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的基本属性
经济法简答题

1.试论经济法产生(de)社会根源包括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理论根源(从这几点答题)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de)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de)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de)形成和发达.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de)必然产生,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de)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de)逻辑结果.经济法产生(de)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在这个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出现了缺陷,主要原因有三个:①市场本身存在市场障碍;②市场机制具有为理性,③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由此引发了不良后果:①垄断(de)形成破坏了价值规律;②公共、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无人投资,资源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③生产过剩造成企业亏损破产,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浪费资源,影响社会发展.在这样(de)情形下,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de)职能,主要方式有:①对市场进行干预;②国家拥有可支配(de)资产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但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de)行业,③国家对社会经济(de)引导调控,即宏观调控.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国家之手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也成为国家(de)一项职能.需要宪法和法律(de)授权.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de)经济、政治和法律(de)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de)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控制,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de)基础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de)法律、法规.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de)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de)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产生了.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de)同步演变规律(1)全国统一市场(de)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在早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交换简单,谈不上市场.随着生产力(de)提高,商品市场扩大,各地方、各行业市场交融为一个大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借市场调节来维持大致协调(de)各种结构比例关系.这个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其显着特征是调节机制(de)一元化,即市场调节.市场调节发挥作用(de)前提和基础是充分和公平(de)自由竞争.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国家一般不参与经济(de)调整,即当时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财政税收等行政管理关系除外).虽然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需要为社会经济活动制定法律,以规范各主体(de)经济行为,调整其社会关系,维护公平(de)市场竞争秩序.但这种管理,国家只是制定法律,本身一般不参与其中,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这种机制由于市场调节本身有缺陷,就不再有效.市场(de)缺陷主要是由下列三种原因造成(de):一是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de)障碍,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二是市场机制(de)唯利性,有一些行业,尤其是关于国计民生(de)行业经营者不愿投资进入;三是市场调节(de)滞后和被动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市场调节再不能象从前那样充分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了.由此造成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上(de)严重后果,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这时国家为了整体利益进入市场管理.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de)缺陷而采取(de)救济措施.国家调节(de)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这是社会经济(de)调节机制二元化.它标志着市场经济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称之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调节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否则会出现“政府失灵”(de)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大型垄断企业,如果没有法律权威作为保障,政府(de)调节也很难进行.于是,这就需要立法确立国家调节(de)地位和内容.这样,经济法迅速发展起来,它确认国家对经济(de)干预和调节,并调整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其基本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de)协调、稳定和发展.这样,由于市场(de)变化,调节机制随之改变,而新(de)调节机制——法律手段(de)出现,又维护了正常(de)市场秩序,三者同步(de)演变促进了社会(de)发展.3.试比较美国同德、日等国两类经济法发展模式(de)基本共同点和区别4.试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de)背景和途径(de)特殊性5.试分析经济法(de)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de)关键6.经济法(de)定义是什么它集中反映经济法(de)哪些本质属性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de)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de)经济规制关系(de)法律规范(de)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de)含义.(1)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de)干预或协调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de)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de)主体是国家.国家调节(de)作用和目(de)是通过国家必要(de)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de)接哦故和运行,是指实现国家所预期(de)目标.国家调节是国家一直(de)体现,它既是一种调节机制,也是国家职能.国家(de)干预或协调,最终必须通过行政机关即政府(de)规制而得以实施(de).这是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2)经济法调整(de)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经济法所调整(de)不可能是所有(de)经济关系,它调整(de)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de)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de) 经济法所调整(de)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法所调整(de)经济规制关系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构成了一种纵向(de)经济关系.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国家立法机构通过制定经济法(de)法律规范,授权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对经济运行、对市场秩序、对企业和个人(de)经济行为进行适度(de)干预协调.同时,也制定了约束政府干预(de)过度或不当或甚至滥用(de)法律规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de)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de)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de)双重职能.(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de)显着特征.它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de)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de)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de)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de).社会公共性揭示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作为存在(de)基础,从而划清了经济法与以个人为本位(de)民法和以政府为本位(de)行政法(de)界限.7.经济法(de)调整对象是什么它同民商法、行政法有哪些区别8.论述经济法价值(de)主要特点9.何为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同经济法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10.如何理解经济法(de)权力在分配功能/11.经济法应有(de)基本原则是什么贯彻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2.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de)构成要素1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题(de)种类和职权14.简述被调节主题(de)种类及其权利义务15.经济法应当怎样规制国家经济调节权以防止权力滥用16.反垄断法所规制(de)垄断应如何界定17.简述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de)意义与方法18.简述垄断协议(de)含义和类型19.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反垄断法如何对待经营者集中行为21.如何认识行政性垄断行为22.试述我国(de)反垄断执法体制2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承诺制度和宽恕制度24.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实施中(de)主要问题25.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de)条件有哪些26.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de)性质27.如何理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de)一般条款28.市场混淆行为有哪些类型29.回扣与折扣、佣金(de)区别是什么30.商业秘密(de)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3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de)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3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de)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制度如何33.如何理解消费者这一概念34.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e)经济法属性35.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36.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哪些义务37.什么是公益诉讼它和传统(de)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38.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e)主体39.什么叫惩罚性赔偿如何正确理解惩罚性赔偿(de)基本功能40.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一切产品吗41.阐述产品责任(de)概念、构成要素、归责原则及其与产品质量责任(de)区别.42.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二者有何区别4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de)对象有哪些44.什么是产品召回制度45.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体系经济法是指对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行为活动构成的法律规范。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它的基本体系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主体和客体、经济法的基本规范。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适用经济法时应该遵守的一些必须的原则。
这些原则是经验总结和社会实践的结果,是经济法理论的基本遵循。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竞争原则、保护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
自由原则是指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自由权利。
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在经济活动中都应该受到同等待遇。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经济行为要透明,信息要公开,使市场竞争更加公正。
竞争原则是指经济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来实现,没有竞争就没有有效的市场经济。
保护原则是指国家应该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稳定、有序和和谐发展。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国家必须保障经济活动对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二、经济法的主体和客体经济法的主体指参与经济生活的各种主体,包括国家、企业、个人等。
经济法的客体则是指经济生活中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源。
其中,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商品交换、资本流动、劳动力流动、知识创新等;经济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国家是经济法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它的作用是制定经济法规,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其作用是经营产业、创造价值、参与竞争,为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贡献。
个人则是市场参与者中的最基础单位,其作用是在市场环境中发挥其资源和技能,为自己和社会创造价值。
三、经济法的基本规范经济法的基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经济生活中各种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这些规范体现在司法实践和法律文件中,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监管、贸易行为、经济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
市场准入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的进入和退出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价格监管是指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价格的控制和管理,防止价格虚高、价格歧视和价格扭曲等现象的出现。
第二章 经济法的涵义、体系、属性和特征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经 济法调整。
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
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 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 调节和控制。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国民经济的
全局着眼和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出发,对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 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它 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规划、财 政转移支付、预算、税收、金融、投资、国 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东(1809-1865) ,在其1865年出版的《论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直接提出,应 当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矛盾问题。
蒲鲁东主张,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矛 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筑新社 会组织的基础;而公法与私法都无助于实现这一目 标,因为公法会导致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 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然将社会组 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 经济法”之上,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 济学……成为相互关系条例”;
第一节 经济法的涵义
一、国内外经济法涵义的学说流派
在德国,成一家之言的重要学说在二战前有集成说、对象说、 世界观说、方法论说、机能说、企业经营关系说、经济组织 固有说等,在二战后有冲突法说、机能说、经济总体关系说、 经济协调说、经济指导管理法说、经济政策工具说、经济运 行法说等。 在日本,代表性的学说在二战前有对象说、经济法否定说、 经济统制法说等,在二战后主要有金泽良雄的社会协调说、 丹宗昭信的规制市场支配说、今村成和的经济政策法说、高 田的约束经济说、正田彬的规制从属经济关系说等;
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
(Dezamy),在其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 典》一书中传承并沿用了摩莱里提出的“经 济法”一词。该书第三章的标题是“分配法 或经济法”。但德萨米《公有法典》中“经 济法”概念的涵义并没有超出摩莱里“经济 法”用语的窠臼。
经济法学习心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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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习心得本人按照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参加学习,认真进行课后复习消化,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有了更深的了解。
以下是学习《经济法》后对其的一些心得体会: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所以,“社会本位”的内涵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
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经济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其合力能够首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主体在承担自己那份责任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激励和敦促其他主体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二)经济法是利益和资源分配法任何法律都必须以保障主体利益并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为基础,唯有通过利益保障和协调机制才能引导和规范主体的行为,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政策性,因而承担着在经济法主体间分配有限经济利益的重要职能。
经济法基础理论(两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二)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关系中法律规则的总称,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经济法基础理论涵盖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制度,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相关内容。
概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是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
它包括了经济法的性质、功能、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基础理论对于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等起着重要作用。
正文一、经济法的性质1.1 法律性质经济法属于法律范畴,具备法治属性。
它通过制定法律规则,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1.2 经济性质经济法是服务于经济活动的法律,关注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经济利益的保护。
它与经济学相关,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
1.3 市场性质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和保障,它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互依存。
二、经济法的功能2.1 规范功能经济法通过制定规则和标准,指导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2 保护功能经济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范经济犯罪等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2.3 促进功能经济法通过制定激励政策、调节市场行为,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经济法的原则3.1 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倡导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3.2 自由选择原则经济法尊重经济主体的自主权,保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选择权。
3.3 动态平衡原则经济法要求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维持市场稳定,实现动态平衡。
它通过合理设计法律规则和调节措施,平衡不同利益诉求的关系。
四、经济法的规则体系4.1 宏观规则宏观规则指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4.2 产业规则产业规则是指对具体行业领域进行规范的法律和法规。
它主要包括行业准入、监管和奖惩制度。
4.3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杨勤【摘要】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法,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文章对市民社会的与政治国家的主要缺陷做了阐述。
从经济法的产生和调整内容方面总结认为,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
【关键词】经济法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利益经济法作为新兴法律事物,关于其属性,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界定,更能达到揭示之目的,尚无定论,本文拟从国家与市场的进路进行考察。
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认为它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
通过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缺陷的阐述,揭示经济法是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矛盾之法。
最后总结认为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
一、经济法的产生1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出现了如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垄断等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新问题。
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依赖度的提高的结果。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与社会的联系增强,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垄断等行为,不但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甚至危机资本主义本身的存在,这些行为使得国家从解放生产力,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特别是市场机制的作用,转为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社会公平秩序的建立,从而使得国家以积极的姿态进行法制建设,以加强对市民社会的有效干预。
国家的干预可以采用经济的手段和行政的手段,而经济手段,追求效益,却难兼顾公平,重私人利益但难保障社会利益;行政手段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却难保效益,且主观随意性大,不稳定,容易出现权力滥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故而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加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立法,从而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但它仍是应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产物。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节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和协作关系的法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3.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4.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包括(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位为主.公私兼顾”的法5.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3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7.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公司等组织8.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的组织和个人9.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10.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11.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管理系统12.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推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1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14.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15.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16.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17.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18.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重点前3种)19.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20.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表现在: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21.反垄断法执行机关: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处3国家发改委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3.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2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认证制度2生产许可制度25.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查,检验,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6.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包括: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27.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8.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的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30.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联系: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在西方法律,法学中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即仅仅限于生产者销售的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于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3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性质.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2责任原因: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有违反合同的,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则只有上述的一种发生原因,即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发生3责任主体.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销售者,还包括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产品责任主体则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4责任发生阶段:产品质量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于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3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客观基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社会经济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中新出现的传统民法无法解决,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产生3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干预经历了3个时期(1)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2)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3)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积极干预)通过三个不同的阶段我们发现,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干预的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过程,这与经济的初衷是相吻合的4法律原因:(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希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的兴起(2)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33.经济法理论兴起事物逻辑演进: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假如没有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以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不可能最终完成,原始积累以后,假如没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作为指导,以及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经济就有可能窒息在国家职权的襁褓中,当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的空前危机后,假如没有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可能走到尽头,当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顽疾时,假如没有供给学派以及相应的既体现国家干预又体现企业自由经营的经济法出现,资本主义还可能处在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的选择之中,假如没有制度经济学以及直读法学的推动,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法治化和完善就不可能实现,34.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5.市场失灵的表现:1市场的不完全,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即垄断,垄断又扼杀了竞争,导致了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有些商品在交换上存在价格机制缺位3信息失灵,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因素考虑进去5公共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6经济危机,经济危机是价值规律无法避免的顽疾36.政府失灵(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给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利寻租37.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经济程序进行规范2对敢于有法进行规范3对干预内容进行规范4建立行政问责制3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的经营实体3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限制他的盈利企业经营权,中国国籍)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00年国务院下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只收个人所得税,不收企业所得税)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2.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1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投资人解散企业4其他情形43.解散后财产分配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一般性债务4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即不存在债权了4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46.合伙企业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4合伙人可能按各自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5合伙企业是形成组织的合伙,它只是全部合伙中的一部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论经济法权利的合法性基础_基本属性和结构
文章编号 1002 6274(2008)03 019 06论经济法权利的合法性基础、基本属性和结构高!寒1!刘水林2(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训部,浙江杭州310018;2.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内容摘要 经济法解决的是社会经济作为有机整体如何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因此,以社会科学中流传已久的、但被法学所忽视的生物学传统 整体主义观念研究经济法问题不失为一条可欲的途径,以此考察经济法中的权力(权利),不论是作为政府的权力还是个体的权利,其起源都是社会的需要和人们的承认,目的都是为了主体功能的发挥,因而都是功能性权利,且从构成看都有二重性。
关键词 问题意识!整体主义!功能性权利!权力结构!隐性对称 中图分类号 DF41!! 文献标识码 A!!作者简介:高寒(1962-),男,陕西礼泉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训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管理学和法学;刘水林(1963-),男,陕西大荔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
!!我国的法学理论舶来于西方,其主流法律理论是西方启蒙运动以来的主流理论,即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理论,因此,不仅权利理论是法学的最根本的理论,而且实在法也是以权利为本位而构建起来的,正因此,有法理学者认为法学就是权利的科学,而各部门法的理论也是围绕着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权利构筑起来的。
经济法理论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自觉不自觉地受这一主流影响,所以,对经济法权利的探讨始终是经济法理论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
但从国内外对经济法权利研究的思维模式看,多数遵循的是既有法律的思维模式,即以权利的主体特性(公主体或是私主体)、来源、作用等建立权利理论体系。
从研究的导向看,国内外学者多是以法规为导向的,即主要是以现实中存在的、从直觉上看不能归之于民商法、行政法的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为对象,根据这些法律中有关权利的规范特性来归纳抽象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从对权利的合法性基础或源泉的解释看,主要是以主流权力理论的个体主义、本质主义、先验论为基础的。
经济法学基础
经济法学基础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各种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学基础是学习和理解经济法学的基石,对于从事经济法律事务的从业人员以及公民个体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及特征经济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融合了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
它以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旨在构建一个合理、健康、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法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性: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
2. 经济性: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关注经济活动,包括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
3. 社会性:经济法学的研究旨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学的研究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经济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主张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行使权利的平等地位。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排除任何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和经济歧视。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法学的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经济法学的重要原则,旨在保护经济活动中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经济犯罪和不正当竞争。
三、经济法学的分类根据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法和市场经济法两个主要方向。
财产法主要研究国家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的划分、保护、转移和继承等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法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市场的组织与管理、合同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等。
四、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学在现代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于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五、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1)一方面,它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地调整。
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
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
2)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经济纠纷。
但它对经济关系是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的,是从头管到尾的,而且调整的重点是在引导参加者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在我国,就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而产生。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在经济法出现并形成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
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
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答:(1)区别: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
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
(2)联系: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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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法 的运行 机 制
经 济法 的运 行 机 制 可 以 看 做 是 政 府 ( 国家 ) 运 用 法律 手段 对市 场 主 体 利 益 之 问 的矛 盾 进 行 调 和 , 以维护市场秩序从而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方式 。其 运行 机 制 的核心 就是 平衡 市场 主体 的经济利 益 。马
克思 主义 经典作 家 指 出 :人 们 奋 斗所 争 取 的一 切 , “ 都 同他们 的利益有关 。 _ 所谓利益 , ”1 就是基 于一 定生产 基 础 上 获得 了 社 会 内容 和 特 性 的需 要 。 在市场经济中, 经济利益 主体之间存在 的利益矛盾 更加纯粹与尖锐。由于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 自身条 件的限制及 占有市场资源的多寡 , 使得它们之 间存 在 利益 差 异 , 于是处 于劣 势 的利 益 群体 希 望 对 于 利 益重新 分 配 的愿 望 就成 为最 迫切需 要解 决 的社会 问 题 。市场 自 身无法进行利益的再分配 , 从而 由代表 社会共 同利益的统治 阶级的代表——政府来解决 , 这就 形成 了政 府 对 这 种 利 益 诉 求 的调 整 所 产 生 的 “ 诉求 、 受与 融合 、 出 、 配 ” 个过 程 。 接 输 分 几 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诉求指市场主体在社会经 济活 动 中对 自身取 得 经 济 利 益 的关 注 , 需 保 护 的 对 利益及利益公平分配的要求 。而这种利益诉求行为 则表 现 为该利 益 主体对 自身 的现存 利 益或 占有 市场 资源 多寡 的现 状感 到不 公平 、 不满 意 , 明市场 主体 表 认识 到 了市场 秩序 混 乱 的 出现 , 要 向政 府 表 达 自 它 己的关注与利益诉求 , 希望 引起关注并最终解决 问 题。 市场主体利益诉求 的接受与融合 , 指政府对市 场经济体系中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收集 、 汇总、 分类 , 分出轻重主次的过程 。它会首先关注每 位利益主体的诉求 , 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利益主 体地位平等 , 每个人的诉求都应得到关注 , 并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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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总结 归纳 , 最终 融 合 出代 表最 大 多 数 市 场 主体 利益诉求的共同利益。 市场 主体 利益 诉 求 的输 出 , 国家 权 力 机 关对 指 市场 主体 的利 益诉 求 进 行 融合 后 , 后 将 最 具 普遍 最 性、 最迫 切 的公 共性 诉求 提 出 , 为经 由政治 过程 的 作 经济 法表 现 。它一 经 颁 布便 进 入 了社 会 系 统 , 形成 了特定的市场主体 的利益。这时政府的经济价值取 向与偏好 是 什么 , 有何 种经 济利益 分 配 目标 , 如何 解 决经济利益关系问题 , 会利用怎样的手段及多少市 场资源等 , 经济法 的立法者都要进行思考。这时经 济 法 中隐含 的利 益及 其 关 系 也 逐 渐清 晰 , 要 调 控 如 什 么 、 护谁 、 保 打击 谁 等 , 会 出现重视 谁 的利益 、 也 忽 视谁 的利 益 、 忘谁 的利 益 等 的 权衡 。经济 法 作 为 遗 独立的法律体系, 在向市场主体进行利益分配时, 既 要考虑 社会 公 平 , 要 考 虑 到 自身 法 律 性 质—— 社 也 会 公共 性 。它是 调 整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不 是个 别 利 而 益或 部分 利益 的法律 。 市场主体利益分配 , 指经济法律颁布后 , 具体法 律 的贯 彻 与 执 行 。政 治 学 者 约 翰 ・ 尔 斯 认 为 : 罗 “ 义 的原 则 有 两个 , 中一 个 原 则 是 每 个 人 对 于 正 其 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 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 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 的权利 。按这一原则 , 这 些 自由都 要求 是一 律 平 等 的 , 因为 一个 正 义 社 会 中 的公 民拥 有 同样 的权利 。 ” " 社会 公 平正 义来 从 看, 市场 主体 利益分 配达 到 的均 衡是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均 衡 的结 果 。
21 0 1年 4月
第2卷 5 第2 期
新 乡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nl f nin nvri ( oi c ne dt n ora o x gU i sy Sca S i cs io) Xi a e t l e E i
Ap . 01 r2 1
Vo . 5 No 2 12 .
● 法 学 理 论 与 实践 研 究
浅 析 经 济 法 的基 本 属 性
时 文雅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 院 ,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 经济法作 为一种社会经济主体关系和经济利益 的分配 方案 , 其运行 机制及 其机 制的机理 蕴涵着 经济 法最基 本的 四对相关属性 , 即社会公共性与政治偏好性 、 公共认 同性 与法律 强制性 、 普遍 性与 回应性 、 应然性 与实 然性 。这 四对属性是我们认识与分析经 济法 的基 本依 据 。因此 , 究经济 法基本 属性及 其发展 变化规 律 , 实现, 在人们 的社 会经 济 生活 中扮 演重 要角 色 。经济 法 的产生 不是 偶 然 的 。在从 自然 经 济 到 商 品 经济 、 计 划 经 济 到 市 从 场经 济 的发 展过 程 中 , 自由竞 争 为 主 的 市场 经 济 以 模式使得社会经济利益主体之问的矛盾更加复杂与 尖锐 。社会 各种 经 济 利 益 矛 盾 的加 剧 、 益分 配 的 利 不均 衡 、 旧有 的法律 体 系 已不 能适 应 新 的经 济 形 势 需要 , 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 。解决经济发展 中存在 的经 济 问题 需要 法 律 制度 的存 在 与 介 入 , 即通 过 立 法形式来解决社会经济利益矛盾 冲突, 实现社会经 济利益最大化。从浅层次上 分析, 市场经 济主体之 间的利 益矛 盾看 起来 是 由经 济法 律法 规直 接处 置特 定经 济 主体 或经 济事 务 , 但从 深层 次分 析 , 个 过程 整 却隐含着一个政治过程——经济主体利益分配方法 的形 成 与利 益分 配执 行 的过程 。而要 正确认 识 与理 解该 过 程 , 就需 要分 析经 济法 的运 行机 制 、 经济 法运 行机 制 的机 理及 其基 本属 性 。研究 经 济法基 本 属性 对 于正 确理 解 与运 用经 济法保 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与维 护 良好 市场 环境 是非 常必 要 的 。
经 济法 发展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具有非 常重要的意义 。
关 键词 : 济法运 行机制 ; 经 经济法运行 机制的机理 ; 经济法基 本属 性
中图分类号 : 9 22 1 2.9 3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2—1 4 作 者简介 : 时文雅 , , 南开封人 , 女 河 中国政法 大学硕士研究生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33 ( 0 1 0 0 4 17 3 4 2 1 ) 2— 0 5—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