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案例精解二倍工资10大典型问题
赔偿双倍工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其中,关于工资支付问题的争议尤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赔偿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思路。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因公司原因导致张某未能正常获得工资,公司应支付张某双倍工资。
2018年5月,张某因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然而,公司以张某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
张某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张某未完成销售任务,且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支付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张某双倍工资。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者在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双倍工资?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并加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张某工资,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
2. 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
苏州劳务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在苏州,就曾发生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对此案的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17年1月入职苏州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李某每月工资为6500元。
2018年2月,公司以李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李某遂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过程: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已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约3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公司因未与原告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需支付双倍工资。
以下是对此案的几点分析:1.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使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2.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苏州劳务合同双倍工资案例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双倍工资赔偿争议案例分析双倍工资赔偿是一种法律条款,用于保护员工的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员工有权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对雇主进行惩罚,以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本文将分析一起双倍工资赔偿争议案例。
案情回顾:该案件涉及一个员工对雇主进行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
员工在劳动关系结束前的最后一个月未收到工资。
根据当地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没有及时收到工资,雇主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因此,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支付双倍工资。
诉讼过程:1.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2.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并认定雇主确实未按时支付工资。
3.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裁决书,要求雇主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4.雇主不服裁决书,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1.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召开庭审。
2.员工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未及时收到工资,包括工资单、劳动合同等文件。
3.雇主否认未支付工资,并提供了一份员工签名的工资单,声称员工已经收到工资。
4.员工提供了证据证明这份工资单是伪造的,包括银行对账单和证人证言。
5.法院判决雇主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并认定雇主故意伪造工资单,以逃避支付工资的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雇主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并处以罚款,以惩罚雇主伪造工资单的行为。
案件分析:这起案件涉及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和伪造工资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按时支付工资,并在违约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员工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未收到工资,而雇主提供的工资单被证明是伪造的,这进一步证明了雇主的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雇主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并处以罚款以惩罚雇主。
结论:双倍工资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用于保护员工的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并伪造工资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法院判决雇主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并处以罚款,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对雇主进行处罚。
案例精解二倍工资大典型问题详细得要命劳动法库

10案例精解二倍工资10大典型问题(详细得要命)劳动法库文︱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者赐稿授权添加原创标识,仅供朋友圈转发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欢迎投稿:szlaw@目录:一: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是否应付二倍工资?二:简易劳动合同未经双方签章,能否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三:人力资源经理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是否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五:劳动者未提交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二倍工资?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偷换页码伪造《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二倍工倍差额?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八:本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九:劳动者能否以对《劳动合同》内容不清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正文: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是否视为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一方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人力资源经理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计算、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等等,这些问题仍然困扰着企业HR、劳动法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官。
现通过对近年来最新发生真实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等,结合本人的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完成此文。
为表达简明扼要,“二倍工资”均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一: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是否应付二倍工资?【裁判要旨】即便存在劳动者已收到空白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的情况,某某果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某某果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免责,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深圳市某某果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判决公司方支付刘某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解读-有关双倍工资的劳资纠纷

案例解读有关双倍工资的劳资纠纷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一:张小姐于2006年5月入职青岛某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为4000元。
2009年6月1日,公司以张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小姐。
张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公司认为,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最多要求11个月,而且张小姐的部分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案例二:李先生于2006年5月1日入职青岛某公司任培训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收入结构为:基本工资1000+岗位工资2000+保密费500+福利费2500全勤奖100。
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用工关系。
2009年2月1日,公司与李先生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李先生不再续签,劳动关系到期终止,李先生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要求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800元(6100×8),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09年2月1日补签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含盖了补签前的时间,应视为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另外公司认为,即使支付双倍工资的,也只能按基本工资1000元为基数计算,再者,福利费不应该属于工资范畴,更不能计算进去。
问题:1、案件一应如何处理,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2、案例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3、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加班费等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基数?点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新生事物,实践中对它的质疑和争论非常多,许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都和它有关,并已经引发了一些道德风险。
案例精解二倍工资大典型问题

事例精解二倍薪资10 大典型问题(详尽得要命)一:用人单位不可以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能否对付二倍薪资?二:简略劳动合同未经两方签章,可否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三:人力资源经理可否向企业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差额?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能否仍应当支付二倍薪资?五:劳动者未提交辞职证明以致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可否不支付二倍薪资?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偷换页码假造《劳动合同》,能否应支持二倍工倍差额?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八:本该签订无固按限时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按限时合同,能否应支付二倍薪资?九:劳动者可否以对《劳动合同》内容不清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能否属于劳动酬劳?易合同能否合同,假如者一方成心不合同怎样理,人力源理可否向企业主未合同的二倍工差,二倍工的效怎样算、一年未合同可否主二倍工⋯⋯等等,些仍旧困着企HR、法律、争仲裁、法官。
通最近几年来最重生真事例行比、剖析等,合自己的法律的理解与运用,达成此文。
表达明简要,“二倍工”均指“未立合同二倍工差”。
事例一:用人位不可以明未合同的任在者一方,能否付二倍工?【裁判主旨】即使存在者已收到空白合同,但未或后未将合同交某某果企业的状况,某某果企业没有提交据明,其有面通知止关系的行,所以,某某果企业主未合同免,与上述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深圳市某某果商有限企业与刘某争案,深圳市中人民院裁决企业方支付刘某未立合同二倍工差。
企业方不服深圳中人民法院二裁决,向广省高人民法院申再,企业在《民事再申》中称:依据《某某果物件交接表》,刘某已收到合同,但未或后未将合同交某某果企业,任在他。
某某果企业无需支付未合同双倍工。
【法院裁决】广省高人民法院理,争焦点二裁决支持刘某主的未合同双倍工能否不妥。
对于未合同二倍工的。
《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条例》第五条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位面通知后,者不与用人位立面合同的,用人位当面通知者止关系,无需向和支付。
如此‘二’的劳动法-案例解析

【律师点评】1、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赔偿?如需要支付,2倍工资赔偿应如何支付?(1)、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辩称,双方所签订的《求职登记资料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但是《求职登记资料表》实质意义是入职登记表,虽然双方有盖章签字,但是从该“表”的内容来看,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休息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所以不能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计算2倍工资的赔偿应考虑如下问题:①、2倍工资的赔偿是差额赔偿,也就是2倍工资包括已经支付的1倍工资,如单位已经支付了员工工资,实际只需要支付1倍工资的赔偿,因此是差额赔偿;②、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起算,最多是11个月工资,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另行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③、2倍工资的赔偿,不同于工资赔偿,属于赔偿金性质,所以需要考虑仲裁时效。
④、计算2倍工资的赔偿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工资其他部分不计算在内。
针对本案件,陈某是2008年8月1日入职,在2010年6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在2010年7月1日申请仲裁,陈某按照规定提出,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2倍工资的赔偿,最多11个月工资,到2009年7月31日为止,是正确的,但是按照仲裁时效的规定,只有在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7月1日期间的2倍工资赔偿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实际只有1个月工资的赔偿,另陈某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最终法院认定为赔偿陈某1个月工资,为:1500元。
2、劳动者如以单位没有依法购买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没有依法购买社保”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本案中,因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所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是完全正确的。
劳动法律师总结: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劳动法律师总结:双倍⼯资的⼏个问题1、关于双倍⼯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从该条规定的⽴法本意分析,双倍⼯资的性质并⾮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资的时效问题我们认为,鉴于双倍⼯资的上述性质,双倍⼯资中属于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第4款的规定,⽽对双⽅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第⼆个⽉起按⽉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3、关于双倍⼯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对⽉⼯资有约定的,双倍⼯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约定的正常⼯作时间⽉⼯资来确定。
双⽅对⽉⼯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作时间的⽉⼯资,并以确定的⼯资数额作为双倍⼯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法确定正常⼯作时间⼯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收⼊扣除加班⼯资、⾮常规性奖⾦、福利性、风险性等项⽬后的正常⼯作时间⽉⼯资确定。
如⽉⼯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的,由⽤⼈单位对⼯资构成项⽬进⾏举证,⽤⼈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的,双倍⼯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收⼊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
4、对于劳动者采取不当⼿段恶意请求⽀付双倍⼯资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的,通过找替⾝代签等⼿段,致⽤⼈单位未与其本⼈签订真实的书⾯劳动合同,上述⾏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付双倍⼯资请求权成⽴的构成要件之⼀——须⽤⼈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单位⽀付双倍⼯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精解二倍工资10大典型问题(详细得要命)•一: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是否应付二倍工资?•二:简易劳动合同未经双方签章,能否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三:人力资源经理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是否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五:劳动者未提交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二倍工资?•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偷换页码伪造《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二倍工倍差额?•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八:本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九:劳动者能否以对《劳动合同》内容不清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是否视为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一方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人力资源经理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计算、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等等,这些问题仍然困扰着企业HR、劳动法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官。
现通过对近年来最新发生真实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等,结合本人的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完成此文。
为表达简明扼要,“二倍工资”均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一: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是否应付二倍工资?【裁判要旨】即便存在劳动者已收到空白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的情况,某某果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某某果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免责,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深圳市某某果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判决公司方支付刘某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方不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诉称:根据《某某果物品交接表》,刘某已收到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责任在他。
某某果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支持刘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不当。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和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即便存在刘某已收到空白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的情况,某某果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某某果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免责,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市某某果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实务评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提出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免除其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称劳动者刘某已收到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实际上用人单位要就此主张进行举证,但因其未提出有力证据,故广东省高院对其免责主张未予采信。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合同后,应当要求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合同上注明不签署的原因并收回存档。
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在建立劳动合同方面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建议予以终止劳动关系。
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都没有谈妥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劳动者存在风险。
案例二:简易劳动合同未经双方签章,能否视为签订劳动合同?【裁判要旨】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某某某五金厂盖章及陈某签名,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某五金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某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双方签字盖章,不应视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要求判决某某某五金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66.67元。
【法院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某某某五金厂主张陈某入职时双方已签订了简易劳动合同,简易劳动合同与入职登记表系一式两页,正面为入职登记表,背面为简易劳动合同。
并提交了入职登记表、简易劳动合同予以证明。
陈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入职登记表中个人基本信息为本人填写,其他内容包括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条款均系某某某五金厂单方填写,并未经过陈某确认。
本院认为,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某某某五金厂盖章及陈某签名,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某某五金厂应从陈某入职后一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具体金额为14986元。
综上,2015年5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某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陈某二倍工资差额14986元。
【实务评析】劳动合同作为一份合同,必须要双方签字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仅在《入职登记表》上有签字,而没有在登记表背后的简易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有劳动合同。
无论是简易劳动合同,还是所谓劳动局版本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简易,均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形式上要合乎“合同”的基本要求。
案例三:人力资源经理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裁判要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
对于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得代表用人单位与其自身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委派他人代表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向该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周某系深圳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材料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某材料公司以周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后,曾某申请仲裁,主张某材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某材料公司主张周某为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保管劳动合同,周某的劳动合同系其本人利用职务之便带走;且假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周某本人失职所致,某材料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
用人单位对于已签订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均应履行谨慎保管的义务。
从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角度,对于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安排他人另行保管。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
本案中,某材料公司提交的报警回执并不足以说明周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取走其本人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其提交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电子邮件亦无法证明其已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周某虽在某材料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得代表某材料公司与其自身签订合同,某材料公司依法应当委派他人代表某材料公司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材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委派他人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故某材料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周某本人过错造成,其不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同时,某材料公司亦未提交其他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书面文件。
因此,原审判决某材料公司支付周某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6395元无误,予以维持。
【实务评析】从管理角度来讲,人力资源经理也是劳动者,只不过是岗位比特殊而已。
不能因为人力资源负责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推定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其失职并可免除二倍工资风险。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以及劳动合同法所确认的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委派其他人员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另行保管,以避免不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争议。
案例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是否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裁判要旨】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其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以后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深圳中院不予支持,故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未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段,第一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且自此之后法律法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张某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