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7月6日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第二十四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经2020年12月15日市绿化市容局第4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0年12月16日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目的依据)为规范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是指市、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为“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
(全过程记录定义)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完整记录并对记录内容进行整理和归档的活动。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沪绿[2007]0128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沪绿[2007]0128号)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十五”期间,本市林业快速发展,森林资源大幅度增加,有效改善了城乡生态环境。
但目前全市森林资源总体质量较差,中幼林面积比例较高。
由于未及时抚育间伐,有的生长势已开始下降,严重影响了森林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实施中幼林抚育管理,已成为当前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现就做好森林抚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一)重视森林抚育工作是林业工作重心转移的客观要求。
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和土地资源的约束,继续大规模推进林地建设已不太可能。
当前林业工作的重心要从重建设,向建管并举、重在管理转变,切实把“重在管理”的要求落实到林业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是在发展理念上,要从数量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不断提升森林质量;二是在森林经营模式上,从单一经营向复合经营转变;三是在功能扩展上,从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变,要注重体现林业的多功能和多种属性,不断拓展森林功能,提升森林服务社会、服务市民的综合功能,增强林地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二)开展森林抚育工作是提高森林质量的有效途径。
据专家研究,森林通过抚育,林分蓄积量一般提高15%以上,有些树种能提高40-50%。
森林抚育能改善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是提高森林质量和促进森林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的有效途径。
(三)开展森林抚育是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
开展中幼林抚育间伐,加强科学经营,能有效提高森林质量,结合抚育兼顾林下种养,推进复合经营,是土地集约利用,增加林地产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封育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区县林业管理部门:
实施生态公益林封育是巩固本市造林绿化成果,加快生态公益林资源培育,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按照《2009年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封育实施办法》(沪绿容〔2009〕21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确保完成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封山育林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态公益林封育的作业设计和具体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实施,并履行报批程序。
二、生态公益林封育作业开工前,于施工地点显著位置实施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林地封育的实施主体,封育面积、范围、时间、主要方式等。
三、对林地封育过程中因采用更替、间伐、抚育等技术措施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必须依法办理并取得林木迁移和采伐行政许可。
四、规范生态公益林封育项目财务管理,设立经费专项,做到预算明确,账目清晰,专款专用。
林木迁移、间伐等所得必须专款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
不得挪作他用
;
五、加强生态公益林封育档案管理,生态公益林封育的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和审核审批材料等须专人管理,妥善保存。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沪绿容〔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浦东、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区绿化市容局,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地产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城投公司:为进一步用好生态补偿政策,切实加强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市对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3号),拟从2022年起,对本市林地生态补偿考核作调整和优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为各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公益林、经济果林,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养护补贴的公益林。
二、考核内容包括公益林和经济果林面积、公益林养护质量,以及林地生态补偿工作等三方面考核。
三、考核方式(一)面积。
以上一年度森林资源监测成果数据为依据。
(二)养护质量。
按照《上海市公益林管护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林业总站组成考核组,采取查验资料和现场踏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公益林养护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三)工作考核。
依据《上海市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对各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重点根据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本市公益林和经济果林生态保护补偿年度工作要点,包括公益林抚育、小微开放休闲林地建设、林业灾害预警防控设施设施建设、苗木经济林调整为公益林,以及经济果林安全优质生产、老果园改造与结构优化等年度任务落实情况。
四、考核时间2022年7月底之前完成,之后每年二季度前完成;工作考核每年三季度前完成。
五、具体要求(一)抓好任务落实。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沪绿容[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09〕331号)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将《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试行期间请及时将你部门的试行进程与效果反馈我局科技信息处和林业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本规程编写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兴农推广项目“循环生态农业新技术的组装示范”,旨在通过制定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探索和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上海市公益林特点的养护操作规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由上海市林业局及上海市林业总站共同主编而成,规程解释权属上海市林业局。
本规程的制定是在参考现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程对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日常养护;5、林分抚育;6、病虫防控;7、防灾减灾;8、养护档案。
公益林养护过程中涉及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等工作,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公益林的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的实施应编制相应的作业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主编单位:上海市林业总站主要起草人:潘士华许东新吴昌田衡辉吴尧陶丹李琦滕连锁主要审查人员:居益民肖龙根白燕峰褚可龙石振昌陈立民1 总则为提高上海市公益林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 08-2058-2008)等法规文件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公益林实际情况制定该规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0.02.10
•【字号】沪绿容[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告
(沪绿容〔2010〕44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精神,即日起将下列7项绿化林业、市容环卫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
一、对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的核实
;
二、对一级保护的古树鉴定
;
三、对二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确认
;
四、对古树、名木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的确定
;
五、对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审核
;
六、对自行收集、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处理的申报
;
七、对单位(船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处理的申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林业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浦东新区绿化市容局、金山区海洋局、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金山区海洋海塘管理所: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长江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司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本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5月14日附件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长江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本市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以实地自查为主,重点核查生态环境部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报告,聚焦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等8类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每个自然保护区的问题整改方案。
对于容易整改的问题,能改尽改、立行立改;对于部分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有序推进;对于需要协调保护区所在地方政府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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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号】沪绿容〔2022〕97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
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提高林分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规范生态公益林抚育实施与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抚育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
(GB/T 15781)《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和《上海市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沪绿容〔2019〕178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纳入生态补偿及市属国企养护补贴范围的生态公益林。
二、总体要求
(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下达年度生态公益林抚育计划,并抓好监督和考核;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负责任务落实、实施、监管和验收,以及资金安排和拨付。
(二)生态公益林抚育应按照《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的要求实施。
(三)以林地小班为基本单元开展外业调查,编制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设计,做好号木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号木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完善作业设计后予以审批。
(四)采伐林木需办理行政许可,严格按号木采伐林木,采伐量不得突破采伐限额。
采伐剩余物按相关规定处置。
(五)抚育完成后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三、抚育方式
分为一般抚育和重点抚育。
(一)一般抚育。
以生态保育为经营目标,可结合日常养护实施。
通过疏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抚育方法,调整林分郁闭度,改善林地立地条件,优化森林空间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木生长量,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近自然森林生态系统。
(二)重点抚育。
以生态休憩为经营目标,参照开放休闲林地建设标准,实行
项目化管理,单个地块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亩。
通过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和补植等抚育方法,以及景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乔灌草搭配,营造“四化”森林,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四、重点抚育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
根据各区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编制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办理立项手续;市属国企按项目所在地要求办理。
(二)作业设计编制与审批。
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调查和设计机构,在开展外业调查后,以最新森林资源小班分布图作为底图编制作业设计,并报送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并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
(三)项目实施。
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企业实施,并定期召开例会,掌握抚育进度和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设计图、中标文件等组织施工。
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调整作业设计,报区林业主管部门核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涉及项目重大调整,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当年项目需当年完成。
(四)检查验收。
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抚育项目的检查,对不符合抚育要求和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的提出整改意见,直至停工。
施工结束后,由施工企业编制竣工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对抚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合格后向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提出验收申请。
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抚育质量、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程序和档案资料等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作为核拨资金的依据。
(五)档案管理。
各单位要完善项目档案管理,按项目归并存档。
档案材料包括:1.项目立项材料;2.外业调查材料;3.号木验收表;4.项目作业设计与批复;
5.抚育图斑(矢量数据);
6.采伐行政许可材料;
7.竣工报告与竣工图、决算;
8.自查报告;
9.验收报告等。
生态公益林一般抚育参照执行。
五、资金及来源
(一)建设标准。
原则上一般抚育5000元/亩左右,重点抚育20000元/亩左右;项目两类费用按相关标准予以列支,其中应包含外业调查费,指导价不超过100元/亩。
(二)资金来源。
从生态补偿资金和市属国企养护补贴资金中列支;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分别向区财政部门和企业财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列入年度预算。
(三)资金管理。
区林业、财政等部门或市属国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视项目实施情况核拨相关资金。
六、责任追究
对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撤销项目和收回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