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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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养殖基地规章制度

水产品养殖基地规章制度

水产品养殖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保障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生产安全和养殖环境的整洁,在水产品养殖基地内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依法管理水产品养殖基地。

第二条水产品养殖基地是指专门用于水产品养殖的场所,包括养殖水域、养殖设施、养殖用水及相关设备等。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水产养殖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管理规章,维护水产品养殖基地的正常秩序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养殖许可证,并按照养殖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养殖活动。

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变更养殖规模、水体用途,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养殖活动。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章,保障养殖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设立专门负责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的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经验,熟悉水产品养殖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做好生产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养殖设施和水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养殖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养殖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对养殖设施、设备和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设立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污染水质,保护水生生物生长环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黑农厅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厅规〔2021〕13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解决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问题的重要部署,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加快构建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工作,促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提升水产原良种质量、生产管理和供给水平,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主要任务第三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第四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和水产优良品种选育推广,提高原良种质量、生产管理和供给水平,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种、良种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和复查合格的水产原种、良种场。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构建和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工作,组建省水产原良种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和建立专家信息库。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附件4: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

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对原良种亲本来源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三)有原良种保存、选育、生产、用药、销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向河北省水产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二)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种质检测报告、水源水质相关检测报告;(五)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辖区原良种场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北省水产局。

河北省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可行后,委托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现场验收。

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科技、生产、行政等方面专家5-7人成立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表2),考评得分超过85分为合格。

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水产局审批后予以公告,并颁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水产局提出换证申请,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区水产良种场管理制度范本

区水产良种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水产良种场的管理,提高水产良种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水产良种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区水产良种场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水产良种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区水产良种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生产部:负责水产良种的生产、养殖、繁殖、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经营部:负责水产良种的营销、推广、销售等工作。

(三)技术部:负责水产良种的研究、开发、引进、推广等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全场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资金筹措等工作。

(五)人事部:负责全场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水产良种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生产部应加强亲本选育,确保亲本品质优良,提高水产良种质量。

第八条生产部应加强苗种培育,确保苗种数量充足、质量优良。

第九条生产部应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水产良种健康生长。

第十条生产部应加强生产记录,确保生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部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制定销售策略。

第十二条经营部应加强市场营销,提高水产良种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

第十三条经营部应加强客户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十四条经营部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到位。

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十五条技术部应加强水产良种研究,提高良种质量。

第十六条技术部应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先进养殖技术。

第十七条技术部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养殖户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技术部应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水产良种产业发展。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财务部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加强资金筹措,确保生产资金需求。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保障水产原良种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水产原良种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三)具备与水产原良种生产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四)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三)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清单;(四)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第六条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通过认定的单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应当颁发《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定期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建立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认定、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处理等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二)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隐瞒、谎报有关情况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是指为了保障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以下是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水产养殖基本要求1. 养殖场选址必须在环境和水质条件良好的地方,且必须远离城市、工厂和化工厂等污染源。

2.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养殖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测制度,对养殖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并定期对养殖环境、饲料和养殖方式进行检测。

3. 养殖场应定期组织对养殖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养殖技术和安全意识,确保养殖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4.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水产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对每批次的养殖过程进行记录和档案保存,以备后续的质量安全追溯。

二、水质管理要求1. 养殖场应在选址前对水质进行全面的检测,保证水质符合水产养殖的要求。

2. 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水体的理化指标进行监测,如水温、溶氧量、酸碱度、盐度等,并据此调整养殖环境。

3. 养殖场应定期对水体中的重金属、农药和兽药等污染物进行检测,保证水产养殖产品的安全。

4. 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和消毒养殖池,并确保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三、饲料管理要求1. 养殖场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且应对饲料进行检测,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

2. 养殖场应制定科学的饲料投喂方案,根据水体的温度、氧气和养殖阶段的需求进行合理的饲养。

3. 养殖场应严格控制饲料的投喂量,避免因饲料过量而导致养殖水体的污染和鱼类的生长不良。

4. 养殖场应定期监测养殖水体中的饲料残留物,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鱼类的健康。

四、疫病防控要求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养殖过程中出现的疫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2. 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水体和鱼类进行疫病的检测,确保养殖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规范养殖业经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产品养殖活动。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养殖、饮食安全的原则,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养殖现场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基地管理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选址适宜,水质优良,土壤肥沃,具备良好的光照、温度和气候条件。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区域划定,规范养殖活动。

第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疫病防控,定期进行养殖区域消毒,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场地、设备和饲料的检修、保养和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章养殖过程管理第十条水产品养殖过程应开展兽医监测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水产品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饲料残留和污染。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应遵循生态养殖原则,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及时对病死水产品进行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第四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过程应遵循卫生安全规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产品无细菌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水产养殖管理规范

水产养殖管理规范

水产养殖管理规范引言:水产养殖是一种重要的农业产业,为了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产品的质量安全,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养殖环境、水质管理、饲料管理、疾病预防等方面论述水产养殖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一、养殖环境规范良好的养殖环境是保证水产养殖质量的基础。

在水产养殖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管理。

1. 水质管理水质是水产养殖中最关键的因素之一。

为了保证水产养殖的质量,需要遵循以下几点规范:- 定期监测水质指标,包括溶氧量、温度、PH值、氨氮和亚硝酸盐等。

- 根据不同品种的需求,调节合适的水质参数。

- 定期更换养殖水源,保持水质清洁。

2. 养殖场地选择选择合适的养殖场地对水产养殖至关重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场地应远离工业区、污染源等污染物来源。

- 选择地势相对平坦、排水良好的地方。

- 场地周围的土壤应具备适宜养殖的条件。

3. 水体保护保护水体是水产养殖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不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饲料、药物等。

- 避免养殖过度密集,防止水质污染。

- 定期清理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水体。

二、饲料管理规范合理的饲料管理对于水产养殖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以下是几点饲料管理的规范。

1. 饲料质量合格的饲料是保证水产养殖质量的基础,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 - 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饲料生产企业供应饲料。

- 检查饲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饲料质量标准。

- 定期检测饲料的营养成分和微生物指标。

- 饲料的储存和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 饲料投喂合理的饲料投喂是确保养殖动物健康成长的关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不同水产养殖动物的需求确定合适的饲料投喂量和频次。

- 定时定量投喂,避免饲料过量或过少。

- 注意饲料的浸泡处理,以提高其利用率。

三、疾病预防与控制规范疾病是水产养殖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为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需要遵循以下几个规范。

1. 疫情监测定期进行养殖动物的健康检查与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 观察养殖动物的行为、体形变化、皮肤颜色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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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生动(植)物原良种养殖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规范是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的准则,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员:场长、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主管技术的副场长要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技术人员配置:全场中级以上和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不低于10%和20%;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不低于8%和15%。

原良种场应设质量管理部门,根据规模内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1-3名;在生产技术部门内设专职选育种员,兼职实验操作员和电脑操作员;在场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在生产工区设兼职生产记录员。

要求以上人员有中专以上文化,具有水产养殖专业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并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技术操作工人:要求技术操作工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农业部有关要求(农人发[2000]4号文),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为40%和30%。

第七条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

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第三章环境条件
第八条生态环境: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

第九条场址: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

交通方便,通电、通讯。

第十条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

第十一条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第四章生产设施
第十二条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

根据养殖种类的个体大小、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确定养殖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

第十三条培育池与水系:培育池排列整齐,种苗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暂养池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进排水系分开,相对独立。

需特殊条件的种类,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等配套设施,且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运转正常。

第十五条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

实验室:具有从事水质分析、水生生物、原良种外部形态与生长等项目的测定手段和养殖种类病害的监测手段(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实验室主要工作项目与必备仪器及药品清单附后,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可参照执行)。

档案室:设立专门档案室。

档案室设施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资料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要求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有条件的场要参加有关业务单位的网站。

同时应具备有关水产养殖及原良种生产基础知识的书籍、期刊、杂志等,供全场职工参阅学习。

第五章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原良种场要实行计划管理。

要根据养殖种类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特点编制全过程和年度生产计划,如从引进培育到性成熟繁殖一个周期的生产指标,各年龄组的生产和销售指标等。

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财务、物资和劳动用工等计划。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原良种场要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协议并认真执行。

要按照国家、省有关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所保存原良种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

不同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和严格过滤,防止混杂。

原种池与供生产用种池应严格隔离。

第十九条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

主要内容:
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2、引进种的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3、繁殖:催产、孵化、出苗情况等。

4、苗种培育: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5、后备亲本培育: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生产记录表式由场部统一制定。

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原良种场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原良种场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副场长协助场长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可兼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原良种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准确。

对原良种场所保存的原良种要定期进行生态环境、形态、生长、生理、生化和遗传性状的种质测定。

对售出的原良种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质量状况。

第二十三条质量检验员职责:
1、根据生产技术操作规范,负责本单位水产原良种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即亲本种苗来源与质量;从繁殖到养成的环境监测和种质测定情况;隔离保种措施执行情况等;
2、进行原、良种质量最终评定,出具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实验操作员职责是:测定水质、水生生物、病害检查、原良种生长等,并报告技术副场长和质量检验员,配合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定期向场长汇报本场原良种质量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要求将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列入全场及下属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纳入干部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原良种场归档案内容分为: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及实物标本、图像、录像、照片等五大类。

第二十八条专职和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建立立卷归档、文书处理、库房管理、借阅使用、保密等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八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

同时将记录档案送达使用单位。

第三十条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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