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甬卫发[2007]171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71号)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选调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培养锻炼卫生管理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发动,认真调查摸底,选准选好上挂下派对象,及时推出岗位,切实做好上挂下派的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各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联系人:曹继承,联系电话:87363799,传真:87363579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波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决定在市卫生系统中开展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和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年青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年青干部的成长步伐,为“卫生强市”提供人才保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甬卫发[2010]3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3.10【实施日期】2010.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卫发〔2010〕30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现将《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日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2010年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新医改精神,紧紧围绕新医改提出的目标任务,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破解重点难点,进一步深化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扎实做好妇幼保健工作,争取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主要工作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达标率9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人均筹资270元以上,各级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80元,政策内住院费用补偿率46%以上,政策内门诊费用补偿率25%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2010年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30%以上,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率40%以上,城乡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5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1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及7‰以下。
--以县(市)区为单位,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成率9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年度计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完成率100%,一体化管理率6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深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1、加快推进服务网络建设。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卫发[2007]130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卫发[2007]1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19c1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6e.png)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卫发〔2007〕130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及省卫生厅《浙江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及办证程序》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审批内容甲类: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质子治疗系统;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医用直线加速器(L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二、配置计划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实施全国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配置规划方案》、《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暂行)》、《2007年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宁波市2008-201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及相关要求进行配置。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甬卫办医政[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13〕13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市级相关质控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院前急救机构建设,做好辖区内医疗紧急救治工作,最大限度维持急救患者的基本生命体征、减轻患者痛苦,形成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科、院内综合技术一体化的医疗服务体系,我局组织编写了《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2013年11月15日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宁波市卫生局2013年11月12日目录1.120调度人员首接负责制2.院前急救应急联动工作制度3.院前急救工作流程4.院前急救危重患者抢救制度5.院前急救消毒隔离制度6.院前急救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7.院前急救死亡病例讨论制度8.院前急救知情告知制度9.院前急救药械使用管理规定10.院前急救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制度120调度人员首接负责制一、首接负责制是指120调度人员首次接听呼叫电话时,对其呼救患者的受理信息、调度指挥、急救出诊、病情变化、收治医院、信息追踪、信息收集等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二、当调度人员在接到呼救电话后,必须按照“谁接听、谁负责”的原则处置急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派车,确需第二方出诊,应开通“三方”通话(患者家属、首接调度人员、第二方调度人员或急救人员),并跟踪落实。
三、调度人员应根据患者主诉将调度三要素(地址、病情、联系电话)进行分析处理,约定接车地点。
然后迅速调派就近急救站(点)车辆,向急救人员发出出诊指令,实行全程监控。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15a8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77.png)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在乡镇卫生院扎实开展,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活动的意义、原则和目标活动以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让群众满意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的天然优势,发挥乡镇卫生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载体作用,推动政府进一步承担办医责任,合理定位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乡村卫生公共管理等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针对性地查找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中的实际问题,不断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完善新的运行机制,激发乡镇卫生院的内生动力,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改进服务流程和服务态度,开展乡镇卫生院文化建设,让群众充分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活动遵循“政府主导、全面覆盖、目标导向、群众参与”的原则,明确县级政府在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引导所有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参加活动,充分调动辖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解群众需求,开展群众测评,并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查找不足,整改提高。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甬卫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0〕5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加快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签订《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局是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7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
验收专家在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的通知-甬卫发[2010]10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的通知-甬卫发[2010]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2310e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5f.png)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的通知
(甬卫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调整如下:
局长、党委书记张乐鸣同志主持市卫生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副书记金黎萍同志分管市卫生局政治处;
副局长周建庆同志分管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副局长王仁元同志分管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医政与中医处和学会、协会、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兼市卫生局副局长干爱玲同志分管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应急办)、卫生监督处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驻局纪检组组长胡建华同志分管驻局监察室和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工作;
副局长邹鸣飞同志分管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农村卫生处、新农合办公室);
副局长陈树生同志分管市卫生局办公室(信访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宁波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甬卫发[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8〕13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贯彻实施《中医药条例》中关于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的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诊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局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中医药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我市将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
为使评选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市卫生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三条宁波市名中医称号授予在卫生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医药专家(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
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根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评选工作由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和认定。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名中医评选的申报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医类执业医师(药师)资格,担任主任中医(药)师职务3年以上,现仍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中药工作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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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
站创建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1.04
•【字号】甬卫发[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
活动的通知
(甬卫发〔2009〕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
为了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
现将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及创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2.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标准(试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附件1:
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强市”创建工作,决定开展全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
案。
一、创建目的
根据我市统筹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通过开展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星级站”)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深化服务内涵、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满意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创建目标
各地要结合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开展城乡“星级站”创建活动,着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底建设,建成一批设施设备齐全、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管理规范、居民较为满意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创建内容
(一)设施设备齐全。
服务站单独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科室设置齐全。
(二)人员素质较高。
按标准配备社区责任医生,组建责任医生团队,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参加有关培训。
(三)服务功能完善。
充分发挥责任医生团队作用,开展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健康进家庭”。
(四)运行管理规范。
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中心对站的绩效考核机制和“费随事走”的分配机制。
(五)工作成效显著。
社区责任医生积极改善辖区居民健康状况,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和责任医生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创建步骤
“星级站”创建实行申报制,每年评审一次,通过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文公布并授牌。
“星级站”创建分“三星级站、四星级站、五星级站”三个等
级,其中,“三星级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抽查复评确认,“四星级站、五星级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每年1月份,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推荐“星级站”创建机构,经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依照《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工作。
每年9月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另行制定)对创建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将达到“三星级站”以上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星级级别和得分高低排序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每年10月份,在各地初评的基础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对创建“三星级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抽查复评,对“四星级站、五星级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评审验收。
五、组织保障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星级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创建标准及评审细则,组织开展市级评审和经验交流等工作,并对“星级站”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复核一次。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星级站”创建活动的具体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日常督促指导,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选定辖区内参与“星级站”创建活动的创建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创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管理,完善各项创建准备工作。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领导下,按照《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标准》积极开展“星级站”创建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2:
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标准
(试行)
一、“星级站”必备条件
(一)“三星级站”必备条件
1.符合区域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要求,独立单元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至少设全科医疗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配有康复器材、计生药具专柜。
3.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配备2名注册护士,并完成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4.中心与站实行人、财、物、药品和业务一体化管理;
5.纳入新农合(医保)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6.站内开展信息化实时服务,并与中心实行信息共享。
(二)“四星级站”必备条件
1.符合“三星级站”必备条件;
2.站内设康复指导室,配备康复器材,提供康复训练;站内设计生指导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3.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五星级站”必备条件
1.符合“四星级站”必备条件;
2.至少有1名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3.站内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二、“星级站”综合标准
(一)设施设备完善(12分)
1.结构布局合理,标识统一,保护患者隐私,有无障碍设施,环境整洁、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设置下列科室:至少设全科医疗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
3.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和出诊所需的基本设备: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急救箱、供氧设备、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冰箱、空调、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设施设备完好。
4.备有规定的基本药品及常用急救药品,分类放置,并设有药品使用登记本,定期清点、及时更新。
(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15分)
5.所在辖区内按每1000~1500服务人口配备1名社区责任医生的标准,组建社区责任医生服务团队。
6.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至少配备2名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社区医生和2名已经参加过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的注册护士。
7.站负责人按要求参加过至少1周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知识培训。
(三)服务功能逐步完善(42分)
8.健康信息收集管理和利用:,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健康档案,实行电子信息化分类管理,医生工作站和中心联网,确保个人健康信息动态实时、记录完整。
9.预防:坚持预防为主,配合做好计划免疫接种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配合开展个案调查和随访工作;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病管理工作,高血压、糖尿病等规范管理率80%以上,并注重慢病实际治疗控制效果;针对
高危人群实施健康干预。
10.保健:协助中心开展辖区内的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主动做好60岁以上老年人和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的保健工作。
11.医疗: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危重症病人的及时转诊;开展出诊等上门服务,35周岁以上首诊病人测血压,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信息互通机制。
12.康复:普及康复知识,开展精神病康复及其它病残康复的指导及相关服务。
13.健康教育:制订社区健康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引导正确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有免费健康教育处方。
14.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避孕节育知识的咨询,为群众提供避孕知情选择指导与技术服务。
15.中医药服务:站内能开展包括中成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等在内的4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16.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台帐资料,有关工作记录齐全,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达标率90%以上。
(四)运行管理规范(16分)
17.有服务区域及慢性病管理、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基本信息情况图(表)上墙公示。
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并装订成册和组织实施。
强化医疗安全制度、无菌操作规程、院内感染控制和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制度等,有执行及考评方案。
18.建立突发性事件等报告制度,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等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心报告,协助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
19.社区责任医生职责明确,责任医生主动进社区服务时间和要求有明确记
录,熟悉掌握所管辖区域的主要健康问题和人群的基本健康情况,并作出社区诊断,及时上报中心。
20.中心和站实行人、财、物和业务等一体化和信息化管理。
站内工作人员实行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导向的奖金分配制度。
站有年初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五)工作成效显著(15分)
21.社区责任医生对辖区内居民健康状况掌握率80%以上。
22.社区居民对卫生服务站综合满意率80%以上。
23.社区居民对社区责任医生综合满意率80%以上。
24.居民对本辖区社区责任医生知晓率80%以上。
25.区居民对健康知识知晓率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