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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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九号《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已由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灾害防治第三章水生态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第五章水文化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域治水,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等治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域治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空间均衡、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治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全域治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评。

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根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推动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沿海地市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工作。

2 编制依据(1)关于印送《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函(2)《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试点工作方案》;(3)《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4)《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函》(环函〔2020〕96号);(5)《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6)《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7)《入海污染源排口专项排查技术报告》;(8)《关于印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9)《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10)《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11)《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12)《关于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海洋〔2022〕11号);(13)《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14)《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1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2020);(16)《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3 工作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根据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整治方案(前期已印发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的地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入河排污口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关键因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保障水环境安全,我们决定对全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

二、工作目标1.全面排查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掌握各类排污口数量、分布和排放情况。

2.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确保排放达标。

3.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预防新的污染源产生。

三、工作步骤1.组织发动阶段(1)成立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2)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排查摸底阶段(1)制定详细的排查方案,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等。

(2)组织排查人员,对全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

(3)建立入河排污口数据库,实时更新排查信息。

3.整治阶段(1)根据排查结果,对各类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

(2)对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采取限产、停产、治理等措施。

(3)对非法排污口,依法予以取缔。

4.长效管理阶段(1)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

(2)加强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3)定期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的污染问题。

四、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职责。

3.加大投入,保障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4.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5.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6.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五、工作保障1.政策保障。

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2.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3.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排查整治工作效率。

4.人力保障。

充实排查整治工作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六、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把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一、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正确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各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不断向好,群众生态环保获得感不断增强。

市生态环境局被生态环境部表彰为全国生态环境信访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全国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与市水利局共同牵头的河湖长制工作全省第二;被省生态环境厅表彰为全省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获得2020年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信息化执法技能竞赛团体第一名;被福建省总工会授予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大练兵技能竞赛“五一先锋号”;被中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委员会评为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特色党建特色案例评选二等奖;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验收标准达到优秀,受到国务院污普办的通报表扬;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2017-2020年度市级文明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事中事后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等相关经验被省生态环境厅行文推广;多项工作分别获得康涛书记、王永礼市长、付朝阳厅长、洪自强常务副市长等领导的批示肯定。

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一)健全长效机制,加快生态环保督察反馈等问题整改落实。

印发实施《泉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统筹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30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26项,剩余4项正按序时进度推进,交办的907件信访件已全部办结;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11项整改任务已完成1项,剩余10项正按序时进度推进,860件信访件已办结856件(办结率99.53%)、已销号845件(销号率98.26%)。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水产》
【年(卷),期】2022()4
【摘要】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3月2日公布。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总页数】5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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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9•【文号】国办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

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以长江、黄河、渤海等相关流域、海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0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989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主要是: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损害,防治海洋污染应急能力薄弱,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建设海域清洁、环境优美的“蓝色家园”,争取到2012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类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一)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

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的原则,抓紧修订《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和《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环保厅。

202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精选3篇)

202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精选3篇)

202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精选3篇)文章1:202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入河排污口成为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实现水环境的整体改善,本方案旨在全面排查和整治全流域的入河排污口,并确保2023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二、工作内容1. 排污口排查:通过人工和遥感技术相结合,对全流域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

重点排查入河排污口的数量、类型、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并形成详细的排查报告。

2. 整治方案制定: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

对于数量较少、影响较小的排污口,可以采取简单的整治方案;对于数量多、影响大的排污口,则需要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并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

3. 整治工作实施:按照整治方案,组织力量进行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重点整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的排污口,同时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管,确保已整治的排污口不再重新排放污水。

4. 监测和评估:在整治工作完成后,对排污口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排污口周围水体的水质情况,评估整治效果,并适时调整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三、保障措施1. 资金投入:加大对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和完善与入河排污口整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排污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3. 社会宣传: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

四、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间本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工作将于2023年初开始,分阶段进行。

预计2023年底前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并确保整治效果显著。

文章2:202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排查和整治入河排污口,实现全流域水环境的整体改善,提高水质,保护水资源,打造生态良好河流。

二、工作内容1. 排查工作:通过遥感技术和实地调查,准确掌握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类型、位置和污染程度等情况,并形成详细的排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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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1月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入海排污口定义 (1)1.3入海排污口分类 (2)1.4排查范围 (7)2 入海排污口排查技术要求 (9)2.1排污口现有资料统计整理 (9)2.2无人机航测排查(第一级排查) (11)2.3人工徒步现场核查要点(第二级排查) (12)2.4重点攻坚排查(第三级排查) (16)2.5质量控制 (16)2.6调查信息内容 (18)3 入海排污口监测技术要求 (20)3.1排污口监测范围 (20)3.2水质监测内容 (20)3.3流量估算 (26)4 入海排污口溯源技术要求 (29)4.1目的 (29)4.2排污口溯源范围 (29)4.3排污口溯源具体步骤 (29)5 入海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 (31)5.1排污口取缔 (31)5.2排污口整治 (31)5.3规范排污口 (33)5.4跟踪监督 (33)6 成果汇总 (34)6.1文本主要内容 (34)6.2图件 (34)附件:1、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表(用于资料收集填报)2、排污口污染物监测情况表(用于资料收集填报)3、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填报)4、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水产养殖填报)5、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通用版本填报)6、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非排口使用)7、入海排污口实验室检测表8、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表9、排污口溯源结果汇总表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全面排查整治入海排污口是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抓手,是当头炮,是牛鼻子,是根本改善我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是厘清和压实各级各部门治污责任的关键环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明确排查整治范围、目标、执行标准等要求,保障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扎实成效,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2入海排污口定义本次排查所指入海排污口,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入海排污口概念。

这里所说的入海方式,包括直接入海和间接入海;所说的入海排污口,既包括工业排污、生活排污,也包括农业排污、养殖排污;既包括各类水流、溪流型排污口,也包括管道、沟、渠、涵闸、隧洞、坑塘、渗坑、裂缝型排污口。

上述所列的入海排污口均为本期排查对象。

1.3入海排污口分类1.3.1按入海方式(1)直接入海是指废水、地表径流、雨洪水直接进入我省沿海潮间带、海水环境的入海排放口。

(2)间接入海是指排口位于海岸线向陆地一侧,废水、地表径流、雨洪水先直接排入与海岸线相连的滩涂、河流、溪流、沟、渠、管道、河系、湿地等,再间接进入海域的排放口。

1.3.2按污水来源入海排污口类型共分7大类、21小类,分类编码见表1,具体分类如下:(1)工业企业排污口(A)指各类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的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排放的管道、沟、渠、涵隧等。

细分为生产污水、清净下水及雨水排放口、温水排口、冷水排口、含放射性废水排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B)指接纳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和综合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排放口,包括接纳其尾水排放的管道、沟、渠、涵、隧等。

细分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城镇综合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排口。

(3)沿海乡镇、农村排口(C)①畜禽养殖污水排污口:指畜禽养殖(养猪、牛、羊、鸡鸭)排放的污水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排放的管道、沟、渠、涵隧等。

②水产养殖污水排污口:指通过抽、排换水进行水产养殖(包括围垦养殖、池塘养殖、高位池养殖、育苗场、工业化养殖等)污水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的排放管道、沟、渠、涵隧等。

③农田排水口:指以接纳雨季农业种植地雨水排放为主,未汇入其它废水的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排放的沟、渠、涵、管等。

④乡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站排口:指接纳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尾水的排污口,包括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站)、氧化塘、人工湿地等。

⑤乡镇、农村未经处理生活污水集中排口:指各类生活小区、乡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仅经过简易化粪池处理后的排放口。

⑥乡村混合污水排口:主要为沿海农村地区混杂有养殖、农田排水、酒店、餐饮及少量工业的废水排口。

(4)雨水汇流及雨洪排口(D)指以收集大气降雨,汇集地面雨水为主的管道、沟渠、涵洞等,主要是在雨季时方有排水、非雨季断流的排放口。

(5)入海河流(E)指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漳江、东溪、秋芦溪、交溪等11条河流(见表2)、纳入福建省小流域考核管理的25条入海小流域(见表3),共36条。

(6)沿海溪流、沟渠(F)指未列入上述36条考核河流的,具有汇水功能、不断流的水流、溪流、河流、沟渠等。

(7)其他排污口(G)指未列入上述来源的其它污水排放口,如施工期临时排口、盐田排口等。

表2 主要入海河流及临海监测断面一览表1.3.3按污水性质(1)地表水主要包括入海河流(地表径流)、小流域等。

(2)各类污水工矿企业入海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海排污口、养殖入海排污口、盐田排水口等。

1.3.4按排污口形状包括管道、涵洞、水闸、沟渠、径流、不规则堆砌口及其他排放口。

1.4 排查范围(1)沿岸线调查区域总体上,入海排污口排查范围以省政府公布的我省沿岸、岛屿海岸线和现状实际已围海、填海形成的岸线为基线,大致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港口码头岸线、工业岸线、矿产能源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和自然岸线(滩涂、湿地、潮间带等)在内的全部岸线范围。

鼓励沿海各类工业集中区进一步扩大园区排查范围。

(2)入海河流有监测断面的河流(E),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且沿岸左右各500m的范围,包括11条干流和纳入福建省小流域考核管理的25条入海小流域,具体见表2和表3。

无监测断面的溪流、沟渠等(F),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2km,且沿岸左右展开500 m范围内的排污口。

排查范围详见示意图1。

2福建沿海图1 入海排污口排查范围示意图82 入海排污口排查技术要求排污口排查是在全面统计整治现有排污口资料的基础上,采用“三级排查法”。

第一级是无人机航测,推送排查疑似排污口;第二级是组织人员到现场,人工徒步对岸线进行全覆盖排查;第三级排查为攻坚排查,即对通过第二级排查后仍无法查清的排污口开展进一步的现场攻坚排查,特别对暗管、渗坑等疑似点进行逐一清查,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信息,确保调查内容应填尽填,完整规范,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提高我省入海排污口排查质量。

2.1排污口现有资料统计整理全面收集整理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部门的水系、入海(河)排污口、污染源、水质监测数据、污水管网等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有效整合,将相关信息数字化,并利用GIS工具出图标示,初步分析入海基本信息及特点,填报排口初步排查清单,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本次排查收集资料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生态环境部门:新版排污许可证、原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入海排污口、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有入海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情况等),以及纳入考核的入海河流、小流域等相关资料;(2)收集排查范围内的沿海海图等岸线相关资料;(3)水利部门:排查范围内的河道岸线资料数据、已有的入海排污口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4)住建部门:排查范围内的沿海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及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收集排查范围内各类污水处理厂(包括位置信息、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5)商务、经信部门:沿海工业园区清单,及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位置等资料;收集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包括位置信息、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6)交通部门:排查范围内的沿海港口、码头的雨污水系图,及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位置等资料;(7)农业农村部门、沿海乡镇:收集排查范围内的沿海农村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及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收集排查范围内各农村污水处理厂(包括位置信息、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8)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排查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区、户)清单,以及排污口、坑塘、雨排口、溢流口位置等资料。

(9)海洋渔业部门:沿海水产养殖、渔港清单,以及排污口、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位置等资料;(10)林业部门:沿海涉海各类湿地保护区清单及矢量边界数据等资料;根据现有资料统计整理结果填报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和排污口污染物监测情况,输入辅助软件系统,建立入海排污口基本底单,整理形成入海排污口“一张底图”。

填报表单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2.2 无人机航测排查(第一级排查)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19〕268号)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执行,并对航测影像和信息解译提出如下补充要求:(1)光学影像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0.1米;影像需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能辨认出与地面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影像需无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污点等缺陷。

(2)热红外影像关注工业集聚区附近河流和海洋沿岸,避免水面大面积太阳反光。

(3)信息解译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结合入海排污口纹理、形状、颜色、空间分布等特征,对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或间接向河流排放的所有排污口(或疑似排污口)进行解译识别,填报排污口经度、纬度、行政区划及代码等基本信息,初步完成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

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对一些容易出现的排查盲区(如桥下、林下、水下、码头下等)的隐蔽区域,定义为面状矢量文件,待进一步排查。

根据无人机航测结果完善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形成疑似入海排污口的位置坐标一览表。

(4)使用统一的地图与坐标系平面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坐标系,地面投影统一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5)其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人机飞行前需向相关部门(战区和空管等)申请临时飞行空域,经批准后方可开展飞行作业。

合理规划无人机飞行航线,选择适当的低潮时间,开展飞行作业,以提高识别成效。

2.3 人工徒步现场核查要点(第二级排查)2.3.1现场排查原则(1)全覆盖:人工徒步“拉网式”,实现岸线核查“全覆盖”。

(2)全口径:根据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对入海河流、溪流、沟渠、坑塘、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海排污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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