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号:银办发[2011]33号颁布⽇期:2011-02-12执⾏⽇期:2011-02-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为贯彻落实《⾮⾦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履⾏中央银⾏⽀付结算监督管理职能,建⽴⽀付服务市场准⼊退出程序,规范⾮⾦融机构⽀付服务⾏为,防范⽀付风险,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
⼀、⾼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制各分⽀机构要⾼度重视⾮⾦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融机构⽀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作⼩组并落实责任。
该⼩组由分管⽀付结算⼯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付结算、法律、科技、反洗钱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洗钱⾓度加强监管。
总⾏⾃2011年起将⾮⾦融机构⽀付业务审查及监督检查⼯作纳⼊分⽀⾏年度考核内容。
⼆、依法⾏政,做好⽀付业务许可初审⼯作(⼀)认真学习,规范受理及初审程序。
各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办法,严格依法⾏政,确保各项⼯作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民银⾏⾏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民银⾏令[2004]第3号发布)程序要求。
⾮⾦融机构⽀付业务许可⼯作要按照《⼈民银⾏关于⾮⾦融机构⽀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开展。
审批程序中的格式⽂书参照《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政许可格式⽂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使⽤。
各分⽀机构对外公⽰的⾮⾦融机构⽀付业务许可申办程序,可参照《⽀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2)实施。
对申请⼈提交材料的格式和要式内容,要按照《关于⾮⾦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3)进⾏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号:银办发[2008]155号颁布⽇期:2008-06-22执⾏⽇期:2008-06-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6]第2号发布)施⾏以来,各⾦融机构能够从维护国家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融稳定、打击洗钱犯罪和加强风险内控的⾼度,积极采取措施,履⾏报告⼤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职责。
在⾦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我国反洗钱⼯作稳步推进,反洗钱监测分析⼯作在主动发现可疑线索和配合国家司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正在⽇益发挥重要作⽤。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作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作,影响我国反洗钱⼯作的开展。
近期⼈民银⾏在履⾏反洗钱监测分析职责过程中,不断发现⼀些⾦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报告,所报⼤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出现严重错误(详见附件),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作的正常开展,对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扰。
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些⾦融机构未将反洗钱规章制度完全落实到位,对反洗钱⼯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步提⾼。
为维护《⾦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做好⼤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作,现就有关⼯作要求通知如下:⼀、各⾦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把反洗钱⼯作落到实处,认真履⾏⼤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做好⼤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银办发[2000]170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08•【文号】银办发[2000]338号•【施行日期】2000.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2月8日银办发[2000]33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法办事,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及废止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国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辖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安全人员管理第一节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计算机安全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7(0)21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总页数】7页(P66-72)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省级城市;金融;印发;国有商业银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解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J], 顾国叶;
2.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
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J],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4.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发布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7.20•【文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济银发[2011]26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对外贷款开展情况、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等材料作为备案。
恒丰银行如需开办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备案申请。
当地人民银行应认真审核,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出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表》(附件2)。
二、银行应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贷款合同副本、贷款提供资金划拨方式、企业基本情况表等材料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
除已经备案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恒丰银行外,其他银行在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还需提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通过向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资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的还应提供与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的融资协议副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济银发[2014]38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2014〕386号)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落实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监管分工责任。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辖区104家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2)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授权上述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使操作
性业务监管职责。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要按照分级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辖内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
(二)做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
2014年度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仍按照《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执行,2015年以后的考核将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原则上,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考核。
对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工作考核、报告及报表报送暂不做统一要求。
(三)加强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及应用。
人民银行总行开发了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进行了统一编码。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反洗钱部门要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辖区证券、保险、支付机构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门申请编码,确保反洗钱监管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二、金融机构应落实的工作要求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报表。
要按照《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考核评价办法》及《通知》要求,于2015年1月底之前将2014年度反洗钱自律评估报告及报表纸质版、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附表电子版(《通知》的附件3)报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
2015年以后,要统一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不再报送自律评估材料。
在济南没有独立市级管辖机构的驻济金融机构,要将报告及报表同时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分行营业管理部。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内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王海 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