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公有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有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机关工作,依据政策法规,结合分行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是指分行拥有房屋产权或房屋使用权而尚未出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机关所有公有住房实行统一管理,房屋管理和租赁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公有住房租赁范围:1.新进入分行机关工作,自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职工;2.上级下派锻炼人员;3. 交流干部;4. 家不在本地,临时性有住房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公有住房租赁程序:1. 职工本人提出租用公有住房的书面申请;2. 职工所在部门的分管行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3.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提供租赁住宅房源;4. 职工本人与后勤服务中心签定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定后向后勤服务中心领取房屋钥匙。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赁方式1.公有住房租赁价格根据户型结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幅度确定,租赁价格实行一年一定。
2011年租赁价格为:(1)人民西路旧宿舍,租赁价格为每平米每月0.50元。
(2)一号楼宿舍,租赁价格均价为每平米每月0.80元。
(3)二号楼宿舍,租赁价格均价为每平米每月0.60元(4)四号楼宿舍,租赁价格均价为每平米每月1.00元(4)单身职工租赁公有住房时,两室一厅的必须由两人租用一套,三室一厅的必须由三人租用一套,房屋租金由合租人平均分摊。
第七条租赁期限:公有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八条公有住房租金缴纳1. 公有住房租金于签订租房合同时一次性全额交纳。
2. 对一次性全额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职工,实行每月在其本人工资中扣收(以此种方式缴纳租金的应在合同中说明)。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1.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对房屋及设施合理使用、保管。
因承租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毁,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对故意损坏者,除负责修复或赔偿外,分行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2.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分行有关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管理。
兰州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兰州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92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及《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是指学校所辖范围内产权属于学校并经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沿街公用房及校园内为师生工作、生活提供服务的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第三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需在优先保证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第四条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实施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审批,,三,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规范管理,,四,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出租出借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承租承借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应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按时交纳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七条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数量及质量、资产的属性等因素确定~以占用建筑物及土地的面积为基本核定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等依照市场价格水平共同核定.具体缴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为保证学校校园秩序、支持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学校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暂委托兰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管理。
原则上沿街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校园内出租出借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委托后勤集团管理。
房屋出租出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房屋出租出借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房屋出租出借活动。
三、安全责任1. 出租方:负责房屋出租前的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房屋出租期间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承租方:负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合理使用房屋,确保自身安全;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方。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检查(1)出租方在出租房屋前,应进行以下安全检查:1.1 房屋主体结构是否牢固;1.2 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1.3 用电线路是否安全;1.4 厨房、卫生间等易燃易爆场所是否安全;1.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
(2)出租方在房屋出租期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消防安全(1)出租方应确保房屋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等;(2)承租方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
3. 用电安全(1)出租方应确保房屋内用电线路安全,不得使用老化、破损的电线;(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4. 门窗安全(1)出租方应确保房屋门窗完好,不得有破损、松动等情况;(2)承租方应定期检查门窗,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出租方。
5. 其他安全(1)出租方应确保房屋内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2)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出租方应定期对承租方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承租方的安全意识。
2. 承租方应积极参加出租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六、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租赁双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2. 租赁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产权房的管理,保障公司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23年12月30日第36次公长办公会议精伸,制定本办法。
一、凡租用公司产权房的单位需与公司行政管理部签订租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方对租用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权。
二、公司属公司租用22号公司办公用房房租暂定为每天每建筑平方米200元,非公司属单位租用我公司办公用房,以公司和承租方协议商签订的租房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我公司在公司外的产权用户的房租价格由公司办公会确定。
三、公司属公司房租每年交纳一次,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全年租金一次交公司财务部。
非公司属单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纳租金。
四、租金的交纳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只交纳租金;另一种是交纳物业费、供暖费,不足部分交租金。
承租方可自行选择交纳方式,并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确定。
五、承租方必须按照公司及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房租,逾期不交者,按每日租金的万分之一交滞纳金。
对无故拖欠房租,连续拖欠房租逾一年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六、承租方租用的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对租用的房屋,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违者,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八、承租方租用房屋,闲置不用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收回房屋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并从当月起停收房租。
九、承租方对租用的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负责保管,爱护使用。
因使用不当或有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经济损失。
十、对租用的房屋应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公司行政管理部批准,承租方不得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对房屋进行改造必须报公司行政管理部批准。
十一、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甲方:XXX乙方:XXX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房屋_建筑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具体协议如下:一、房屋租赁期从年_月_日至年__月_日止,租期__年。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____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产数量逐渐增加,这些房产的出租管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管理,提高其出租利用效益,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统一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效率和利用率,确保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出租,维护公有房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设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房产出租事务。
2. 管理中心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租赁管理部、合同管理部、维修管理部等,分别负责租赁业务的推进、合同的管理和维修维护等事务。
3. 管理中心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公有房产的出租工作。
三、出租流程和程序1.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出租公有房产时,向管理中心提出出租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房产信息、出租用途、租金标准等。
2. 租赁管理部负责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租赁准入筛选,与出租需求单位进行面谈和协商。
3. 管理中心根据需求单位的要求,进行房源的选择和派遣,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满足用户需求。
4. 合同管理部负责起草租赁合同,并组织法务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5. 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管理部进行归档并进行备案,确保合同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6. 出租期满或租赁变更时,需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租金管理和调整1. 管理中心根据市场价格和政策规定,制定租金参考标准,并预留一定的调整空间。
2. 租赁管理部负责收集市场租金信息,定期进行调研,以保证租金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
3. 管理中心每年对公有房产的租金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和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租金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并及时通知承租方。
五、维修管理1. 管理中心设立维修管理部,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维修维护工作。
办公楼租赁管理办法

办公楼租赁管理办法一、概述办公楼租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办公楼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权益,建立健全租赁管理制度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办公楼租赁行为,旨在促进办公楼市场的稳定发展,提高租赁服务效率。
二、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身份、租赁期限、租金、押金、办公楼使用规定等关键条款。
业主需提供真实、完整的办公楼信息,租户需如实提供自身企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双方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每月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租赁期满后的续租、退租等事项。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要求1. 租金支付应准时,租户应在每月约定日期前支付租金,如无法按时支付租金,需提前告知业主并事先协商解决方案。
2.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双方应协商确立具体支付方式。
3. 业主应向租户提供全面清晰的租金使用明细,包括房租、公共维护费用、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四、办公楼维护1. 租户应按照业主的要求妥善保管办公楼内设备设施,不得任意破坏或移动。
2. 业主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中出现的故障,确保办公楼的正常使用。
3. 双方应定期进行办公楼维修和清洁,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4. 如因租户原因造成办公楼设施设备损坏,租户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五、违约处理1. 若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业主有权暂停提供相应的办公服务,直至租户完全履行支付义务。
2. 若业主未按约定维护办公楼设备设施,租户有权要求业主及时修理或更换相关设备。
3. 双方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1. 租赁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2. 如无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则应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变更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变更。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办公楼业主方所有。
以上即为办公楼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点。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理办法》《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和《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用房出租是指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核定批准将占有、使用的产业商业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公用房出借是指公用房由所属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分类,除产业商业用房和后勤服务用房以外,其他类别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用于对外出租。
第四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遵循“服务教研、方便师生、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领导机构。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后勤集团受学校委托,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公用房出租的协助管理部门。
校内各单位对所属公用房出借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资处职责(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代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二)代表学校与后勤集团签订商业用房出租项目托管协议;(三)负责对公用房出租、出借相关事项的审定,以及报批报备工作;(四)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报告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后勤集团职责(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及执行工作;(二)负责公用房出租相关事项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公用房出租项目台账制度,并报国资处备案;(四)负责建立、健全出租管理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五)协助国资处完成相关事项的报批、报备手续;(六)配合国资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各部门具体使用管理的地上房屋、构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
具体指校内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住宅、集体宿舍)、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
第六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大型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上报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92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及《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是指本单位所辖范围内产权属于本单位并经本单位同意出租出借的沿街公用房及校园内为师生工作、生活提供服务的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需在优先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本单位公用房实施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审批;
(三)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规范管理;
(四)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出租出借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承租承借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应按协议规定向本单位按时交纳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七条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数量及质量、资产的属性等因素确定,以占用建筑物及土地的面积为基本核定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等依照市场价
格水平共同核定。
具体缴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为保证本单位校园秩序、支持本单位校办产业发展,本单位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暂委托本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管理。
原则上沿街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校园内出租出借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委托后勤集团管理。
第九条本单位授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本单位与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签订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协议。
第十条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管理的出租出借公用房的面积;
(二)委托管理的出租出借公用房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及应向本单位交纳的总额;
(三)委托管理的年限。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公用房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通讯及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二条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因本单位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出租出借公用房调整或拆除时,本单位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负责清空房屋,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单位补偿。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出租出借公用房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出借公用房不得用于抵押和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