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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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变更是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管理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政府相关司法文件的要求。

2.严格评估: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科学调度: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变更合理。

4.风险管理: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做到风险可控。

5.公开透明:设计变更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1.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需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技术论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确保设计变更合理性和安全性。

3.成本评估: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成本影响进行评估,查明资金来源,确保设计变更后资金保障。

4.审批流程:设计变更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5.实施监督:设计变更实施后,应严格监督,确保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的责任分工1.甲方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并签署设计变更申请。

2.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审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

3.工程监理: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的效果评估1.成本控制:设计变更管理应严格控制成本,防止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过多。

2.工程进度: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进度,必须合理安排设计变更的实施时间。

3.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结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推进公路工程建设规范发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或核准,涉及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应当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进行专题分析:(一)公路线路方案的优化; (二)工程取土、弃土、取石、取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三)特大桥、特长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重要的工程方案; (四)涉及通航净空的通航水域与
港口工程、助航设施布设方案;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

前款第二项所称重要的工程方案,是指建设条件差、投资额度大、工程建设难度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的桥梁、隧道及互通式立交工程方案。

三、凡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的重大变更,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对于因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确需修改初步设计方案的,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路工程发[2011]127号)

《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路工程发[2011]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文件桂路工程发〔2011〕127号关于印发《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级公路管理局:为加强路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区路网工程建设管理特点,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设计变更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加强学习教育,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从业单位进行学习,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先审批后实施,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必须先办理变更许可;需项目业主、设计审批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必须建立首问负责制跟踪办理,未按规定办结,应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规范申报、审核、报批文件资料,应按规定的内容、格式报送文件材料,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审核批准时必须载明 - 1 -设计变更许可、单价与计量合同等条款依据,避免退文影响审批实施效率,甚至违规、违法进行设计变更的行为出现;隐蔽工程、抢险工程必须有全过程的影像证明材料,利于提高复核审批的准确性与效率。

三是严格实行公开管理制度,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设计变更审批公示制度。

二、加强设计变更预控管理及台账管理。

项目开工时应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按项目建设中易出现变更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建立预控台账;建设实施期间应按规定向项目业主报送台账资料。

三、加强创新管理。

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对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质量与安全、加快建设的可能方案均应努力进行优化,减少投资,确保取得更佳效益;同时,要研究创新管理方式及预防机制,全面提高公路建设质量效益,又好又快地完成公路网建设任务。

四、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用书面形式或电子方式发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技术室、工程管理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 -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路网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实现公路安全、舒适、快捷、经济、环保、美观的建设理念,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及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建〔2010〕8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公路路网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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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情负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事情负间接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事情负工程技术方面义务;具体事情人员为间接义务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 xx 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 2 万元以内(含 2 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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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10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全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

其它公路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保护环境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其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文件的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委托机构负责。

其中,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批准设计文件的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六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的;
(四)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
(五)结合现场条件,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的;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防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依据其实施方案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完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达到本条第(十一)款规定费用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
要材料发生变化达到本条第(十一)款规定费用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高速公路项目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项目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注:单项工程费用变化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项费用变化)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是根据施工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

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作出是否实施决定。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进行
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除存在安全隐患、不可抗力导致再次变更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九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高速公路项目向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递交设计变更文件,由其组织评审;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项目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递交设计变更文件,由其组织评审。

交通运输部批复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初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审查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论证、评估、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规定上述时限内。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公文;
2.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项目法人的审查意见。

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专家评审意见等;
4.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对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可按规定先向项目管理权限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经项目管理权限单位审查同意后开展设计变更,并按本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项目法人对变更工程可按动态设计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抢修工程和采取动态设计工程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管理权限单位。

抢修工程和采取动态设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自开工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

报批时,应附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设计变更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变更设计图。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
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八条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其工程费用。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高速公路项目每半年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备查;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项目每半年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查。

第三十一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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