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标准研究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了所预期的结果。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就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主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达到犯罪结果,或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有必然性预见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在犯罪人具有上述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客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行为必须已经完成了犯罪结果。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而对于盗窃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获得了财物所有权,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客观方面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实际完成程度的要求,只有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预期的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要求。
必然性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即在相同条件下必然导致相同结果。
而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只有在犯罪行为具有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完成程度的要求,它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完成、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的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得到满足时,才能认定犯罪行为为犯罪既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客观性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考量,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犯罪既遂问题研究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m№.78)犯罪既遂问题研究张爽1,孙涛2(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2.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25)摘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
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关键词: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犯罪目的;犯罪结果;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 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60—04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目前,“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通说。
但是,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
笔者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一、司法上既遂之标准——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检讨及其修正.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犯罪目的实现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C H。
(2)犯罪结果发生说。
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2脚。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围绕犯罪既遂的标准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已经发生,犯罪的社会危害已经产生。
比如,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成功地取得了他人的财物,那么盗窃行为就已经既遂。
这一点是认定犯罪既遂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
在刑法中,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既遂的认定还需要考察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只有在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出现,犯罪主体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如果一个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受伤,那么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已经产生,犯罪既遂。
最后,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已经齐备。
在刑法中,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而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
只有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认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只有在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已经齐备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犯罪既遂的相关法律规定。
犯罪既遂若干问题研究

夺 . . 夺 . . ・ . . 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 . 孛 夺 孛 。 ・ 孛 ÷ 夺 夺 。 夺 夺 ÷ 夺 夺 夺 寺 孛 幸 ÷ 夺 夺 夺 孛 夺 夺 孛 夺 夺 寺 夺 孛 孛 寺 牵 夺 牛 夺 { { }
关 于犯 罪既遂 的概念 , 代 世界 多 数 国家 通 常 现 都 未在刑事 法律条 文 中加 以明确 规 定 , 一般 是 通过 总则关 于犯 罪未 遂 的规定 , 间接 确立 犯 罪 既遂 的概 念 。我 国刑 法对犯罪 既遂 的概念及其 判 断标 准也未 作 出 明文 规定 , 法第 2 刑 3条 “ 已经着 手 实 行 犯 罪 , 由于犯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而 未得逞 ” 的关 于未 遂概 念 的界 定 , 就成 为 理 论界 解 释犯 罪 既遂 的逻辑
起点, 但由于对“ 未得逞” 存在多种不同理解, 因此 , 对于什么是犯罪既遂及既遂的标准如何就存在多种 主 张 。现仅 就与犯罪 既遂有 关 的几个 问题或 确认犯 罪既遂需明确的几个前提谈一下 自己的看法 。
一
、
犯罪既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何为犯 罪既遂 , 国刑法 没有直 接予 以规 定 , 我 因 此 围绕这一 问题 就 产 生 了 “ 成要 件 齐 备说 ” “ 构 、 结 果说 ” “目的说 ” “ 益损 害说 ” 多种 不 同 主张 。 、 、法 等 目前 处于通 说地位 的“ 构成 要件 齐 备说 ” 为 , 认 所谓
犯罪既遂 ,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即以行为人所故意 1 实施 的行为 是否具备 了刑法 分则所规 定 的某 一具体 犯罪 的全部 构成要件 作为认 定犯罪 既遂 的标 志 。符 合 了分则规 定的某一 具体犯 罪 的全部 构成要 件是既 遂, 否则就是 既遂 之 外 的其 他非 完 成形 态 。 问题 是 何谓 一个罪 的全 部构 成 要 件 , 何 界定 ?我 国刑法 如 理论通说认为, 所谓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 犯罪所必需具备 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 的有机统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 2 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 犯罪 主观方 面 、 罪客 体 、 罪客 观 方 面 四个要 件 , 犯 犯 其中任何一个要件 的缺失就会导致犯罪不能成立。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摘要]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稳固了其通说地位,相比于其他学说,笔者也比较认同构成要件齐备说,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构成要件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笔者通过对几类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些犯罪既遂都符合构成要件齐备说,进而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既遂;传统标准;构成要件说的贯彻;认定一、犯罪既遂的概述犯罪既遂,亦称犯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
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比如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主要包括三个特征:1.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所以犯罪既遂必须以直接故意犯罪为前提条件。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阶段只要包括预备阶段和实习阶段,不同犯罪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着手实习到实行终了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的一个完整过程。
3.齐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不同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只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既遂的完成。
二、犯罪既遂的传统标准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不足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盗窃罪既遂标准研究:以新型盗窃为视角

一
、
盗窃罪既遂 与未遂 的标准概述
失控或控制说 。此学说 为复合选择标准 ,以财务所 有人 失去对财物 的控制或行 为人取得对财物 的控制 两者居其一 即可认定 为既遂 。 ( 3 ) 失控 且控制 说。 此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 的行为 已符合犯罪构
成的全部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 既遂 ,应 以行为人所 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某一犯罪 的
2 0 1 3年 3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Ma r . 2 01 3
第3 期 总第 1 3 8 期
No . 3 S e r . No . 1 3 8
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 刑法修正案 ( 八) 》 将盗窃罪
观点为复合标准 ,以财物所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 制 并且行为人取得对财物 的控制为标准 。 ( 4 ) 折衷说 。 此学说将财物分为普通财物和特殊财物 ,对普通 财 物 以所有人失去对财物 的控制为既遂标准 ,对特殊
财物 ( 如细小的珠宝) 应当 以行为人取得对 财物 的控
从 新 型盗 窃 罪的视 角 , 研 究其 既 遂标 准 的 问题 。 【 关键 词 】 新 型盗 窃 ; 既遂 标 准 ; 失控 说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1 4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l 3 ) 0 3 —0 0 3 9 一O 3
修改为: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的, 或者多次盗窃 、
入 户盗窃、 携 带凶器 盗窃 、 扒窃 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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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种 犯 罪 既 遂 标 准 学 说
的 , 至是 完全 失 实 的 , 与犯 罪 既 遂标 准要 求 的“ 甚 这 精 确 性 ” 去 甚远 。 相 目的说 之“ 普遍 适 用 性” 无 。首 先 , 法 认识 错误 刑
逻 辑 起 点 :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 , 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 由
外 的原 因而 未得 逞 的 , 犯 罪 未 遂 。 未 遂 、 遂 相 伴 是 ” 既
生 而 存 在 , 然 未 遂 意 为 “ 得 逞 ” 那 么 , 遂 当 然 可 既 未 , 既 以“ 已得 逞 ” 之 了 。 “ 逞 ” 思 一 目 了 然 , 指 行 为 解 得 意 是 人 原 想 达 到 的 犯 罪 目 的 的 实 现 , 此 , 罪 目 的 实 现 因 犯
法学。
7 4
一 ・ 踅 法制建 21 ・ 设/02 6
目的说 逻 辑起 点 之“ 误性 ” 犯 罪 目的 的 实现 错 。“
之所 以能作 为 某些 犯 罪 的既 遂标 准 , 是 因为 这 些犯 只 罪 的 犯 罪 目 的 的 实 现 与 刑 法 禁 止 的 利 益 损 害 发 生 了
接的结论 。这一学说产生于直接, 却也毁灭于直接 。
目的说 之 “ 主观 性 ” 。行 为 人 的 犯 罪 目的 具 有 极 强 的个 人 主观 色 彩 , 但不 同人 之 间 的犯 罪 目的千 差 不 万别, 即使 是 同 一 个 人 的 犯 罪 目 的 也 会 随 着 事 件 发 展、 环境 变化 或 者个 人 因 素 而 不 断 变 动 , 种 “ 性 ” 这 个 与 刑法 既 遂标 准 所 要 求 的 “ 特 定 性 ” ] 着 固有 的 不的实 现 , 样 构 成 既 遂 , 如诬 照 例
告 陷 害 罪 。3 因 此 , 的 说 只 能 成 为 某 些 犯 罪 既 遂 的 E ] 目
标准 , 不具 有 涵盖 全 体 的能 力 。
作 者 简 介 :刘 丛 薇 ( 9 8 ) 女 , 1 8 一 , 河北 廊 坊 人 , 国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2 1 中 0 0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刑 事 主
果发 生说” 均存在 不 可调和 的逻辑 错误 。我 国刑 法体 系中 , 罪构成 既具有 区分 罪 与非 罪的功 犯
能 , 具 有 区分 犯 罪停 止 形 态 的 功 能 , 以 用 来 判 断 犯 罪 既 遂 与 否 ; 国刑 法 分 则 是 以犯 罪 既 又 可 我
遂 为模 式 的 , 为 行 为 满 足 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 全 部 构 成 要 件 就 构 成 既 遂 的 “ 罪 构 成 要 件 说 ” 认 犯 具
矛 盾 , 法 调和 。 无
态 为参 照 点 , 么刑 法 对吁 犯 罪 完 成形 态—— 犯 罪 既 那
遂 的规 定 应 为必 然 。但 是 , 观 刑 法 总 则 条 文 , 犯 综 对
罪 既遂 却 并 没 有 任 何 规 定 。 那 么 , 个 “ 比 照 之 这 被
物” —— “ 犯罪 既 遂 ” 竟 是 什 么 , 于 它 的 认 定 究 竟 究 对 具 有 什么 标 准 , 是摆 在 我们 面 前 不得 不 去 思 考 的 问 都 题 。前 人 对 于犯 罪 既 遂 的标 准 问题 已 进 行 过 无 数 场 论 战 , 烟仍 旧弥 漫 , 胜者 还 未 出 现 。 目前 , 三种 硝 完 有 学 说 呈鼎 立 之 势 : 是 犯 罪 目的 实 现 说 ; 是 犯 罪 结 一 一 果 发 生说 ; 一是 犯 罪构 成 要件 说 。其 中后 一 学 说 已抢 得“ 通说 ” 置 , 地 位 并 不 稳 固 。下 面 , 者 先 就 这 位 但 笔 三 种学 说 逐一 评 析 。
一 ・ 踅 法制建设/ 02 6 21 ・
犯 罪 既 遂 的标 准 研 究
刘 丛 薇
( 国政 法大 学 , 京 1 0 8 ) 中 北 0 0 8
摘 要 : 罪 既 遂 的 标 准 问题 是 犯 罪 停 止 形 态 的 核 心 问题 , 犯 罪 目的 实 现 说 ” “ 罪 结 犯 “ 及 犯
文 章 编 号 :0 4 1 0 (0 2 0 — 0 7 ~0 10 — 6 52 1 )6 0 4 4
当代 中 国刑 法 , 仅 处 罚 完 成 形 态 的犯 罪 , 要 不 也 处 罚未 完 成形 态 的犯 罪 。既 然 未 完 成 形 态 以完 成 形
说 得 以产 生 。这 是 一 种 朴 素 的法 律 感 觉 所 产 生 的 直
有逻 辑正 确性 。在对 个 罪的认 定过程 中, 若在 穷尽犯 罪 既遂 标 准 的考 量之 后 , 存在 分 歧 , 仍 需
借助 刑 法解释 来进行 判 断。
关 键 词 : 罪 构 成 要 件 说 ; 罪 构 成 ; 罪 既 遂 模 式 ; 次 性 犯 犯 犯 层
中 图分类号 : 9 4 1 文 献标识 码 : D 2. 1 A
的 理 论 即 排 除 了 某 些 场 合 下 犯 罪 目 的 在 认 定 犯 罪 既 遂 时 的 作 用 ;2其 次 , 于 刑 法 分 则 中 的 很 多 罪 名 来 E] 对
1 犯 罪 目 的 实 现 说 学 评 析 .
持此 观 点 的学 者 大 约都 以 刑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为 其
一
目的说 之“ 测 性 ” 臆 。刑 法 的 适 用 是 一 个 法 官 依 据 刑法 判 断 的过 程 , 当犯 罪 既遂 要 以行 为 人 的 主观 目 的是 否实 现 为标 准 的 时候 , 法官 如 何 能 做 到成 为 行 为 人 的 “ 音 ” 洞 晓其犯 罪 目的? 这 本 来 就 是一 个 不 可 知 , 能 完成 的任 务 。这 时 , 官不 得 不 以一种 猜 测 和 推 想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