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

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摘要】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美国的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监管与创新是金融业发展永恒的主题。通过“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路径,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在金融深化过程中,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实现两者在互动博弈过程中的协调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金融市场迅速迈向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为美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其经济的迅猛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次级贷款引发的金融危机使美国人的梦想破灭,金融监管的失效是引发这场危机的深层次原因。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创造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隐患。要使国际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大的动荡,就必须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

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的风险性。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也就是企业家对企业要素实行的新组合。目前国内外对金融创新尚无统一解释。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认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利润,现行体制下的运作手段是无法得到这种潜在利润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可理解为金融创新。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人们对金融创新这一概念的理解进一步加深,由此所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

在外延上,即金融创新的分类方面。金融创新可理解为三个层面,即宏观层面的金融机制变革、中观层面的金融机构功能变化和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系统性的变化和发展,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是互相影响和制约的,微观层面金融工具的创新,势必带来金融机构功能的逐步变化,进而推动整体产业机制的演变。

金融创新是有风险的,主要包括表外业务风险、伙伴风险、创新工具风险、操作风险、泡沫风险等,金融机构在进行创新的同时会产生更多、更强的金融风险。首先,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创新产品本身是经过复杂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来的,除设计者外,其他人很难明白其内在的真实价值。随后,为了赚取高额的手续费,金融机构则自行定高价标出。因此,这些产品本身就具有转嫁风险的功能,并成为个体投资者转移风险的手段。但是,就整个经济体而言,金融创新产品并不能转移风险,而是将风险隐蔽起来。其次,金融创新更易积累和传递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产品是一种结构性产品,是通过资产、信用、风险等环节进行结构性重组而成的,其各个环节都关联紧密并有一定的风险性。单个市场主体间虽然不断转让金融创新产品,但产品本身的风险仍然存在,并且这种风险通过一层一层的传递并逐步积累,最终产生系统性风险。在出现巨大市场变动的情况下,当所有持有者都想同时出售产品时,会造成整体金融市场的动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金融产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隐蔽性。第三,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所降低。金融创新贯穿于金融业发展的始终,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浪潮给金融业带来了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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