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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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方案

新疆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方案

新疆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方案
一、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1、加强地震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震减灾意识。

2、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地震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3、组织开展地震知识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应急预案制定
1、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优化应急救援力量,完善地震救援队伍和装备,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

3、制定灾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工作程序,做到科学、有序、迅速。

三、强化地震监测预警
1、加强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

2、建立健全地震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地震信息。

3、加强与国家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提高地震监测
预警能力。

四、加强应急救援准备
1、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响应能力。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应急救援力量的有效运用。

3、健全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储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体系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结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文件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简明手册,便于操作使用。

新疆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新疆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新疆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一)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设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二)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加强指导和协调。

二、应急预案
(一)各级政府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救援流程。

(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组织协调,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救援力量
(一)动员公安、消防、武警、宣教、医疗救护等力量,及时投入地震救援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灾害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效率。

四、救援物资
(一)做好紧急抢险救援所需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二)确保地震灾区群众生活物资的紧急供应,及时满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五、社会动员
(一)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地震救援和灾害应急工作。

(二)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灾害应对自救能力和避险意识。

六、信息发布
(一)统一媒体发布地震救援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和灾区群众发布灾害情况和救援进展。

(二)建立灾害信息处理和发布机制,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新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自治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起草、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正常开展,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预警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

新疆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新疆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新疆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根据新疆火灾应急疏散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启动疏散预案。

首先,员工和居民应冷静迅速地离开火灾现场,按照指示向安全出口疏散。

在疏散过程中,注意避免踩踏和混乱,避免使用电梯,优先选择楼梯疏散。

若楼梯被烟雾封锁,应低位沿着墙壁匍匐前进,避免吸入过多烟雾。

在疏散途中,应遵守疏散指挥人员的指挥,保持秩序,互相帮助,确保疏散安全。

应急疏散预案还规定了在火灾发生时,疏散指挥人员需要迅速行动,引导员工和居民有序疏散。

疏散指挥人员要了解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位置,根据火灾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同时,疏散指挥人员还需要做好疏散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疏散途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所有人安全疏散到达安全区域。

在火灾疏散过程中,每个人都要保持冷静,遵守疏散指挥人员的指挥,不要恐慌和慌乱。

同时,也要做好自我保护,尽量避免受伤。

希望通过全员学习和演练,能够提高火灾发生时的疏散速度和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和居民的生命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总目录1. 总则1.1目的依据1.2等级划分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自治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2.2地州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3. 预警监测3.1市场监测3.2应急报告4. 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程序4.2自治区级应急响应4.3地州市应急响应4.4应急终止5. 应急保障5.1粮食生产和储备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5.4通讯保障5.5培训演练6. 后期处置6.1评估和改进6.2应急经费和清算6.3应急能力恢复6.4奖励与惩罚7. 附则1. 总则1.1编制目的及依据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由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我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我区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紧张,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分级原则以及粮食专员、州、市长负责制,本应急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两极。

1.2.1自治区级:两个以上地、州、市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自治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地州市级:在1个以上地、州、市的较大地域出现群众抢购粮食,且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当地政府(行署)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体系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结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文件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简明手册,便于操作使用。

新疆村上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村上地震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如下:
一、地震发生后的紧急应对措施
1. 立即通知村民,组织人员迅速疏散到安全地点。

2. 启动村上地震应急预警系统,并通知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

3. 确保通讯设备畅通,与上级部门和邻近村庄保持联系。

4. 马上对受损房屋进行评估,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伤员救治和物资保障
1. 召集村民和人员组成救援队伍,分工合作,迅速救助受伤人员。

2. 配合相关部门和医疗队伍,将伤员转移到医疗救治点。

3. 确保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灾后恢复和重建
1. 统计受灾情况,做好损失核查和灾害评估工作。

2. 开展心理援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3. 积极与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灾后重建的资金和支持。

四、宣传和预防工作
1. 进行地震防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2.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地震防范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4)5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8)6 格式和要求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1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企业(或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企业(或事业)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切实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事件发生概率的前提下,规定响应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伴随的环境影响。

本导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以及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

本导则不适用于存在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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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真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机构职责、组成人员、应急资源和危险源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在人员密集场所、社情复杂敏感区域、重点目标等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

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对实施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制定应对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将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三)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四)设置符合要求且标识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和通道;(五)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六)工作人员熟练使用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一)矿山、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三)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输气和输油管道、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公共人防工程等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地点、方位等信息。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并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一)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二)组建以行业、系统为依托的专业救援队伍;(三)组建以成年志愿者为主体的临时救援队伍;(四)协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应急救援队伍配置救援装备,加强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人员、装备、培训演练等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机制。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建设自治区级储备基地和储备仓库,保障应急物资和特种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赠物资和资金,提供技术支持。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平台,并纳入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包括:(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二)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平台;(三)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监测网点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形成突发事件信息和舆情收集、分析、引导以及快速报送机制。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媒体以及高危行业等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所接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获悉信息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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