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科技函[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技函〔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文化部共建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规范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规范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是面向文化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创新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有利于构建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增强文化发展生机与活力的项目。
第三条文化部是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组织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承担。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组织、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从以下范围内遴选:1、文化部创新奖入围项目;2、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3、委托项目。
第六条委托项目是具有针对性,关注我国文化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已取得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的项目。
委托项目每年由文化部负责征集。
文化部创新奖入围项目、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应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拓展。
2012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简介

计 算 技 术 提 出 有 效 的资 源 整 合 方 案 。 2 研 究 国 际 上 成 熟 、 放 的 资 源 共 享 协 议 , 合 我 国文 化 . 开 结 资 源 建 设 实 际 情 况 , 出使 用 于 我 国现 状 的资 源 共 享 协 议 。 提 3 研 究 云 计 算 环 境 下 如 何 进 行 分 布 存 储 和统 一 管 理 。 . 4 研 究 如 何 利 用 云 计 算 提 高 同 家 文 化 工 程 网络 及 设 备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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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的数字化工程异构 , 使得文化工 程出现 了信息孤 岛问题 、 网
络传 输的瓶颈及设 备设 施 的利用 问题 , 响 了数字 内容 的 资 影
源共 享。 因此 , 于云技术 , 基 统一 规划设计 数字文 化资 源信息 的采集和整合 和发布 , 同建设 跨地 区、 协 跨库 、 能化 的信息 智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升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对承担单位开展提升计划项目研发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指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经文化部核定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必要的试验仪器设备,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额度。
(二)材料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委托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所支付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6•【文号】文科技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文科技发〔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强化顶层部署,构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切实推动科技创新引领文化发展,我部编制了《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7年4月26日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文化科技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关键支撑力量。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信息网络、大数据、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广泛渗透到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加速了文化生产方式变革,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不竭动力。
目前我国文化建设的科技基础仍然薄弱,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文化科技体制机制与文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加快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及《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思路(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构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为目标,强化顶层部署、优化资源布局、拓展创新领域、壮大人才队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贡献。
文化部关于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科技计划
【发文字号】文科技函[2011]821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06.07
【实施日期】201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科技函〔2011〕821号)
辽宁、上海、江苏、湖北省(市)文化厅(局),本部政策法规司,中国艺术研究院、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你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见附件)被列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
请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任务书下载地址http:
///sjzz/whkjs/ztlm/gjwhkjts/201105/t20110526_125596.html),并于2011年6月10日前寄送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收到任务书后,我部将按《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首期补助经费(补助经
费的80%)。
凡列入“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的项目,都应切实纳入工作重点,在经费、人员和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立项项目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立项名单。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14
•【文号】文政法函〔2017〕1152号
•【施行日期】2017.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政法函〔2017〕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我部决定废止《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教科发〔2006〕17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化部
2017年12月14日附件。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动力作用,增强文化建设中的科技自觉,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有效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升计划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
开展文化科技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
第三条提升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面向文化需求,强化科技含量;(二)开发社会资源,提升研发能力;(三)培育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提升计划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
(一)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围绕文化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若干重大文化科技研究与集成技术开发的科技项目。
(二)前沿项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术以及对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研究。
(三)基础项目:主要支持对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前期预研,文化领域重要标准研究、监督检测技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四)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支持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建设。
(五)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率,实现规模效益。
第五条提升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评审、立项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提升计划的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提升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文化部负责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提升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提升计划的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高新司,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高新司和中宣部文改办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等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基地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审核、选送、培育工作;(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三)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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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动力作用,增强文化建设中的科技自觉,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有效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升计划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
开展文化科技基础工作和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
第三条提升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面向文化需求,强化科技含量;(二)开发社会资源,提升研发能力;(三)培育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提升计划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
(一)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若干涉及重大文化发展战略任务的科技项目,主要支持有利于国家文化安全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升级、文化软实力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艺术表现与传播、文化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新型文化业态培育等重点领域的文化科技研究与集成技术开发。
(二)提升计划前沿项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术以及对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研究。
(三)提升计划基础项目:主要支持对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前期预研,文化领域重要标准研究、监督检测技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四)提升计划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支持对象为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围绕建设与培育目标有计划地装备基地与实验室,重点支持文化科技的基础条件建设与文化科技专业人才培养。
(五)提升计划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率,实现规模效益。
第五条提升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评审、立项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提升计划的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提升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文化部负责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提升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任务;(二)确定提升计划各项目内的任务设臵;(三)制定提升计划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四)组建提升计划专家委员会,组织项目相关专家评审组;(五)发布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六)审定各类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签订计划任务合同书;(七)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八)督促、检查提升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各类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提升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
第十条提升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任,主要为提升计划的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在提升计划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中,项目专家评审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立项第十二条提升计划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文化科技项目建议。
地方文化厅(局)、文化部直属单位和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汇总属地或本单位所提出的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的申请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写项目申请书。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在立项申请或承担单位在承接任务的同时,应编制项目概算或项目预算。
概算或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申请只能由法人单位提出。
由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联合单位不得超过5家,其中第一申请单位为项目的牵头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产生于牵头申请单位。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法人等。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含)(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四)在同一批发布的申请指南中只能申请一项提升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申报程序:在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报单位通过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
文化部直属单位、文化科技研究基地和实验室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
第二十条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立项程序是: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请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会审,提出立项意见。
文化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审定、批复立项。
第二十一条提升计划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的立项程序是: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综合评审,结合文化科技发展与布局的需要和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建议,报文化部审定、批复立项。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文化安全、重大战略导向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专家委员会向文化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结合专家委员会的立项咨询意见,提出有关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组成建议,组织对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报文化部审定后立项。
第二十三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升计划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实施周期在两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项目经费和人员配臵。
中期评估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和预期前景。
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一)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研究方案需要修改;(二)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四)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提升计划终止的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臵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提升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提升计划。
第五章结项第三十三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可采取评估、验收两种方式。
第三十四条提升计划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之内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的结项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
第三十五条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结项申请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项。
第三十六条结项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结项,函审结项,实地考核结项,功能演示(检测)结项等。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结项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形式,也可联合多种形式进行结项。
第三十七条结项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第三十八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结项。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结项:1.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2.所提供的结项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书面说明;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六章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资料和科技报告档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上报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提升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资助”。
第四十二条提升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用提升计划经费购臵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