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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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建设口有关业务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建设口有关业务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建设口有关业务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建设口有关业务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2008年7月29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实现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财政厅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能的批复》(内机编发[2008]45号)精神,现对我厅经济建设口有关业务处名称及部分职能调整如下:一、有关业务处更名将经济建设一处更名为经济建设处,企业处更名为工业交通处,经济建设二处更名为经济贸易处。

二、部门预算管理职能调整(一)将经济建设一处分管的自治区总工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的部门预算划归工业交通处管理;(二)将行政政法处分管的自治区贸易促进会的部门预算划归经济贸易处管理。

三、财政资金和财政财务管理业务的调整(一)将经济建设一处现在管理的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各类支持工交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及其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业务;物资、医药等专项储备经费及其财政财务管理业务,划归工业交通处管理。

(二)将经济建设一处现在管理的支持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财政财务管理业务,划归经济贸易处管理。

(三)将企业处现在管理的财政部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置的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及其财政财务管理业务,划归经济贸易处管理。

(四)将经济建设二处现在管理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等补贴资金及其财政财务管理业务,划归农牧业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财办函[2013]7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内财办函〔2013〕78号 2013年4月15日)2012年,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我厅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工作大局和经济财政工作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打造阳光财政”为目标,以提高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政务服务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范围,为财政部门主动接受监督、规范理财行为、高效为民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情况(一)加强领导,夯实基础。

2012年我厅印发《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职责的通知》(内财办〔2012〕2089号),调整了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常军政担任,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赵兵、监督检查局长韩树清、纪检组长张斐担任副组长;由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赵兵具体分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条法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局、纪检组监察室、信息管理处、财政信息中心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全年厅领导3次在厅党组会、厅务会和协调会上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常军政厅长经常过问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并就网站建设、信息更新、制度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组织和参加调研组,赴北京市、天津市和云南省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初探》的调研报告,作为财政厅年度调研成果报自治区政务公开办。

(二)整章建制,严格考核。

厅党组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修订了《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考评结果与年度评优直接挂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内财办[2013]864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财办〔2013〕864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照全年工作安排,年初我厅已印发201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内财办函〔2012〕466号)。

现根据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公办字〔2013〕4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处室、单位工作,分解任务,抓好落实,为巩固“阳光财政”,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处室、单位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7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3年,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区财政工作会议、全区财税工作座谈会、全区盟市财政局长座谈会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公开制度,创新公开方式,建好公开平台,加大公开力度,为打造“阳光财政”,推进自治区经济财政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一、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加大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公开力度。

紧紧围绕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相关方面的重大决策、财税政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加大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财政厅本级及全区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以公开促进重大决策的落实。

(办公室、综合处、条法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育科学文化处、经济建设处、经济贸易处、农牧业处、社会保障处、工业交通处、监督检查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办公室)(二)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4.29•【字号】内财预字[2000]485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字〔2000〕485号2000年4月29日)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可操作性,尽快在全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财政改革的一项主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是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由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凡是没有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项目,或达不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得自行采购达到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

否则,自治区财政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单位财务不予报销。

四、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区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增减有关集中采购项目,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各盟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本细则。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厅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9〕34号2009年6月1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

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内财办〔2014〕2304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内财办〔2014〕2304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因厅机关内部岗位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现对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一、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XXX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韩树清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冯建中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成员:高迎光办公室主任林虓峥人事处处长陈志广综合处处长关毅法制处处长潘国俊税政处处长王凤岐预算处处长王飞燕国库处处长宝英行政政法处处长李虎平教育科学文化处处长杨牧经济建设处处长唐丽君经济贸易处处长贺靖强农牧业处处长罗桂森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俊林工业交通处处长张跃武金融外事处处长余峰会计处处长张世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贺海江非税收入管理处处长冯平基层财政管理处处长王湖政府采购处处长李涌波监督检查局常务副局长王扎拉农业综合开发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包烂漫公共投资处处长贾洁松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许慧明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刘泽预算编审中心主任郭静丽国库收付中心主任郭建勋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王忠厚财政信息中心主任关洪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靳玉良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主任杨文财政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主任陈世杰财政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李海绩效评价中心主任霍日查非税收入稽查中心主任徐平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中心主任二、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财政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人员组成。

高迎光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郝玉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郭凤仙同志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内商办函〔2016〕937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政务公开督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35号)要求,现将我厅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报送如下:一、政务公开基本情况(一)推进“五公开”情况1.行政权力下放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开情况我厅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摸底和清理,今年共确定102项行政权力事项上报自治区政府,并最终确定下放盟市、旗县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厅本级保留的30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通知》(内许可审改办发[2016]2号)的工作要求,对厅内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内蒙古政府网站依法行政栏目上予以公布。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情况我厅专门下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秩字[2016]837号)并公示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对有关业务处室市场监管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对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进行统一规范,并逐项抓好落实。

3.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是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我厅对重大决策事项一直坚持先期论证必须科学、决策程序必须合规、公开要素必须齐全、决策结果必须服众的基本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市财政局:为加强“金财工程”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经厅领导批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

2003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 "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组织制定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法,制定自治区"金财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金财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向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自治区信息办汇报、协调有关事宜,指导盟市 "金财工程"建设工作。

4.统一规划并组织全区"金财工程"网络平台建设,检查落实网络运行安全措施。

5.统一规划并组织引进、开发、完善、推广和应用全区"金财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6.组织起草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重要文稿,组织召开全区"金财工程"专业会议。

7.负责编制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预算,并组织预算实施。

8.承办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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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财办[2013]130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13
【实施日期】2013.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内财办〔2013〕1308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好财政政务公开工作。

一、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张华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杨茂盛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赵兵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韩树清财政厅党组成员、监督检查局局长
张斐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成员:李虎平办公室主任
林虓峥人事处处长
陈志广综合处处长
王凤岐税政处处长
冯建中预算处处长
王飞燕国库处处长
宝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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