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港口和航道日益成为人们的生活枢纽,为进出口货物和客运提供方便。
然而,由于环境污染、水源破坏及航道沉船等原因,港口和航道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保证港口及航道是安全的,必须制定相关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以确保工程的质量。
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是港口及航道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基础,他们有助于促进港口及航道工程施工的合理和规范性。
首先,必须根据港口及航道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关的设计原则,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建筑材料等。
此外,需要重视工程设施的布局、结构和功能,以保证航道的特殊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必须建立严格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因此,对施工的规范必须极其严格,所有施工设备、施工工具和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检查和质量检查。
此外,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防护体系,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必须建立有效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对劳动安全风险和安全事故进行及时的整改和处理。
最后,需要充分考虑港口及航道的生态保护。
必须建立有利于水环境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港口及航道对水环境的破坏,并通过植物再生、珍稀动物保护以及森林建设等措施,维持港口及航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港口及航道工程施工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在制定这些规范
时,必须从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着手,并考虑到港口及航道工程的设计原则、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保护等问题,以确保港口及航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1994年5月3日交通部、劳动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港口(包括交通系统港口、地方港口、货主码头、外商投资码头等)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港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议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预测和分析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先进、科学、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的职业安全卫生对策与措施,作为该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对投资较少,但职业危害较大的建设项目,也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七条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接职业安全卫生评价项目,履行评价任务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码头建设工程可行性报告

码头建设工程可行性报告(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目录第1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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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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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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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研究范围及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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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研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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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2章现状及建设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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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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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求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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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3 建设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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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3章主要建设内容及选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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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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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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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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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地理位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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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2 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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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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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 地形、地貌及工程泥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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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地质 ...。
公用码头施工组织设计

公用码头施工组织设计1第一章、概述第一节、编制依据及原则一、依据文件1、根据联合体设计单位编制的重庆港忠县港区乌杨公用码头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地址资料;2、我方所调查得知的历年来长江忠县段水文信息;3、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预算定额;4、我公司同类项目的施工经验、设备能力及管理水平编写。
二、依据主要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212- ) ;( 2)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94-98 ) ;( 3) 《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96-96) ;( 4)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 144-1- );( 5)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 );( 6)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 JTS 167-4- ) ;( 7)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JTJ248- ) ;( 8) 《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JTJ285- ) ;( 9)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JTS 151- ) ;( 10)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S146- ) ;( 11)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JTS 150- ) ;(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 ) ;2( 1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 14)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GBJ42-81) ;( 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 ;( 1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 ) ;( 1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 ) ;( 1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 ) ;( 1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 ;( 20)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1- );( 21)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 22)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JTJ320-1997) ;( 23) 交通部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 24) 国家颁发的相关设计规程、规范。
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自 1995-10-1 起执行1 总则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
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2. 1 厂址选择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
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 引言港口工程是指建设和维护港口设施以方便船只停泊、货物装卸和人员出入的工程项目。
在港口工程施工中,劳动安全卫生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工人和工程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为港口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提供规定和指导。
2.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原则港口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人员安全原则•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组织和管理良好。
2.2 设备和材料安全原则•确保港口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考虑设备和材料的使用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加强设备和材料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3 施工环境安全原则•提供安全、清洁、通风的施工环境;•防止施工现场的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影响;•保证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完善,如防护栏杆、警示标示等。
3.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要求为确保港口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3.1 施工现场布局•合理划分施工现场,明确不同区域的用途;•考虑机械设备和人员作业的流线布局,降低交叉作业的风险;•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风良好,避免污染和空气不流通。
3.2 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设计合理的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安排适当的标识和指示牌,指导人员疏散和紧急避难;•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3.3 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根据施工工艺和需要,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如防护网、防护栏杆等;•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培训和使用指导;•保证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3.4 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工人提供技术指导和作业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5 危险源识别和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或消除危险源的影响;•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
JT320-1997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GB 2894--88 安全标志GB 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 4053.4-- 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GB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527.2--86 安全色使用导则GB 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GB 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 13561.1--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1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 53--83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55--83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GBJ59--83 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JT 2006--84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 2012--88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JT/T 248--95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JTJ 211-87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TJ 29--7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TJ 30--78 氧气站设计规范TJ 31--78 乙炔站设计规范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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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GB 2894--88 安全标志GB 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 4053.4-- 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GB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527.2--86 安全色使用导则GB 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GB 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 13561.1--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1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 53--83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55--83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GBJ59--83 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JT 2006--84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 2012--88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JT/T 248--95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JTJ 211-87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TJ 29--7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TJ 30--78 氧气站设计规范TJ 31--78 乙炔站设计规范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劳动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health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2 劳动安全 occupational safety以防止职工在劳动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4一般规定4.1 总平面设计4.1.1应根据港口自然条件与发展规划,按港口性质、功能、贷种、通过能力、装卸工艺特点、集疏运方式等合理进行总平面设计。
4.1.2生产性建(构)筑物及必要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宣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余辅助生产建筑物及必要的生活建筑物宜布置在其后方的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离,布局要合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区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对生活区域的影响。
4.1.3堆放易产生粉尘,异味货物的库场应布置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其它库场的区域。
4.1.4危险品库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4.1.5有药物薰蒸业务的码头应单独设置药物薰蒸区。
4.2建(构)筑物4.2.1港口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傲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其抗震设计应符合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4.2.2坑道、地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防渗漏、防潮、防尘、防腐,并应配备通风换气、排水设施及应急照明等安全防护装置。
4.2.3港区变(配)电站、化学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建(构)筑物应有防暴潮及雨水倾灌的措施。
4.2.4港区内有跌落危险的地点和部位,应设有防坠落设施。
坡度大于6°的廊道等处应有行走防滑设施。
4.2.5凡受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腐蚀、辐射等因素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4.2.6原有旧建筑物应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利用。
4.2.7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符合GB 13495规定的标志。
4.3工艺设计及生产设备4.3.1 应尽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对于劳动危险危害大的生产岗位,应设置特殊防护和急救设施;淘汰劳动危险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造的落后装卸工艺和设备。
4.3.2在同一泊位进行多货种作业时,在工艺流程上应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止相互污染的措施。
4.3.3连续输送机械作业线各设备间应实现电气联锁,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恢复自锁;4.3.4装卸设备的选型应优先采用安全可靠、劳动危害小、操作维修保养方便的产品,并应具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3.5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必须用钢直梯时,应加防护设施。
当难以架设直梯和无法采取防坠落措施时,则应配备专用登高检修设备。
4.3.6在有高压、高温、高电压等生产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4.3.7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通道和检修位置,工作地面应平整不打滑。
4.4港口道路、铁路、仓库、堆场4.4.1港口道路应符合交通部《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4.2装卸通道应采用单侧通行的环行道路,尽头式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
4.4.3弯道、交叉路口不能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4.4港区道路应设置路名及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立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4.5港区铁路的布置在.满足装卸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铁路、道路的相互交叉。
不可避免时在主干道上宜采用立体交叉。
4.4.6港区道路、铁路交叉道口,应按GB 6389的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设施。
4.4.7一般仓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有利于夏季通风的方位布置,主要进风侧不能布置或改造成辅助建筑物。
4.4.8库门与铁路、道路闯应根据进出库的机械类型及进出库门的速度留有装卸运输机械的制动距离。
4.4.9库门两侧应设有防车辆碰撞设施。
4.4.10堆场地基处理应坚固,地面应平坦,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符合JTJ 211、GB 50192的有关规定。
4.5照明4.5.1 港口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JT 2012及GB 50034的有关要求。
4.5.2码头前沿照明应有防眩目措施,前沿高杆灯的设计应不影响水面航行导标视线。
4.5.3应根据设置位置及使用要求,选用防爆、防潮、防腐和防浪击型灯具。
4.6其他4.6.1 码头前沿基础设施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装卸机械锚碇坑,以便机械就近锚碇;移动机械轨道两端应设置止档等安全装置。
4.6.2码头前沿须设置护轮坎,其高度不得小于20cm,且护轮坎内侧应为直角,并设有夜间反光标志。
4.6.3件杂货码头前沿应设置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的安全网挂放环。
4.6.4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等辅助配套设施均应符合GB 4053.1~4053.4的要求。
4.6.5港区所有危险场所、安全设施与装置、工业管道、安全标志等均应按GB 2893、GB 2894及GB 6527.2的规定涂色、标示。
5劳动安全通用规定5.1 防火防爆5.1.1 码头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 16中有关规定执行。
5.1.2码头各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及建筑防雷设计应按GB 50057中有关规定执行。
5.1.3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场所,必须有防火防爆及泄爆措施。
5.1.4在装卸、运输、贮存中如有可燃气体、毒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应根据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5.1.5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内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出口处应有明显指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495中的有关规定。
5.1.6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存放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5.1.7空气压缩机和油泵应配备单向阀、泄压阀、压力指示等安全装置。
5.1.8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变(配)电所、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
5.1.9港区内加油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156的有关要求。
5.2起重机械安全5.2.1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 6067的要求。
5.2.2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应配有锚固装置及防突发性强风的应急制动装置。
5.2.3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必须设行走警示信号装置,并应有不少于30s的启动延迟时间。
5.2.4起重机械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6067的要求。
5.3输送机械安全5.3.1 输送机必须装设延迟起动警示信号,信号装置配置的位置和数量应能对全线各部位起到警示作用。
5.3.2输送机械上应设有故障急停装置,其位置应保证作业人员能就近操作。
5.3.3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偏装置,对于固定式长距离皮带输送机应设防打滑、防撕裂、轴温过热报警等安全装置。
5.3.4输送机的传动装置应有过载保护设施。
5.3.5带式输送机的防尘罩应采用阻燃材料。
5.3.6输送机旁的通道应设置必要的栏杆、梯子、护栅;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皮带机转接点托辊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机架高度应便于检修、清理;沿线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照明灯具。
5.3.7长距离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应定距离设横跨皮带机的人行走桥,并设置防护栏杆。
5.4电气安全5.4.1 港口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GB 50058、GB 50060、GBJ 53、GBJ 54、GBJ 55、CBJ 59、JT/T 248等规范的要求。
5.4.2变(配)电所的位置应尽量避开粉尘及腐蚀性气体的影响,如无法避开时,变(配)电所应有防尘、防腐蚀性气体影响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