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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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库知识竞赛多项选择题库及答案(共110题)

2022年国库知识竞赛多项选择题库及答案(共110题)

2022年国库知识竞赛多项选择题库及答案(共110题)2022年国库知识竞赛多项选择题库及答案(共110题)1、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预算收入的性质划分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有()。

A、国营企业上缴利润B、调节税C、耕地占用税D、国家预算调节基金E、增值税正确答案、ABC2、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商业银行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税务机关代征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手续费计付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确定。

A、同级国税部门B、同级地税部门C、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D、商业银行E、上级财政部门正确答案、BC3、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商业银行办理国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标准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的()业务,手续费每笔0.7元。

A、实时扣税B、批量扣税C、退税D、银行端查询缴税E、互联网查询缴税正确答案、ABC4、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办理试行办法》,经由过程横向联网体系办理()业务的手续费,支付到商业银行。

A、实时扣税B、批量扣税C、退税D、银行端查询缴税E、互联网查询缴税正确答案、ABCD5、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办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一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上年度商业银行办理国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业务量息。

A、分地区B、分银行C、分业务种类D、分征收机关E、分税种正确答案、ABC6、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办理试行办法》,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办理电子缴税相干业务,包管经收税款()缴入国库。

A、完整B、及时C、准确D、足额E、整齐正确答案、BCD7、国库存款计息规模包括在()管帐科目内核算的国库存款。

A、地方财政库款B、财政预算专项存款C、财政预算外存款D、代收国家债券款E、待报解共享收入正确答案、ABC8、下列关于国库存款利息清算业务处理的做法,正确的是()。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职责(试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职责(试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职责(试行)一、主任⒈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⒉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⒊根据上级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结合吴江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⒋及时掌握本中心各项工作动态,有重点地调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⒌在市财政局的领导下,协调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代理银行的相关工作。

⒍指导各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局做好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各项工作。

指导管理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分中心的财政集中支付工作。

⒎抓好本中心的行政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审批受理组核定的预算单位临时借款。

9.负责召集主任办公会议。

二、副主任⒈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⒉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⒊研究掌握本中心各项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⒋检查本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抓好本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支付中心内部各组间的工作。

⒌指导两个分中心开展财政集中支付工作。

三、受理组㈠工作职责⒈负责接收并录入由财政局预算科、综合科或其他业务科室提供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预算指标数据。

⒉负责录入由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后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并与预算指标核对。

3、负责预算单位收入进账的录入、审核及单位资金到账通知书的打印。

4、负责对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录入并登记、签章,转给资金组。

5、负责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表。

6、提出单位备用金额度及临时借款核定意见,受理预算单位的备用金支取业务,审核并录入备用金的支取信息。

7、负责与预算单位对账,包括核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备用金等。

8、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保管及归档工作。

9、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岗位责任⒈指标计划管理:⑴接收并录入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指标、分月用款计划。

⑵每月初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截止上月末的预算单位指标计划结余情况打印并放入单位回单箱供单位核对。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

几类账户相互联系,构成财政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

1.国库单一账户。

这是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财政性资金的存储、支付以及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的清算。

2.零余额账户。

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以及与清算银行的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以及与清算银行的清算。

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清算银行清算(授权支付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

由于该账户无余额过夜,故称之为零余额账户。

3.财政专户。

这是用于记录、核算有关非税收入和支出的专用存款账户。

4.特设专户。

用于核算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需要进行专门管理的特殊专项支出,如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中央和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各级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等。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定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与预算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是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在管理方面有如下规定: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填写《预算单位开设(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按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独立核算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独立核算的异地非法人机构等,确有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也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首先要有事前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才能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7.04•【文号】银发[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7月4日银发[2012]172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印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定其是否有参加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业务种类,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分为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和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等三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形式发出资格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并在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上公布。

最新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完整考试题库258题(含参考答案)

最新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完整考试题库258题(含参考答案)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题库258题[含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宜,并对代理支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和有效监督。

3.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4.根据《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TIPS系统与商业银行资金对账分为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

5.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6.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7.代理行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初审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同时填报“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

8.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9.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由税务部门生成。

10.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11.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12.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方式,包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14.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TIPS与税务、银行之间的信息核对由TIPS发起,原则上以TIPS中心为准。

16.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二、单选题17.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A.审查和预算B. 审查和批准C.审核和计划D.预算和批准正确答案:B18.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在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之日起()日内完成年审结论的确认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申请理由、拟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能力及资质等。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

3. 拟代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

4. 代理业务独立核查报告:由具备代理业务独立核查资格的机构出具,内容包括申请人机构规模、人员配备情况、信息系统安全等。

5. 申请人机构业绩及经营报告:提供最近一年度的经营报告,包括业绩情况、财务状况等。

6. 银行开户信息:包括申请人机构的详细开户信息。

7. 其他附件:如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请一并提供。

注意事项:
1. 所有资料请提供原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机构公章。

2. 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 申请材料递交后,会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通
知申请人。

以上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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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对乙方非税收入经收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对乙方提交的印章不清或不全、基本要素不全或错误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电子缴库信息,甲方有权拒绝办理。
(四)将有关财税政策方面的文件及时转发给乙方,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五)不定期组织召开非税收入联席会议,通报非税收入经收情况,协调解决非税收入经收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系统内同城转账业务做到实时到账。
(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收付业务信息。
(六)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稳定和可靠,并能够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对代理资格进行综合评定。
(一)定量指标主要包括银行信用等级、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机构网点分布等。
银行信用等级是指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申请机构债务违约可能性以及清偿能力所做出的综合判断。
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是指申请机构的硬件配置以及电子化水平是否满足国库业务发展需要。
风险控制能力是指申请机构是否建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系统内外风险的识别、控制以及反馈机制,从而形成全方位防范和管理体系。
办理国库业务经验是指申请机构是否曾经办国库业务,具有办理国库业务的实践经验。
人员素质是指申请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熟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办理相关国库业务。人民银行将统一组织资格认定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该指标的主要评价标准。
外部评价是指客户对申请机构的服务水平、业务能力、诚信度等方面的认可程度。
服务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是否对所从事服务的范围、内容、质量等做出书面承诺,并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七条评审结束后,人民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行发文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辖内县(市)支行应在资格认定结束后5日内将资格认定结果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将申请材料交当地人民银行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国库部门;对直接提交给国库部门的申请资料,国库部门应到办公室补办公文处理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申请书(附件1);
济南市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考试申请表
申请机构全称
机构注册所在地
考试人员信息
姓名
岗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非税收入经收
业务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行
乙方:××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银行代收行为,促进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安全入库,保证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以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经收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资金安全性指申请机构因资金头寸威胁国库资金安全的可能性。
流动性指申请机构存贷比例、信贷结构是否能够保证流动性充足,具备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效益性是指申请机构盈利水平高低和发展趋势,从而考量其内部经营管理水平。
机构网点分布是指申请机构网点分布是否广泛合理,以达到便利办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要求。
(二)定性指标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风险控制能力、办理国库业务经验、人员素质、外部评价、服务承诺等。
第一条非税收入经收业务范围
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纳、划分、报解,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账户设置与管理、账务核对、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管理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的经收和缴库
乙方根据非税收入票据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为缴款人办理非税收入缴款业务,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征管系统)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预算内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准确缴入国库。
(三)济南市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考试申请表(附件2)
(四)机构基本情况、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五)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机构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情况说明;
(七)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八)本行制定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保密制度;
(七)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规定,将预算内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准确缴入国库。
(八)加强对代收银行网点的监督检查,避免发生资金延压、占用和挪用等行为,确保预算内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九)确定本行的非税收入归集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第Hale Waihona Puke 条 违约责任乙方违反规定造成预算内非税收入延缴入库,或出现占压、挪用预算收入情形的,由甲方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甲方取消其对乙方的代理资格认定,同时建议××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甲方亦由此解除本协议。
(八)设立专柜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人员专职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九)专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资格认定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十)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 请 与 受 理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应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资格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以行办函形式向申请机构发出资格认定通知。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操作规程,报甲方备案。
(二)将非税收入经收业务纳入本行业务管理范围,按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科目,准确进行国库会计核算。
(三)建立非税收入代收业务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内部和各代收网点的工作协调,及时处理代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不得无理拒收缴款人缴纳的非税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与相关法律、法规等有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申请书
附件2:济南市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考试申请表
附件3: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协议
附件4:财政直接支付清算协议
第六条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生效后,不得擅自改变。但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代理资格认定事宜,并对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经人民银行进行代理资格认定,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二章银行代理资格认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代理资格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监督机制,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掌握其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有关情况,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对集中收付代理行办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协议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行发文形式取消认定资格,解除相关协议,并建议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间,如本协议相关政策、法规发生调整,遵其调整后内容执行。
(三)乙方发生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形,或被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负责结清协议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经资格认定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被选定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协议》(附件3)。如被选定为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财政直接支付清算协议》(附件4)或《财政授权支付清算协议》(附件5),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应严格遵守《非税收入经收协议》、《财政直接支付清算协议》以及《财政授权支付清算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对违反上述协议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专职人员情况说明,包括人员构成、个人基本情况、职业道德、从业经验、对国库相关制度的知晓程度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条 未经当地人民银行资格认定,或者未与人民银行签订《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协议》、《财政直接支付清算协议》或《财政授权支付清算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集中收付代理行应建立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内部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于自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行发文形式报当地人民银行。
(一)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或《金融法人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两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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