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备考笔记
经济法学第二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旨在研究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本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以下为本章笔记摘抄。
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经济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2)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经济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合同关系、市场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关系等。
(3)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经济法涉及的法律规范包括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具有综合性。
(4)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与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作用1.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法通过引导、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4.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内外经济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强调诚实信用,促进市场诚信建设。
3. 依法治国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保障法律权威。
4.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五、经济法的具体制度1. 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2)反垄断法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原则等。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 (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 (*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 *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 (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
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
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
(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 (本位:放在首位之意。
三色笔记经济法基础精简考点

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学霸笔记50页第一章总论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考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考点:法律主体行为能力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考点: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控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4.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1)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2)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3)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4)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5)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考点:会计机构与代理记账(一)会计机构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对代理记账的管理a.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考点:会计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摘要: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一、经济法基本概念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六、经济法实例分析正文: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法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经济法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经济法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
经济法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等。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
六、经济法实例分析经济法实例分析是指通过具体的经济法案例来解析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实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
2023年中级经济法笔记

2023年中级经济法笔记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综合性、政策性和程序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二、物权法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其特点包括绝对权、支配权和排他权。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变动:主要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三、合同法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点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法性。
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四、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种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
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主要包括公司解散的原因、清算程序和债权人保护等。
商事组织的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五、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概念和目的: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包括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行为的规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特点包括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
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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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涵:1、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2、经济法并不强调所有的经济关系,仅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有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了界限。
{经济学干预:一种经济事实;经济法学干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在干预主题和干预受体之间产生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
(一)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体制的干预
原因: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失灵----国家干预)
2、推动市场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
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
(二)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
(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经济法限制某些自由,仅仅是对其不正当行使的一种约束,不包含取消自由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
(四)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国家欲通过干预形成某种社会关系,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的能力和成本。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法律调整: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既能体现调整的法律属性又表明对社会关系的整顿。
经济法调整: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机制。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不能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是要把事实上的经济关系(本原性的)变成有法律保障实施的经济法律关系(派生性的),后者是调整的结果。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1)市场椎体调控关系(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好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主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A、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
(3)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
要求。
P65列5点。
(4)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B、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1)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有一个发生的、结构合理的市场体系,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以及民法规则的自主性,决定了它们不足以造就完整的市场体系,也不足以消除市场体系内各种市场的无序状态,需要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
(2)由竞争引起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妨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最终使市场机制遭到破坏,落实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需要体现国家干预的竞争法。
(3)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必须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来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提升消费者的地位。
C、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1)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
宏观经济调控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需要国家干预,对资源配置发生直接影响。
(2)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已成了国际合作、国际支持的重要内容。
宏观经济调控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有其他手段不能企及的效果。
(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
市场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机能。
(4)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
P68
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因权利交易而产生的分配关系由民法调整,因公权而产生的强制性分配则由经济法调整。
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D、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1)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排斥了劳动者和企业纯粹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分配的可能性,又决定了国家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经常调节和处理分配中存在的各种矛盾。
(2)我国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排斥了各自为阵和无政府状态的发生。
(3)分配所形成的积累和消费的全用必须按比例发展,积累和消费这对矛盾的减弱和克服。
需要国家从全局利益出发,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协调才能达到。
课外补充(张守文)
经济法就是提哦正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宏观)
市场失灵---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微观)
宏观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调制关系计划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消费者保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