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资产管理部生效日期:2023年3月15日目录文档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分类管理 (4)第三章管理体系及部门职责 (5)第四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理财业务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为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则性管理办法,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产品财务核算及估值、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七条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样本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样本一、概述本文档为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样本,包括融资融券的基本定义、申请条件、操作流程、风险提示等内容。
本样本仅供参考,具体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二、融资融券的基本定义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规定,采用担保方式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期间的资金融通服务和股票融资服务。
三、申请条件1.满足证监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2.拥有有效的证券账户;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4.其他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
四、操作流程1.客户提交申请: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的申请,包括基本信息和资产证明等相关资料。
2.资产评估: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资产证明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3.审批申请:证券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客户将获得融资融券的操作权限。
4.交易操作: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股票交易、融资买入等操作。
5.还款操作:客户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五、风险提示1.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涉及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因素,客户应了解和承担相应的风险。
2.信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客户提供担保,如客户在交易期间出现违约,将对客户的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3.操作风险:客户在操作融资融券业务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操作不当,将面临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其他注意事项1.客户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2.客户应签订与证券公司的协议,明确交易规则和权利义务;3.客户应保管自己的账户密码和交易密码,避免泄露造成的损失;4.客户应自行承担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税费等费用。
七、总结本文档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介绍,并简要说明了融资融券的基本定义、申请条件、操作流程、风险提示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模版

编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中国【】【】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融资本金 (8)第三章融资利息 (9)第四章融资本息的偿还原则 (10)第五章增信安排(如有) (11)第六章融资费用承担 (11)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11)第八章甲方和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15)第九章融资债权的管理 (15)第十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6)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16)第十二章保密 (18)第十三章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18)第十四章资产处置 (18)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9)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20)第十七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第十八章附则 (21)本《【XX】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共同签订:甲方:【XX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起管理人、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作为债权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XX融资企业】(作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以上主体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商业银行,乙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基于乙方的资金需求,甲方接受乙方的请求,作为发起管理人发起设立“【XX】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以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募集的全部资金向乙方提供债权融资。
3.乙方作为融资企业,同意并确认甲方作为【XX】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起管理人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之间就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认购等事宜达成的相关安排。
4.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本期理财直接融资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第一章总则1定义与释义1.1定义1.1.1主体的定义(1)发起管理人/债权人/甲方:【】(2)融资企业/债务人/乙方:【】(3)担保人(如有):【】(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系指任何合法持有本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银行资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资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投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本行资金投资业务稳健、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投资业务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相对授权”原则,即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部门职责统一管理和运营。
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业务需要授权部分分支行实施业务操作,相关分支行需在金融市场部的指导下按照授权书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资金投资业务的管理目标:建立科学高效的资金投资集约化运作体系,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配置资源,在控制好各类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全行资金运作效益。
第二章概念、分类及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投资业务是指基于风险管理或资产负债配置目的主动开展的资金融通和资产投资等业务,分为自营资产投资和理财资产投资。
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往来业务、信用型标准债券业务、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结构化融资业务等业务品种。
第五条同业往来业务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以金融同业信用为基础而进行的同业间资金往来业务,如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等货币市场业务。
第六条信用型标准债券业务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市场进行的传统意义上债券投资业务。
业务类型包括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等。
债券类型是指由监管机构核准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
第七条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是指由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以金融机构信用为基础的具有部分债券特征的金融产品或具有债券属性的类债券型金融产品。
非标准债券业务分为非标准债券买断和非标准债券回购两类。
非标准债券买断是指本行与交易对手买断非标准债券的交易行为,如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业理财产品等非标准债券回购是指在本行与交易对手买卖非标准债券的同时,由金融机构提供回购安排的交易行为,如买入返售同业资产业务等。
银行直接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直接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直接融资业务管理,防范直接融资业务风险,确保银行直接融资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业务,是指由银行推荐资金需求方(客户或项目)直接对接资金供给方(同业合作机构)的一种融资模式和经营行为,不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等总行投资银行部管理的标准化重点直接融资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等同贷款管理原则。
直接融资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授信及投后管理,不得低于我行贷款管理相关要求,严密防范风险。
(二)收益覆盖风险原则。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坚持对客户(项目)好中选优,确保收益覆盖风险,强化公私联动营销,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属地机构营销原则。
坚持属地行营销管理原则,原则上不允许跨地州市营销异地直接融资业务。
(四)总行审查审批原则。
直接融资业务一律报总行审查审批。
第二章融资条件第四条主体条件银行推荐的直接融资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二)在我行开立或承诺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四)股权关系清晰,组织架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新设项目法人控股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原则上未列入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省级平台除外);(七)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项目条件银行推荐的直接融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还款来源明确,融资期内项目自身现金流及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能够保证按时、足额归还融资本息;(二)在产或新建项目未列入国家产业目录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三)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等取得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四)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购项目资本金不低于50%。
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经营行为,维护银行稳健经营、保护客户权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理财融资业务是指银行通过融资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投资或放贷,以获得预期收益的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监管部门审批后,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的银行的理财融资业务。
第四条银行理财融资业务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稳健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稳健经营和客户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应当制定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安全可靠。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监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银行应当制定行业通行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标准,并进行风险测算和综合评定。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风险管理、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银行应当对理财融资业务的贡献、风险和收益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掘问题和风险点。
第十条银行应当针对客户需求和市场环境,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等比例或随机分散,并及时披露信息。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信息、投资计划、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措施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主动收集客户信息,开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投资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采取合适的风险对冲措施,规避市场、利率、信用等风险。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了解其业务、财务、管理情况和风险点,评估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投资收益预测和业绩评估标准,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为客户制定个性化投资方案,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和需求,做到真正的以客户为中心。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进行充分的客户宣传和风险告知,确保客户对理财融资业务的风险有充分了解,坚决杜绝误导、欺诈等行为。
银行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理财业务投后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投资人投资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Ⅹ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及监控管理暂行办法》、《ⅩⅩ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投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投后管理主要针对融资类理财基础资产,即理财资金最终投向实质为融资性质的资产。
核心用途为满足融资主体融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种产品交易模式所对接的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租金)、票据、委托贷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后管理是特指对上述各类基础资产的投后管理,即在侧重信用风险把控并强调过程管理的前提下,实施理财资金从交付融资主体开始到理财资金回收完成过程中的风险监控与管理,包括理财资金投向监控、投后检查、收息管理、风险预警与化解、临期管理、台账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投后管理中,应切实履行以下原则:(一)“责任人”原则。
理财产品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对融资类理财的投后管理,由分行行长和风险总监承担领导责任。
分行项目承办部门和承办支行共同组成投后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作为投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实施投后管理。
(二)“主动管理”原则。
理财投后管理机构及人员应强化投后管理风险理念,杜绝“重项目申报、轻投后管理”的现象,实施主动风险管理。
(三)“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则。
理财投后管理机构及人员应加强对项目的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并有效识别风险预警信号,落实风险化解措施,最大限度保障风险的有效化解。
(四)“定期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原则。
理财投后管理机构及人员应定期开展投后管理检查工作,建立日常动态监测机制,利用行内外信息渠道多管齐下实施动态跟踪监控。
第二章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理财产品研发部门(一)对权限内研发产品指导分行投资运作监控及相关管理;(二)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理财的重要性,投资已成为许多人增加财富的重要手段。
而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因为其理财收益高、灵活性强等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因此,如何科学规范地进行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提出一系列合理可行的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以此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二、管理办法2.1 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对于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明确投资者的准入资格。
投资者应当具备符合财务要求的投资资格,并满足企业级投资者或个人高净值投资者的标准。
2.2 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为了保证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的透明度与公平性,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风险提示,并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
投资者在进行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之前需要签署投资合同,并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3 投资组合的合理配置针对不同的投资者,应当根据其投资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合理的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组合配置。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
2.4 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为了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在进行理财计划直接投资时应当采用多元化投资策略,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并严格控制单一投资份额的最大比例,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可控。
2.5 投资收益的分配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和管理人共同分担,其中的具体分配规则应当在投资合同中明确规定。
同时,投资者对于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6 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投资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的收益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并及时将分配收益告知投资者。
2.7 投资业务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于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明确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境内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监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信联社等)、邮政储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等。
(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监管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三)境外金融机构。
包括境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系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包括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人民币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一)本外币同业拆借业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行与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本外币同业拆入业务和本外币同业拆出业务。
(二)本外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理财融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融资业务是指x银行为了满足对公高端客户的融资需求,自主设计融资方案并发行理财产品,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和特殊目的平台(如信托计划、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租赁、交易所等),或运用设立基金等手段设计交易结构将资金提供给特定对象使用的业务,包括信托融资等业务,不包括运用理财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权类投资工具的业务。
第三条理财融资业务按照理财资金募集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模式:资产组合模式,是指将理财融资项目纳入理财资产组合中管理,理财资产组合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含理财融资项目在内的各类投资品种,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结构性匹配的理财融资业务模式。
定向理财模式,是指x银行为满足高端客户的资金增值、低成本融资、多元化融资或存量资产盘活等需求,利用投资银行专业技术手段,为客户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提供顾问与交易安排服务,并面向特定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募集所需资金,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完全匹配的理财融资业务模式。
第四条x银行开展理财融资业务坚持依法合规、严控风险、服务高端客户、联动传统业务的原则。
第五条理财融资业务审批权限执行授权书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理财融资业务比照自营贷款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根据融资用途不同,占用客户相应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
第七条理财融资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总行批准的除外),融资利率根据市场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理财融资业务涉及的理财产品应符合总行关于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应规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九条总行客户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融资客户理财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与后续管理,以及本部门管理中介机构准入、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十条总行大客户部除承担第九条规定职责以外,对本部门直管客户资产组合模式项下理财融资业务负责起草签报,提请理财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理财投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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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本行企业客户融资渠道,并规范本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第四条本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风险可控、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审批决策机构,根据总行授予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牵头管理部室,负责牵头开展营销开发推动、项目操作组织、簿记建档操作、后续管理督导、员工业务培训等工作,并负责与银监会等主管机构的业务汇报和日常联系对接。
第七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的理财管理计划的管理部室,并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销售工作。
第八条分支机构(指分行,下同)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开展本分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客户开发、项目营销和后续管理等工作,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指导安排和项目选择标准等有关要求,推荐合适的企业客户作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备选融资企业,并积极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备选融资企业开展项目评议、尽职调查、报审文件制作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具体实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项目营销、尽职调查、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主要是指分支机构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的管户客户经理。
第三章业务营销与项目准入
第十条总行投资银行部可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指导政策等具体情况,以行内发文、通知等形式发布、更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营销指引和客户准入条件。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备选融资企业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融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非金融融资企业法人;
(二)融资企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三)融资企业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融资企业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理财直接融资的偿付资金来源明确;
(五)融资企业通过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所融入的资金,应优先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要求的行业,不得投向宏观调控政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
(六)符合银监会等主管机构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