文件
1、工程开工报告
2、各分部工程开工报告
3、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专项方案第八部分:工程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
2、监理细则
3、专项方案第九部分:政府政策、公司来往文件
1、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上级文件
2、公司来文(包括公司项目部人员授权书及岗位职责)
3、自备检测设备年检报告
4、工程联系单
第十部分:项目部给代建部、公司、代建办等上级部门的发文
1、专题报告
2、备忘录
3、项目报告
4、工程联系单
第十一部分:项目部对监理单位发文
1、备忘录
2、工程联系单第十二部分:项目部对施工单位发文
1、通知
2、停工令
3、备忘录
4、工程联系单
第十三部分:监理单位报送文件
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2、停工令
3、监理月报
4、监理其它报表(文件)
5、工程联系单第十四部分:施工单位报送文件1、各施工承包单位资格证书、主要及特殊上岗人员资格证书2、施工承包单位检测设备年检报告3、材料、半成品/ 成
品构配件设备等材料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送
检单及检测报告
第十五部分:会议纪要
1、监理例会纪要
2、专题会议纪要
3、其他会议纪要
第十六部分:质量管理文件
具体内容按《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2/T25—3016—2005 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部分:安全管理文件
具体内容按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部分:其他文件
1、项目现场考勤表
2、项目代建管理日志
会议签至到表(SJL —CX —4.2.3—001)
会议名称: 编号:
年月日
发文登记表
收文登记表
(资料盒内)目录
项目部名称: ________________ 项目部
考勤表
年度:
月份:
项目名称:
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内容:
甘肃省建设监理公司代建部 负责人:
(章)
备忘录
编号:
1・13工程联系单
工程联系单
项目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四份,项目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工程名称: 致:
事由:
鉴于 部位存在 的安全(质量)隐患,我公司要求你公司自 开始暂停 部位的施工,我公司希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整改完毕后书面报请我 公司复工,未收到该部位的《复工通知书》,你公司不得复工。

望遵照执行。

甘肃省建设监理公司代建部 负责人:_
_日期:_
施工承包单位回复意见: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
日期:
监理单位复查意见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_
_日期:_

项目代建单位复查意见:
甘肃省建设监理公司代建部 负责人:—
—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各执一份。

复工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甘肃省建设监理公司代建部
项目部
停工令
编号:
根据贵公司 _年_月_日签发的停工令(编号: _)的要求,我公司已遵照执行,经过我公司采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措施,该部位安全(质量)隐患已消除,特申请复工,望批准。

附件:停工整改情况汇报及证明材料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_日期:_
监理单位复查意见: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_日期:_
事由:
根据你公司的书面申请,我公司经过核查后同意你公司恢复该部位的施工。

甘肃省建设监理公司代建部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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