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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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介绍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介绍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介绍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9月,2000年2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2年6月设立西北首家国家级出口加工区——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2006年12月,成为全国首批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的国家级出口加工区;2010年2月被国家工信部批准为首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是国务院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新定位。

同时,根据西安城市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经开区将通过建设千亿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为契机,构建特色鲜明、功能复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综合经济体,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新中心。

2009年,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颁布,国家将加快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

西安将成为国家重要的科技研发中心、区域性商贸物流会展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以及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

作为关中—天水经济区目前规模最大、资金密集、技术含量最高的制造业聚集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充分依托泾渭新城着力打造商用汽车、兵器科技两大千亿产业集群和中心区作为西安城市新中心的运营中枢作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构建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区域服务支撑、集聚辐射和创新引领功能,全力打造“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核心产业区,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新中心。

自1993年建区以来,已初步发展成为一个外向型的现代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目前累计入区企业8000余家,外资企业100余家;36个世界500强投资项目——英国BP、罗尔斯•罗伊斯,瑞士ABB,德国西门子、博世、蒂森克虏伯,法国塞维、阿尔斯通、瓦鲁瑞克、达能,美国可口可乐,日本日立、三菱、朝日,荷兰喜力等;16家大型中央企业——中国兵器集团、北车集团、中钢集团、中航集团、中交集团等;60余家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台湾顶新、香港金威、江苏雨润、陕重汽、西部超导、金风科技、西部钛业、启源装备等。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与郑志强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与郑志强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与郑志强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陕71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侯斌左昆【审理法官】张博侯斌左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郑志强【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郑志强【当事人-个人】郑志强【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范冰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范冰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晨张某某范冰洁【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被告】郑志强【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二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案涉破坏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为被上诉人请求确认被告强制破坏案涉房屋行为违法之诉,应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被告。

二上诉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其免责的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证明其是否对涉诉房屋实施了破坏行为以及由谁实施了该行为的证据,否则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上诉人未经涉案房屋权利人允许,亦未与被上诉人达成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对其未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了破坏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上诉人破坏被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基本原则共同被告反证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邓茜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邓茜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邓茜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衡飞玲柴苗陈泉池【审理法官】衡飞玲柴苗陈泉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邓茜;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邓茜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邓茜【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张丽媛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范甜甜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张丽媛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范甜甜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军张丽媛范甜甜【代理律所】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邓茜【被告】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本案原告邓茜诉请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履行法定职责,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具有针对特定主体邓茜进行拆迁安置的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容及标准、邓茜的权利是否因户主签署行政协议而丧失等均属于待证事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姜建春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市政发[2013]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姜建春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市政发[2013]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姜建春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姜建春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市政发〔201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决定:姜建春任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西部开发办)副主任(试用期至2013年4月);冉红斌任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西部开发办)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杨国胜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刚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社任西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肖青利任西安市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席保军任西安市规划局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苟继东任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军刚任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吴智民任西安汉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惠毅任西安广播电视台台长;陈晓沪任西安广播电视台总编辑;史晓英、宋陟刚、王阳任西安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段建武任西安广播电视台巡视员;张峰、赵克诚任西安广播电视台副巡视员。

免去:肖争光西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姜建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王建东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职务;杨国胜西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职务;冯兆志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职务;孙强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曾天祥西安市财政局副巡视员职务;汤选民西安市公安局副巡视员职务;赵毅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巡视员职务;邢长发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巡视员职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5日——结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市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七日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渭新区、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区、大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西安高新区管理运行体制的基本内容

西安高新区管理运行体制的基本内容1、领导体制西安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高新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参加。

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制定高新区的发展思路和长远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解决重大问题;二是排除外部的各种干扰,保证高新区新体制、新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次创业以来,市委市政府更加支持高新区的发展,市委、市政府直接研究决策和协调解决高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职责权限市政府赋予管委会市级经济管理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权,如规划建设、土地开发、项目审批、财政管理、市政管理、市容管理、进出口业务以及劳动人事等,在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运行”,保证高新区能够成为“市场化改革的试验区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2003年,西安市人大制定并经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了《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用地方立法授权的方式保障高新区管委会的上述管理权限。

3、管理职能管委会尽可能依照“市场经济改革中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对政府的要求”确定管理职能,机构设立和职责范围不与行政区及政府管理部门比照,尽可能减去与园区发展关系不大、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管理事务,真正实现了“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内部只设一套机构,现有2室、15局,员工 150人,对口市上60多个部门。

改变了政府过多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弊端,真正把工作的重心放到园区环境营造和为企业发展服务上来,尽可能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性。

企业真正成了经济发展的主体,做到了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主发展,以此实现了技术知识商品化、科技人才社会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

4、人事管理除管委会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任命外,其余岗位实行职务聘任制、劳动合同制、岗位工资制、工作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同时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保证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以竞争择优汰劣机制保证人员的高素质和精干高效。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孙静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孙静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建军刘爽左昆【审理法官】李建军刘爽左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孙静【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孙静【当事人-个人】孙静【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乔春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春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春怀陈伟李金平【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孙静【本院观点】结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高新管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可诉性;二、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高新管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可诉性;二、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合法性。

一、关于被诉强制拆除决定可诉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据此,强制拆除决定具有可诉性。

本案中,被上诉人孙静对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不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高惠春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惠春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6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昆刘爽王方【审理法官】左昆刘爽王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惠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高惠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高惠春【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何艳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艳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艳马晨【代理律所】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惠春【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其所有的房屋引起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赔偿案件,对于上诉人是否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均持有不同意见,且在其起诉时并未提出该诉请,一审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均未对此问题予以评判,故该意见不属于本案二审审查的范围,对于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听证程序行政赔偿书证物证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在证据认定部分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以及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因其内容相互矛盾,故对其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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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职责一、党工委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党工委办1、负责党工委会、中心组学习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印工作。

2、负责高新区党组织、工会组织、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与人大、政协的联络、协调等工作和统战工作。

4、负责高新区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1、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决定,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2、究制定高新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政策和规划;3、导和监督高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4、同党工委办公室,领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5、成党工委及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管委会办公室(对外联络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1、负责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印工作。

2、负责管委会综合文秘、机要和保密工作。

3、负责管委会综合协调、督查工作。

4、负责管委会政务活动组织和接待工作。

5、负责管委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6、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高新区数字化园区建设工作,推行电子政务。

◆对外联络办公室1、负责管委会日常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实施;2、负责管委会重大接待和外联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3、负责完善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礼仪、建立接待工作体系;4、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完成大型活动及会议的有关参观、会务接待等工作;5、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中心、直属园区管理办公务接待及对外联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负责与定点接待的宾馆、饭店、民航、铁路等部门的联系、协调等工作;7、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纪检监察局西安高新区纪检监察局全面负责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以及管委会和高科(集团)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教育和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管委会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大厅的运行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督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在纪工委统一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三)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四)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中心、直属园区管理办、所属各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以及非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等审计工作;(五)负责管委会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大厅运行管理工作;(六)负责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高新区党工委、纪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党工委组织人事部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并实施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做好高新区干部人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市编委批复,拟订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高新区机构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高新区内设机构之间职责分工的协调工作;负责高新区编制实名制管理。

3、制定高新区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后备干部、年轻干部等各类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党工委管理干部的考察、调配、管理和考核工作,办理干部任免、因公出国出境政治审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等手续,做好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服务工作。

5、落实高新区培训决策与部署,负责制定干部员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培训及专项培训计划,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和制度规范工作。

6、牵头抓总高新区人才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人才规划和人才引进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服务工作。

7、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高新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各类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

8、负责管委会正式在编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薪酬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日常管理;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

9、承担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督查考评办公室1、负责管委会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管委会年度任务、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要求列入计划的重要任务,分解、编制、下达管委会各部门、中心、园区管理办年度、季度绩效考核任务。

2、做好与上级考评部门对接及管委会各部门、中心、园区管理办绩效任务的检查考核管理工作。

管委会月度、季度主要指标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核实、总结及向市综合考评办的上报工作。

3、负责管委会督查督办工作,做好与上级督查部门的对接及管委会督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4、负责管委会工作效能问责,做好管委会各单位工作效能问责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工作。

六、党工委宣传部1、负责对接省、市宣传主管部门和网络信息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并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政方针和工作精神,引导并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2、负责制定高新区中长期和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高新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和重大活动的宣传策划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以高新区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活动。

4、负责高新区对外宣传及境内外媒体的对接、联络、协调工作,充分利用各媒体对高新区进行总体宣传和专业宣传。

5、负责管理高新区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落实国家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要求;负责高新区网络宣传及网络舆情监控、舆情引导及媒体应对工作。

6、负责高新区突发事件的媒体应对、危机公关及舆情引导工作。

7、负责审核与协调管委会各部门、中心、园区管理办的对外宣传工作和高新区通讯员队伍的建设。

8、负责高新区宣传策划中心的管理及《开发区报导》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9、负责高新区官方微博的管理以及高新区微博圈层的建立,探索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高新区。

10、负责高新区CI标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统筹高新区对外宣传品的策划和制作,全面推进高新区品牌战略的实施。

注:党工委宣传部内设高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宣传策划中心。

七、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投资服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知识产权办公室)1、根据高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制定高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2、负责区域技术创新的全面推动工作。

3、负责高新区内企业进出口减免关税的初审工作。

4、负责高新区企业外经外贸和自营进出口权的备案。

5、负责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和复核工作。

6、负责高新区各类科技计划、产业计划的征集、审查、上报和管理工作,高新区创新基金申报服务工作、高新区企业的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工作。

7、负责高新区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组织及协调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的商品贸易洽谈会。

8、负责高新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协调、组织和申报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负责企业境内外的融资协调工作和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9、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的工作。

10、负责高新区的产业政策落实工作。

11、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12、产业物业促进服务。

13、负责会展的协调组织工作。

14、三产服务业管理、物价管理。

15、负责高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16、负责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发展策划工作。

17、负责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统筹、组织、协调与联络工作。

18、负责高新区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19、负责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重点专项调研及管委会课题管理工作。

20、负责政策创新、管理、汇编、宣讲和落实工作。

21、负责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鉴的编印工作。

22、负责高新区企业信息网的运行、管理和《高新区企业黄页》的编印工作。

23、负责管委会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24、负责重要文稿的撰写工作。

◆投资服务局1、负责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2、负责组织产业项目评审和建设用地预审,调配产业项目用地。

3、负责管委会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协助督查考评办提出管委会部门年度、季度开发建设任务,督促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4、负责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集、筛选、申报;重点建设项目的分解、下达、督促、统计和分析上报工作;安排领导和上级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检查;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政策。

5、负责督促产业类项目的开工建设,完成企业开工计划与年度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负责入区企业注册过程的协调服务。

7、负责入区产业类项目与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土地、规划、配套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受理企业建设发展过程中的投诉与信访。

8、组织项目入区及开工专题会议,并督促落实。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制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3、依法行使区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4、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5、指导、协调全区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6、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7、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财政局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财税相关政策,制定高新区财政预算、财务会计基础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后监督执行。

2、按照财政政策和体制,编制高新区财政收支预算,负责组织预算的执行和检查,并对国家金库高新支库工作进行协调,汇审编制年度财政总决算。

3、负责高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

负责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其它应当上缴本级财政的收入及支出管理,负责高新区罚没物资上交处理工作。

预算外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4、负责高新区城建资金的筹集、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城建项目的评估论证。

负责高新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投资评审工作。

5、负责高新区外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财务管理、财政政策、涉外税收返还、年终会计报表决算审查汇总,联合年检。

6、负责高新区管委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与核算等相关工作。

7、负责高新区会计事务基础管理和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内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区内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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