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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定稿版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学校在科研、教学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
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2),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
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
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电子科技大学文件校科〔2016〕450号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二十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电子科技大学2016年12月29日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主动公开2016年12月29日印发附件:—1—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经费是以我校为法人主体,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包括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我校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组在申报立项时,根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结合项目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立项后,计划财务处将依据预算进行经费入账和经费控制,确保科研经费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科目包括:项目业务费、人员费、外协合作费、管理费等.(一)项目业务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2—会议费、设备费、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二)人员费:用于支付项目相关人员的绩效,主要包括在职的人员和学校聘任的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劳务补助、以及专家咨询费等。
人员费比例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高于项目经费的50%,特殊情况需科研院审批。
(三)外协合作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与第三方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费用,包括委托开发、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四)管理费由学校统筹提取或列支的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按技术类合同(含技术开发、测试、加工等)和咨询类合同分类提取管理费.第五条经费预算立项后一般不做调整。
电子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升电子科技大学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保持科技工作持续快速发展,在科学技术领域进前沿入主流,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家学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各类重点科技平台的科技人员适度倾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研究以及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的前期培育。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一般应依托学校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研究资助.支持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在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2。
开展交叉学科研究.支持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3. 开展新兴学科研究。
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4。
结合我校实际,探索对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人员、团队及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自主选题研究的支持。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职责:(一)学校成立电子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工作和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审定年度经费分配方案、资助计划,负责重大问题协调。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申请手续与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员,可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4.近五年正式发表的符合我校“关于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发表论文的要求”的学术论文(均应为第一作者),及同期获得的至少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本人有获奖证书)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以及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其中一位须是我校有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在1个月内由相应学科组组成三至五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资格作出决定。
学位办公室应将评审小组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本人。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1届党委会第10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经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3月11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序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创建的学校之一。
学校前身是1931年诞生于江西瑞金的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先后经历中央军委无线电通信学校、华北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工程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1958年迁址西安,1959年被中央确定为20所全国重点大学之一。
1960年学校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电信工程学院,简称“西军电”;1966年转为地方建制,更名为西北电讯工程学院;1988年更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998年学校获准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先后隶属中央军委、国防科工委、六机部、四机部、电子工业部、机械电子部、信息产业部,2000年划转教育部管理。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弘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治学风范,以服务于国家和国防建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历史使命,走以电子与信息为特色的办学之路,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研究型、开放式,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金的规划和政策,审核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监督并检查国家助学金的工作开展情况。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并定期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国家助学金工作报告。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档次分为每年20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学年初由资助中心拟定评审通知,学院作好相应宣传、申请、初评工作,确保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每学年开始,学生根据本办法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并递交《电子科技大学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初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
第九条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条资助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校园内公示3天,如无异议则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提交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西电研函2011 [ ]号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术信息网
![西电研函2011 [ ]号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术信息网](https://img.taocdn.com/s3/m/ece061de26fff705cc170ad4.png)
西电研函2011 [54 ]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开展2011年“第三届研究生新导师培训”活动的通知各学院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我校创新型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发展,研究生院将从2011年12月14日起开始举行“第三届研究生新导师培训”活动。
通过举办专家主题报告、政策解读、经验介绍和研讨活动,对我校2009、2010和2011年6月校内新增研究生导师进行系统培训。
本次培训以强化导师的使命和责任为主题,使我校研究生导师了解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战略和动向,研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方式,交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经验体会,并熟悉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流程。
具体安排如下一、培训对象:1我校西电学科…2009‟7号、西电学科…2010‟7号和西电学科…2011‟5 号文件新增的校内研究生导师共196名,名单如下。
2009年新增校内博士生指导教师(8名)李颖任光亮朱樟明刘贵喜吴艳王彤黄进慕建君2009年新增校内硕士生指导教师(67名)岳鹏游海龙刘焕玲袁军王勇包志强曹运合田小林崔明涛张强张乐友樊凯郭漪刘景美卢小峰冯冬竹周峰张军琴雷娟吕志清赵武何国经孙蓉王柯俨吴炜姚明旿秦伟姜海青弓树宏邹艳林王义峰张大兴王雪张跃宇马娟殷磊李智奇沈玉龙李智敏闫允一樊康旗纪建杨超于少勇陈杰陈晓峰董丽华王保仓高海昌宋骊平曾操张鹏飞张玉刘惠罗军辉张卫国郭辉刘帘曦舒斌杨朝君曹印双王军利柴慧敏李小斌刘洋鲍丹缑水平2010年新增校内博士生指导教师(28名)文爱军杨有龙冶继民方敏李龙侯彪李洁杨清海张进城陶海红王晓蕊李云松宋彬赵力强苗启广李真芳公茂果王从思李红艳相征苏洪涛杨淑媛王卫卫杜兰陈为胜郑喆坤刘英刘静2010年新增校内硕士生指导教师(89名)王平屈晓超张毅孙璐高军涛韩冰何学辉赖睿李仁先刘志宏段清娟曹琲琲侯蓉晖霍俊彦郑峰曹向海李亚超索志勇吴边邓成郎淳刚王欣雷杰李靖李钊王安荣刘丹华杨志伟张娟翟会清马文萍朱娟娟薄立军李卓刘景伟刘伟吴宪祥武筱林郑喆坤贾剑平吴事良刘德连刘立新陈晨刘毅权东晓宋锐黄曦谭康伯郑海红韩忠雪李先锐姜晓兵王超张海宾孙岳易运晖张艳玲李桂芳徐乐李翠芸王冲尚荣华韦统义段学超唐前林郑贱平黄晓英李长安王辉张青富田春娜魏群曹志宏李小明袁浩波董永强张卫东朱辉朱晓妍郑耀群王楠周杰朱言午秦岭曾勇尹小艳黄云霞孙永军2011年新增校内博士生指导教师(4名)赵捧未李华杜跃平杜荣二、培训活动要求和时间安排:1)培训活动分若干个单元进行。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事处通知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事处(通知)院人通[2018] 04号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职称申报及评审工作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要求,以及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职称申报评审及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的通知>》(学院通知[2018]7号)规定,现开展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8年职称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机构1、二级学院(部)设院级评委会: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为负责人,办公室主任(部秘书)负责初审材料及高级职称教师推荐会议相关工作。
2、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设置在人事处,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职称评审日常工作。
二、申报人员范围及基本要求符合职称任职条件的在岗人员(当年已退休人员除外),均可申报晋升及转评职称。
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截至2018年5月30日。
三、评审条件1、师德要求。
师德表现情况在学院(部)审核申报材料阶段进行,由所在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申报人师德表现给出鉴定意见,对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的申报人,师德鉴定为不合格,在职称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不合格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2、各系列职称评审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职称申报评审及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的通知(学院通知[2018]7号)执行。
四、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备注:2017年已递交申报材料的人员须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但不再进行表中第7阶段-第9阶段工作。
五、其它事宜(一)评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价函[2006]629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
各学院(部)凭校评委会办公室出具的交费凭证统一到校财务处缴纳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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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
学文件
校财〔2018〕249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经2018年第二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18年7月31日
电子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规范校内单位、教职工的借款行为,保证暂付款及时核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坏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由教职工办理的暂付给个人或单位的各项公用开支的款项,包括暂付给教职工的出国费、暂付给相关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款、材料款、科研外协费、工程款、科研预借票据税金等。
一、暂付款办理原则
1.预算控制原则。
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应严格按预算用途及额度办理暂付款业务。
2.专款专用原则。
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相关的公用开支,必须一事一办、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禁止用于个人开支,原则上不能跨项目办理暂付款。
3.责任明确原则。
经费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暂付款经办人的资格负责,并与暂付款经办人一起对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及暂付款的按时核销承担共同责任。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各类暂付款业务,严格把关,定期对暂付款进行清查和催收,禁止长期挂账占用资金,原则上存在超期未销暂付款的
经费项目不能再办理新暂付款。
二、暂付款办理要求
1.暂付款经办人资格。
(1)学校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专职实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保障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作为暂付款经办人。
(2)非全职杰出人才及医学院双聘人员,经所在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作为暂付款经办人。
(3)基于控制财务风险需要,科研团队长期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一般不能作为暂付款经办人,如因科研活动的特殊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且承诺对此三类人员经办的暂付款承担归还责任,并书面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方可作为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的暂付款经办人。
(4)其他人员不能作为暂付款经办人。
2.各类暂付款具体办理规定及核销时限。
办理暂付款时应提供相应合同或其他规定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核销,具体如下:
(1)无合同约定的暂付款办理规定:
①国内差旅费暂付款:除学生单独出差外,不办理国内旅费暂付款。
学生单独出差,由有暂付款经办人权限的人员办理手续,暂付款单需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人数,金额应根据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合理估算。
暂付款应在办理之
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②出国暂付款:应在确定出国日期之后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暂付款,须附出国审批表。
暂付款应在回国之日起六个月内核销。
③举办会议、培训及开展活动暂付款:需提供会议(培训)审批表或活动审批表,必须对公转账,不得打款给个人账户。
暂付款应在会议、培训、活动结束三个月内核销。
④版面费暂付款:须提供出版合同或录用通知。
暂付款应在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核核销。
⑤保证金暂付款:中标后开具发票的,自发票开具日起三个月内核销;中标或流标后退回保证金的,自保证金退回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⑥其他无需签订合同的暂付款,原则上自暂付款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2)有合同约定的暂付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①物资采购(不含设备)暂付款:1万元(含)以上的需附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的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
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日期起三个月内核销;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的,自暂付款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②国内设备采购暂付款:1万元(含)以上的需附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的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
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日期起六个月内核销;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的,自暂付款办理之日起六个月内核销。
③进口设备采购暂付款:1万元(含)以上的需附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的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
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日期起十二个月内核销;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的,自暂付款办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核销。
④科研加工、测试、外协暂付款:1万元(含)以上的加工、测试、外协暂付款须附合同及《外协审批表》;1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外协经费暂付款,《外协审批表》需经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此类暂付款应在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核销。
⑤维修工程暂付款:按照工程进度办理暂付款并附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
暂付款一般在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凭工程财务决算和发票核销;需要工程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核销。
⑥基本建设暂付款:原则上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直接支付,确有特殊情况的,按合同、协议办理暂付款,50万元(含)以上
的还需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暂付款应在项目竣工决算之后六个月内核销。
⑦出版费暂付款:须提供出版合同。
暂付款应在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⑧科研预借票据税金暂付款:只能通过结题结账后的校内经费办理。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方妥善保管预借票据,在预借票据开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款项及时、足额汇入学校银行账户并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
到期未到款项目的负责人应将科研预借票据追回并退回计划财务处。
(3)校内预算及中央财政资金的暂付款,原则上应在当年核销完毕,当年未核销完毕的暂付款余额将占用下一年度校内预算额度。
3.暂付款经办人应按批准用途使用暂付款,核销时报账内容与暂付款用途不符的,须经经费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的暂付款,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4.其他规定。
(1)校内单位和教职工应尽量先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付款凭证,再直接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2)学校不鼓励办理暂付款,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暂付款,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支出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3)科研项目联合申报转拨款及合作办学运行费由对方先
行开具相应票据直接报销。
5.暂付款单的填制。
暂付款单上必须真实、准确填写暂付款单位、暂付款经办人工号、资金来源、用途、金额、核销时间等要素,必须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和暂付款经办人本人签名,经费负责人为暂付款经办人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三、暂付款延期的处理
1.各类暂付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核销的,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并书面承诺,明确最终核销时间。
最长可根据本暂付款类型规定的还款期限相应延长一倍,例如国内差旅费暂付款最长可申请延长三个月,出国费暂付款最长可申请延长六个月。
延期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共同审批。
单位负责人如审批同意延期,即承担督促暂付款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及时核销暂付款的责任。
2.对于已延期一次后仍无法按时还款的特殊情况,需再次延期的,由学校暂付款特殊事项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小组由计划财务处牵头,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
四、约束条款
1.教职工校内调动、调离学校及退休前,须到计划财务处核销结清所经办的暂付款及所负责项目的暂付款,短期内无法
核销的,必须完成暂付款责任的书面移交手续,否则学校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后续人事关系变动手续。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后,应及时办理项目后续移交手续,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处理相应暂付款。
3.国内差旅暂付款和出国费暂付款逾期未核销,且计划财务处发出催销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核销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校缓发项目负责人和暂付款经办人的工资,直至暂付款核销完成;无工资的项目负责人和暂付款经办人,学校暂停其对应项目的暂付款业务办理。
4.除差旅费、出国费以外的暂付款(不含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税金暂付款),超过核销期限,且计划财务处发出催销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核销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校暂停经费负责人和暂付款经办人的对应项目暂付款业务办理。
5.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税金暂付款超期未到款的,计划财务处按预借票据金额冻结项目负责人相应项目的经费。
6.科研结题项目结账之前须先清理本项目所有暂付款,否则不予办理结账手续。
7.学校实行《暂付款通报制度》,定期汇总暂付款明细、超期责任人及经办人信息并发往各单位,督促责任人及经办人尽快还款。
8.学校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
一方面增加
提示功能,通过预约系统、短信等方式将快到期暂付款信息及时推送给老师,督促老师还款;另一方面加强暂付款业务约束,定期清理,按照本办法通过系统进行智能化控制。
9.推行信用管理机制。
暂付款核销情况与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的信用挂钩,不按规定时限核销或延期后不按承诺时间核销暂付款会影响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的信用,财务部门与审计部门联动对失信人员加强稽核审计、防控财务风险。
10.实行问责机制。
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暂付款,占用学校资金,造成暂付款长期不能核销的,按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其他
1.校内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并负责本单位暂付款的清理。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子科技大学借款管理规定》(校财〔2015〕199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主动公开2018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