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终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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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前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的合同。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注意,附解除条件合同不同于约定解除权合同,切莫将二者混淆。

而作为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哪些要求,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约定随意性之千差万别,确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与疑惑。

本文即以案件评析的形式,尝试阐明。

一、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8日,曹某与吉某和第三人吴某共同出资竞买到某县永兴镇一宗商业用地,准备用于开发房地产,并以吉某及其所属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了县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吴某未显名)。

2014年4月11日,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投资房地产开发协议,对三方出资及持有股份进行了约定,并对公司相关权利由谁负责进行了明确。

2015年3月17日,由于三人共同出资竞买的土地一直没能启动开发,曹某遂约吉某就退出合伙事宜进行协商,商讨结果是由吉某收购曹某的股份。

当日,吉某打了一份欠条给曹某。

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曹某现金人民币5633000元,定于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

特别约定,此欠款系吉某收购曹某永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投资款。

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该项目投资股份将自动恢复,双方无借贷关系。

其中,吉某农商行300万股金200万股权过户给曹某,属该笔还款300万元整。

”对于上述事宜,吴某也在场知情,并未提出异议。

2015年9月14日,吉某和曹某办理了农商行股金过户事宜。

后因吉某未支付剩余款项2633000元,曹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司法裁判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该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产生的债务关系,吉某欠曹某2633000元是基于收购曹某在永兴镇的商住用地的股份而产生的债务关系,且该债务关系是附有条件的,限吉某在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曹某2633000元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县国华房地产的股份自动恢复,双方无其他借贷关系。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1. 概述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履行期限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的合同。

而附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期限,并且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的合同。

2. 附条件合同2.1 条件的含义条件是指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2.2 条件的种类合同中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合同的生效以所附条件的成就为前提;解除条件是指合同的效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终止。

2.3 条件的效力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成就的,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合同不生效。

但是,如果条件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条件不成就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合同的效力被延缓。

3. 附期限合同3.1 期限的含义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确定会到来的时间。

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时间,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时间。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是将来必然发生的、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3.2 期限的种类合同中的期限可以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延缓期限是指合同的生效以期限的到来为前提;解除期限是指合同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终止。

3.3 期限的效力附期限合同中,期限到来的,合同生效;期限不到来的,合同不生效。

但是,如果期限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期限不到来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合同的效力被延缓。

4.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异同4.1 相同点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都是将来可能发生或者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

4.2 不同点(1)条件是未来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的事实,而期限是对合同效力有特定影响的事实。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附条件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其核心在于合同效力受特定条件的约束。

在法律实践中,附条件合同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产生合同效力变化的情况较为常见。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附条件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201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否则合同自动解除。

三、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与履行初期: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5月签订了买卖合同。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开始准备建筑材料,并于2010年6月10日将第一批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

2. 条件成就:然而,由于甲公司施工现场的临时变更,导致建筑材料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安装。

甲公司及时与乙公司沟通,请求乙公司延迟交货时间。

乙公司同意延迟交货,但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 条件不成就:在延迟交货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质量检验,但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附条件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乙公司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

该条件为合同效力所附条件,而非合同履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条件不成就时失效。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将建筑材料送达甲公司指定地点,构成违约。

但甲乙双方在延迟交货期间达成一致,同意乙公司延迟交货,且甲公司同意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乙双方的行为构成对原合同条件的变更,原合同条件已成就。

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质量检验,但乙公司拒绝。

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释义】本条是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

附停止条件合同有效吗

附停止条件合同有效吗

附停⽌条件合同有效吗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家⼀定会遇到⼀些⽐较特殊的条款,⽐如说某些附⽣效条件的合同还有某些附停⽌条件的合同等等。

这些合同的效⼒在理论界也是有很⼤的争议的。

附停⽌条件合同有效吗?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故此,条件可分为⽣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效条件⼜被称为停⽌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发⽣的条件。

在附⽣效条件的合同中,虽然合同已经成⽴,但是并不发⽣效⼒,只有当条件成就时,权利⼈才能⾏使权利,义务⼈才应履⾏义务。

解除条件⼜被称为消灭条件,是指合同效⼒消灭的条件。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

条件与负担不同,前者属于合同的特别⽣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的功能,⽽负担属于合同义务,是必须履⾏的。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依靠事实的⾃然发展,当事⼈不应以⾃⼰的⾏为阻⽌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

如果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些⽤⼈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条件,并据此终⽌劳动合同,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

同时,在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原有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的规定内容。

⼀、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终⽌。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效。

⼆、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劳动合同终⽌的法定情形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止条件是指什么

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止条件是指什么

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指什么合同是⾮常重要的法律⽂书,⽽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是可以约定合同附条件⽣效或者解除的,⽽有⼀种特殊的条件是停⽌条件,那么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怎样的?⾯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指什么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指⽣效条件,意思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时,合同效⼒暂时停⽌,不⽣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开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效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的发⽣或者消灭的根据。

这⾥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

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效。

3、条件是当事⼈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盾。

如果⼆者之间相互⽭盾,则表明⾏为⼈的意思表⽰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条件是指⽣效条件,意思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时,合同效⼒暂时停⽌,不⽣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开始⽣效。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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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终止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所附条件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也可以是未来有可能发生的,还可能是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一般来说,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条件只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和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去世,就不能作为条件。

目前来说,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合同也就不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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