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法律法律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的。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用的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1.标准视力:即裸眼视力达到或超过0.8(6/7.5)的视力。
2.低视力:指裸眼视力低于0.3(6/18)但高于或等于0.05
(6/120)的视力。
低视力还可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低度视力(视力≥0.3~0.1)、中度视力(视力>0.1~0.05)和重度视力(视力≤0.05)。
3.全盲:指无论何种矫正视力手段,包括眼镜、隐形眼镜或手术,均无法使裸眼视力超过0.05(6/120)。
4.色觉缺陷:指对红、黄、绿、蓝等主要色彩的识别能力明显低于正常人的情况。
5.视觉功能障碍:指因为视觉神经、大脑或其他器官的损伤,导致视觉功能下降,表现为视野缩小、眼球运动异常等症状。
具体的残疾视力评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评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以确定个体是否符合残疾视力的认定标准。
2024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

2024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隐形眼镜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经营隐形眼镜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遵循诚实守信、质量至上、服务为先的原则,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和商品质量。
第四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做到文明经营。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隐形眼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隐形眼镜产品的合法来源,定期进行产品检验,做到优质服务。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制,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指导消费者正确佩戴和保养隐形眼镜,提供专业的服务。
第四章质量监管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技术团队,保障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五条对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其他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需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发布机构所有。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文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文隐形眼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隐形眼镜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使用者的视觉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隐形眼镜的人员。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隐形眼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隐形眼镜管理应以科学、合理、安全为原则,提高使用者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隐形眼镜的选择和使用第五条隐形眼镜的选择应由医生进行审查和建议,使用者应咨询医生的建议,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隐形眼镜。
第六条使用者需要定期进行眼部健康检查,确保眼睛的健康状态适合使用隐形眼镜。
第七条隐形眼镜的使用者应按照医生或厂商的说明书正确使用和保养隐形眼镜。
第八条使用者不得随意更换隐形眼镜的品牌、型号等,如有更换需求应征得医生的同意。
第三章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第九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使用专用的清洁液和消毒液,不得使用自来水等非专用清洁和消毒方法。
第十条隐形眼镜保养和清洁的步骤应标准化,按照医生或厂商的建议进行。
第十一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定期更换清洁液和消毒液,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注意环境卫生,避免细菌污染。
第十四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注意手部卫生,洗手后再进行手触摸隐形眼镜。
第四章隐形眼镜的管理第十五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使用者的相关信息和眼部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定期进行隐形眼镜的检查和更换,确保使用者的视力安全。
第十七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建立隐形眼镜的购入来源和出借去向的记录,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和传播。
第十八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建立使用者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使用者对隐形眼镜的认知和操作水平。
第十九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和传销活动。
第五章隐形眼镜的问题应对第二十条当使用者使用隐形眼镜出现不适、疼痛、视力模糊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就医。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本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隐形眼镜的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眼睛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隐形眼镜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隐形眼镜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隐形眼镜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隐形眼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六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记录生产过程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七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隐形眼镜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八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名的隐形眼镜。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条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法证明,不得经营无合法证明的隐形眼镜。
第十一条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产品的销售日期、购买单位、数量等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十二条隐形眼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名、无合格证明的隐形眼镜。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隐形眼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隐形眼镜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患者使用隐形眼镜的日期、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的隐形眼镜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法证明、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名、无合格证明的隐形眼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隐形眼镜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隐形眼镜法律法律

严格市场准入资格检查对新申请开办隐形眼镜经营的企业,严格按照《隐形眼镜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市场准入资格检查既不缩水又不空洞。
细化日常监管检查重点。
针对隐形眼镜的专业性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检查供货方提供的相关证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明等资质材料,以及购进记录登记情况;隐形眼镜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人员掌握隐形眼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情况、日常养护记录情况等。
加大培训指导力度。
定期组织辖区内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召开专题培训会、座谈会,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的培训宣传,指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切实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上报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医疗器械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再培训,并通过宣传栏、张贴画、举报牌向公众宣传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监管。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梳理,完善监管档案,引导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倡导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不定期对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质量负责人、验配人员等主要人员是否在岗、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擅自降低经营条件以及经营无证或过期失效产品等违规情况。
四是加强不良事件监测。
在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设立不良反应监测点,开展隐形眼镜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对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的不良事件监测。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隐形眼镜经营验配的特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隐形眼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凡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经营隐形眼镜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条件,同时从事验配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应具备对验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诺华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诺华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诺华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诺华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诺华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诺华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4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AquaComfortPLUS”由“Aqua”、“Comfort”和“PLUS”三部分组成,虽然各部分都具有固定的含义,但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在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专营企业申办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专营企业申办审批依据: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办8号);2、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河北省隐形眼镜(助听器)经营企业开办条件》冀食药监市[2004]4号。
审批标准:(一)、经营场所、人员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具备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验配的技术人员。
验配人员具有中级以上的眼科医师或中级以上验光资格人员(助听器验配人员为经培训取得验配资格人员),并建立健康档案,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3、应具有验配场地。
其总面积(不含营业场所和接待室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助听器不少于10平方米),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净手消毒等设施。
验配场所应设置三室:验光室、检查室、隐形佩戴室(助听器要设置助听器听力检测室和验配室)。
(二)管理制度及其它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包括: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用户随访和投诉管理等10项制度)。
各项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填写规范;2、企业应收集、保存与其经营产品范围相关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的文件;3、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质检、验收、出入库管理、验配、销售、检测、售后服务人员须每年进行年检,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工作;4、经营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有严格的售前、售后服务规范,能为用户提供培训或指导,并做好定期回访,保存具有可追溯性的原始记录;5、应配备与经营角膜接触镜(助听器)产品相应配备与相适应的专业测试设备或装置。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版)(一)企业申报材料封面;(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分公司申请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附件2);(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五)《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
2023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

2023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23隐形眼镜的经营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3隐形眼镜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营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五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提升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对经营人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其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积极参与行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九条经营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的要求第十条经营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并保持其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提升。
第十一条经营人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合格。
第十二条经营人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服务,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需求。
第十四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客户的购买记录和配镜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六条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自身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的工作。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措施第十七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经营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八条经营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九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经营人的违规情况,采取限制经营范围、暂停经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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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市场准入资格检查
对新申请开办隐形眼镜经营的企业,严格按照《隐形眼镜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市场准入资格检查既不缩水又不空洞。
细化日常监管检查重点。
针对隐形眼镜的专业性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检查供货方提供的相关证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明等资质材料,以及购进记录登记情况;隐形眼镜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人员掌握隐形眼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情况、日常养护记录情况等。
加大培训指导力度。
定期组织辖区内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召开专题培训会、座谈会,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的培训宣传,指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切实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上报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医疗器械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再培训,并通过宣传栏、张贴画、举报牌向公众宣传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监管。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梳理,完善监管档案,引导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倡导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不定期对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质量负责人、验配人员等主要人员是否在岗、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擅自降低经营条件以及经营无证或过期失效产品等违规情况。
四是加强不良事件监测。
在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设立不良反应监测点,开展隐形眼镜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对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的不良事件监测。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隐形眼镜经营验配的特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形眼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凡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经营隐形眼镜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条件,同时从事验配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对验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二)企业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并设置有检查室、验光室、配戴台和洗手池,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三)企业应配备相应的验配设备。
主要有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焦度仪、角膜曲率计等。
(四)企业应配备验配人员。
验配人员应具有经劳动部门认可的验光员资格,从事验配业务前应按产品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
(五)企业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制定以下制度并严格执行:
1、验配人员职责;
2、隐形眼镜验配程序;
3、隐形眼镜质量检测制度;
4、隐形眼镜卫生制度;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隐形眼镜经营验配的特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隐形眼镜验配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配镜者进行配前的检查,查验配戴者是否适合配戴隐形眼镜。
(二)对初次配戴者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完成配试检查和定配前试戴,并进行全过程观察。
(三)应给配戴者提供使用指导。
内容包括:个人卫生要求、镜片配戴操作、镜片护理常识、护理产品的使用和注意事项、禁忌事项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办法。
(四)应向配戴者明确与其产品配套使用的清洗液、保存液、护理液及使用方法。
(五)应向配戴者告之联系方式和复查时间。
(六)应建立验配记录,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验配者姓名、联系方式、光度、基弧,并标明物理数据等。
二、经营企业应从有合法资质的企业采购已经国家注册的产品,同时向供货单位索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含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做好购销记录。
三、经营企业应能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出现消费者配戴事故时,经营企业必须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把握隐形眼镜监管的特点,做好辖区内隐形眼镜的监管工作。
工作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医疗器械处反馈。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隐形眼镜经营验配的特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形眼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凡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经营隐形眼镜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条件,同时从事验配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对验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二)企业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并设置有检查室、验光室、配戴台和洗手池,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三)企业应配备相应的验配设备。
主要有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焦度仪、角膜曲率计等。
(四)企业应配备验配人员。
验配人员应具有经劳动部门认可的验光员资格,从事验配业务前应按产品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
(五)企业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制定以下制度并严格执行:
1、验配人员职责;
2、隐形眼镜验配程序;
3、隐形眼镜质量检测制度;
4、隐形眼镜卫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