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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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黔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2019〕8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6号)、《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职责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矿、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农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管执法、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等职能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机关及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工作要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市(州)级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县级及以下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每半年听取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报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的思想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全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部署安排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汇编目录

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汇编目录

目录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3〕17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5.《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4号)6.《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煤炭开采布局推动煤矿规模化智能化发展改革方案>的通知》(黔煤战略调整〔2023〕3 号)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9.《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矿安黔〔2022〕70号)10.《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矿安黔〔2022〕71号)11.《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双全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安〔2023〕8号)12.《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18号)13.《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下井检查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2〕38号)1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3号)1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71号)1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分析研判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13 号)1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煤矿从业员信息三表两图一运输系统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61号)1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煤矿隐瞒采掘工作面违法违规行为十项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64号)1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29号)2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49号)2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3〕22号)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黔〔2023〕43号)23.《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公治〔2022〕184号)2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函〔2022〕54 号)25.《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能源煤安〔2019〕13号)2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煤矿地质前探钻孔安全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2023-24)2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常态化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47号)2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编制煤矿采掘接续和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矿安黔〔2023〕40号)2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30.《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正常通风排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21〕 22 号)3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47 号)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安黔〔2022〕21 号)3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管理和日常调度的通知》(矿安黔明电〔2022〕4 号)3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参与排放瓦斯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4号)3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43)36.《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21〕84 号)37.《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3〕76号)38.《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3〕31号)3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11号)4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2022〕39号)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重大隐患调查处理的通知》(矿安黔〔2023〕74号)煤矿密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矿安黔〔2022〕20号)43.《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黔能源安〔2023〕91号)4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79号)4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81号)4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356号)4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事故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办法》的通知(矿安综〔2023〕48号)48.《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矿安〔2023〕192号)4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矿安黔〔2023〕67号)5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矿安〔2023〕63号)5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259号)5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矿山“双全日”工作2023年12月重点检查指南的通知》(矿安黔〔2023〕80号)5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5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5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 (矿安〔2023〕124号)56.《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21〕25号)5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非煤矿山现场安全管理“两员”制度》的通知5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事项清单》的通知(矿安〔2023〕122号)5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手册的通知》(矿安〔2023〕128号)6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61.《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应急〔2022〕3 号)6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2022-2024年)>的通知》(矿安〔2022〕162号)6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动态管理及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3〕9号)6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意见》(应急〔2023〕99号)65.《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干部包保(包联)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州党发〔2022〕29 号)66.《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应急〔2022〕5号)67.《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1号)6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矿安黔〔2023〕2号)6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管理厅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联动的意见》(矿安黔〔2023〕82号)7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7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应急〔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应急〔2022〕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二、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一)确保安全生产是先进产能释放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1.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

2.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产能低于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煤矿规模的。

4.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

5.非综合机械化开采的。

6.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7.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超过2个,或者核增产能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的。

8.核增生产能力后,需要增加劳动定员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8〕7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24日在盘州市召开的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推动实现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为加快培育释放安全高效产能,有效防范较大、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保障。

二、工作步骤(一)研究制定攻坚方案。

各地区、各煤矿主体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各地区攻坚方案要突出重点,逐年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煤矿主体企业攻坚方案要细化要求,逐矿、逐年明确具体攻坚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统筹衔接全省联动。

省、市(州)、县(市、区)和煤矿主体企业、矿井,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同步启动本级攻坚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要按照“企业主体、地方督促”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攻坚目标任务特别是具体的攻坚项目建议,实现各级攻坚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统筹衔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6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0号)中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省督查组分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详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调整后分组名单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2019年4月8日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调整后分组名单第一组督查地区:六盘水市组长:陈富庆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熊晓龙贵州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倪银邦贵州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主任科员联络员:倪银邦(电话:137****0304)第二组督查地区:黔西南州组长:胡世延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高腾友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张杰省能源局煤炭处主任科员联络员:张杰(电话:151****6068)第三组督查地区:铜仁市、黔南州组长:张全毅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李大旺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副处长陶笑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联络员:陶笑(电话:182****5993)第四组督查地区:毕节市组长:商宜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赵湘强贵州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处长鲁邦泽贵州煤矿安监局纪检监察室主任罗冬祥贵州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联络员:罗冬祥(电话:182****0370)第五组督查地区:遵义市组长: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成员:石坚胜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曹佐勇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联络员:曹佐勇(电话:189****9133)第六组督查地区:贵阳市、安顺市组长:徐光伟省能源局总工程师成员:冯元庆省能源局能源市场和安全监管处调研员杨国东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联络员:杨国东(电话:187****769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号】黔府函〔2022〕157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黔府函〔2022〕157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请示》(矿安黔呈〔2022〕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由你们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公开及政策解读工作。

二、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
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你们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完善工作调度机制,推动《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适时将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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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9.08.05
•【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166号
•【施行日期】2019.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
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黔能源煤安〔2019〕166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煤矿企业:
2019年6月3日,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规模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05号),就加强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

但自文件印发以来,我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事故频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暴露出我省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26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7月24日省委紧急视频会议以及8月2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办发电〔2019〕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9〕97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的通报》要求,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期间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
全省30万吨/年以下所有生产煤矿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隐患自查自纠。

煤矿实际控制人要亲自安排、全程监督,由煤矿矿长负责组织,整合全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力量,对照《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全面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提出的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水、防灭火、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粉尘防治、应急救援、安全培训及管理机构、安全费用等12个方面的问题隐患标准,从规章制度、地质和技术资料、各类台账到井上下与生产区域相关的所有地点,全面深入开展一次隐患自查自纠,并在后续的生产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动态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自查工作原则上要于8月15日前完成,并列出隐患清单于8月20日前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同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每旬末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直至隐患全部整改完成。

二、明确30万吨/年以下煤矿生产期限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69号)要求,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处置意见为拟保留以及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明确生产期限。

(一)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煤矿。

不得再掘进巷道(现有采面因过断层、过构造等需要掘进的巷道除外),不得再构建新的采煤工作面,将现有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立即停止现有系统生产,其相关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退出关闭。

(二)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不得再构建新的采煤工作面(已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新采煤工作面但未正式回采的,可安装设备并进行回采),将现有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立即停止现有系统生产,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进入新系统改造。

(三)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一是新建系统与现有生产系统产生关联的煤矿(即新建系统与现有生产系统井下巷道已贯通或利用现有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二是新建系统施工与现有生产系统无关联的,由煤矿编制现有生产系统退出方案和采掘计划,明确现有生产系统生产期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最迟生产到2020年12月31日;2019年底前煤矿新建系统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监机构批复同意的,现有生产系统停止生产。

(四)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未批复但处置意见已明确为拟保留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比照已批保留煤矿明确生产期限,但后续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应立即停止掘进作业,将现有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立即停止现有系统生产,其相关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退出关闭。

三、严格复产验收标准程序
(一)严格验收标准。

煤矿申请复产前,应达到9个方面共70条标准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存在以下问题隐患的,不得通过复产验收,一是矿井证照不齐或失效;二是“五职矿长”、“五职技术人员”和职能机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未配齐配足,未对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隐蔽采掘作业点、边建设边生产(即新建系统与现有生产系
统有关联的)等行为;四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五是突出矿井瓦斯基本参数不清楚、防突责任不落实、防突设计不符合要求,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六是瓦斯管理责任、制度措施不落实或抽采未达标;七是违规开采各类保安煤柱,防治水机构、人员、装备不到位或探放水设计、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是开采自燃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煤矿未健全防灭火系统,防灭火措施不完善。

九是采掘工作面及巷道支护材料、方式、强度不符合规定且存在大面积垮冒危险。

十是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存在监测数据不真实、断电不可靠等问题。

十一是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技术,以及井下机电和提升设备不完好存在失检、失修、失爆等现象。

十二是存在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形。

(二)严格复产程序。

煤矿隐患自查自改结束后,按照《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复产程序要求,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复产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复产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可聘请专家),验收合格并经煤矿所在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复产。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驻地煤监分局对复产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矿安监局将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时开展重点排查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执法计划,对照“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提出的12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内容,根据煤矿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结合煤矿复产验收情况,对30万吨/年以下的正常生产煤矿及时进行重点排查检查。

一是重点检查煤矿是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对照煤矿报送的问题隐患清单,对其自查并按规定认真整改的隐患依法免予或从轻处罚,对其未查出的隐患,凡是涉及违法的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二是全面排查煤矿是否存在隐蔽作业地点、采用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等,并督促煤矿切实加强煤矿密闭管理,规范煤矿井下密闭打设、编号、启封等。

三是加强驻矿安全盯守。

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派驻至少2名驻矿安全员,严禁驻矿安监员未经派驻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离矿,做到24小时至少一名驻矿安监员在矿盯守。

驻矿安监员要全程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生产调度会,经常性查阅煤矿出入井检身记录、采掘进度表、调度记录、放炮管理等台账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等信息,准确掌握煤矿真实的采掘部署,发现问题隐患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立即按规定报告。

四是各煤监分局要严格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是30万吨/年以下停产煤矿要按照“黔办发电〔2019〕32号”文件要求,落实盯守人员,确保停产期间万无一失。

六是对30万吨/年以下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照“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提出的停产停建煤矿巡查记录表和关闭矿井巡查记录表的专项检查内容,认真落实盯守及巡查措施,严防此类煤矿违规复工复产和非法生产。

附件: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复产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
2019年8月5日附件
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复查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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