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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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摘要】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分税制,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还需要根据新形势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分税制税制改革一、我国分税制改革基本概况(一)主要内容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同年12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暂行规定》,12月25日,财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费税和增值税资金费用管理比例。

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配套措施有: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相应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等。

(二)现行分税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合理。

事权划分上越俎代庖现象,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如气象及地震等管理职能;而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如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基础教育等。

第二,转移支付不当,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

但是东部地区扩大的基数规模及能力远大于中西部地区,地区间的财力收入两级化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同时,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评估有限。

第三,没有建立一项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地方税收的税基窄,税收潜力小,主体税种较少,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权受限制,地方没有被授予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减免权。

第四,分税制体制的立法层级较低。

在立法模式上,我国目前尚未一部能够统领、协调各种税收关系的基本法。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的分配关系改革。

在中国历史上,分税制改革经历了多次演变和调整,其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重要的社会背景。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财政主要依靠土地赋税,地方财政主要依赖地方土地赋税和各种禁、令、价税的征收。

税收是支撑政府运转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但由于长期战乱和封建割据的影响,地方官员往往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种情况在明代尤为严重,明代末年经过一系列分税制改革,明清之交官僚财政体系建立,为后来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自清代以后,封建社会逐渐没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得税制改革成为了对外开放和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在清朝末年,西方列强以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的方式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进行税制改革以调节财政收支。

戊戌变法时期,清政府试图改革税收制度,实行“一条鞭法”,即简化税种,统一征收,提高税收的稳定性和效率,但遭到了各方面的反对和阻碍,最终未能成功。

进入民国时期,分税制改革再次成为了推动中国现代化的重要动力。

北洋政府在税制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尝试,如1915年的《地方税则》和1928年的《地方税务法》。

这些法律的实施,成功地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控制,提高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效率。

由于当时政权更替和混乱的社会背景,这些税制改革并没有实现全面的成功。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财政需求也不断增长。

在这一背景下,又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税制改革措施。

1980年代的“财政包干制”和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改变了原有的税制模式,实现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责划分和税收的分配关系调整。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成功地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合作与协调,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分税制改革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通过分税制改革,政府能够更好地监管财政,提高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和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一、分税制的起源税制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而分税制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20世纪70年代中国的税收制度是一个统一的税制,地方政府无法掌握更多的财政收入,导致地方基础设施投资不足,民生保障无法达到标准,甚至出现了财政紧张、挤占预算、动用外债资金等现象。

因此,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必须探索一种新的税制模式,使地方政府更有掌控权,保证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分税制随之而产生,它的发展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密不可分。

二、分税制的理论基础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征税、各自保留部分税收的制度。

在分税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可以专注于重要的国家事务,而地方政府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在征收税收的时候做出更灵活的决策。

从理论上来看,分税制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根据中国国情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也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实现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有效结合。

三、分税制的改革措施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分税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急需改革和完善。

因此,为了不断优化分税制,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分税制税种调整2001年中央政府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税制进行大规模的改革,首要任务是对税种进行调整,并增加地方收入份额。

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和消费税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之一。

2.非税收入分配为了改善地方财政状况,中央政府减少了对地方非税收入的挤占,向地方财政分配了更多的资金,这样地方政府可以多投入到基层建设、教育、医疗保健等公益事业中。

3.地方财政平衡机制建立地方财政平衡机制,并加强地方政府间财政调节,使财政资源更加平衡,确保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四、分税制的优势和不足1.优势分税制可以让地方政府更好地行使管理权,调控本地区经济,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加强地方财政建设。

同时,分税制还可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率。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是指国家税收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分税制改革是指对原有的税收分配体制进行改革,从而实现税收体系的优化和完善。

在中国,分税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多年的努力,分税制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分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和重要意义。

一、分税制改革的起源和历史背景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税收体制主要采用了中央集中管理和收取的方式,即税收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按一定比例转给地方,这种税收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的国家和地方财政需要,但也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中央财政压力过大,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权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开始探索税收分配的新模式,于1984年试行了税收分层管理制度,即中央和地方都可以自主征收部分税收,地方自留部分税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分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经过数次改革,新的税收体制逐步形成。

到了21世纪初,中国实现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真正分开和彻底分权的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分税制。

二、分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可以自主调节税收政策,根据本地特色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流入,从而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 提高政府效率。

分税制改革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更加分工明确,各自负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减少冗余和浪费,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 促进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税收收入,满足地方发展需要,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自主发展能力。

4. 促进财政体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可以逐步完善国家的财政体制,形成合理的财政架构,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5. 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分税制改革可以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地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状况,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科学、公正和高效征收。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指国家对税制进行调整和改革,通过分化和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权责关系,实现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从历史角度来看,分税制改革的实施是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

1. 开始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建国后进行了一系列土地改革和工商业改革,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

此时,地方财政承担了比较重的负担,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依赖度较高,对税收话语权和分配权的争夺也比较激烈。

2. 试点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国家政策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逐渐增强。

1984年,中国在广东、浙江、辽宁等地开展了分税制试点工作,将部分税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使用,以灵活调控经济发展。

3. 推广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进一步推进分税制改革。

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分税制,中央与地方税收权责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地方财政逐渐走向独立和自主。

4. 完善阶段:21世纪初,中国不断完善分税制改革政策。

2002年实施《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税收权责,确保地方政府具备相对充足的财政收入。

分税制改革是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通过分散税收权,将税收收入合理划归中央与地方,实现税收的合理调配和使用,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的逐步平衡。

分税制改革推动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财政自主权的增加,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分税制改革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方面,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划分和分配上地位不平衡,中央占有较大份额,地方财政压力仍然较大;地方政府在财政自主权上的操作空间较小,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独立。

总结税务管理体制改革

总结税务管理体制改革

总结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税务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自1978年以来,我国税收体制经历了多轮改革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从历史回顾、改革目标、主要措施和成效评估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对税务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深入剖析。

一、历史回顾我国税务管理体制改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我国实行了分税制。

分税制将税收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税收,有利于增强地方财力,但也导致了税收监管的混乱和税基侵蚀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变革,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了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原先的营业税,进一步统一了税制,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在过去二十多年里,我国税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速,包括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推行电子税务、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等。

二、改革目标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现代化的税收制度,推动税收征管更加有效、公正、透明。

具体目标包括:1. 税制创新:推动税制改革,建立统一、简化、透明的税收体系,逐步改变依赖间接税收的模式,适度增加直接税收的比重,提高税收公平性和效率。

2. 治理能力提升:加强税务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税收征管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税务稽查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法律的实施。

3. 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建立健全电子税务网,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申报等新技术手段,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业务。

三、主要措施为了实现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和规范性。

2. 改革组织架构: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减少层级、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能。

建立纳税服务中心,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服务。

3. 推行信息化: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建设电子税务网。

实施电子发票、电子申报等新技术手段,提高办税效率。

4. 强化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税收稽查制度,加大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

在中国,分税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形成的,成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合作的基本经济制度。

分税制的实行,对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分税制的起源、分税制的改革措施以及分税制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分税制的起源中国的分税制起源自1994年,这一年,中国进行了一次财政制度改革,将税收的征收权进行分割,使中央和地方财政产生了相对独立的情况。

国家税收的主要收入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中央按照财政分成比例来分配给地方政府。

这一新的财政制度被称为“分税制”。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原来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国家的财务运作需求。

因此,政府改革了原来的税制,采取了新的分税制,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定了新的规则。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可以自主财务运作,自主拓展经济发展模式,这也成为分税制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

二、分税制的改革措施分税制改革是一个持续地过程,不断地进行改革完善可以让整个制度更加健康有序地运转。

2006年,政府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分税制改革,开始逐步调整地方和中央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

调整后,中央政府增加了30%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从2001年的95%下降到85%。

在分税制现行政策下,征收的税收资金被按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政府。

国家税收的主要收入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财政收入。

目前分税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包括:1.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权责的明确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应该明确权责划分和分配关系,从而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分配和避免混淆。

2.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收支体制,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3.加大对地方财政需求的批准力度。

中央财政在配合地方财政支出方面应该加大力度,以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4.制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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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公共经济学结课作业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学院:管理学院姓名:大伟哥班级:公共管理X班学号:200999992011年11月11日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一、分税制的历史起源1980年代,中国实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沿海省份由点到线开始全面发展经济,地方和中央采用包税制。

包税制的实质是“包盈不包亏”,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藏富于企,加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通货膨胀,造成了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的现象。

期间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都大约是二三十亿元人民币。

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迅速下降,形成建国以来未曾出现过的“弱中央”状态。

中央财力不够,国防建设、国家的基础性投入均面临严重的经费匮乏状态。

分税制改革自然而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又称为“分税制”改革。

以朱镕基副总理为主导,刘仲藜以财政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财税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身份,正式开始了分税制改革。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及税收结构进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大、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财税改革。

二、主要内容概括来说,其主要内容为: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

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法。

大致作法是: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短期内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想模式还缺乏必要条件。

只能循序渐近,逐步到位。

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在中央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预算分级管理。

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19 93年为财政体制改革测算的基期年,保证各地方1993年既得财力。

凡实行分税制后从地方净上划到中央的收入一律按净上划中央收入的基数返还地方,称之为中央税收返还。

考虑到地方支出正常增长的需要,中央税收返还按一定比例逐步递增,上划中央收入增量的北%返还地方,另外7 0%的增量留归中央。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

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防、外交、武警.重点建设(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农支出和内外债还本付总,以及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具体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费,以及地方各项事业费支出。

2、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人(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现在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房地产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通过以上改革,中央与地方直接组织财政收入的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

按体制测算,中央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将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60%左右,中央财政支出约占40%左右,还有20%的收入通过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向地方转移。

3、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指原体制中归中央、实行新体制后划给地方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

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4、4、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

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

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

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

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和核定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三、遗留问题及挑战遗留问题:1.税收体系存在多种不公平。

城乡税负水平的不公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低,内外资税负水平的不公平。

2.再分配功能较弱。

区域间的再分配不公平,社会保障功能弱化。

3.部分财政支出责任不清。

4.促进经济成长的税收机制问题。

1)出口退税中存在骗税,欠税的问题;2)生产型增值税造成国内一些企业负税太重。

5.反周期财政政策的长期化。

面临的挑战:四、分税制改革的不足之处首先是事权、财权划分不清。

事权与财权不清是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但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并没有解决这个一直困扰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而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划分收入上。

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与旧体制基本相同,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使得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财责、财力缺乏科学的依据,这样更加大了中央与地方财力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的程度,从根本上说,也就不可能较为彻底地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其次,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数。

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数,实际上意味着将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以来形成的各地区财政负担不合理和财力分配不公平的状况固定化,既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有碍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受扩大地方既得财力的驱动,一些地方常常采取“税收进、财政出”等做法,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虚增收入,人为扩大地方既得财力基数。

另一方面,以1993年为基数的税收返还方式,由于“保存量,调增量”加之省以下财政体制不规范,使得横向调节力度不够,不利于缩小业已存在的地区差距。

第三,转移支付制度安排不当。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等。

其中,前三种形式属于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财政转移支付。

我国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为税收返还,即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超过1/3。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种形式对弥补地方一般性财力不足、实现纵向财政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主要带来了两方面问题。

首先,政策引导能力不强,不利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

由于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对资金的使用中央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其使用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中央政府无法利用它来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调节地方政府支出行为。

其次,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在这种形式下,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受者地位,对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

第四,加大县乡财政困难。

县乡财政作为五级财政最基层的两级,在各级财政都十分困难并且各级事权、财权没有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往往成为最后的“负担者”,其财政资源长期不足、效率低下。

分税制改革最终成为县乡财政困难、尤其是乡镇财政困难的体制性原因。

五、政策方向的调整和改革1.建立适应多级分税制需要的税制体系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健全稳定的税制体系是分税制改革的前提,从实行分税制的西方国家特点来看,一是税种数量多,大都在50个税种以上,如美国大小税种有80多个,日本46个,德国50多个。

二是税种结构以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系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系,为我国分税制的初步实施奠定了基础。

但从税种数量看(我国目前有24个)与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差距,这关键在于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问题。

我国与西方国家税种数量的差异也正在于此。

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很不健全,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过小,税源缺乏增长机制,有的还日益萎缩,不能随经济发展而增加。

为了能够真正发挥分税制的作用,必须使地方税税源成为一个能够增长的变量,形成内在的增长机制。

对于具体税种的归属问题,总的划分依据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特征、税源大小以及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等因素,确定不同税种分别作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

凡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有利于发挥中央政府职能和便于加强中央对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税种划归中央,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需要发挥地方积极性组织征收的税种划归地方,作为地方政府收入;与整个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使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利益上有一个“联结点”,这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2.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国际转移支付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即单一的自上而下垂直的转移支付,也就是由上级政府通过特定的体制把各地区的财力数量不等地集中起来,再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宏观调控目标,把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数量不等地分配到各地区。

另一种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

其中纵向转移支付侧重于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而横向转移支付则侧重解决横向非均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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