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的概念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过程,为了犯罪准备相关⼯具的,是⼀种预备阶段。
当事⼈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是可能主动放弃犯罪的,也可以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实现犯罪。
那么,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的概念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既遂,简单地说,就是已实施犯罪⾏为,并且所实施的⾏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包括:犯罪法定结果出现(结果犯),或者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危险犯),或者犯罪⾏为已经完成(⾏为犯),或者已着⼿实施犯罪(举动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以计算机为手段的财产犯罪的既遂认定

Ju.2 09 1 0
V01 21 NO 4 . .
以计算机为手段的财产犯罪的既遂认定
肖 雄
( 南京 大学 法学 院, 江苏 南京 2 0 9 ) 1 0 3
摘 要 : 计 算机 为手 段 实施 的 财 产犯 罪成 为现 代 社 会 一 种 新 的 财 产 犯 罪 形 式 , 于 这 种 犯 罪 形 式 的 特 殊 性 , 以 由
在 判 断该 罪既 遂 与 未 遂 的 问题 上 , 法理 论 上 产 生 了激 烈 的 争议 。基 于对 外 国立 法 的 比 较 , 刑 以及 对 我 国刑 法 理
论 上 争议 的 考察 , 国刑 法应 当以 行 为 人修 改数 据 的 行 为 实施 为 该 罪 的 着 手 时 间 , 据 行 为人 对 于 其 所 虚 增 的 我 依 财 产 数 据 所代 表 的财 产 是 否 实 现 了 事 实上 的控 制 或 者 支 配 为 既 遂 的 认 定 标 准 , 厉 打 击 以 计 算 机 为 工 具 实施 严
算 机为手 段 的财产犯 罪的既 遂 问题 。
一
活 中起 着无 法 取代 的作 用 , 而通 过 计 算 机 这 种 高
科技 手段 实施 的犯 罪 也 成 为一 种 新 的犯 罪 形 式 , 在 现实生 活 中层 出不 穷 。其 中 , 以计 算 机 为 犯 罪 工具实施 的财 产 性 犯 罪 占据 了很 大部 分 , 过 非 通
的 财 产 犯 罪 的 未 遂行 为 。
关 键 词 : 算机 ; 计 财产 犯 罪 ; 未遂 ; 遂 既
中图 分 类 号 : 2 . 5 D9 4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8 6 2 0 ) 40 5 — 5 1 7 — 2 8( 0 9 0 — 0 0 0
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应以强奸罪既遂论处

轮奸案件中⼀⼈强奸既遂⼀⼈未遂应以强奸罪既遂论处最⾼⼈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张甲、张⼄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90号)裁判摘要:强奸⾏为未得逞的⾏为⼈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等多⽅⾯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从犯包括两种类型:⼀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的犯罪分⼦;另⼀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的犯罪分⼦。
司法实践中,对于起第⼆种辅助作⽤的犯罪分⼦的认定⽐较容易把握,但对第⼀种起次要作⽤从犯的认定,理论界没有明晰的界定,实践中也难以归纳、提炼出统⼀的认定标准。
我们认为,对从犯的认定,应当根据犯意的形成、犯罪的共谋、是否参与了全部犯罪活动、是否实施了实⾏⾏为、实⾏⾏为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关键程度和所起的作⽤、危害后果的发⽣与其实⾏⾏为的关联程度、分赃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查。
本案中,被告⼈张⼄⾸先提出强奸杨某的犯意,被告⼈张甲表⽰同意,之后⼆⼈商定轮流强奸被害⼈杨某的具体分⼯和细节。
之后,张⼄独⾃将杨某骗⾄其出租屋,并且先对杨某实施强奸⾏为,此时,张⼄的⾏为已经完成了强奸罪的构成要素。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系犯罪意图的提出者,且系其将杨某骗⾄案发地,并率先实施了强奸⾏为,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并不⽐张甲⼩,其参与犯罪的环节⽐张甲多,参与犯罪的过程⽐张甲更完整。
虽然张⼄最终因为杨某奋⼒反抗,没有完成强奸⾏为,但其先前实施的暴⼒强奸⾏为使杨某的反抗能⼒在⼀定程度上减弱,从⽽使张甲得以顺利完成强奸⾏为。
从这⼀⾓度分析,杨某最终被张甲强奸的后果,是张⼄与张甲⼆⼈共同⾏为所致。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审法院基于张⼄的犯罪⾏为与犯罪后果⽆直接因果关系⽽将张⼄认定为从犯,值得商榷。
综上,在轮奸犯罪案件中,未得逞者的强奸⾏为对被害妇⼥或者幼⼥的⾝⼼健康直接造成的危害程度低于已得逞者,但对未得逞者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未得逞者在案件中的分⼯、地位、作⽤、实际参与程度等多⽅⾯因素予以全⾯分析,不应仅仅从其是否完成⾃⾝的强奸⾏为进⾏⽚⾯认定。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区别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区别
1.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
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危险犯。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
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4.举动犯。
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即为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煽动行为,即告既遂。
根据刑法中构成危险犯的罪名浅论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

态就 认定 为犯 罪既遂 。 这类 犯罪 与 结果犯 的 区别就 是: 它 们不是 及公 共安 全 的危害而 被认 为放火 既遂 ; 第三, 烧毁 说 。即认为 目 以造 成物 质性的和有 形的犯 罪结 果为标准 , 而是 以出现法 定 的客 的物 被烧 毁 或者 目的物 的重 要部分 被烧 毁而 丧失 其本 身的效 用 观危 险状 态 为既遂标 志 。 这些犯 罪 一旦发 生后 果都 不堪 设想 , 将 时 即构成 放火 罪 既遂 。在 此 , 笔者 认为燃 烧 说 比较合 理 , 前面 举 会对我 们物 质精神 文明均造 成 巨大损害 , 所 以刑 法本着 杜绝发 生 的例 子也 正 符合燃 烧说 。点 火说认 为火 一旦 被点 着就 构成放 火 的 宗 旨对 这些 犯罪 规定 为危 险犯 , 即它们 一旦有 其 发生 的危 险 罪 的既遂 , 这 在刑事 司法实 践过程 中并不好 实际操 作并且有 打击 性, 刑法 将按照 犯罪 既遂处 理 。 面过 宽的弊 端 , 并且 到底行 为人 的点火行 为有没有 可能造成 公共
种说法: 第一, 点火说 。 即认为只要点 了火, 即便点火后立刻将其
按照 犯罪 既遂形 态 , 可 以将犯 罪分 为行 为犯 、 结果犯 、 举动 扑灭 , 或 者虽 然点 火但是 未点着 , 仍然构 成放 火罪 的既遂 : 第 二,
犯、 危 险犯 , 这是指 犯罪进 行 到何种 阶段 就可 以认定 为 既遂 。危 燃烧 说 。 即认为 当放火 行为 导致 目的物 能够 独立 燃烧 时 即为既 险犯 , 指 的是行为人 实施 的危 害行 为一旦造 成法 律规定 的危 险状 遂 , 即便后来 目的物 造成火 势后被 大风吹灭 则仍然 由于其存 在危
说” 。
要求行 为人 一旦实 施行为存 在危险状 态后 就构成放 火罪 的既遂 ,
犯罪既遂若干问题研究

夺 . . 夺 . . ・ . . 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 . 孛 夺 孛 。 ・ 孛 ÷ 夺 夺 。 夺 夺 ÷ 夺 夺 夺 寺 孛 幸 ÷ 夺 夺 夺 孛 夺 夺 孛 夺 夺 寺 夺 孛 孛 寺 牵 夺 牛 夺 { { }
关 于犯 罪既遂 的概念 , 代 世界 多 数 国家 通 常 现 都 未在刑事 法律条 文 中加 以明确 规 定 , 一般 是 通过 总则关 于犯 罪未 遂 的规定 , 间接 确立 犯 罪 既遂 的概 念 。我 国刑 法对犯罪 既遂 的概念及其 判 断标 准也未 作 出 明文 规定 , 法第 2 刑 3条 “ 已经着 手 实 行 犯 罪 , 由于犯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而 未得逞 ” 的关 于未 遂概 念 的界 定 , 就成 为 理 论界 解 释犯 罪 既遂 的逻辑
起点, 但由于对“ 未得逞” 存在多种不同理解, 因此 , 对于什么是犯罪既遂及既遂的标准如何就存在多种 主 张 。现仅 就与犯罪 既遂有 关 的几个 问题或 确认犯 罪既遂需明确的几个前提谈一下 自己的看法 。
一
、
犯罪既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何为犯 罪既遂 , 国刑法 没有直 接予 以规 定 , 我 因 此 围绕这一 问题 就 产 生 了 “ 成要 件 齐 备说 ” “ 构 、 结 果说 ” “目的说 ” “ 益损 害说 ” 多种 不 同 主张 。 、 、法 等 目前 处于通 说地位 的“ 构成 要件 齐 备说 ” 为 , 认 所谓
犯罪既遂 ,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即以行为人所故意 1 实施 的行为 是否具备 了刑法 分则所规 定 的某 一具体 犯罪 的全部 构成要件 作为认 定犯罪 既遂 的标 志 。符 合 了分则规 定的某一 具体犯 罪 的全部 构成要 件是既 遂, 否则就是 既遂 之 外 的其 他非 完 成形 态 。 问题 是 何谓 一个罪 的全 部构 成 要 件 , 何 界定 ?我 国刑法 如 理论通说认为, 所谓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 犯罪所必需具备 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 的有机统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 2 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 犯罪 主观方 面 、 罪客 体 、 罪客 观 方 面 四个要 件 , 犯 犯 其中任何一个要件 的缺失就会导致犯罪不能成立。
论普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第 6期 总 第 19 2 期
J ur l f H u e vest f Poie o na b i o Uni r i o lc y
J n . 01 u e2 2 No6 e. . S rNo. 2 19
论 普通抢 劫罪 的既遂标 准
江 学 张博 颖 ,
在我 国, 抢劫罪属于结果犯 , 只有法定的犯罪结 果 出现 , 抢劫才臻 既遂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在判 断抢劫 既遂与否 时会遇到 以下 问题 :是依据财
产损 害结果还是人身损害结果确定既遂 ,或者是人
身损 害结果和财产损害结果 同时具备才为既遂 ?对 此, 理论界与司法 界的回答 是截然不 同的。 理论界一般认 为,财产损害结果 的发生是抢劫 既遂 的标志 。这是因为,抢劫罪 的主要客体是财产 权 ,行为人实施抢劫 的 目的是为 了非法 占有他人财 物 ,劫得他人财物 即既遂 。至于是否造成被害人 的
时具备作 为抢 劫罪 既遂标准 的主张 。 二、 各观 点评说 “ 财产损 害说” 以行 为人取得财物作为抢劫罪既 遂的标 准, 有其合理之处。 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 ,实施抢劫 的 目的是为 了 获取他 人的财 物,暴力或暴力威胁只是在遭遇被害 人反抗 的情况 下才 实施 。如 果有人 反抗 ,就 以暴力 或暴 力威胁进行压制 。遇轻微 反抗者 ,只需 以暴力 威胁即可; 若遇较强 烈反抗 , 力威胁不能有效压制 暴 时 ,则直接 实施暴力行 为以排 除阻碍 。暴力 的强度
人身伤 害或 死亡 ,则在所不 问。该观点 以犯罪行为 人取得财物 作为抢劫 既遂 的标志 , 可称之为“ 财产损
害说” n损害和人身损害两种危
害后果 出现其中之一的,即为既遂 。因为这 时犯罪 客体 已经被侵犯 了, 无论 哪个犯罪客体被侵犯 , 犯罪
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

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行为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1。
一、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行为犯的概念的提出,是以既遂为模本。
那么,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的情况呢?鉴于行为犯包括举动犯和过程犯,故在探讨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时,须将二者区分开来。
(一)举动犯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2。
对于这种过于细化的研究,笔者并不认同。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在客观上人的身体动静。
可见,对举动犯定义与行为犯定义对行为要素要求的不同,也决定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举动犯概念与日本刑法中的举动犯概念存在区别,后者范畴更近似于我国刑法中行为犯的概念。
以单纯的身体动静为标准来考察犯罪行为,容易得出行为具有过程性的结论,而事实上,刑法中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3。
因此,必然存在部分身体动静因其性质不会受到刑法的评价,也不应纳入刑法评价范畴。
从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来看,学者结合具体法律规定,一般从举动犯的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认为举动犯大概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将预备形式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依照这种观点,举动犯较行为犯的要求更低,只要行为人一有法定的举动,既构成既遂,也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了。
而从具体实践上考察,如刑法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就是既遂,也不可能出现未遂的情况,这也是学者所认为的“将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
类似的还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也只要行为人一经实施煽动行为,就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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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
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
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
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
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
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
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
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
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
种:
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
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
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
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
种危害结果。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
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
险犯。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
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
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一般说来,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
程,达到一定程度。完成这段时间过程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即为犯罪既遂。例如脱逃罪,如果脱
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
遂。
4.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
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犯罪即告
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由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
的特点所决定,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我国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特定故意犯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特定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因此,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该刑
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刑罚规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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