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分税制改革与土地财权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范文(三篇)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范文摘要:分税制度的完整性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本文通过对财权事权的概念、特点、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旨在探讨分税制度完整性的建立与财权事权的统一之间的联系,以期对我国分税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分税制度;财权;事权;完整性一、引言分税制度作为一种财政体制改革举措,已在我国逐步推行。
然而,我国分税制度的改革还面临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分税制度的完整性问题。
具体来讲,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即财权与事权之间的分配要合理、清晰,确保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以实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财权事权的概念、特点、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分税制度完整性的建立与财权事权的统一之间的联系,以期为我国分税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二、财权事权的概念及特点1. 财权的概念财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财政资源的掌控和管理权力。
财权体现了政府的经济实力和财政管理水平,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础。
2. 财权的特点(1)财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具有强制力。
政府通过财权来动员社会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财权是一种分配权力,具有公平性。
政府通过财权来进行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益的均衡发展。
(3)财权是一种职能权力,具有管理功能。
政府通过财权来调控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稳定进步。
3. 事权的概念事权是指政府按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权力。
事权体现了政府履行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效率,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4. 事权的特点(1)事权是一种规范权力,具有合法性。
政府按照法定职责行使事权,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确保事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事权是一种责任权力,具有使命感。
政府通过事权来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3)事权是一种协调权力,具有整体性。
政府通过事权来协调各部门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各方面工作的协同和统一。
土地财政与分税制_一个实证解释_孙秀林

土地财政与分税制:一个实证解释孙秀林 周飞舟摘 要:地方政府的区域竞争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其中的作用机制有待发掘。
地方政府行为受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影响,尤其受分税制以来财税体制改革的影响。
分税制集中财权使地方政府逐渐走向以土地征用、开发和出让为主的发展模式,从而形成了土地财政;利用省级的年度数据验证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
无论如何评价以土地财政为代表的发展模式,与财政包干制相比,分税制都是一个理性化的制度变革,其建立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稳定互动框架,而以土地为中心的城市扩张模式是这次改革的意外后果。
关键词:土地财政 分税制 中央与地方关系作者孙秀林,上海高校社会学E-研究院(上海大学)、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研究员(上海 200444);周飞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北京 100871)。
自20世纪末开始,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中国出现了城市土地征用、开发和出让的热潮。
自1990年国务院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开始,①土地使用权市场正式出现并建立起来。
此后,随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市中工业、商业用地的大规模开发,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规模迅速扩大,199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只有300亿元,到2011年上升到2.7万亿元。
以土地出让金为核心的土地财政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
土地开发和出让,地方政府是背后的主导力量,也是政府以地生财的主要手段。
土地出让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一方面是由于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工商业·04·① 本文得到上海大学“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都市社会发展与智慧城市建设”资助,是上海大学“社会文化地理”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在文章写作过程中得益于肖瑛教授组织的“公共性系列课题”支持,在数据分析部分得到白营博士的大力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修改意见。
文责自负。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
财政分权_土地财政与收入分配改革_以中央与浙江为例

2010年第9期○杜平一、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和浙江地方财政关系演变(一)财政分权演变为“两高一低”现象就中央与浙江地方的财政关系演变结果来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和财政分权重新安排以来,出现了明显的“两高一低”现象,即浙江财政总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逐步提高,上缴中央财政占浙江地方生产总值比重逐渐提高,中央财政返还占浙江地方财政支出比重逐步降低。
1994年~2009年,首先,是财政总收入占浙江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越来越高,上升了10.3个百分点,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逐步下降。
1994年~2008年,浙江劳动者报酬占地方生产总值比重下降了约8个百分点,全国大抵也是如此。
其次,在财政占经济比重逐步走高的大背景下,上交中央财政部分占浙江地方生产总值比重越来越高,从1994年的4.3%提高2009年的8.7%,翻了一番。
第三,中央返还比重越来越低。
15年内占浙江GDP 比重平均仅为1.7%,从分税制改革之初占浙江财政总支出的约34.7%,下降到近年平均约为13.6%,下降了21个百分点。
(二)地方典型的“预算外收入依赖症”分税制改革形成的中央与浙江地方财政分权安排的直接结果,在现有的制度激励约束框架内,导致了浙江各级地方政府愈来愈依赖预算外、制度外收入,通过设立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推动地方投资建设,保持地方经济高速发展和各项民生资金支出,并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地方债务和庞大的融资利息偿还金。
2009年,预算外(包括制度外)的收入与支出,占浙江各级地方政府实际总收入与支出的比重,已经超过了50%。
地方各级政府依赖财政外收入来行使建设运营城市、提供公共产品等功能。
土地出让收入已经成为政府总收入也即总支出的第二大资金来源,“土地财政”在浙江已经名副其实,这也是当前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框架下的一个产物。
但是,“土地财政”蕴含着巨大风险,一是地方经济泡沫化风险;二是地方工程投资断尾风险;三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当前中央与地方财政制度安排存在的若干问题(一)改革出发点和基本面与当初有很大不同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财政收入仅占全国财政的22%。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四篇)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分税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的征收和分配上进行的一种分权模式。
在分税制度下,中央政府有权征收一部分税收,而地方政府也有权征收一部分税收。
这种分权模式可以使税收按照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调整,从而实现财权事权的一致。
下面,我将从税收的分配、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分税制度的意义以及我国分税制度的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税收的分配税收的分配是指将税收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政府,以满足各级政府开支需求的过程。
在分税制度下,税收的分配应该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情况和事权需要来确定。
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征收一部分收入税、企业所得税等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以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平稳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一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关的税种,以满足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
税收的合理分配可以使各级政府按照自己的职责和需求进行开支,实现财力与事权的相匹配。
二、财权和事权的关系财权是指政府进行财政活动所具有的支配和运用财政资源的权利。
而事权是指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控制和运作权力。
财权和事权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财权是事权的基础和保障,只有拥有财权,政府才能有能力实施相应的事权。
相反,事权的实施也需要财权的支持和保障。
只有财权和事权的一致,政府才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分税制度的意义分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分税制度可以保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独立的财权,有能力进行自主的财政决策。
这有利于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分税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
通过将税收分成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可以使资源在国家和地方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可以激励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分税制度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权责清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在财政事务上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作与协调,避免财政责任的模糊和推诿。
“分税制改革”与土地财政——一个文献综述

“分税制改革”与土地财政——一个文献综述作者:闫富雄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20期摘要: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集“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于一身,财政分权形成了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地方财政收支存在巨大缺口的事实;政治集权又促成了各地方官员的“晋升竞标赛”,进而促成了地方政府通过经营土地来弥补财政并实现晋升的执政理念,这进一步扩大了土地财政规模。
关键词: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政治集权;土地财政一、分税制改革回顾(一)分税制改革实施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根本性的转变,也正得益于此,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改革开放促成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其中财政体制改革功不可没。
1979年开始的“财政包干”这一举措,极大激发了地方政府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但也造成了国家财政捉襟见肘、中央财政收入薄弱、财政秩序混乱的现象(吴敬链,2005)。
为了扭转这一现象,“分税制改革”应运而生,业界称为第三次财政分权改革。
(二)“分税制改革”的特征建国以来,在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包干”背景下,地方政府税收丰裕、财源稳定,充分分享到了经济增长的成果,发展经济的信心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激励。
但分税制改革的实施,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源、税源,不仅改变了过去“地方富”的财政状态,而且事权逐级下放,加大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规模,造成了财政收支的不平衡,地方财政开始入不敷出,政府不得不寻求新的收入来源。
与此同时,政治集权制度成为了这一行为的又一激励:中央政府有权通过政绩考核制度决定地方官员的任免和晋升。
Li and Zhou(2005)的研究结果证实了这个观点,这也就导致了地方官员执政努力的扭曲,他们将竞相“竞次”,压低工业用地价格,以此作为吸引制造业项目投资的主要筹码,以增加政绩,换取自己政治晋升。
由此来看,财政分权和政治集权是影响土地财政的两大主力,本文将这两个视角出发,梳理两者对我国土地财政的作用机制。
二、财政分权对“土地财政”的影响分税制改革强化了中央对全国税收的控制,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从而给予了地方政府实施土地财政的财政激励,具体来看:(一)分税制改革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从财政税收收支自主权来看,分税制改革的实施,使得地方政府开征税种权力、决定税率的权利被限制了,并且预算内收入的运用被中央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具体规定,同时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权力也十分有限,面对大型项目的建设,地方政府往往需要承担资金配套义务,因此,就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带来的财政压力,而地方政府之所以愿意接受这一压力,原因之一就是看到了自己可以掌控的“第二财政” ——土地出让收入(周振华,1999)。
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

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前言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财政分权和财政管理问题。
分税制改革之后,国家与地方分别负责不同的税收征收工作,加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性,推动了财政体制的改革。
然而,分税制改革不仅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本篇文章我们将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
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背景199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税制改革的方针。
根据方案,国税分中央和地方税两个部分,由中央征收一部分税款后再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收入来源。
分税制改革的目的分税制改革是为了解决财政分权和财政管理问题。
它通过明确中央和地方税收职责,推进财政分权,加强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性,推动财政体制的改革。
同时,分税制改革还可以推动政府的财务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加强社会监督。
分税制改革的利弊分税制改革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既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
利:1.地方财政更显独立。
由于税收、预算及政府支出管理等权限的下放,地方政府掌握了更多的财政自主权。
2.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责任感。
在责任逐渐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税收增长、履行预算承诺,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
3.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拥有的更多的财政资源有助于支持区域内经济建设,推动当地经济增长。
弊:1.财政管理难度加大。
财政管理更加复杂,分税制改革的实施,需要加强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及人才储备。
2.重心下移,地方财政支出增加。
地方政府在收入上获得了更多的确权,同时由于财政权下放,地方政府支出在分税制改革后明显增加。
3.财政收入分布不均。
分税制的实施使得地方税负下降,但是国家税负上升。
这样就造成财政收入分布不均。
地方财政问题地方财政在分税制改革后,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经费来源和筹措不足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经济能力的问题,部分地方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耗费大量经费支撑地方建设,最终导致经费不足。
土地财政

一、土地财政的根源1、分税制下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财政收入占我国政府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78%迅速下降至1994年44.3%,此后,地方财政收入占比一直保持在50%以下。
与收入占比下降相对应的是支出占比的大幅上升,1990-2009年,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比重由67.4%上升至80%。
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对辖区居民征收一系列的地方税作为向本辖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
这些公共服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服务、公共卫生等,只有事权与财力相匹配,才能使地方政府正常行使自己的职能。
而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对等是其走上土地财政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开始。
中央意在通过分税制改革集中财力和财力再分配来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减少。
但是在当时的管理体制下,中央凭借对地方政府的绝对领导权力和对地方主要官员的任命权,在事权上过度推诿,甚至将涉及全国多数民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责任基本划归地方政府承担。
作为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权和事权不对称而造成自身财政拮据,不得不采取一系列非规范化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因而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也就不难理解。
在现行分税制中属于地方的主体税种和独立税种除了车船税外,基本都与土地和房地产有关。
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主要来源于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第一大户,地方政府出自于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动机,大力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成为必然选择。
属于地方独立税种的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都与土地和房地产息息相关,现行财税体制为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建设规模提供了制度上的激励和实现途径。
浅谈土地财政的成因与对策

浅谈土地财政的成因与对策土地财政被人们称为第二财政,是预算外收入,是地方政府利用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获取收益过程中进行的财政收支和利益分配,包括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
土地财政解决了地方政府财政的燃眉之急,但它带来复杂而恶劣社会影响则更加严重。
它直接引发了房价虚高,住房难,并产生了多米诺骨牌似的恶性循环。
标签:土地财政;存在问题;解决措施1 特殊财政手段产生原因1.1 税收政策的改革造成地方政府的无奈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意在通过分税制改革集中财力和财力再分配来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减少。
同时把一些事物的处理权下放,甚至将涉及全国多数民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责任基本划归地方政府承担。
由于中央有着对地方政府的绝对领导权力和人事任免权,这样就出现了这种“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现象。
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迅速从1993年的78%下降到了1994年的44.3%,并在此后维持在了50%左右的水平线。
而地方财政支出却在不断递增,在2006年时达到了75.3%,造成了地方财政收支的巨大缺口。
这样使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自身财政拮据,不得不采取一系列非规范化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于是自然就把目光盯在了土地上面。
1.2 土地资料的稀缺性和我国土地政策的垄断性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是必须的生产资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
这种内在的价值造成了它外在价格的昂贵。
而我国在建国以后打破了传统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任何个人和集体都只是拥有使用权。
这样一来造成国家和政府对土地的绝对垄断,而地方政府为了扩大财政收入,便选择了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
在地方上属于地方独立税种的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都与土地和房地产关联,现行财税体制为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建设规模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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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分税制改革与土地财权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挽救了当时垂危的中央财政,改变了“弱中央”的状态,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改革,搭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
“必须看到,该体制为种种条件所制约,带有过渡色彩,留下不少问题。
随着时间推移,这些问题趋于明朗化,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日渐突出。
”贾康教授这样说。
我们也可以看到,分税制渐渐显出它的力不从心,甚至是某些弊端。
比如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比如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和随之而来的乡镇财政困窘,比如在当前过多的政府层级下地方与中央之间事权与财权的博弈……而1998 年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城镇住房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住房价格持续上涨,中国城镇房价的持续快速上涨成为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对其解释也很多,包括房地产业结构,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政府垄断土地供给等,但究其根本原因,那就是1994 年分税制改革带来的财政集权效应。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将“财权上移、事权留置”,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如中央财政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例从1993年的2210%上升到了2004年的5419%,而地方财政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例则相应下降,由1993年的7810%下降到了2004年的4511%。
与此相对应的是,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格局并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1994年以后地政府财政支出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重仍然维持在改革前的70%左右,而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比重则仍稳定在30%左右。
表明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在更多地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同时,财政支出负担却仍然留给了地方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下放给地方政府的一些财政支出项目,如社会保险支
出(包括退休养老金、失业救济、困难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规模日益增大。
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和救济几乎总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教育和医疗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基层的政府超负荷负担。
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难而产生了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以各种方式推高房价,增加建筑业税和房地产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
的支出负担越重,则其越可能通过土地财政获取收入。
我看到这样的一篇文章分析分税制改革切断了财政收入与支出的联系,使得地方政府面临着沉重的财政负担,从而导致了其普遍加强了对金融信贷行为的干预,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资金流向的干预来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正常履行政府职能。
这在金融信贷方面也促使了房地产的过热开展。
实行分税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其存在一定是有其合理性。
中国分税制改革出现了这些种种弊端,很大原因是当时改革不够完善,一些相应的制度没有跟上,一项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将会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均衡,所以,将分税制和政府制度、房地产政策等纳入统一框架内修改完善,应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