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办公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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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市办通字[2008]80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4

【实施日期】200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有关

工作的通知

(安市办通字〔2008〕80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根据2008年6月13日市委书记陈坚,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罗宁召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专题会议(市委、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8〕8号)精神,市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切实贯彻,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推进我市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目前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已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梦龙任组长的市办公自动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市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配合本级、本部门系统建设的具体工作。

二、做好系统建设的保障工作。我市办公自动化项目建设采用政企合作方式,由中国电信公司安顺分公司投资建设,各级各部门租用。2008年第三季度以前完成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年底网络覆盖到县区,2009年覆盖到乡镇。按照以上要求,中国电信公司安顺分公司要做好系统建设的人力资源、网络设备、软件开发的保障工作,积极与接入系统的单位进行配合,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系统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国

安顺市2018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19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报告.doc

《安顺市2018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19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报告》附件一 名词解释 (2019年1月) 1、财政总收入: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划收入之和。上划收入包括消费税的100%(中央)、增值税的61.5%(中央50%、省11.5%)、企业所得税的68%(中央60%,省8%)和个人所得税的68%(中央60%,省8%)、资源税20%(省),土地使用税20%(省)。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为履行职能,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项税收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总和。 3、基金预算收入:指按规定收取、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4、税收收入: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形式。 5、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给予下级政府的补助资金。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6、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指根据“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没有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城镇学生和儿童、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未就业的残疾人、农村人口等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通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模式,实行基础养老基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计发办法,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9、部门预算:指以一级预算单位为基础,一个部门统一编制一本预算,综合反映本部门在预算年度内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情况。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同意后报人大审议通过,全面反映部门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预算。 10、政府采购: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11、地方政府性债务: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12、融资平台公司: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办公自动化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市办通字[2008]80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4 【实施日期】200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有关 工作的通知 (安市办通字〔2008〕80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根据2008年6月13日市委书记陈坚,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罗宁召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专题会议(市委、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8〕8号)精神,市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切实贯彻,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推进我市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目前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已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梦龙任组长的市办公自动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市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配合本级、本部门系统建设的具体工作。 二、做好系统建设的保障工作。我市办公自动化项目建设采用政企合作方式,由中国电信公司安顺分公司投资建设,各级各部门租用。2008年第三季度以前完成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年底网络覆盖到县区,2009年覆盖到乡镇。按照以上要求,中国电信公司安顺分公司要做好系统建设的人力资源、网络设备、软件开发的保障工作,积极与接入系统的单位进行配合,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系统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国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3 【实施日期】2010.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4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调研、督查和信息工作,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把握和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负责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0]55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3 【实施日期】2010.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三)将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五)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估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税收、财务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指导全市财政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税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制度,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三)承担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市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西秀区人民政府网:2012年安顺市西秀区事业单位招聘

2012年安顺市西秀区事业单位招聘140名简章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安顺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安顺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市人通〔2007〕30号)、《关于对〈安顺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和调整的通知》(安市人通〔2008〕29号),经中共西秀区委、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西秀区部分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40名。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不含2012年委培毕业生)。 2、各单位岗位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10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部分岗位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2年10月1日以后出生)。(详见附件一) 3、符合拟报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2012年毕业生(服务期未满的特岗教师不能报考); 2、在读的大中专毕业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2010年1月1日以后招录的公务员;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二、报名、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2 【实施日期】201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7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安府发〔2012〕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拓展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一)放宽重点扶持行业。各地可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在原有加工制造、科技创

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六大类重点行业外,另行确定不超过两个行业为重点扶持行业(不含第一产业)。各县(区)在确定重点扶持行业时,可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旅游业等重点支柱产业及其配套产业,县(区)确定的重点支柱产业及其配套产业,省级重点建设园区或重点项目的相关配套产业,省“5个100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配套产业进行筛选,并上报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扶持的重点行业微型企业不低于年度基础指标任务的60%。(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放宽创业人群和对象。除省工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2012〕24号)中明确规定的(返乡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及扶贫生态移民)创业人群外,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允许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的学生申办微型企业;鼓励毕业实习期间的在校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允许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专家、学者申办重点行业微型企业。积极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申办重点行业微型企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放宽部分重点行业微型企业出资方式。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7号)明确规定的“从事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行业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从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的基础上,放宽重点行业微型企业出资方式,1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可采用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货币投资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投资可用实物(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土地(林地)使用权等可进行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04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 的通知 安府发〔2004〕7号 (2004年3月25 日) 西秀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安顺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已经安顺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安顺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 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都有较大的调整和改变,原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边缘地带将逐步展为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的用地性质已按新的安顺发展要求进行了调整,在城市边缘志带或规划建成区内村民建房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村民的居住点规划工作迫在眉睫。为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合理规划和建设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使村民建设能按规划有序进行,特制定我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如下: 规划指导思想 1、以人为本,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置住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同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城区控制性祥细规划的原则。 4、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推进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5、美化城市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6、为有效解决城区和城郊区“三农”问题寻求办法。 规划布点范围 农民新区规划在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含东关办事处、华西办事处、西航办事处、宋旗镇、幺铺镇。 规划方案 根据安顺市规划建成区村民居住点分布的具体情况,结合城市规划要求,按不同情况,拟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 、原地整治建设 对现状规模较大的村民点,其用地性质与总规用地性质不冲突的,按照规划实行两种模式就地改造,具体为:⑴对城市中心区域内的农民新村(住宅小区),主要为无地农,按城市居住区的要求,以建多层住宅楼或多层商住楼为主,包括西秀区华西办:汪家山村(含汪官屯自然村)、管元村、太平村、西山村;东关办:前进村、东关村、青苑村;宋旗镇:大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1]7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4 【实施日期】2011.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 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精神,按照《安顺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安府发〔2010〕2号)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监管,结合安顺实际,就推进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基本政策统一,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公平;坚持基金管理统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互济能力;坚持经办流程统一,为参保人员提供统一、规范和便捷的服务;坚持分级经办服务,科学合理的划分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 (二)目标任务。201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基金集中统一管理和业务分级经办,实行基金预决算管理。 二、主要内容和基金管理 (一)统一基本政策。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未建立大额医疗互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区必须统一建立。 (二)统一缴费方式。全市统一采取参保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缴费的方式,原采取由财政统一划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的县区必须及时调整缴费方式。从2011年元月起全面实现拨改缴。 (三)统一待遇标准。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和支付标准。

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

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 (2011年10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精神,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确保“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实现“双降”,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市委“抓机遇、提速度、上台阶”的总要求,把继续降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作为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从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强化监督、综合施治、创新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大人口计生工作力度。 2、工作目标。坚持工作目标从高、控制指标从低、依法管理从严、利益导向从优,确保“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5%。和6%。以内,工作目标从严下达执行;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创建两个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与合理分布,争创全国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3、强化综合节育措施落实。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上环、结扎)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客观上不需要采取相应综合节育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民应按规定到经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相应的综合节育措施,并将有效证明交由单位和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进行登记查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至落实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公民不按规定自觉落实综合节育措施的,不得享受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 4、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公民,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共产党员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并由原单位负责督促其按规定落实节(绝)育措施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民违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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